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医疗待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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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
医疗待遇的思考
田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逐年增加,传统的全日制就业形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化,灵活就业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就业渠道。现阶段,“下岗失业人员”是灵活就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还包括了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进入城镇的务工人员,他们以灵活就业的形式活跃于社会各个领域,成为社会的劳动者和建设者。下面笔者就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医疗待遇方面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地均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大致最低缴费年限男不低于20—30年;女不低于20—25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实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行缴费年限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缴费的累计年限为10—15年。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
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的组成部分为下岗职工,年龄结构较大。据有关资料显示,年龄35—40岁的占44%,41—50岁的占40%,50岁以的上占16%。10—15年的实际缴费年限,即10—15年以后,他们中大部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不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10—15年缴纳的医疗费为7000—8000元。而单位职工退休后,单位仍然负担其6%左右的医疗保险费。破产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时一次性交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大致为7000—9000元,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与灵活就业人员相比相对较短。另外,一些从用人单位退出或长期休假在家的城镇居民,也属于灵活就业人群,他们参保后使用统筹基金较其他参保职工多。
二、缴费工资与医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收入不稳定,差别较大,经济负担能力不均衡。各地制定了不同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缴费工资一般为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缴费比例与当地参保职工相同即8%左右,只缴纳建立住院统筹的4.5%左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其他参保职工相同。
缴费工资水平不同,享受医疗待遇相同,表现出了不公平性。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水平要与待遇享
受水平相一致,引入激励机制,实行待遇享受与缴费工资挂钩的办法。如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80%,按80%缴纳的享受90%,按平均工资缴纳的,正常享受。这样既体现了多缴费多享受,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性,又为统筹基本设置一道保障线。
三、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时,应凭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证明,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原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年限连续计算,视为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凭其参保证明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当灵活就业人员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工作,在新的工作地区参加医疗保险,凭原来医疗保险参保有关证明,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在原来地区参保年限应连续计算,视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