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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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拆迁时,对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补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对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农房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等内容。

具体来说,房屋补偿是根据农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年限来确定的,一般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的标准来计算补偿金额。

附属设施补偿是指与农房相连的围墙、院落、门栏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搬迁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需要而需要搬迁的农民的一定补助标准。

其次,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不同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资源利用价值更高,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也会相应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

再次,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的。

在进行农房拆迁时,政府部门会与农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农民的意愿,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对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最后,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的。

通过合理确定农房拆迁补偿标准,可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民的增收致富。

综上所述,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房搬迁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房搬迁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南浔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搬迁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对南浔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搬迁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化步伐,推进城乡融合,更快地有效解决农民住房问题,缓解用地矛盾,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湖委办…2010‟8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浔委办…201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即“三化同步”)为目标,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经营”为具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民意、集中民智,通过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着力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品质一流、作用突出”的现代化农民新社区,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满足农民的居住要求,让农民享受更多的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以“三化同步”为统领,根据人口集聚、功能配套的要求,建设高标准的现代化农民新社区,切实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让广大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成果。

(二)坚持自愿置换的原则。

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实行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置换,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农村居民居住向中心城区(中心镇)集聚。

(三)坚持有序推进的原则。

按照“政府可承受、农户能接受、推进可持续”的要求,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

(四)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

严格执行拆旧建新和宅基地复垦规定,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五)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阳光操作”,切实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好事办好。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土地征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其补偿标准为:(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下同)和建设用地补偿39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200元/亩。

(2)征收林地补偿274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840元/亩。

(3)征收未利用地补偿2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200元/亩、安置补助费10800元/亩。

2.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其补偿标准为:(1)征收耕地和建设用地补偿3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2000元/亩。

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藏粮于地”战略以及《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我区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藏粮于地”战略,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从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切实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我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绩效导向原则。

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使耕地成为城乡统筹发展和田园城镇建设的生态屏障之一。

(二)坚持规范有序原则。

严格按照“乡镇申报、部门复核、区级审批”的程序规范运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分级负责原则。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补助对象,要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履行耕地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做好耕地保护与管理工作。

各镇(开发区)是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各村委会耕地保护工作的绩效,制定耕地保护补偿工作实施细则,指导和开展村级耕地保护补偿工作。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区政府令第11号)《<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27日起施行。

区长2015年5月27日《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南浔城区规划区内的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函〔201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区政府2012年第10号文件《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区政府10号令》)的拆迁安置方式作如下补充:一、适用范围南浔城区被拆迁安置区域。

二、安置对象必须符合以下二个条件之一的拆迁户:(一)已与拆迁人按《区政府10号令》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经拆迁人同意变更安置方式的拆迁户;(二)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户(已进入拆迁安置扫尾的行政村除外)。

三、安置标准和方式安置面积标准:仍按《区政府10号令》执行,以户为单位每人安置不超过60平方米,公摊面积计入安置房面积。

安置方式的选择:拆迁户可以选择按《区政府10号令》安置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按本规定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但拆迁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本规定的安置方式有:联排住宅(以下简称排屋)、排屋加房票组合二种安置方式。

(一)排屋的安置1.以户为单位,3人及以下户可选择一套不超过180 m2的排屋,4人户可以选择一套不超过240 m2的排屋,5人及5人以上的户可以选择一套不超过300 m2的排屋。

2.选择排屋安置的拆迁户每户限一套,选择排屋后多余的安置面积进行房票安置。

(二)房票的安置拆迁人根据拆迁户按本规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及与银行签署由拆迁人偿还本息的贷款协议后发放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区政府确定的“房源”中选择购买商品房。

2023年南浔区拆迁标准

2023年南浔区拆迁标准

2023年南浔区拆迁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南浔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实施。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包括园地、坑塘水面)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
每亩2.8万元;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4万元。

2.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包括园地、坑塘水面)和建设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湖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湖政发〔2017〕38号)执行。

3.青苗补偿费按《湖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湖政发〔2017〕38号)执行。

二、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
1.农用地补偿:每亩
2.8万元。

2.建设用地补偿:每亩2.8万元。

三、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
1.林地补偿:每亩1.4万元。

2.未利用地补偿:每亩1.4万元。

以上是2023年南浔区的拆迁标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湖政办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17〕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活动,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湖州市区(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

二、补偿安置方式(一)征收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

可安置面积部分根据货币补偿比准价评估确定,超过可安置面积的合法房屋根据农村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含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总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费、12个月临时安置费和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等奖励。

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可以组合使用,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按重置成新价结合土地使用成本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成本按照土地使用权属结合市场因素评估,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等奖励。

2024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24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24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房屋拆迁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合理补偿农民并妥善安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述,以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补偿标准1. 拆迁补偿金根据拆迁政策,农民可以获得适当的拆迁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拆迁补偿金 = 房屋建筑面积× 拆迁补偿价格其中,拆迁补偿价格应合理确定,既要考虑到房屋用途、质量和面积,也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经济水平和农民的生活状况。

应设立专项基金,为农民提供相应的补偿。

2. 生活补助金除了拆迁补偿金外,农民还应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金。

生活补助金的金额应根据农民的生活条件和收入水平进行适量调整。

在此基础上,可以适当设置分档补助,确保低收入农民能够得到更多的帮助。

3. 就业安置农民在拆迁后需要重新安置,并获得稳定的就业机会。

应当加大对农民的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同时,政府应优先安排拆迁农民就业,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机会,包括公益性岗位和转产就业机会。

三、扶持措施1. 就业创业扶持针对农村拆迁农民,应设立专项基金,为他们提供就业创业扶持。

可以通过发放创业补贴、提供贷款担保等形式,鼓励农民创业并提供相应的扶持。

此外,还可以开设就业创业培训班,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创业能力。

2. 教育补助农民的子女在拆迁后也需要继续接受教育。

为了保障农民子女的教育权益,应设立专项基金,为他们提供教育补助。

补助金额的多少根据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教育成本进行合理设定,确保每个农民子女都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3. 社会保障拆迁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应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同时,应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宣传,提高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认知度,确保他们享受到相关政策的权益。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有效实施,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沈荣法、张学芬、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荣法、张学芬、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荣法、张学芬、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6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亮亮马国贤刘家库【审理法官】徐亮亮马国贤刘家库【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荣法;张学芬;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沈荣法张学芬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沈荣法张学芬【当事人-公司】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会【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沈荣法;张学芬【被告】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农房搬迁属于湖州南浔城南城乡一体化发展试验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关联性新证据回避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农房搬迁属于湖州南浔城南城乡一体化发展试验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所谓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因此,土地整治与土地征收属于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已被征收,故两上诉人起诉要求南浔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南浔泰安路拆迁规划

南浔泰安路拆迁规划

南浔泰安路拆迁规划为推进xxx路一级公路改扩建项目建设,根据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路一级公路改扩建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xx路一级公路改扩建二、签约期限征收签约期限60天,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9月4日为征迁安置补偿签约时间。

三、实施单位xxxx镇人民政府四、补偿安置方式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确定为安置人口的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合法房屋或经认定为可以补偿的房屋,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对利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款的,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1.经认定作为安置人口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x镇规划区内的安置人口拆迁住宅用房有效面积为人均50㎡,不足部分按100元/㎡补齐,补齐部分按砖混结构九成新予以补偿。

大于人均50㎡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经认定为合法面积的,按基准价补偿。

按人均建筑面积35㎡调换安置住房,按基准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x镇规划区外的安置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35㎡等面积调换安置住房,结合楼层系数找补结构差价。

大于人均35㎡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按基准价补偿;小于人均35㎡建筑面积的,安置对象可以按基准价结合楼层系数购买至人均35㎡。

2.符合产权调换安置的,每户可申请增购10㎡安置房,按安置房基准价的1.5倍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3.本经济组织成员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领证)且至征收公告发布时未生育二孩的,照顾增购10㎡安置房,按安置房基准价的1.5倍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4.超出应调换面积、增购面积部分,按所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5.产权调换安置时按“先腾空房屋、先签协议、先发搬迁证、先选房屋”依次选房安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湖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14〕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湖州市区实际,决定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湖州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全面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一)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4.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1万元、安置补助费2.5万元)。

(二)征收林地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4万元、安置补助费1.6万元)。

(三)征收未利用地2.3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1万元、安置补助费1.25万元)。

(四)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4.6万元/人。

(五)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村工作经费按7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给所有者。

农用排灌机埠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

(六)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渔业捕捞设施补偿,网簖3500元/条(只),补偿数量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核定的数量为准;座家船搬迁补偿5800元/艘,每户补偿一艘。

二、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一)合理确定安置人数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

南浔区新一轮村庄布局规划中心村

南浔区新一轮村庄布局规划中心村
练市镇
(99个)
规划区内(14个):长洪新村、莲墩新村、中心村、花圣堂村、万叶堡村、东墩新村、东大围新村、竹梗头村、小元里村、庙东村、坟头里村、小圩里村、施基郎村、召林新村
规划区外(85个):新华新村、北白水河村、渔船兜村、凤头村、杜介塘村、永昌庙村、三家村、南汇中心村、乌介桥村、建新新村、外窑塘村、义家埭村、观音堂村、金家埭村、荻塔村、河南埭村、悦鸿村、俞家兜村、施家兜村、大木桥村、章家堰北村、姚安兜村、竹叶兜村、蔡家汇新村、蔡家兜村、蔡家桥村、严家村、庄家村、桑叶兜村、沈家兜村、钟家墩村、袁家兜村、河南角村、徐家角村、慈姑桥村、流子河村、陶公桥村、荃步集镇、凌家堰中心村、鲍家兜村、杨树河村、竹子兜村、野猫浜村、梅家桥村、良家庄村、南瑶村、嵇家庄新村、屠家桥村、车塔村、河东埭村、柳堡新村、杨堡里村、姚家湾村、北庄头、东施浩村、东吴家浜村、直港村、沈介浜村、横塘村、南浜村、安东浜村、锦星桥村、大庙头村、洪花村、童家村、鱼池村、放河庄、茅家桥村、水口东村、元兜村、东车兜村、马家兜村、西堡村、中孝思村、新开浜村、钮家埭村、芦荡里村、南王村、花林新村、葫芦兜村、孙家堰村、道江河村、俞家兜村、韦家埭村、北朱家兜村
规划区外(52个):屯圩村、横巨头村、毕目兜村、跃五兜村、戴家桥新村、莲池兜村、银子兜村、邱家兜村、嵇家兜村、严介兜村、徐介湾村、马腰中心村、后路村、宁家坝村、计家兜村、东浜兜村、付家港村、濮介港村、后潘村、朱古兜村、匠人村、北五兜村、双石河村、徐家兜村、烧基兜村、渔船兜村、泥水兜村、孙家埭村、文桥头村、朱一浜村、中心村、张家板桥村、北兜村、罗四圩村、特表兜村、辑里村、藏各桥村、柏树下村、乌义兜新村、吴家埭村、乌盆里村、孟问埭村、施家浜村、染店兜村、楝树村、迎春桥新村、升罗桥村、交头桥村、祝家兜村、塘口湾村、北社兜村、张花兜村、渔船兜村

最新湖州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最新湖州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There is always something lacking in life. What you gain is what you lose. The important thing is that you shouldknow what you want.(页眉可删)湖州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4.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1万元、安置补助费2.5万元)。

征收林地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4万元、安置补助费1.6万元)。

征收未利用地2.3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1万元、安置补助费1.25万元)。

湖州市是由浙江省直接管辖的一个地市级,在湖州市当地一公司划分成为了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的,目前湖州市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已经突破了一个历史新值,所以这些都是湖州市政府在不断发展城市建设过程当中取得的骄人战绩。

有很多当地市民比较关注湖州征地补偿标准。

湖州征地补偿标准2018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7•【字号】湖政函〔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精神,结合市区当前实际,对《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湖政函〔2003〕49号)作补充规定如下:一、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房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应安置人口每人50平方米安置。

但超出安置基本标准面积部分,被拆迁人须向拆迁人支付650元/平方米(不包括层次差价)。

二、未经批准建造(包括加层、翻建)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湖政通〔2004〕6号)发布之日(2004年4月15日)后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包括加层、翻建,下同)及围墙、水泥场地等其它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湖政通〔2004〕6号)发布之日(2004年4月15日)前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及围墙、水泥场地等其它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的80%补偿(用于开办的食杂、餐饮等小店及家庭工厂的,只对房屋补偿)。

但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与原合法住房面积之和在应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以内的,该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可按该房屋评估价80%的1.5倍给予补偿。

湖州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湖州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湖州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湖州市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包括安置补助支付、土地补偿支付、安置房屋征收或购建费用补偿和遣散费四个方面。

安置补助支付包括临时安置补助、长期安置补助、自取安置补助三个部分,分别按失去土地分块级别,按每亩每年80元、220元、500元补助。

土地补偿支付方面,一般按土地挂牌价格支付;若原有土地有改造投入,则以投入成果的价值支付;安置房屋征收或购建费用补偿方面,按土地上年均应纳税金额核定,每亩每年按170元一次性补助;遣散费方面,按本市定迁工人年平均工资金额每人每年按4700元补助。

杨九强、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九强、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九强、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浙05行终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婷婷沈屹许金荣【审理法官】许婷婷沈屹许金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九强;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湖州市双林镇吴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湖州市双林镇吴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事人】杨九强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湖州市双林镇吴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湖州市双林镇吴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事人-个人】杨九强【当事人-公司】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湖州市双林镇吴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湖州市双林镇吴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王浩然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徐永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阮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浩然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徐永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阮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浩然徐永平阮琳【代理律所】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九强;湖州市双林镇吴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湖州市双林镇吴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否存在上诉人杨九强主张的无效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期间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已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否存在上诉人杨九强主张的无效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湖政函[202x]4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现将《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工业园区)因征用土地实施农房拆迁的,其拆迁活动管理及对被拆迁农房所有人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程序和规定批准建造的,并有合法权属证件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拆迁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单位,是指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农房拆迁业务的,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组织。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规划)、交通、水利、财税、物价、工商、公安、电力、电信等部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金融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拆迁农房,应当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报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8•【字号】湖政发[1999]80号•【施行日期】199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9〕80号)现将《湖州市区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湖州市区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整理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地块零碎、地类交叉、地形高低不平、路渠不配套的农用地实施调整、治理的行为。

土地整理的重点是农田和村庄。

第三条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的土地整理工作。

其他涉及这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湖州市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市区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和技术咨询。

第四条土地整理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土地整理应与村庄改造、乡(镇)村企业建设、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治理、中低产田改造、标准田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结合进行。

第六条土地整理应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尽快编制好土地整理专项规划。

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和任务;(二)土地整理地点和项目;(三)土地整理总面积和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四)土地整理实施时间;(五)土地整理所需资金筹措方案。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是怎么规定的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按照第1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迂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二、本市农村常住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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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以及城乡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工作,切实保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因实施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置补偿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征收集体土地农房拆迁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对南浔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农房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南浔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南浔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房拆迁工作。

发改经信、住建、国土、公安、司法、交通、农林、财政、国税、工商、劳动、环保、水利等部门和村(居)委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拆迁相关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用于拆迁安置的用地,应当按城乡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

农房拆迁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领导小组拆迁批准文件的业主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拆迁人可以委托南浔镇人民政府(南浔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在南浔城区征地拆迁范围内,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下列相关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五)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生产、营业等证照;(六)户口迁入、分户(因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符合迁移政策的除外)。

上述事项,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公告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方案经批准后,由拆迁主体发布拆迁公告;(二)房产权属登记。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规定的地点进行登记;(三)拆迁方案公告。

拆迁人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当地予以公告;(四)评估机构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领导小组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领导小组应当至少提前三日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调查和评估,拆迁人应当公示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等情况;(五)签定拆迁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和安置结果应当在拆迁域内进行公示;(六)实施房屋拆除。

拆迁人应当委托有拆房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房屋拆除。

第八条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拆迁应当严格按拆迁范围实施,征地红线范围内主房被拆迁的,征地红线外相邻的辅房是否拆迁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成新予以适当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的装修、翻(扩)建、搭建,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房屋用途以土地或房产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公告并实施拆迁:(一)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二)暂无法确定产权人的;(三)有产权争议的。

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方案要按照一定方式进行公告,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时间、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三章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五条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征收土地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农房建设改造规划,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拆迁人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联排住宅(以下简称排屋)、排屋加房票组合二种安置方式四种安置方式安置被拆迁人。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由拆迁人根据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小区规划提供新建小区多层、小高层、高层商品住宅,与被拆迁人的居住用房调换房屋产权,安置被拆迁人。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一次性提供房屋补偿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

排屋的安置是指以户为单位,3人及以下户可选择一套不超过180 m2的排屋,4人户可以选择一套不超过240 m2的排屋,5人及5人以上的户可以选择一套不超过300 m2的排屋。

选择排屋安置的拆迁户每户限一套,选择排屋后多余的安置面积进行房票安置。

房票的安置:拆迁人根据拆迁户按本规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及与银行签署由拆迁人偿还本息的贷款协议后发放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区政府确定的“房源”中选择购买商品房。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批准手续为准。

确实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由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被拆迁房屋补偿到位后归拆迁人所有。

房屋装修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评估结果应当按照征地调查登记的情况,经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十七条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标准按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数,以户为单位每人安置不超过60平方米来确定。

公摊面积计入安置房面积。

(一)安置户安置面积以签订的协议为基准,安置房采取抽签形式确定,以抽签日作为安置面积调整的截止日,签订协议后不因人口减少调整安置面积。

(二)安置面积内的公寓房价格按结算价计算,由被拆迁人承担。

安置房区位、层次由被拆迁人抽签确定。

(三)公寓房结算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2012)年度多层公寓房每平方米750元,小高层、高层公寓房每平方米700元。

(四)安置房结算。

安置房的结算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结合层次差价同被拆迁人进行结算。

1.被拆迁人安置房的安置面积统一为人均60㎡安置。

被拆迁人原合法居住用房建筑面积不足安置面积人均60㎡的部分按结算价的120%结算。

2.抽签后产生的套型面积差异(即安置户根据安置面积抽签后,安置面积与安置房之间的套型面积差异)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0㎡,面积差异计算差价。

因套型面积差异的差价计算标准:每户超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结算价结算;每户超安置面积10㎡以外的部分,按商品公寓房市场价格结算。

3.被拆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00%予以补偿。

4.阁楼与顶楼归属同一套型的,取得顶楼后,阁楼水平高度超2.2米部分的垂直投影面积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结算基准价双倍结算。

5.底层储藏室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按结算基准价结算,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6.考虑发展需要,建设适量的汽车库。

汽车库进入市场化运作,安置户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7.被拆迁户有安置面积,因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无法购买,这部分的应安置面积,由政府按结算价的5倍予以回购。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户的户籍虽不在拆迁区域内,但在拆迁区域内有合法居住用房,可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被拆除的合法居住房屋面积按评估价的300%予以补偿。

(辅房、临时设施、附属物、装修等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对被拆迁人安置一套面积不超过120㎡的住房,结算方式为:安置面积和原合法居住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结算价结算;原合法居住面积少于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的原合法居住房面积按评估价的300%补偿(辅房、生产用房、附属用房、临时设施等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九条选择排屋和房票组合安置的按先排屋后房票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房源:1、房票安置的房源。

由区政府确定的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2、排屋安置的房源。

由拆迁人统一建造的联排多层住宅(占地面积80m2-100m2左右,分建筑面积180 m2、240 m2和300 m2三种套型),每套排屋配建储藏室一间,层高不超过2.2米,面积不计入安置总面积。

(二)排屋结算及房票面值确定的办法1、排屋的结算办法(1)安置面积内由拆迁户按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结算价结算,层高在2.2米以下的储藏室及阳台按半价结算(2015年度排屋的结算价为1100元/ m2,以后年度由区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2)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实际综合造价结算(以审计为准)。

(3)排屋的相关权证由拆迁人代为办理,有权证的原拆除房屋面积部分拆迁户不承担相关办证费用,没有权证的原拆除房屋面积部分拆迁户减半承担。

(二)房票面值的确定办法“房票”面值由安置房折算款、临时过渡补偿款、房票安置税费补助款三部分组成。

1、安置房折算款。

安置房折算款由安置房评估价与拆迁户所选择房票安置的面积来确定。

凡购买小高层、高层的,建筑面积60 m2及以上的每套补10 m2建筑面积(建筑面积60 m2以下的每套补5 m2建筑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给予补助。

安置房评估价由区政府按相关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并公布。

2、临时过渡补助款。

选择房票安置部分的临时过渡补助款,按应安置实际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实施,自《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按12个月过渡期一次性计入房票总价(每户月过渡费标准=选择的房票安置面积/安置总面积×应安置实际人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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