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浔区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征用农村集
体土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规定和执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在确定征用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位置、土地利用权的期限、土地的肥力和生产力、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符合土地的实际价值和市场价值。
其次,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在确定征用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充分听取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意见,通过评估、审查等程序,科学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外,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在实施
土地征用补偿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合理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最后,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相结合。在
实施土地征用补偿时,应当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农田和耕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总之,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执行效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27
•【字号】湖政发[2010]43号
•【施行日期】2010.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政发〔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的要求,我市对54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废止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
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7〕49号)
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39号)
3.湖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6号)
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75号)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拆迁时,对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
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补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对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农房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
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等内容。具体来说,房屋补偿是根据农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年限来确定的,一般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的标准来计算补偿金额。附属设施补偿是指与农房相连的围墙、院落、门栏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搬迁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需要而需要搬迁的农民的一定补助标准。
其次,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不同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低。这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资源利用价值更高,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也会相应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
再次,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的。在进
行农房拆迁时,政府部门会与农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农民的意愿,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对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浙江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浙江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土地
征用的具体情况和土地利用的特点,对被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进行规定和执行的一项制度。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土地资源的征用和赔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下面将就浙江土地征用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制定是建立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对土地征用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被征用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合理、公平、及时。
其次,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执行是在政府主导下,依法合理进行的。政
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对被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进行合理确定,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款项的及时发放,保障被征用农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市场情况和农民利益变化进行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利用需求不断增加,土地征用赔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农民利益变化进行适时调整。政府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适时对土地征用赔偿标准进行调整,确保被征用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最后,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
农民共同努力。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建立健全的土地征用赔偿标准制度,确保被征用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用,并按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农民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政府和企业进行土地征用赔偿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政发〔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土地征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其补偿标准为:
(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下同)和建设用地补偿39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200元/亩。
(2)征收林地补偿274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840元/亩。
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对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
有者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下面将对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政府制定了具体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进行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对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各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其次,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需要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
际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出现强制征收和低价补偿的情况。
再次,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被征地土地的性质、位置、
面积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在确定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开发潜力、土地的市场价值、土地的产出价值等因素,确保补偿金额能够真正反映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损失。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最后,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要建立健
全的监督机制,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偿款项的及时发放和安全到位,避免出现拖欠和挪用的情况。
温州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南浔区
南浔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结合南浔区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性养殖的畜禽(含野生驯养动物,下同)舍、工厂化作物栽培、立体农业、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5.利用多层空间融合作物栽培、教育科研、休闲观光、非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等功能的立体农业设施用地.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凡直接辅助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生产管理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测、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初加工、分拣包装、贮藏保鲜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其他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以及为粮食生产服务的粮食(植保、农机)专业合作社、育秧中心、烘干中心、维修中心、冷库等用地.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
行)>的补充规定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区政府令第11号)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27日起施行。
区长
2015年5月27日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浔城区规划区内的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函〔201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区政府2012年第10号文件《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区政府10号令》)的拆迁安置方式作如下补充:
一、适用范围
南浔城区被拆迁安置区域。
二、安置对象
必须符合以下二个条件之一的拆迁户:
(一)已与拆迁人按《区政府10号令》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经拆迁人同意变更安置方式的拆迁户;
(二)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户(已进入拆迁安置扫尾的行政村除外)。
三、安置标准和方式
安置面积标准:仍按《区政府10号令》执行,以户为单位每人安置不超过60平方米,公摊面积计入安置房面积。
安置方式的选择:拆迁户可以选择按《区政府10号令》安置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按本规定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但拆迁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本规定的安置方式有:联排住宅(以下简称排屋)、排屋加房票组合二种安置方式。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浔区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以及城乡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工作,切实保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因实施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置补偿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征收集体土地农房拆迁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对南浔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农房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南浔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南浔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房拆迁工作。发改经信、住建、国土、公安、司法、交通、农林、财政、国税、工商、劳动、环保、水利等部门和村(居)委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拆迁相关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用于拆迁安置的用地,应当按城乡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
农房拆迁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领导小组拆迁批准文件的业主单位;
2023年南浔区拆迁标准
2023年南浔区拆迁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南浔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实施。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包括园地、坑塘水面)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
每亩2.8万元;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4万元。
2.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包括园地、坑塘水面)和建设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湖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湖政发〔2017〕38号)执行。
3.青苗补偿费按《湖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湖政发〔2017〕38号)执行。
二、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
1.农用地补偿:每亩
2.8万元。
2.建设用地补偿:每亩2.8万元。
三、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
1.林地补偿:每亩1.4万元。
2.未利用地补偿:每亩1.4万元。
以上是2023年南浔区的拆迁标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17
•【字号】湖政办发〔2017〕61号
•【施行日期】2017.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
实施意见(试行)
湖政办发〔2017〕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活动,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进
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湖州市区(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征收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
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可安置面积部分根据货币补偿比准价评估确定,超过可安置面积的合法房屋根据农村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含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总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费、12个月临时安置费和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等奖励。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可以组合使用,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2021湖州拆迁补偿明细表
2021湖州拆迁补偿明细表
摘要:
1.湖州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2.湖州企业拆迁补偿标准2021
3.2022 地上物拆迁补偿明细表,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4.楼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5.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正文:
湖州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是指在湖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的一系列标准和明细。这些标准和明细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湖州企业拆迁补偿标准2021 规定,第一层级的补偿标准为每亩5 万元以上,包括济南等七市驻地区,共30 区;第二层级的补偿标准为每亩4.5 万元。在2021 年郑州拆迁补偿标准中,三类地区的征地补偿费新的最低标准为每亩5 万元,四类地区的征地补偿费新的最低标准为每亩4.4 万元。
2022 地上物拆迁补偿明细表,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规定,涉及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
楼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规定,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
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等。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原值、重置价、折旧价值等。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X中心镇X片区旧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镇、村实际情况,现制定该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土地征收
㈠土地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
2、旱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
3、果园地和经济林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
4、非经济林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
5、未利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
6、青苗、猪圈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
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土地青苗、猪圈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X政综[X]372号文和市政府X政[X]综27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其他规定
1、林地认定。根据《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认定。
2、临建、杆线迁移等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3、安置地用地的征收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4、严格按红线征收土地。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㈠拆迁人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X镇人民政府
拆迁期限:从X年2月1日至X年6月30日
㈡拆迁实施方式和实施单位:
拆迁实施方式:委托拆迁
拆迁实施单位:X佳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㈢拆迁计划:
1、X年2月1日至X年3月20日完成拆迁前期工作,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拟订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安置房建设有关事项,申请批准拆迁。
2、X年2月1日至X年4月12日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基础工作。
①召开动员会,讲解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浙江省嘉兴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规定
浙江省嘉兴市⼟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规定嘉兴市市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办法
嘉政发[2012]58号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被征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市市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地上单位、个⼈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市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由市、区共同负责、以区为主。南湖区、秀洲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除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下同)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确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政府作出决定,具体实施⼯作由市政府委托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
市建设⾏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下设房屋征收与补偿⼯作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作。
南湖区、秀洲区建设⾏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下设房屋征收与补偿⼯作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作。
湖州新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湖州新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呢?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行使权利上平等。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国土、财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拆迁的进行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拆迁户们需要配合拆迁办的拆迁工作,而政府或拆迁办们需要出台相应的拆迁办法,特别是拆迁补偿以保证拆迁户们的合法利益。那么▲湖州新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小编针
对此问题做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湖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
权益,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浙政发〔200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第四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行使权利上平等。
第五条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国土、财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南浔泰安路拆迁规划
南浔泰安路拆迁规划
为推进xxx路一级公路改扩建项目建设,根据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路一级公路改扩建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xx路一级公路改扩建
二、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60天,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9月4日为征迁安置补偿签约时间。
三、实施单位
xxxx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确定为安置人口的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合法房屋或经认定为可以补偿的房屋,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对利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款的,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1.经认定作为安置人口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x镇规划区内的安置人口拆迁住宅用房有效面积为人均50㎡,不足部分按100元/㎡补齐,补齐部分按砖混结构九成新予以补偿。大于人均50㎡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经认定为合法面积的,按基准价补偿。按人均建筑面积35㎡调换安置住房,按基准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x镇规划区外的安置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35㎡等面积调换安置住房,结合楼层系数找补结构差价。大于人均35㎡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按基准价补偿;小于人均35㎡建筑面积的,安置对象可以按基准价结合楼层系数购买至人均35㎡。
2.符合产权调换安置的,每户可申请增购10㎡安置房,按安置房基准价的1.5倍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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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以及城乡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工作,切实保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因实施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置补偿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征收集体土地农房拆迁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对南浔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农房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南浔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南浔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房拆迁工作。发改经信、住建、国土、公安、司法、交通、农林、财政、国税、工商、劳动、环保、水利等部门和村(居)委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拆迁相关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用于拆迁安置的用地,应当按城乡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
农房拆迁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领导小组拆迁批准文件的业主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拆迁人可以委托南浔镇人民政府(南浔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在南浔城区征地拆迁范围内,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五)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生产、营业等证照;
(六)户口迁入、分户(因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符合迁移政策的除外)。
上述事项,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公告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拆迁公告。拆迁方案经批准后,由拆迁主体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产权属登记。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规定的地点进行登记;
(三)拆迁方案公告。拆迁人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四)评估机构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领导小组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
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领导小组应当至少提前三日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调查和评估,拆迁人应当公示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等情况;
(五)签定拆迁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和安置结果应当在拆迁域内进行公示;
(六)实施房屋拆除。拆迁人应当委托有拆房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房屋拆除。
第八条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拆迁应当严格按拆迁范围实施,征地红线范围内主房被拆迁的,征地红线外相邻的辅房是否拆迁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成新予以适当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的装修、翻(扩)建、搭建,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房屋用途以土地或房产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公告并实施拆迁:
(一)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二)暂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三)有产权争议的。
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方案要按照一定方式进行公告,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时间、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三章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征收土地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农房建设改造规划,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拆迁人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联排住宅(以下简称排屋)、排屋加房票组合二种安置方式四种安置方式安置被拆迁人。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由拆迁人根据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小区规划提供新建小区多层、小高层、高层商品住宅,与被拆迁人的居住用房调换房屋产权,安置被拆迁人。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一次性提供房屋补偿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
排屋的安置是指以户为单位,3人及以下户可选择一套不超过180 m2的排屋,4人户可以选择一套不超过240 m2的排屋,5人及5人以上的户可以选择一套不超过300 m2的排屋。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