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京财税[2011]157号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1]157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1-02-14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10-12-2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安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15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年度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3、减免税备案表4、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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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
【标 签】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放映单位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0﹞16号
【发文日期】2010-03-11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现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从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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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京财税[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办理财政支付和清算业务,严禁“未支付、先清算”“超额清算”等违规行为;提升预算执行预测能力,合理调度库款,确保库款保障预算执行需要,严禁要求代理银行违规垫付资金且长期不清算行为。
各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门要求,加强信息系统控制与反馈,并对分支机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严格执行“先支付、后清算”,对于存在违规垫付资金行为的,要及时纠正整改。
二、确保财政资金存放安全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国库〔2017〕1070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京财国库〔2019〕32号)等各项规定,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遵守竞争性或集体决策的规范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密切关注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对于发现经营状况不佳或达不到监管要求的,要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其他各区财政部门要梳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的办理情况,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关于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情况。
各代理银行要全面梳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流程及内控稽核情况,是否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未支付、先清算”的情况、是否有分支机构违规垫付资金行为。
各区财政部门、各代理银行应于2020年1月底前,将梳理情况报市财政局国库处,梳理过程中如发现违规问题应立即整改。
保障性住房税收政策汇总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市局党组将2009年确定为“优化地税发展环境年”,并明确提出税政管理工作应深入探索政策宣传辅导有效方式,提供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分税种、分行业、分事项的多角度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党组的工作要求,使广大税务干部和自然人纳税人全面了解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收,我们按不同房屋性质类型,将我局主管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基本政策进行了整理,以便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查阅,了解相关税收政策。
目录前言................................................ - 2 -第一部分:个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 - 1 -一、按国家统一标准房改售房税收政策. (1)(一)营业税及附加.......................................... - 1 -(二)个人所得税.............................................. - 2 -(三)契税.................................................. - 4 - (四)印花税................................................ - 6 - (五)土地增值税............................................ - 6 - 二、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住房税收政策 (7)(一)营业税及附加.......................................... - 7 -(二)个人所得税............................................ - 8 -(三)契税.................................................... - 9 -(四)印花税............................................... - 12 -(五)土地增值税........................................... - 12 -三、普通住房. (13)(一)营业税及附加......................................... - 13 -(二)个人所得税........................................... - 14 -(三)契税................................................... - 15 -(四)印花税............................................... - 17 -(五)土地增值税........................................... - 18 -四、其他住房. (18)(一)营业税及附加......................................... - 19 -(二)个人所得税........................................... - 19 -(三)契税................................................. - 20 -(四)印花税............................................... - 22 -(五)土地增值税........................................... - 22 -第二部分:个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基本政策 ..................... - 24 -一、营业税及附加 (24)(一)税目、税率........................................... - 24 -(二)计税依据............................................. - 24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24 -二、个人所得税.. (25)(一)税目、税率........................................... - 25 -(二)计税依据............................................. - 25 -三、契税.. (26)(一)税目、税率........................................... - 26 -(二)计税依据............................................. - 26 -四、印花税 (27)五、土地增值税 (28)(一)征税对象............................................. - 28 -(二)税率................................................. - 28 -(三)计税依据............................................. - 28 -第三部分:与二手房交易有关的政策规定....................... - 30 -一、普通住房标准 (30)二、购房时间的判定 (31)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规定 (32)1、房屋原值具体规定........................................ - 32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 33 -3、合理费用................................................ - 33 -4、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 34 -5、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 34 -第一部分:个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一、按国家统一标准房改售房税收政策(一)营业税及附加[政策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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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标 签】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国家重
大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0﹞44号
【发文日期】2010-05-25
【实施时间】2010-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京财税[2008]54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8]546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款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需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1、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2、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5、上一年度资金来往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6、组织章程;7、接受、使用捐款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8、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标 签】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函﹝1988﹞74号【发文日期】1988-05-10【实施时间】1988-05-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技术、经济的发展,扶植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
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研究开发经费、新产品产值等比例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条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四)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第六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nszn/nszn_nr.asp?id=54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18号)(二)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三)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六)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项目: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对以下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税﹝2006﹞9号【发文日期】2006-01-24【实施时间】2006-0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
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三是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京财税[2011]994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1〕994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以及北京市201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3、北京市201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1、北京两航人员联谊会2、中国自然资源学会3、北京中小企业协会4、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5、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6、中国长丝织造协会7、中国电池工业协会8、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9、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10、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11、中国解剖学会12、中国精算师协会13、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14、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15、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16、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17、中国日用化工协会18、中国生理学会19、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20、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21、中国羽绒工业协会22、中国针织工业协会23、中国钟表协会24、中国糖业协会2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6、北京科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27、北京市首钢职工技术协会28、北京医学伦理学会29、北京无线电协会30、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31、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32、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33、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34、北京市环卫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35、北京市银行业协会36、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37、北京叔蘋奖学金得奖同学会38、北京歌华文化遗产发展中心39、北京市中华世纪坛艺术基金会附件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1、中国绿色食品协会2、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3、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4、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5、北京市国际高尔夫发展基金会6、中国建筑学会7、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8、北京塑料工业协会9、中国会计学会10、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11、中国口岸协会12、中国纯碱工业协会1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14、中国医学气功学会15、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16、炎黄艺术馆17、招商局慈善基金会18、中国卫生摄影协会19、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20、北京市金杜公益基金会21、北京证券业协会22、北京市环境卫生协会23、北京印刷协会24、北京工程管理科学学会25、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26、北京老字号协会27、中国晚报工作者协会28、北京医师协会29、中国编辑学会30、北京计量协会31、观复博物馆32、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33、北京工业大学校友总会34、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35、北京企业联合会36、同济大学北京校友会37、中国公证协会38、中国社区卫生协会39、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40、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41、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42、北京针织行业学会43、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附件3北京市2010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1、北京慧众次阿含基金会2、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3、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4、北京振动工程学会5、北京电镀学会6、北京航空航天学会7、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8、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9、北京岐黄中医药科学发展基金会10、北京市豆制品协会11、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12、北京郭应禄泌尿外科发展基金会13、北京华严慈善基金会14、北京管乐交响乐团15、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16、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育基金会17、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18、北京市人大理论研究会19、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2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21、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
薪酬管理制度饭补
薪酬管理制度饭补饭补算不算薪酬工资的一部分呢?下面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帮到您!不少单位都会给职工一定的饭补,有的单位将饭补打入职工的用餐卡内,不能提取现金,除用餐外,还可以用此卡在单位餐厅购买物品。
有的单位是直接将饭补以现金方式发放职工,也有一些单位通过报销方式给员工饭补。
但饭补算不算工资部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同时,根据第54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但该条所指伙食补贴是在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为此,依据现行有效法律,饭补是否属于工资并不明确。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但该规范性文件仅针对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会[1996]7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6]787号1996年6月26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注册审计师协会:
现将财政部、审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发文字号】京财税[200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单位:万元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
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3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最新政策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一、最新政策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11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ОО六年三月十七日主要内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六)农业部门收取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七)林业部门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八)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矿山采矿登记费;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3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3。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文件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08]401号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我市市与区县财政体制规定,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防止区县财政收入陡降,避免对区县预算平衡造成冲击,对部分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集体企业名单见附件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县不参与分享。
然而,实行暂行办法后,上述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这些企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将会按照统一科目和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库(各50%),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因此,为维护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对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入区县库部分,市财政将跨月从区县库调至市级库。
二、根据调库工作需要,市国税各直属分局、区县局每月按附件3所列的企业名单将辖区内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随税收会统报表一并上报市国税局。
市国税局于每月十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附件 3所列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区县明细情况表,市财政局将据此进行调库处理。
三、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调库的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附件3所列企业缴纳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按照调整后的新科目缴库,中央、市区县按照60:20:20比例分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10.12
•【字号】京财税〔2016〕216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6〕2165号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2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京财法[2002]43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2.03.08
【实施日期】2002.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财法〔2002〕432号)
市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予以废止的文件目录公布如下,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停止执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财政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合〔1992〕1232号
2、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六单位联合制发的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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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标 签】延长执行期限,税收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9﹞2775号
【发文日期】2009-12-23
【实施时间】2009-1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
税[2009]1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