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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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1. 简介矿井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有毒有害气体,对矿工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以及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被制定出来,旨在规范矿井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从而降低矿井瓦斯对矿工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影响。

2. 监测要求2.1 瓦斯监测点的设置和布置•必须在矿井的进风巷和回风巷设置瓦斯监测点,并确保监测点布置合理,能够有效覆盖矿井的关键区域。

•瓦斯监测点的设置应遵循矿井设计规范,确保监测点位置合理,能够准确地监测矿井瓦斯浓度。

2.2 瓦斯监测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矿井瓦斯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

•瓦斯监测设备必须定期检测和校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监测设备的使用应遵循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2.3 瓦斯监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监测点采集到的瓦斯浓度数据必须及时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和存档。

•监测数据需要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监控要求3.1 瓦斯监测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矿井应配备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包括监测设备、数据传输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

•监测系统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3.2 瓦斯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和显示•瓦斯监测数据必须实时传输到监控中心,并在监控中心进行显示和记录。

•监测数据的显示必须清晰可见,能够准确反映矿井瓦斯的浓度变化。

3.3 瓦斯监测报警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监测系统必须配备瓦斯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信号。

•瓦斯报警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规程,能够准确判断瓦斯浓度是否超过安全范围。

4. 控制要求4.1 瓦斯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根据瓦斯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和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瓦斯控制措施,并及时组织实施。

•瓦斯控制措施包括通风控制、工作面瓦斯抽放、防排瓦斯等,必须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矿井瓦斯是煤矿中的一种危险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瓦斯安全,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矿务局应制定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以规范瓦斯监测和控制工作。

以下是一份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供参考。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瓦斯安全,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降低生产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中的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矿务局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体系,开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瓦斯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六条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第七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员工。

第八条对于瓦斯浓度超标的区域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通风排气。

第二章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第九条瓦斯监测监控装置应包括瓦斯检测器、报警装置等设备。

第十条瓦斯检测器应安装在进风巷、回风巷、采区等必要位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瓦斯检测器应进行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测量准确性。

第十二条报警装置应与瓦斯检测器连接,一旦发现瓦斯浓度超标,应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的数据应定期备份,以备查阅和分析。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人员第十四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瓦斯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方法;2. 掌握瓦斯监测的相关知识,能够正确判断瓦斯浓度;3. 具备瓦斯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4. 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瓦斯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矿务局应为瓦斯监测监控人员提供培训,并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应定期参加瓦斯安全知识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七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通报瓦斯情况给相关人员。

第四章瓦斯监测监控考核第十八条矿务局应定期进行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考核。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矿井瓦斯是矿井生产过程中的一种常见危险因素,为了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山的正常运营,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早发现、早预警和早处理矿井瓦斯超标等问题,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

2.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中存在瓦斯的区域,包括井下和井上各个工作面、巷道、房间等。

3.责任与权利3.1矿山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3.2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点的负责人负责矿井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并按时将监测结果上报给上级监测部门。

3.3上级监测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矿井瓦斯监测的工作,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相关问题。

4.监测点设置4.1矿井瓦斯监测点的设置应考虑矿井的特点和需求,并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监测点应覆盖瓦斯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矿井瓦斯监测点应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如瓦斯浓度监测器、温度传感器、通风流量计等。

5.监测频率与方法5.1矿井瓦斯监测应按照一定的频率进行,通常每班至少进行一次监测,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监测次数。

5.2矿井瓦斯监测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如直接测量法、间接计算法和抽样分析法等。

具体选择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点的特点决定。

6.报警与预警6.1当矿井瓦斯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界限时,矿井瓦斯监测仪器应自动报警,并同时发送报警信息给监测部门和矿山管理机构。

6.2当矿井瓦斯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预警线时,矿井瓦斯监测仪器应自动发出预警信号,并发送预警信息给监测部门和矿山管理机构。

7.应急处理与救援7.1一旦接收到矿井瓦斯报警或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和矿山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和处理工作。

7.2监测部门和矿山管理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矿井瓦斯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8.记录与报告8.1矿井瓦斯监测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内容应包括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仪器类型、监测结果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

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

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随着煤炭行业的发展,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繁发生,对矿工们的生命安全及煤炭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了重大影响。

为了减少这种事故的发生,煤炭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瓦斯的生成、采集和运输,以及控制瓦斯的释放。

这就需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以确保煤炭企业能够在安全和稳定的状态下运转。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瓦斯抽采系统、瓦斯利用系统和矿井通风系统。

其中,瓦斯抽采系统是最基本的瓦斯治理设施,其目的是减少瓦斯的生成和集中排放,为瓦斯利用和防护创造条件。

而瓦斯利用系统能够利用瓦斯,将其转化为能源源头,避免瓦斯的无效排放和浪费。

矿井通风系统则是为了控制瓦斯浓度、温度和湿度等因素,确保矿井内部的气氛稳定,保证矿工安全生产。

监测是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关键,它可以实时监测瓦斯浓度、瓦斯压力、氧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湿度和温度等参数,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矿井内部的瓦斯情况,提升瓦斯防治的水平。

监测还可以实时预警和处理瓦斯异常,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实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监测设备的更新:监测设备的发展日新月异,每年都会出现一批新型监测仪器。

企业应该对其监测设备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更新监测仪器,并对监测仪器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良好运行。

2. 确保监测设备准确: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对于煤炭企业瓦斯治理至关重要。

煤炭企业应该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并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

3. 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先进的网络通信、数据库、信息处理和数据挖掘技术等,可以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和分析,帮助企业把握瓦斯治理动态,推动瓦斯治理不断优化、提升。

4. 人员培训:煤炭企业还需要加强瓦斯治理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让他们能够熟练掌握瓦斯监测和治理技术,为煤炭企业瓦斯治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之,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对于提高煤炭企业瓦斯治理的水平,保障矿工安全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的监测和监控,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瓦斯监测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是指对瓦斯的生成、运输、使用等过程进行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泄漏等异常情况。

第二章监测监控机构第四条瓦斯监测监控机构由安全监测监控部门组织设立,负责瓦斯监测和监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瓦斯监测监控机构的职责包括:1. 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 开展瓦斯监测和监控的培训和技术支持;3. 定期检查和维护瓦斯监测和监控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4. 及时处理瓦斯泄漏等异常情况,采取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5. 提供瓦斯监测和监控数据分析报告,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要求第六条瓦斯监测和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精确性。

第七条瓦斯监测和监控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1. 监测和监控瓦斯的浓度和流量;2. 发出警报信号,及时报警;3. 与相关部门的监测中心进行数据交互和联动控制。

第八条瓦斯监测和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要求第九条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对瓦斯监测和监控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应建立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全天候值班。

第十一条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应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存储、分析和利用监测数据。

第五章瓦斯监测监控应急处理第十二条发生瓦斯泄漏等异常情况时,瓦斯监测和监控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和监控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瓦斯监测和监控人员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助进行事故处置和调查。

第十五条瓦斯监测和监控人员应建立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工作,预防和减少瓦斯事故,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的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煤矿瓦斯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瓦斯安全监测监控机构,负责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保障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感。

二、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与维护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生产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瓦斯传感器,确保覆盖所有可能产生瓦斯积聚的区域。

第八条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瓦斯传感器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传感器更换制度,对损坏或失效的瓦斯传感器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传输系统,确保监测数据能够实时传输到监控中心。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存储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长期存储和备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处理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报告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瓦斯监测情况。

三、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的职责与培训第十五条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瓦斯监测设备。

第十六条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瓦斯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应当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情况,并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感。

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

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

附件1: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一、建立装备齐全、运行正常、闭锁可靠、处置及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二、确保系统装备齐全。

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一)所有煤矿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 —2007 )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光缆)、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设置须符合规定。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光缆)。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被监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和各类传感器的运行状态。

(四)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各类传感器安设的数量、地点符合规定,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

(五)突出危险区域、石门揭煤的掘进工作面安设的T1 、 T2 必须是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六)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及《安徽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等规定设置传感器外,还应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TO报警浓度》1.0% ,断电浓度》1.5% ,复电浓度V 1.0% ;断电范围与工作面传感器相同;安设位置距巷帮和采空区侧充填带均不大于 800mm ,距顶板不大于 300mm 。

2 .长距离掘进的巷道,每达 500m 时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相同。

3.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 15m 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干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必须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1. 总则为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稳定生产,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矿井内部瓦斯环境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矿井内部瓦斯监测的程序、方法和技术标准,确保矿井安全和生产的持续性。

2. 监测管理2.1 瓦斯监测点的设置瓦斯监测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瓦斯分布情况,合理设置。

监测点应设置在瓦斯容易积聚、瓦斯浓度易超标的地方,如矿井的采空区、煤层底板和支扶处等。

监测点设置后,应做好标识和编号。

2.2 监测设备的选型瓦斯监测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并进行检测和鉴定。

设备应具有精度高、稳定性好、灵敏度高、可靠性强、操作简便等特点,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检测标准。

2.3 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监测数据应定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传输,数据可以通过数据线或者无线传输方式进行采集和传输。

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由专人负责。

2.4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监测数据应进行及时处理和分析,对于异常数据应及时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监测数据应备份保存,以备后期分析和处置。

3. 控制管理3.1 瓦斯涌出的控制瓦斯涌出量和流速应常规进行监测,对于瓦斯涌出量过大、流速过快的区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如加装泄压阀门等。

3.2 瓦斯燃爆的防范矿井内部的瓦斯浓度应随时保持在安全范围内,若瓦斯浓度超出安全范围,应立即进行瓦斯抽采。

瓦斯浓度超出安全范围时,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关闭进风井,开启风门、水门等进行防范。

4. 监控管理4.1 瓦斯隐患监测应从监测数据和事故数据两个方面,针对矿井的瓦斯隐患进行监测,对于瓦斯聚集和流速异常的地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2 作业人员的监控作业人员的瓦斯检定应定时、定点进行,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5. 附则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矿井管理部门所有。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矿井管理部门会按照矿井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是煤矿瓦斯治理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是我们对瓦斯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治理防范瓦斯灾害的基本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循、认真贯彻落实。

——通风是治理瓦斯的基础,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

瓦斯客观存在于煤炭采掘生产过程中。

矿井通风系统可靠稳定,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瓦斯不聚集、不超限,就不会发生瓦斯事故。

因此必须把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通风,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通风可靠”的基本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系统合理”,就是要求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要设专用回风巷。

特别是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串联通风作业。

“设施完好”,就是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风量充足”,就是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风流稳定”,就是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抽采抽放是防范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必须努力实现抽采达标。

瓦斯治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通过抽采抽放,降低煤层中的瓦斯含量,从根本上治理防范瓦斯灾害。

因此要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提高抽采率和利用率。

“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

“多措并举”,即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

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矿井(采区)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全面加强瓦斯抽采抽放。

“应抽尽抽”,即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 矿长是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各项措施。

3. 通风部门负责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数据统计分析。

4.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 技术部门负责瓦斯监测监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6.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瓦斯监测监控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三、监测系统与设备1.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生产规模和瓦斯涌出情况,选择合适的瓦斯监测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可靠。

2. 瓦斯监测设备应当包括传感器、分站、传输设备、控制设备和报警装置等,设备选型和布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技术参数、安装位置、维护保养等信息。

四、监测内容与要求1. 煤矿企业应当对矿井内的瓦斯浓度、风速、风向、风量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并做好记录。

2. 瓦斯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传输到地面监控中心,并实时显示在监控屏幕上。

3.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监测数据,对矿井内的瓦斯情况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4. 当瓦斯浓度超过报警值时,监测系统应当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启动相应的控制设备,切断电源,防止事故发生。

五、监测管理与维护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管理制度,明确监测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监测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导言为确保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安全管理,加强对矿井瓦斯的预警、监测和控制,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1.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应符合规范,设备数量和分布应满足相应矿井的瓦斯监测需要。

2.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应有明确的维护责任人,维护责任人应定期进行设备巡检,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故障问题。

3.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人员等信息,以备查阅。

4.设备故障发生后,维护人员应迅速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给相关部门。

5.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软件应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保证系统的功能完整和安全性。

三、数据采集与传输管理1.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仪器应按照规定进行校准和检测,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2.采集仪器与外部硬件设备(如传感器、控制器等)的连接应稳固可靠,定期检查连接线路和接口的连通情况。

3.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方式应选用安全可靠的通信方式,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泄露。

4.数据传输过程中应对数据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数据传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排查和修复,保证数据的正常传输。

四、数据处理与监控系统管理1.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情况。

2.监测系统应有报警和预警功能,设定合理的阈值,一旦瓦斯超标或存在异常情况,系统应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监测系统应定期进行自检和校准,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进行设备日志记录,记录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历史以及各类异常事件等,方便系统管理和事故分析。

5.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培训,了解系统的操作和维护知识,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及时处理系统报警和异常情况。

五、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1.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设置不同级别的权限,确保各级别用户只能访问其所需的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是煤矿瓦斯治理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是我们对瓦斯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治理防范瓦斯灾害的基本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循、认真贯彻落实。

-—通风是治理瓦斯的基础,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

瓦斯客观存在于煤炭采掘生产过程中.矿井通风系统可靠稳定,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瓦斯不聚集、不超限,就不会发生瓦斯事故。

因此必须把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通风,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通风可靠"的基本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系统合理”,就是要求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要设专用回风巷。

特别是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串联通风作业。

“设施完好",就是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风量充足",就是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风流稳定”,就是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抽采抽放是防范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必须努力实现抽采达标。

瓦斯治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通过抽采抽放,降低煤层中的瓦斯含量,从根本上治理防范瓦斯灾害。

因此要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提高抽采率和利用率。

“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

“多措并举”,即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

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矿井(采区)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全面加强瓦斯抽采抽放.“应抽尽抽”,即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涉及瓦斯传感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依法履行瓦斯监测和监控的职责。

第四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由专门部门负责,并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数据应及时、准确地采集、传输和处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六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加强与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等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第七条煤矿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瓦斯监测设备第八条瓦斯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经过检测合格并及时维修保养。

第九条瓦斯传感器的安装应按照煤矿的具体情况合理布设,保证监测覆盖范围和精度。

第十条瓦斯传感器的标定和校正应定期进行,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瓦斯传感器故障及时报修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瓦斯监测设备应定期检测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设备的数据传输方式要满足要求,并有备份措施确保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管理第十四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十五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确保工作的高效与顺利。

第十六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开展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隐患。

第十七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建立健全瓦斯报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十八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与矿井生产、通风工作等工作相结合,优化瓦斯治理方案。

第十九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要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互通机制。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管理要有相应的制度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瓦斯监测监控及排放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及排放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及排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及排放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的瓦斯监测监控及排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是瓦斯监测监控及排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及排放管理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瓦斯综合治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瓦斯监测监控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瓦斯传感器和监测仪器;(二)数据传输和处理设备;(三)报警和紧急控制装置;(四)瓦斯监测监控中心。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定、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瓦斯监测监控操作规程,明确监测人员职责,加强监测人员培训,提高监测人员业务水平。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记录和报表制度,及时记录和报告瓦斯监测数据。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异常情况的监测和处理,发现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瓦斯排放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瓦斯特性、矿井条件和当地气候特点,制定合理的瓦斯排放方案。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瓦斯排放:(一)利用矿井通风系统进行瓦斯排放;(二)采用瓦斯抽采设备进行瓦斯排放;(三)利用井下瓦斯利用设施进行瓦斯排放;(四)其他合理的瓦斯排放方式。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瓦斯排放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瓦斯排放方案。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排放过程中的安全监控,确保瓦斯排放安全。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矿井瓦斯安全,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业集团旗下所有矿井的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第三条煤业集团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煤业集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瓦斯监测监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技术人员熟悉并掌握瓦斯监测监控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应按照规定,配备相应资格证书和工作用具,保证工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对瓦斯监测监控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继续从事该岗位工作,不合格者重新培训或调整岗位。

第八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在配备工作用具时,应按规定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工作用具的完好和可靠。

第三章仪器设备第九条煤业集团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煤业集团应定期对瓦斯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校验,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瓦斯监测设备,以满足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测量方法第十二条瓦斯测量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采用科学、严密的方法进行杂质测定和瓦斯浓度测定。

第十三条瓦斯测量应选取适当位置进行,确保测量数据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瓦斯浓度测定结果应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通报相关人员,做好安全预警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数据处理第十五条瓦斯监测监控数据应按照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瓦斯监测监控数据应定期备份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瓦斯监测监控数据的使用和传输应符合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六章安全措施第十八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维护矿井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并对矿井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各级责任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以及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瓦斯监测第四条矿井瓦斯监测分为常规监测、定期监测和临时监测。

第五条常规监测是指对矿井内各个工作面的瓦斯进行定期的、系统的监测,包括瓦斯抽放器、瓦斯孔以及瓦斯传感器的布设和维护。

第六条定期监测是指对矿井瓦斯进行一定周期的监测,包括对矿井进风、出风系统的监测,以及瓦斯动态监测。

第七条临时监测是指对矿井瓦斯进行随机监测,包括对新开工作面的瓦斯进行监测、对异常情况下的瓦斯进行监测以及对特殊作业区域的瓦斯进行监测等。

第八条矿井瓦斯监测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瓦斯监测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九条瓦斯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矿井的瓦斯监测中心,并进行储存和分析。

第三章瓦斯监控第十条矿井瓦斯监控主要分为实时监控和视频监控两个方面。

第十一条实时监控是指对矿井整体瓦斯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包括对矿井瓦斯浓度、瓦斯流量、瓦斯压力、瓦斯温度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并能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视频监控是指通过安装摄像头等设备,对矿井各个区域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及时发现瓦斯积聚等危险情况。

第十三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维护。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监控中心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并能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和报警。

第四章瓦斯控制第十五条瓦斯抽放是矿井瓦斯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包括对矿井瓦斯的抽放、处理和利用。

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十六条瓦斯抽放工作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在合适的时机和地点进行,可以通过瓦斯抽放井、抽放管道等方式进行。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管理,保障矿工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业集团旗下的煤矿,包括地下矿井和露天煤矿。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是指对煤矿矿井内瓦斯浓度、瓦斯压力等进行实时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及时预警、管理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体系,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实施全面、准确监测。

第二章监测设备和装置第五条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监测设备和装置,并按照规定验收和定期维护。

第六条瓦斯监测设备应具备稳定性、准确性、可靠性等基本要求,并能够实时传输数据和报警信息。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监测方案和措施第八条煤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瓦斯监测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瓦斯监测方案应包括地下矿井和露天煤矿的监测点位置、监测频率、监测参数、预警值和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对瓦斯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瓦斯监测数据处理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及时提供报告。

第十二条煤矿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瓦斯监测数据报送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十三条煤矿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排除瓦斯隐患和保障矿工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煤矿应定期组织对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煤矿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煤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煤业集团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煤业集团所有。

以上为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

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

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保护、调试工作。

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务必通过安全监测与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船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务必经矿总工程师同意。

三、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量,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务必在作业规程或者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与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操纵电缆与电源线的铺设,操纵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

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务必由使用单位,根据己批准的作业规程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六、监控队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与使用保护工作,使用单位或者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与操纵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务必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七、装置务必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

八、井下装置定期保护调试,每班进行次巡回检查,瓦斯传感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升井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九、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务必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将井下装置更换并升井检修。

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务必停产处理。

十、井下处理故障时,务必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一、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o. 1%内对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1%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 引言瓦斯监测是矿山安全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瓦斯作为一种易燃气体,具有很高的爆炸危险性,如果不加以有效监测和管理,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事故。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2. 监测设备和方法2.1 瓦斯监测仪器高质量的瓦斯监测仪器对于瓦斯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非常重要。

矿山应当配备专业的瓦斯监测仪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确保其正常工作。

2.2 监测点设置矿山应当合理设置瓦斯监测点,确保能够全面监测矿井中的瓦斯浓度。

监测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在矿井平面布置图上明确标出。

2.3 监测方法瓦斯监测可以采用连续式监测方法和定期抽样监测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连续式监测方法可以全天候对矿井中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而定期抽样监测方法可以进一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3. 监测管理3.1 监测计划矿山应当制定瓦斯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工作。

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频率、监测点位、监测仪器等信息,并根据矿山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3.2 数据记录与分析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数据记录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对于异常的监测结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3 报警与应急预案矿山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报警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当监测结果超出安全范围时,报警系统应当及时发出警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措施,以确保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

4. 监测监督与评估4.1 监测监督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瓦斯监测工作的监督,确保监测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查和校准,对监测数据进行抽查和比对,对监测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4.2 监测评估矿山应当定期进行瓦斯监测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评估应当包括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以进一步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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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doc 33页)附件1: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测监控要求一、建立装备齐全、运行正常、闭锁可靠、处置及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二、确保系统装备齐全。

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一)所有煤矿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光缆)、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设置须符合规定。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光缆)。

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干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必须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七)新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揭煤前必须设置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八)瓦斯抽采、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等监控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全省所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联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必须联合值守、统一指挥。

三、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一)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要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帐;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二)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地点、报警和断电浓度、断电范围等进行设置,必须按规定的周期在井下用正确的方法调校,确保数据准确。

(三)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分别调校,确保显示和断电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新装备的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并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其传感器调校期为10天。

(四)矿井安全监控日报内容齐全,矿长和总工程师逐日签字审批,问题和故障实现闭合处理。

四、确保系统断电、闭锁可靠。

当瓦斯超限时,监控系统必须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

(一)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确保监控系统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正常。

(二)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

(三)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

(四)被控设备的安装、拆除等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机电设备。

五、确保应急反应及时。

矿井要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一)及时分析监控系统所反映的瓦斯涌出规律和瓦斯涌出的异常情况,建立健全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二)建立非正常状态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实行井下24小时值班,6小时处理故障。

(三)瓦斯检查员做到班中校对瓦斯传感器显示数值,监测工落实10天校验制度。

禁止井下联网在线修理各类故障传感器。

(四)通风调度与监控值班要互通信息,做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严禁自行处理,做到记录完整、真实。

附件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and detector2007-01-04发布 2007-04-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要求5.设计和安装6.甲烷传感器的设置7.其它传感器的设置8.使用与维护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10.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附录A 矿用开关瓦斯电闭锁接线(资料性附录)附录B 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规范性附录)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煤矿正确使用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替代原煤炭工业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煤安字[1995]第562号),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和联网等要求;——增加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并补充了设置图;——增加了其他传感器的设置要求;——增加了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信息处理和管理要求;——结合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对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了细化;——删除了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涛、孙继平、赵青云、彭霞。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3-2006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技术条件MT423-1995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2传感器 transducer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甲烷传感器 methan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及抽放管道内甲烷浓度的装置,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3.4风速传感器 air velocity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置。

3.5风压传感器 wind press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点通风压力的装置。

3.6一氧化碳传感器 carbon monoxid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煤层自然发火及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的装置。

3.7温度传感器 temperat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温度高低的装置。

3.8烟雾传感器 smok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烟雾浓度的装置。

3.9设备开停传感器on off Status Sensor for electromechanical e quipment连续监矿井中机电设备“开”或“停”工作状态的装置。

3.10风筒传感器 air pipe transducer连续监测局部通风机风筒“有风”或“无风”状态的装置。

3.11风门开关传感器Open/Close Sensor for Air Door连续监测矿井中风门“开”或“关”状态的装置。

3.12馈电传感器 feed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的装置。

3.13执行器(含声光报警器及断电器)Actuator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的装置。

3.14声光报警器 acousto-optic alarm能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3.15断电控制器 switching off controller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等的装置。

3.16分站 substation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

分站还具有线性校正、超限判别、逻辑运算等简单的数据处理、对传感器输入的信号和传输接口传输来的信号进行处理的能力,控制执行器工作。

3.17主机 host一般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或普通微型计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

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18馈电异常 abnormal feed被控设备的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命令或复电命令不一致。

3.19瓦斯矿井gassy colliery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2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portable methane alarm detector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仪器。

3.21甲烷报警矿灯methane alarm head lamp具有甲烷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3.22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digital methane detect and alarm he ad lamp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4 一般要求4.1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4.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4.3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4.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4.5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4.6原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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