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专业保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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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851法学专业理论考研真题答案

200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851法学专业理论考研真题答案

2008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51法学专业理论(参考答案解析)一、中文试题部分(一)简答题1、解析:第四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为:第十八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解析:宪法意义在于人民主权。

参考《宪法学讨论教学教程》,李卫刚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3、解析:(1)、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执时, 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作出正确裁判, 以保证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权利。

诉讼权利, 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 法律斌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2)、诉权和诉讼权利, 二者之间虽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但它们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依据和内容不同;2)时间有先后之分,诉权产生在先, 诉讼权利产生在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考研各专业方向初试科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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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考研各专业方向初试科目有哪些本文系统介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考研难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就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专业方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专业方向初试科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各专业方向初试科目是一样的,如下: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751法学基础理论④851法学专业理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各专业方向如下:1.法学理论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3.刑法学4.民商法学5.诉讼法学6.经济法学7.国际法学以上专业方向每一项还包括具体研究方向划分,由于篇幅限制就不一一列举。

在凯程的教育学栏目有专门介绍教育学各个专业的情况。

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专业课复习建议为了帮助广大报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的童鞋们复习备考,凯程考研特分享如何看专业书,供大家参考!很多同学买了书之后,天天看书背书,但是效果不好。

在凯程,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梳理重点知识,减轻同学们复习负担。

凯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老师在讲课的过程中会带领同学们熟悉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熟悉法条的作用主要是:(1)可以和教材的论述互相印证,加深记忆。

例如,几个诉讼法教材上的很多论述其实看法条会加深理解、更加明确。

(2)可以补充教材已经落后的部分。

大家知道,很多教材已经出了好多年了,新法都已经有了,但旧版教材并没有更新。

凯程老师讲课时会帮助同学们结合最新法条,修改教材中落后的论述。

大家放心,凯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讲义都是法条注释型的,有时直接看法条感觉更清爽。

(3)法条也是训练案例分析能力的前提。

做案例时你要是能直接答上几条中国的现行法,老师立即就会觉得你基础确实不错的。

案例分析对于学法的人来说,也应该是个基本功吧。

但从凯程老师了解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同学都很打怵案例分析。

外经贸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外经贸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外经贸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感谢凯程罗老师对本文的有益指导.)一、单项选择题:第1 -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7、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我国程序法律的是A刑法B仲裁法C人民代表组织法D著作权法实施条【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范性法律文件1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有权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是A国家主席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15、西周时期契约制度比较发达,其中奴隶买卖,牛马大宗交易适用的契约称之为A傅别B白契C质D剂【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西周债权的区别16、秦朝的法律形式中,对法律条文属于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A令B法律答问C廷行事D封诊式【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秦朝的法律形式17、唐高宗永徽年间,某婢女不堪主人欺凌,将主人毒杀,后该婢女被官府缉捕归案,判处斩刑。

根据唐律,关于死刑复奏制的规定,该案应复奏的次数是A不许复奏B一复奏C三复奏D五复奏【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唐朝死刑复核制18、《宋刑统》共十二篇,其首篇名是A具律B刑名C名例D法例【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宋刑统》19、清末司法改革后,全国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是A大理院B大理寺C刑部D法部【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清末司法改革20、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规定国家的对外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主独立、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是A《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B《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二、多项选择题:第21 - 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21、下列关于法学的认识能够成立的有A法以法学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后有法学B法作为科学,与神学、哲学、道德没有联系C法学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D法学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参考答案】CD【考查知识点】法学的认识22、不同法学流派对于“法是什么”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2007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851法学专业理论考研真题答案

2007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851法学专业理论考研真题答案

2007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51法学专业理论(参考答案解析)一、中文试题部分(一)简答题1、解析:民事权利失效规则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 依其特别事实足以使义务人信任权利人不需要其履行义务, 且权利人权利之再行使会造成当事人之利益严重失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义务人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的一项制度。

适用权利失效理论, 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 1) 必须有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此处的“相当期间”不能概而论之, 而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既可依当事人订立契约时之约定期间, 亦可由法官依社会普遍规则、交易惯例等判断, 但必须谨慎处理, 不可过多放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以其信守之是非观念取代社会之一般确信。

( 2) 必须有特别事实的出现, 并且这种特别事实足以使义务人正当相信权利人已不需要其履行义务。

应注意, 特别事实的出现必须达到主观足以使义务人正当相信的程度, 而不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据优势”原则,不然亦不能导致权利失效。

( 3) 必须是权利人再主张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 这是权利失效原则适用的最具决定性的条件。

权利失效原则确定的基点在于利益平衡,而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精神。

2、解析:肖像权内容:形象再现权:即公民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现为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公民有权自己拥有其肖像,排除他人未经同意制作、取得其肖像,并有禁止他人侮辱、毁损其形象的权利。

肖像使用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将其想象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

未经肖像权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纸张、书籍、报刊、网络等载体中使用其肖像。

(注:该题在2010年考试中再度出现,重点把握)3、解析:行政法上,行政复议归属于行政裁决类,是行政裁决的一种,例如,人们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决定称为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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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 5人考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9人考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
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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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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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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