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基本公共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浙委办[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的通知(浙委办〔2008〕82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两创”总战略,坚持“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认真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大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实现,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18日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省发改委)今年以来,全省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全省经济在外需减弱、要素趋紧、成本上升等多重压力下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经济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

下半年我省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发展趋势严峻,必须贯彻“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坚持“保稳”、“促调”两手抓,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关于上半年我省经济形势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是好的。

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增长11.4% ,高于全国1个百分点,仍处于较快增长区间。

上半年,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6.8% ,同比提高5.4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9% ,同比提高3.3个百分点;外贸出口增长26.1%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2% ;居民消费品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7.4% ;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分别增长23.5% 和26.9% ;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增长20.1% 和15.2% ,存贷比 82.2% ,信贷投放均衡性增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浙政办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数字化改革引领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标杆引领、数字赋能、改革集成、系统推进,加快制度重塑、服务提质,打造具有中国特色、浙江辨识度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一)攻坚突破阶段(2022—2023年)。

坚持高位推进,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在市场主体准入、准营、运营、退出等环节,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

聚力打造一批综合性与单项指标领先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全省域营商环境水平持续保持全国第一方阵。

(二)提质增效阶段(2024—2025年)。

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实现企业办事无忧、政府无事不扰,基本建成改革探索领跑省、市场机制最活省、营商环境最优省。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卫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我们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公共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建立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得到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8岁。

(二)具体目标--疾病防控能力得到加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和省要求,以县为单位常住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主要慢性病社区规范化管理率达60%以上,确保不发生因控制不力而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蔓延,力争如期实现消除麻疹和疟疾目标。

--妇幼保健水平继续提升。

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叶酸服用率达90%,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与9‰以下。

--应急救治能力不断增强。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成率分别达100%和60%;建立覆盖城乡、统一调度的急救系统;省、市采供血机构采供血能力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保持在1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日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是指推动现有各类园区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突破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技术,合理延伸产业链并循环链接,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实现园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废物“零排放”,不断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原则。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要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着力点,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创新管理、集约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和优化园区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共享资源、共用基础设施,形成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能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

把全省各类园区改造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经济示范区。

———坚持发展循环经济与提高园区竞争力相结合。

依托园区现有产业结构和资源环境禀赋,发挥产业集聚带来的各种优势,把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贯穿于循环化改造的全过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新的增长点,提高园区的核心竞争力。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浙卫发[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25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内容(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

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为补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12.03
•【字号】浙政办发〔2013〕146号
•【施行日期】201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浙财社〔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现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2月28日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承担机构由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8•【字号】浙委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浙委办[2008]42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积极倡导和形成节俭简朴、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所有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省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审批。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结合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强化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和公益属性,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围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治理创新,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到2025年,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更加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为加快卫生健康现代化和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优质医疗资源扩容计划。

1.超常规推进“医学高峰”建设。

争取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布局浙江。

争取国家级中医类别的医学中心、基地和特色医院达到5个以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浙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6日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精神,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深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在全面公开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省编办、省审改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分别牵头落实)(二)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6日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有效化解我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要求,加大产业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现有产能过剩行业的产能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基本合理,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初步建立起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省发改委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西藏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和西藏那曲地区实际,为正确处理援助方和受援方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援藏项目的管理方式和相关单位职责,规范、协调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藏项目,是指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口援藏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15号)核定给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的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藏资金)任务所安排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援藏项目按照“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

援藏项目安排应符合《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援藏规划》),纳入《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

《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概算是安排资金的依据。

《年度实施计划》由那曲地区及那曲、比如、嘉黎三县根据对口支援项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轻重缓急情况,向省援藏指挥部和省对口支援办申报建议计划。

省对口支援办会同省援藏指挥部进行综合平衡,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年度实施计划》(送审稿),报经省政府和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发改委发文下达。

第四条 省对口支援办负责《援藏规划》编制和项目计划的综合管理。

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建议;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援藏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浙卫发[2011]214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1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大力促进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具有浙江特色、可持续发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卫生部的《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卫人发〔2011〕15号)及卫生部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疾病、多发病的合格临床医师。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引进适应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高技能人才,省财政设立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的高技能人才激励、培训培养、引进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相关经费,具体包括:1。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指对已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的项目补助以及新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2.人才培训经费:指对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和紧缺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包括:“金蓝领”培训经费,全省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经费等.3。

人才奖励经费:指对获得省级表彰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奖励经费,包括:“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表彰奖励经费。

4。

技能竞赛经费:指开展全省性技能大赛、省级技能大赛的表彰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相关工作经费包括:大赛组织、宣传经费,参加国家及世界级技能大赛选手选拔、训练等经费。

5.人才引进经费:指对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省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高技能人才的企业的奖励补助经费。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浙建设[2011]249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浙建设〔2011〕24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和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四部门组织编制了《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行为,满足租赁者基本居住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应遵守本基本要求;对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可参照本基本要求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配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并根据不同户型综合考虑各功能区家俱和家用电器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的摆放、安装位置,布置合理,方便使用。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浙卫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9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公立医院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公立医院优化工程实施方案根据《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二五”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将以《浙江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为指导,以“一控三扩六强化”为主要任务,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区域医学中心建设、现代化医疗服务与监管体系建设、医疗服务阳光用药等项目为载体,全面实施公立医院优化工程。

一、总体目标公立医院优化工程紧紧围绕国家和我省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目标,明确我省公立医院优化“一控三扩六强化”的任务,在“十二五”期间通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区域医学中心建设和现代化医疗服务与监管体系建设等重点项目的实施,充分调动和发挥医务人员积极性,我省医疗综合实力得到提高,医院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以信息化为核心的医疗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谐医疗环境进一步优化,群众医疗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全省县级公立医院逐步实现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传统“以药补医”机制,同步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初步建立起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推进省市级医院综合改革;--通过100个区域专病医疗中心的建设,4大省级医学中心初步形成,提供同质化医疗服务;--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加入统一的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并实现与社区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国家和省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达到规定的要求;--现代化的医疗质量评价与监管体系全面形成,能够很好地对全省二级以上医院的综合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进行评价,为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提供更为客观、可信的基础数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委、省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浙委办[2009]1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2.25【实施日期】2009.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委、省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浙委办[2009]17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09年省委、省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2月25日2009年省委、省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一、浙江深化改革开放的思路和对策研究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运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形成的“关于建立健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经济转型体制机制”调研成果,研究提出我省深化改革开放的总体要求、重点领域和主要举措,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动力和活力,为省委召开十二届五次全会、形成关于深化改革开放的决定作好准备。

赵洪祝主持牵头单位:省委政研室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农办、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金融办、省协作办工作安排:1.2月上旬,成立课题组,制订调研方案,明确工作分工。

2.2月中旬至3月上旬,各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专题报告。

3.3月中旬,形成课题总报告初稿和省委《决定》初稿。

4.3月下旬至4月上旬,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完成总报告和《决定》修改。

5.4月中下旬,拟召开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作出工作部署并审议通过《决定》。

二、浙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和对策研究工作要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总结浙江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做法、成效和经验,分析当前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领域和主要举措,为省委形成和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提供决策参考,为省委召开十二届六次全会作好准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2]6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5
【实施日期】2012.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
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2年度实施计划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为扎实推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2012年度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牢把握“稳中求进、转中求好”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长效机制,全面完成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2012年计划完成十大工程76个项目投资800.18亿元,比上年计划投资增长9.2%。

其中,省财政计划安排161.18亿元,比上年增长21.1%。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全年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帮扶和创业扶持政策,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就业问题,切实提高就业质量。

深化“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力争85%的社区和65%的行政村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村)标准。

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专项行动和集体合同签订彩虹计划,加强劳动关系协调监测,严格落实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政策措施,全力打造“无欠薪浙江”品牌。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
保厅)
加快社会保险向人群全覆盖迈进。

继续加大扩面力度,全年新增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50万人,新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5万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新增80万人、50万人和60万人。

着力完善政策制度,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抓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深化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建设。

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探索建立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着力健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

完善分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