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运输公司收票通知
运输公司收票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
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22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
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税务局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
从2022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必须于2022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从2022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
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从2022年12月1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22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9.01施行日期2005.09.01文号国税函[2005]860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但从近期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存在。
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确上传。
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清单信息完整、准确上传。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数据上报总局,以确保总局及时进行稽核比对。
对未按时上传数据、影响全国稽核比对的地区,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大地税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发〔2011〕7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购信息认定工作流程图(略)2.认定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3.集团用户认定工作流程图(略)4.发票出售工作流程图(略)5.一般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6.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7.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8.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略)9.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略)10.发票停售工作流程图(略)11.发票收缴工作流程图(略)12.恢复使用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3.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略)14.代开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5.代开发票退票工作流程图(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2011年第17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票种认定(一)领购信息认定1.工作流程(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2)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种类、准购金额、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交验期限和购票方式等;(3)管理科(所)长核准;(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行业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属市局核准权限,需经发票管理岗、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核准;(5)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
国税发[2003]121号
文号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颁布日期 2003-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
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
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三、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12月1日流转税专业会议讨论意见,现对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问题(一)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的问题1、新办工业企业和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依企业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暂不能提供实地查验有关税务资料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第一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对新办工业企业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
对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核实是否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
经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允许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新办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对具有进出口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类企业由于开展内销业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办理。
3、新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分支机构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
对于大中型商贸企业新设立的没有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若企业人员在50人以上、总机构拨入的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在CTAIS系统注册资金栏目中录入总机构拨入的营运资金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一、运费发票抵扣的有关规定(一)运输发票抵扣类型:1、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2、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包括地方税务局代开部份)准予抵扣;3、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也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对运输发票填写要求:从2004年 7 月1 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该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2、填开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
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
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3、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
“+”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
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3.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略)4.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5.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6.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略)7.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略)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1.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略)12.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略)13.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略)14.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5.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6.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略)17.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8.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9.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略)20.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略)2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略)22.发票缴销申请表(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标 签】行政审批项目【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04﹞16号【发文日期】2004-05-19【实施时间】2004-05-1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税务代理 注释:条款失效。
附件3列名下放管理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此三项审批取消。
参见:《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
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行政许可法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节选)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略)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页)(节选) 附件1: 附件3:关联知识: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税总函〔2019〕40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自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分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1、运输业专用发票是区分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
营业税统一按3%缴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统一按0.3%缴纳,所得税是区分的:自开票纳税人,是并入企业利润一并缴纳,代开票纳税人是在代开环节征收3.3%的所得税。
各地还会增加征收地方性的规费,因此,至少要缴纳6.6%的税收,但最高不会超过7%的税收。
2、新开运输公司要取得自开票资格的,注册资金必须在30万元以上、财务核算规范、有开具税控发票的条件等等,以后每年进行年检,其中运输收入必须超过20万元,否则就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3、运输公司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是指运输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运费、过路过桥费等等。
物流企业涉及税种营业税按运输收入3%缴纳、其他服务收入按5%缴纳;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ps:好像区域不同税率也不同.县级的好像是5%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印花税: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租赁合同按千分之一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3]121号
文号国税发[2003]121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 2003-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
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
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A1200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审验管理作业指导书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审验管理作业指导书1.0目的规范我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年审程序,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
2.0适用范围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3.0工作职责3.1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与上报。
3.2属地分局(所)负责初审与上报。
3.3县(市、区)局税政部门负责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审核与上报。
3.4 设区市局营业税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1工作程序4.1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程序4.1.1申请凡符合公路 ( 内河 )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提交资格认定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办理资格认定。
同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b)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c)道路 ( 内河 ) 运输经营许可证;d)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 ( 新办企业除外,新办企业要求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e)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f)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g)具有自备运输工具 , 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h)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资料 ,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属地分局(所)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查帐征收纳税i)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对于系统中正常管理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已掌握的材料可以不要再报送。
4.1.2受理受理工作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岗负责2个工作日内完成。
服务大厅受理岗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将认定表内容录入系统,相关材料录入或扫描进系统,通过系统提交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岗,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注明领取时间,将有关证件原件交还给纳税人。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
(新地税发〔2006〕65号)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件新地税发〔2006〕65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全区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若干文件政策规定以来,各地在执行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认定问题(一)依照“三个办法一个方案”的规定,从事货物运输业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个体运输业户以及融资租赁车辆运输业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对既自有车辆又有挂靠车辆的运输企业,依照“三个办法一个方案”不得认定自开票纳税人,但为方便运输企业开具发票,主管地税局可委托经区局认定批准的中介机构到其运输企业实施代开票。
二、关于统一税收政策问题(一)自2005年11月1日起,对自开票纳税人依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后,预征3.3%所得税,年末进行清算;对自开票纳税人异地发生劳务代开发票时,多缴的所得税不予退税。
(二)依照有关政策,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运输业户实行定额免税,其免税额暂按各地现行各类型货物运输车辆的每月每吨征收的定额税,对享受减免税户发生运输劳务开具的发票应按6.6%税率征税。
同时要做好享受减免税户纳税人的资格审核、登记台帐与管理工作。
三、关于开具货运发票问题(一)经区局批准的中介机构实施代开发票时,应依照总局下发的“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国税发[2004]135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代开发票上加盖中介机构财务印章和中介机构代开票人专章,专章式样见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第五条。
(二)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做好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的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票人员的《税收代征证》核发工作。
(三)各级地税局不得违反总局规定,委托“街道办事处、运管站、稽征站”及其他单位实施代开发票。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常见问题与对策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常见问题与对策摘要:我国的自开票纳税人制度自实行以来暴露了很多严重的问题,根据这些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改进完善我国的自开票纳税人制度。
关键词: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问题与对策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214-01为了提高我们货运业务的效率,完善货运业务的税费征收体系,现针对部分货运业主推行自开票纳税。
凡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每年货物运输的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在银行有固定结算账户的,自备运输工具的,各项账目资料清晰的货运业主均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政策实行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以完善我国的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政策,促进我国货运业的发展。
一、我国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的一些常见问题(一)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不规范。
一部分自开票纳税人自身经营实力不足,自备的运输工具较少,便与其他拥有货运工具的业主签定“入股协议”,这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因为公司对这些业主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
一些自开票纳税人还存在运输工具“挂靠”的问题,其自身拥有的运输工具很少,把社会上一些闲散的个体运输业主拉到自已的体系下,签订所谓的“挂靠协议”,挂靠的运输工具在该企业的固定资产账簿上进行核算,为挂靠的运输工具开具发票,对外经营收入记入被挂靠方的收入账,造成财务审核上的困难。
(二)运输工具的变化未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相关部门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比较松散,特别是对其经营的主体——运输工具的审查监管比较少,造成不少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输工具流动性较大,当运输工具数量变化时,不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仍然执行原来的开票限额,造成开票额与实际的运输能力不符。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有关税务登记业务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有关税务登记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19•【字号】鞍地税发[2003年]154号•【施行日期】200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有关税务登记业务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发[2003年]154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文件、市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发[2003]145号)文件精神,现将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工作中有关地方税务登记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工作”的指示,涉及大量相关纳税人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
考虑到2004年初全国将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及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问题明确如下:1、对已取得工商部门执业证照(“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发的执业证照,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按照现行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由相应的地税机关受理登记及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2、对无正式执业证照(含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纳税人,由相应的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登记申请并经审批后,只发地方《税务登记表》不发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此类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3、对没有纳入地方税务登记管理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单位或个人,地方税务机关禁止对其出售或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二、关于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对无正式执业证照(含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纳入个体地方税务登记管理,使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升级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升级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15•【文号】信便函[2006]196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升级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信便函[2006]196号2006年8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提高四小票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确保四小票稽核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局梳理了各地在四小票软件操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内容见附件),形成了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V2.30)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V2.30)。
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升级,有关要求如下:一、请于2006年8月25日前下载更新软件,并通知纳税人下载使用新版软件。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一律使用新版软件开具、采集、检查和汇总电子数据,旧版软件同时停止使用。
三、四小票软件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四种发票栏目下。
有条件的纳税人可到互联网上直接下载,下载地址软件下载栏目下,或软件下载栏目下;没有上网条件的纳税人,其所属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从税务系统内部网站上下载后,无偿转交所属纳税人。
四、软件升级后,各地应加强基层税务机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并积极辅导纳税人使用新版软件。
五、已经推广使用总局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版,模块二)的企业,不再升级本次货运发票开票软件。
六、软件在升级过程中如有问题,有关四小票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技术支持分中心联系,技术支持电话*************、*************、138****7772;有关开票软件的请于010-513216431联系。
附件:软件修改说明一、采集系统1.修改运输发票开具清单,增加“运费金额”项目;2.地税企业自开版增加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发票清单;3.增加二次录入检查校验功能;4.增加企业信息记忆功能,可直接在下拉列表中选择企业信息;5.金额/税额数据一致保留2位小数位,不再依赖操作系统本身对小数位的设置;6.调整部分输入项的填写说明;7.将对企业税务识别号的约束调整为15~20位(原约束为15或18位);8.清单打印部分提供两种格式(WIN98/WINXP),允许用户在系统选项中配置,以适应不同的操作系统环境;二、检查系统1.清单选择改为下拉列表,减少操作步骤;2.增加查看数据功能,用户可以直接查看数据明细;3.增加对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发票清单的检查;4.调整运输发票开具清单检查,增加运费金额项目;5.调整对企业税务识别号的检查,允许15~20位的数据;6.原标准版及东北版两个版本的检查系统安装程序统一为一个安装程序,在安装过程中选择标准版或东北版;三、汇总系统1.A版汇总系统集成数据检查功能,在清单数据导入过程中,系统将对数据进行检查;2.增加对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发票清单的汇总;四、开票软件3.修改打印设置不能保存的问题;4.修改发票地址栏无法打印的问题;5.增设机动车税率为0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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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认定和监控管理的通知
【标 签】资格认定和监控管理,自开票纳税人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2007﹞55号
【发文日期】2007-07-04
【实施时间】2007-07-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函﹝2007﹞504号,以下简称504号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运车辆委托代征工作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监控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格认定管理
各基层局应按照121号文件、31号文件和45号文件规定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
市局将把基层局“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核认定准确率”列入本年度行政评价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并将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地税
发﹝2005﹞131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根据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根据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被取消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深化日常审验工作
各基层局应按照31号文件规定的审验程序和内容,切实加强对本局所属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审验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指标的核实和发票开具情况的核查工作。
1、建立应税所得率指标定期核实制度。
自2007年7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和《运输工具增减变化情况表》(表格样式由各基层局结合本局实际自行设定)。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逐户逐车审核清理挂靠车辆,并核实企业应税所得率指标。
(1)对不同时具备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应按504号文件规定,不允许其使用出包方、出租方和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货运发票,并应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2)对季度未达到45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应按照31号文件规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主管地税机关应收缴、停供其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或由代开票中介机构(市养路费征稽局)代开(整改期间其自有车辆征收方式暂调整为“开票即征”),对整改不合格的应按规定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其车辆征收方式调整为定额征收)。
(3)对能够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非专业货物运输企业,如其综合业务应税所得率达不到规定标准,但确属用自有车辆营运、能够准确单车核算货物运输业务收入、成本和费用且货物运输业务应税所得率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报市局备案后,可暂时保留其自开票资格。
2、建立货物运输发票定期核查制度。
自2007年7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季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查,抽查面每季不得低于本局所属自开票纳税人总数的30%,每户自开票纳税人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率不得低于该纳税人开具发票总组数的1%。
对受票单位为本局管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到户实地核查;对受票单位为非本局管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协查函的形式进行核查。
如经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违规开具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基层局征管综合部门应按季对本局所属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审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登记电子台账,并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日常监控情况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简化年度审验程序
各基层局应按照121号文件规定,于每年11至12月为纳税人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为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纳税人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时,只需填报《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提供《发票领购簿》和《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对纳税人的日常审验情况作出年度审验结论,同时按照31号文件规定在审验合格纳税人的《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四、建立预警监控机制
各基层局应结合本局实际,了解掌握所属区域内上一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参与市场营运的具体情况,并按照车型分别汇总车辆总数及营运收入总额,通过算术加权平均法测算各车型车辆的月度市场平均营运收入的正常波动值范围,设置下限或上限为自开票纳税人营运收入开票金额的“预警线”。
如纳税人月度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具金额明显偏离“预警线”的正常波动范围,则该纳税人应列入主管地税机关的预警监控范围。
对列入预警监控范围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约谈或实地核实相关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对经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少开、漏开、多开或虚开等违规开具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日常监控情况报告表》(表样)
二○○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