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民法总则胎儿保险有哪些?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总则胎儿保险有哪些?
小编希望民法总则胎儿保险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通常情况下,认为胎儿在尚未出生存活时,是没有民事权利和能力的。但是我国的法律是赋予了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这延续了继承法中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相关规定,同时,这也体现了生命平等的理念,那民法总则胎儿保险有哪些呢?
一、民法总则胎儿保险有哪些?
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给出了明确答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6年出台的现行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分割时,依据现行的继承法,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专家指出,这个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权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因此在民法总则中,对胎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