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胎儿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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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胎儿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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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体拥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做了新的规定,在民法总则中胎儿享有继承等民事权利,民法总则胎儿继承权的规定是我国民事权利进步的表现,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胎儿的权利一直处于一种不明的状态,这一次民法总则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以后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诉讼有了法律依据。
胎儿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体拥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做了新的规定,在民法总则中胎儿享有继承等民事权利,民法总则胎儿继承权的规定是我国民事权利进步的表现,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胎儿的权利一直处于一种不明的状态,这一次民法总则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以后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诉讼有了法律依据。
▲一、胎儿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原则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三、保留胎儿遗产份额要注意的问题
1、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2、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四、继承权的主体
▲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