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法典草案中胎儿权利保护规定的思考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是民法领域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胎儿是人类的一种特殊存在,它既不是成年人,也不是儿童,但它的存在是不容忽视的。
因此,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成为受到广泛讨论的议题。
首先,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需要理清上下级关系。
我国民法是一部分设立专章的法典,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这些法律对于胎儿的人格权、生命权、财产权的保护都有明确规定。
此外,在立法上,我国《刑法》和《侵权责任法》也都对胎儿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
在这些法律规定下,人们应当清楚,胎儿权益是属于人的权利范畴,与其他人的权益平等,没有等级之分。
其次,在具体实践中,保护胎儿权益需要考虑胎儿与母亲主体的关系。
胎儿的存在依赖于母体,母体为胎儿提供生命的源泉,同时也承担了胎儿在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养育和抚养。
因此,在保护胎儿权益时,需要兼顾到母体的权利。
母体对于胎儿的保护和照顾,有着天然而深厚的情感。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有时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采取损害胎儿健康的行为。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权衡胎儿利益与母体利益,不能偏袒一方。
再次,胎儿权益的保护应当注重预防措施。
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科技与法律的衔接,既可以提高胎儿权益的保护水平,又可以减少母婴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保护胎儿权益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科技发展,构建预防和遏制不利行为的制度机制,尽量避免胎儿利益受到不利影响。
最后,在胎儿权益保护方面,还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人文精神的培养。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人的尊严和权益,让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意识到胎儿是一种有生命、有尊严的存在,从心底里保护和尊重胎儿。
综上所述,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
它的确立有助于保障胎儿的健康与生命,维护人类文明与和谐的社会关系。
而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合理的法律规范下,共同守护胎儿权益,为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胎儿权益的关注愈发增加。
胎儿作为未来社会的一员,其权益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
在此背景下,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也逐渐受到了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围绕着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展开探讨,并对此提出一些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一、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胎儿作为人类的一员,同样享有生存、健康和尊严等权益。
然而由于其处于母体中,经常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所以在法律中专门对其权益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胎儿的健康和成长关乎整个社会的未来,因此法律对其权益的保护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出于对其本身的尊重,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负责和愿景。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胎儿的权益保护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对胎儿权益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虐待,忽视或者侵犯胎儿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相关的卫生法律中,对胎儿的生育权和健康权等进行了明确的保障。
我国对胎儿权益进行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相比起来还显得不够完善。
目前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当前的法律对胎儿权益的具体保护内容还比较模糊,缺乏细化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也容易出现灰色地带。
对于违法侵害胎儿的行为,相关法律对于违法侵害胎儿权益的处罚力度还显得不够严厉,缺乏有效的震慑作用。
对于胎儿职业教育的相关规定也相对空白,这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钻空子的机会。
当前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为了更好地完善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其对胎儿权益具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以便于相关部门的依法执法和社会公众的依法维权。
应当加强对违法侵害胎儿权益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有效地遏制和打击违法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
应当加强对胎儿职业教育的相关规定,以便于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是指孕育在母体内的未出生婴儿,他们是人类生命的一部分,应当也拥有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针对胎儿的权益,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以保障胎儿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本文将就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胎儿权益的重要性胎儿作为未出生的婴儿,是生命的延续和希望的象征。
他们无法自我保护和主张权益,需要社会和法律的保护。
胎儿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观。
如果不加以保护,胎儿可能会面临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生命受到威胁和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原则1. 生存权益优先原则胎儿作为未出生的婴儿,最基本的权益就是生存权。
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基本原则就是要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得到最大的保障。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因为各种原因而损害胎儿的生存权益,包括医疗、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
2. 优先保障健康权益胎儿作为未出生婴儿,其健康权益也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优先保障其健康权益。
这就需要从孕期保健、遗传疾病筛查、母体环境保护等方面出发,切实保障胎儿的健康权益。
3. 禁止性别歧视原则在一些地区和文化中,由于对生男孩的偏好,很容易导致对胎儿的性别歧视。
这种现象不仅是对胎儿的一种伤害,更是对人类价值观的一种破坏。
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的原则之一就是禁止性别歧视,确保每个胎儿都能够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1. 加强孕期保健服务孕期保健是保障胎儿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政策,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孕妇的保健服务,确保母体和胎儿的健康。
对于孕妇应当进行相关的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使她们能够正确地进行孕期保健。
2. 完善胎儿基因检测和遗传疾病筛查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加强胎儿基因检测和遗传疾病筛查的监管和管理,防止一些不法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体现在对胎儿的生存权的保护上。
《婚姻法》规定:“父母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育,禁止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
这表明了对于未成年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儿的保护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胎儿的生命健康问题,民法要求父母和相关社会机构应当尽到责任,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保障胎儿在母体内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欺诈、胁迫、拐骗、毒害、虐待、遗弃、剥削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适用于对未出生的胎儿。
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都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同时也要求法律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和追究责任。
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胎儿人格权、生存权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上。
与此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也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适用和具体落实。
在实际操作中,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对于胎儿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胎儿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对于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和处理,维护胎儿权益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都应当共同努力,保护胎儿权益,切实落实法律法规,为胎儿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够切实保护胎儿权益,让他们在母体内健康成长,迎接美好的人生。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是指已受精卵在子宫内发育成为胚胎后,直至出生前的人类生命体。
胎儿的保护是一项热门话题,也是国际上的人权问题之一。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胎儿的保护。
其次,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应该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即禁止任何人对胎儿的生命进行伤害或损害。
其次,要保护胎儿的身体权,即禁止任何人对胎儿的身体进行侵犯或伤害。
此外,还要保护胎儿的人格权和精神权,即禁止任何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伤害胎儿的人格和精神。
第三,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需要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
在我国的《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其中包括:禁止实施妊娠终止、禁止实施人工流产、禁止通过药物或手段来干扰或破坏胎儿发育、保障孕妇的权益等许多条款。
此外,我国的《民法典》也对胎儿权益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关于《家庭编》的规定,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应该特别注重对胎儿的保护和关爱。
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有效地加强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总之,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人权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必然趋势。
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加强对胎儿的保护和关爱,特别是在实践中,应该更加注重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保护,避免胎儿受到任何伤害或侵犯。
这样才能够让胎儿在母亲的子宫中得到安全及其健康的发展。
关于论胎儿健康利益之民法保护
论胎儿健康利益之民法保护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待胎儿的关注度也在逐渐增加。
胎儿的健康利益逐渐受到了社会的重视,并被纳入到了民法的保护范围中。
本文将着重探讨胎儿健康利益在民法中的保护以及相关案例。
一、胎儿健康利益的民法保护民法对胎儿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规定了在妊娠期间,母亲应当尽到保护胎儿的义务,而医护人员也应当尊重胎儿的生命和健康。
1. 胎儿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民法典》第45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法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从出生时起产生;死亡自然人享有的权益,依法维护。
”也就是说,胎儿在出生之前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这种规定是对胎儿生命权和人格权的一种保护。
例如,一些医疗机构可能因为医疗事故而导致胎儿受到损害,那么胎儿和其家属就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寻求赔偿。
2. 妊娠期间母亲和医护人员的义务《民法典》第55条规定:“妇女在妊娠、分娩期间发生的合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编的规定处理。
妇女在妊娠、分娩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胎儿的生命、健康和正常出生。
”这个规定,侧重于向母亲明确妊娠期间应有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促进妊娠期间的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行为,弘扬人文关怀和医者仁心。
医护人员要理解胎儿临床特点,重视胎儿健康,确保妇女在妊娠期间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胎儿健康成长。
二、胎儿健康利益保护相关案例1.案例一:某医院割除胎儿的女性病患家属要求赔偿一位女性病患在怀孕期间到医院接受治疗,但因为医院操作不当,而导致产下的胎儿窒息不救。
医院对此事作出赔偿决定,但胎儿的家属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并将此案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发现,医院确实存在管理不善和操作失误的情况,而胎儿本应得到足够的保护,因此最终判决了更高的赔偿金。
2.案例二:邻居烟雾导致孕妇流产一名孕妇居住的邻居整天吸烟,导致孕妇长期处在二手烟的环境中。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近年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胎儿作为正在孕育中的生命,其权益的保护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而在民法中,胎儿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和保障。
本文将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进行浅析。
在婚姻与家庭关系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维护家庭的和睦。
夫妻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依法承担保护责任。
在该规定中,未成年子女包括胎儿在内,因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胎儿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并依法承担保护胎儿权益的责任。
在继承法中,对于由胎儿所受益的继承权益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遗嘱、依法继承的顺序和比例,根据继承人的需要支配。
胎儿在母亲怀孕期间出生时,应当视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其继承份额应当根据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在出生后能够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从而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保健方面,对于胎儿的保护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医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业务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了胎儿受到损害,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进行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法律体系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这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也让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和关心胎儿的权益保护工作。
未来,我们仍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工作,为胎儿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高。
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中,只有出生的人才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胎儿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主体,其利益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胎儿利益在民法领域中的保护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胎儿在人的生命周期中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根据民法的规定,胎儿被视为从受孕开始即具有权益的个体。
这意味着,胎儿在母体内的任何非法行为都可能对其造成伤害,并导致责任的追究。
例如,如果一个孕妇在怀孕期间饮酒或吸烟,从而导致胎儿出现发育问题,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并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在婚姻法领域中,胎儿的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
而胎儿作为夫妻共同的育儿目标之一,其利益必须得到相应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有责任为胎儿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如果一个配偶无故而离婚,造成了胎儿无法得到合理的生活和成长环境,法律将会追究其责任。
另外,在继承法领域中,胎儿的利益同样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一个人的继承权开始于其死后出生的胎儿受孕时。
这就意味着,胎儿不仅具有继承权,甚至可能成为合法继承人。
这种规定体现了对胎儿利益的重视和保护,保证了其在亲属继承中得到合法的地位和利益。
此外,在医疗领域中,胎儿的利益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疗技术可以提前检测和治疗胎儿的疾病和异常情况。
在进行这些医疗行为时,医生必须充分考虑胎儿的利益,并尽力保证其健康和生存。
此外,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导致胎儿损害的,医生和医疗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胎儿利益保护在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胎儿不仅在妇产科医学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利益也得到了民事法律的广泛认可和保护。
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信胎儿的利益保护将会越来越全面和有效。
民法典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类对于胎儿的重视程度也逐步
提高。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这是我们作为现代人应
该深刻理解的一点。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胎儿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也有着与生
俱来的权利。
从胎儿开始被怀孕的那一刻起,其利益已经开始产生了。
因此,民法典规定,任何侵犯胎儿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其次,在孕期中,母亲的行为也会对胎儿产生影响。
因此,母亲
应该遵守合理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比如保证充足的营养,合理的运动量,和良好的心态。
如果母亲在孕期中存在不当行为,对胎儿产生了
不良影响,那么民法典也会对母亲依照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
除此之外,胎儿在出生后,也有着对其身心健康的保护需要。
民
法典规定,在胎儿出生后立即给予必要的保健和医疗保障,以确保其
身体健康和正常发育。
同时,对于那些疏于照料、虐待或者遗弃胎儿
的人,民法典同样会依法进行惩戒。
总之,民法典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我们不
仅应该知道它的存在,更应该将其内化为我们的法律意识,保护并尊
重胎儿自身的权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更
加健康的人类命运作出自己的贡献。
民事权利的民法学思考——以胎儿利益保护为例
利能力 , 即胎儿 只要 出生 时尚生存 , 出生前就具 有 民事权
利能力 。 绝对保护 主义 ) ( 也就是将其视为一般 的 自然人 予 以保护和救济 。 瑞士 民法典》 3 条第 2款规定 :胎儿 , 《 第 1 “
只要其 出生 时尚生存 , 出生前 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瑞 士民法的这 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 到出生前 。 其对胎儿 的 健康利 益是无条 件保 护 , 唯一 限制仅仅是胎儿必须 以活体
生 存 的 、 定 之 人 的 、 使 在 做 出 赠 与 之 时 尚未 受 孕 的 子 确 即
继承 了这份 遗产 , 因为此时胎 儿还无权 利能力 , 只有等 到
胎儿活着 出生成 为婴儿时 , 才具有权 利能力 , 正取得 他 真 遗产。
由此 可 知 ,此 规 定 也 只 是 保 留 了胎 儿 的继 承 份 额 , 并
定。 关于胎J N益 的保护 , L 我国仅在《 继承法》 中有所体现 , 根据《 继承法 》 2 第 8条 的规定 , 遗产分 i ,, 当保 留胎 “ Nn 应 l
儿 的继 承份 额 , 儿 出生时是死 体 的 , 留的份额 按照法 胎 保 定继承办理。” 如果被继承人留有 尚未出生的胎儿 , 继承人 在分割遗产时 , 应当为胎儿保 留一定 的遗 产份额 。所保 留 的遗产份额 , 般应 等同于各继承人 所得 的遗产份额 的平 一 均数。最高人民法院《 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继 关 承法 >若干 问题 的意见》第 4 5条第一项 指出 :应 当为胎 “ 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 留的 , 应从 继承人所继承 的遗产 中扣 回。为胎儿保 留遗产 时 , 并不 意味着 该胎儿此时 即已
二 、 国法 律 对 , J N 益 保 护 的规 定 及 不 足 我 q L  ̄
胎儿权利必要保护的法律思考
胎儿权利必要保护的法律思考从世界各国看,针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争议一直很大,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不管是其他国家还是中国都在不断加大并完善对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从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状况、国外的立法状况以及对我国如何加强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三方面进行了粗浅分析。
标签:胎儿权益;立法现状;法律思考1 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状况纵观我国涉及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非常之少,目前我国对胎儿权利的立法保护仅体现在了民法的《继承法》中,该法律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由此可见,我国对胎儿权利的法律保护还仅仅局限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之内,根据当前不断出现的一些涉及胎儿利益的案件,如此局限的法律,使得胎儿的很多合法利益并未得到合理的保护。
例如曾经有一个案例:2006年4月的一个下午,在理县境内国道317线陈某乘坐的由廖某驾驶的面包车与梁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致陈某受伤后入住某人民医院治疗。
陈某经诊断为“先兆流产、胎膜早破”,医生建议认为保胎的危险性较大,遂决定终止妊娠并产下一暂活女婴。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负次要责任。
后交警部门以当事人间就赔偿金额分歧较大不能达成协议为由而调解终结。
陈某诉于法院,请求判令梁某等三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并判令被告支付小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依据该条规定,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能从出生时开始算起,而胎儿在未出生之前则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由此,最后法庭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认为胎儿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对胎儿的损害导致其出生后死亡,并不是对胎儿权利的侵害,而是对母体权利的侵害,因此应当赔偿的是母体终止妊娠的损害而非婴儿的死亡赔偿金。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更新,胎儿权益的问题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
在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也逐渐得到了重视和完善。
那么,到底民法如何保护胎儿的权益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胎儿作为未出生的生命,也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
这一点不仅来自于人道主义的精神,也来自于现代法律对于人权的高度重视。
在民法中,也需要对胎儿的权益进行保护。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第二编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本编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其他需要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组织和个人,适用。
”这一条款的出现,严格来说并未对胎儿权益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是却为胎儿的权益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的基础。
因为胎儿作为未出生的人,也属于“其他需要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组织和个人”。
在民法中,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体现在了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条款中。
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中,对于怀孕的妇女有着特殊的保护规定。
如果妇女在婚姻登记前就怀有身孕,且丈夫不知情的,则可以依法辨别婚姻无效或者撤销。
这一规定的出现,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它避免了因为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原因导致胎儿权益受到影响。
民法对于监护权的规定中也包含了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
在监护权的规定中,对于孕产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护胎儿的权益。
在怀孕期间,如果妇女需要休息或者接受治疗,监护人就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这一条款的出现,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除了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之外,民法还通过一些通用的规定来保护胎儿的权益。
关于人身权利的规定中,对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权益进行了保护。
而胎儿作为未出生的生命,自然也受到了相关的保护。
在继承编的规定中,也有对于未出生的子孙的继承规定,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尽管民法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现实中胎儿权益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医疗纠纷中,由于胎儿本身并没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很难对医疗事故中受到损害的胎儿进行法律上的补偿。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妊娠权是女性在怀孕期间所享有的一项权益,也是胎儿权益保护的基础。
妊娠权包括了妇女对其身体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胎儿健康的保护义务。
妇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要继续怀孕,并有权决定是否要进行终止妊娠。
民法对于妊娠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终止妊娠的规定上,例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要进行终止妊娠。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妇女的妊娠权益,也为胎儿的权益提供了保护。
胎儿遗存权是指胎儿在流产、死亡或出生后的一段时间内,享有的一系列法律权益。
胎儿遗存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胎儿合法利益的维护上。
在我国法律中,胎儿被视为拥有合法利益的主体,其享有名、字等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父母可以为未出生的子女取专用名字,以确保胎儿的合法权益。
对于胎儿遗产的继承和管理问题,我国民法将其纳入继承法的范畴,规定了胎儿对继承遗产的权益。
胎儿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胎儿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反映了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和关注。
在现实社会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妊娠权的保护需要更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尽管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差异。
胎儿遗存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对于胎儿的合法利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对于胎儿遗存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胎儿权益的保护在民法中体现了对于胎儿生命和健康的关注和保障。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社会教育,才能更好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促进胎儿的健康发展。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胎儿作为人类的一部分,其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也逐渐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胎儿权益的法律属性在研究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之前,首先需要对胎儿的法律属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胎儿作为未出生的人,其权益不同于已出生的人,但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生和死亡为界限。
”这一规定明确了自然人的权利以出生为界限,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其权利不能与已出生的人完全等同。
对胎儿的权益也并非完全没有保护,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即具有受益权,该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二、胎儿权益的民事主体地位民法上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民事主体,即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而胎儿在母体内尚未出生,因此是无行为能力的,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却可以具有受益权,即胎儿在母体内所受益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健康权等。
这种权利是由于胎儿在母体内的特殊地位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胎儿可以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来进行保护。
三、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二是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
1. 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胎儿在母体内的生存和健康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大的保护对象。
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是其基本的人权,在《意见》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胎儿在母体内享有与生存和健康有关的权益。
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胎儿的生存和健康。
”这一规定明确了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胎儿生存和健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 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胎儿在母体内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合法利益,例如胎儿的遗产继承权等。
在《民法总则》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所遗财产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继承。
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由《民法总则(草案)》引发的思考
◆理论新探
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由 《民法总则 (草案) 》 引发的思考
苏春曲
摘 要 最新公布的 《民法总则 (草案) 》 中提出, 在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时, 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众所周知,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但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 在涉及胎儿民 事权利的保护时,这一传统理论由于难以认定胎儿的主体地位而导致不能给予胎儿充分的保护。本文通过对胎儿的民事 权利能力及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分析, 来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保护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9.283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即将 “出 生” 作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 这一 规定使得尚在母体中的胎儿因无法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而难以享 有民事权利, 排除了法律对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 进入二十一世 纪以来, 随着胎儿受到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 诸如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食品和药品, 受医疗水平所限亦或是误诊误疗对胎儿造成的 隐患, 甚至是直接来自外界暴力对母体的侵害等等这些因素都可 能会致使胎儿出生后患有先天疾病或成为畸形儿。尚未出生的 胎儿在母体中没有抵御外界侵害的能力, 只能依靠母体存续着, 当外界的不安定因素威胁到胎儿时, 由于不具备传统民法意义上 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使其难以作为适格当事人来寻求法律的保护。 胎儿出生后即为自然人, 保护胎儿就是保护将来自然人的利益, 胎儿的正常健康发育对人类的延续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赋予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符合当今世界保护人权主义的发展潮流, 也有 利于解决当下社会中对胎儿权益保护的争议问题, 因此, 法律应 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三、 我国胎儿民事权利制度保护之不足 (一) 立法缺失之一: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未得承认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之规定可知,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 终于死亡。出生是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条件。显然尚 未出生的胎儿是不具备这一条件的, 因此我国立法并未承认胎儿 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结果将致使胎儿出生前受到的无论是直 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害在其出生后都难以得到救济。看一个典型 案例: 2008 年初, 驾驶出租车的胡某在没有交警的路口闯红灯行 驶, 由于刹车不及, 在经过某菜市场时撞到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 王某。 经认定胡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其后王某经鉴定为十级 伤残, 分娩后发现孩子残疾, 起因在于王某未治疗伤病所服用的 药物所致。在这个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 力, 也就没有相应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因此胎儿不能与自然 人一样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遭受的侵害是否能够得到救济产 生很大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 在诸如上述案件中的外界侵害致使 孩子出生残疾, 由于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其在诉讼程序中 也就没有诉讼主体地位, 不能主张自己的诉权。 法官在现实审判 中一般会将胎儿受到的损害予以忽略, 或者直接等同于孕妇或产 作者简介: 苏春曲,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 D923 一、 胎儿民事权利概述 对于胎儿的界定, 医学上认为人类胚胎在受精后发育到第 12 周初具人形时即可称之为胎儿, 生物学上将整个胎儿的发育过程 分为受精卵、 胚胎期、 胎儿期, 即生命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为胎 儿。 而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胎儿进行明确的定义, 法学界中大多 数人的观点认为出于对胎儿在法律上更好保护的考量, 不能将胎 儿孕育的过程程式化的割裂为三个阶段, 而应把从受孕到脱离母 体的整个发育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去加以保护, 即: 在真正涉及到 胎儿的权益保护时, 应当把胎儿看作一个正常的自然人去看待, 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民事权利的范围应有哪些呢?笔者认为, 胎儿的最基本 的民事权利内容应有三项: 一是健康权。 健康权作为人格权的基 本权利, 保障人体机能的正常运转。在胎儿孕育的过程中, 外界 诸如作用于母体的侵害往往会直接致使胎儿出生后出现身体机 能不健全的情况。 那么胎儿虽然未曾出生, 但其在母体中的正常 健康发育依然应当受到保护, 由此胎儿得以顺利从母体降生并独 立存活。二是继承权。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依法取 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对胎儿继承权的保护各国法律均已有 相应规定, 比如胎儿 “特留份” 制度, 不能因为胎儿尚未出生就忽 略到其可以继承遗产的权利, 而是应当给予胎儿保留相应的遗产 份额, 倘若胎儿顺利出生并独立存活, 就应当享有其分得的遗产 份额。三是纯获利益权。纯获利益权是指没有任何负担性的纯 粹获得利益, 比如接受遗赠。 我国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必须明示接 受方可获得遗赠, 若其两个月内不表示接受即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一规定使得胎儿的受遗赠权得到了否认, 但出于对胎儿纯获利 益自由的考量, 我国法律应当对这一方面加以明确规定。 二、 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之必要性 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就应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得以认可民法主体地位和资格的 一种方式, 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即意味着具有了民事主体地位, 正 所谓: “得为权利主体之资格或地位, 民法仿德民之规定, 成为权 利能力。 ” 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否则何谈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呢?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9 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依我国法律规定胎儿(3篇)
第1篇一、引言胎儿,作为人类生命的起点,承载着家庭的希望与社会的未来。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胎儿的关注日益增加。
在我国,胎儿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保护措施也逐渐得到重视。
本文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胎儿的权利与保护进行探讨。
二、胎儿在法律上的地位1. 胎儿是人的生命延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胎儿作为人的生命延续,自然也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在《民法通则》中,胎儿被视为潜在的权利主体,其权利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 胎儿具有法律人格虽然胎儿尚未出生,但其具有法律人格。
在《继承法》中,胎儿被视为具有继承权的人。
在《侵权责任法》中,胎儿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三、胎儿的权利1. 生命权胎儿具有生命权,即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胎儿的生命权,不得侵害胎儿的生命权益。
2. 健康权胎儿具有健康权,即享有获得良好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胎儿的健康成长。
3. 受教育权胎儿虽然尚未出生,但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有权为其选择合适的胎教方法,促进胎儿的智力发展。
4. 继承权胎儿具有继承权,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
在《继承法》中,胎儿被视为具有继承权的人,其继承权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四、胎儿的保护措施1. 法律保护我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母婴保健制度,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
此外,《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胎儿权益的保护。
2. 医疗保健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孕期检查、产前检查、产后康复等,保障胎儿的健康成长。
3. 家庭保护家庭是胎儿成长的摇篮。
家庭成员应当关爱胎儿,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4. 社会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关注胎儿的权益,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胎儿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五、结论胎儿作为人类生命的延续,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论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
论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摘要】胎儿作为生命的一部分,在法律体系中应当受到适当的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并以此为中心展开讨论。
在正文中,将介绍法律规定的胎儿权利保护、胎儿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分析胎儿权利保护的现状,并提出加强胎儿权利保护的建议。
从国际比较视角下对胎儿权利保护进行探讨。
结论部分将总结胎儿权利保护的意义,强调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文章旨在呼吁社会各界关注胎儿权利保护,并为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关键词: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立法背景、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建议、国际比较、意义、法律制度、发展趋势。
1. 引言1.1 胎儿权利的重要性胎儿权利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健康权,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
胎儿是人类群体中最弱势的一部分,他们在母体内无法自我保护,因此需要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
胎儿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保护胎儿权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在医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胎儿权利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因为科学已经证明胎儿拥有独立个体的生命和尊严。
保护胎儿权利不仅是对未来一代的负责,更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
加强对胎儿权利的保护,不仅是一项法律责任,更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胎儿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1.2 立法背景胎儿权利的保护在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关乎胎儿的生存与发展,也涉及到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社会发展需求,二是国际法律趋势。
随着人们对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认识不断提高,胎儿权利保护成为社会共识。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并逐渐深入到胎儿这个特殊群体。
立法保护胎儿权利是社会对人权、尊严的维护,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国际社会对胎儿权利保护的重视也促使国内立法跟进。
诸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妇女的权利与生殖健康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胎儿权利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求各国在国内立法中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积极保障胎儿的权利。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之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之胎儿利益保护pptx汇报人:2023-12-19•引言•胎儿利益保护概述•胎儿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目录•胎儿利益保护的实践案例分析•胎儿利益保护的未来展望与挑战•总结与建议01引言主题介绍胎儿是未来的民事主体,其利益的保护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民法典》总则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死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责任等。
《民法典》总则编的主要内容《民法典》总则编概述02胎儿利益保护概述0102胎儿定义及法律地位在法律上,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未出生的事实并不影响其法律地位。
胎儿是指妊娠满三个月后,尚未出生的胎儿。
保护胎儿利益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体现。
胎儿利益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胎儿利益的保护符合人类繁衍和发展的需要。
胎儿利益保护的重要性《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的原则和制度。
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胎儿利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标准。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涉及胎儿利益的相关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03胎儿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在胎儿出生前,若其父母死亡,应保留胎儿应继承的份额。
继承份额保留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待其出生后进行分割。
遗产分割限制胎儿继承权保护在胎儿出生前,赠与合同有效,但赠与财产的权利于胎儿出生后才能转移。
赠与财产应由其父母代为管理,待胎儿出生后转交。
赠与财产管理赠与合同效力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胎儿而言,其父母亦有抚养的义务。
抚养费请求权胎儿享有抚养费请求权,其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04胎儿利益保护的实践案例分析案例一:胎儿继承权纠纷案总结词在胎儿继承权纠纷案中,法院通常会保护胎儿的继承利益,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胎儿民事权益的立法反思及司法应对
胎儿民事权益的立法反思及司法应对近年来,胎儿权益的保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胎儿作为正在成长的一种特殊存在,在法律上是否享有民事权益,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对胎儿民事权益的立法反思进行探讨,并讨论司法应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一、胎儿民事权益的立法背景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中,胎儿被认为是母体的一部分,没有独立的人格和权益。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胎儿的权益。
关于胎儿权益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胎儿的人格权益,二是胎儿的生命权益。
二、胎儿的人格权益胎儿的人格权益主要包括健康权、生存权和遗传权等。
在现行法律中,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能享受到这些权益。
然而,胎儿在母体内已经开始发展,其健康和生命将会直接受到母体的情况和环境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保护。
针对胎儿的人格权益,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立法。
例如,法国和西班牙等国家将堕胎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即胎儿的人格权益受到保护。
这是因为胎儿在母体内已经形成一定的人格,有权享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在其他国家,对胎儿人格权益的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
三、胎儿的生命权益胎儿的生命权益是相对容易被人们认同的,因为胎儿无论是在母体内还是出生后,都是一个具有生命的个体。
然而,由于胎儿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其生命权益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实际生活中,胎儿的生命权益主要受到堕胎和人工授精等技术的影响。
针对堕胎,各国立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规定。
有些国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堕胎,如胎儿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母亲的生命受到威胁等。
而在其他国家,堕胎被视为侵犯胎儿的生命权益,因此禁止堕胎。
对于人工授精等技术,也需要法律上的规范和保障。
例如,对于受精卵的保存和转移等问题,应该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和所有权归属,以保护胎儿权益。
四、司法应对胎儿民事权益的探索面对胎儿民事权益的讨论和争议,司法应该积极参与并给予适当的裁判和维权支持。
首先,司法应该对胎儿的民事权益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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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典草案中胎儿权利保护规定的思考
越来越多的社会环境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胎儿正常的生长发育带来不利影响,致使胎儿一出世就有患有严重的畸形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身体和健康权益受到侵害。
16年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对于胎儿的继承权和受赠权有了保护规定,但还有必要在立法对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明确。
胎儿在母体中遭受第三人不法行为的侵害,出世后作为原告对侵权人就其在胎儿时期施加的损害事实要求赔偿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时有发生。
伴随着群众的呼声,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其中“自然人”章节明确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
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近代民法上,世界各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三类。
一、世界各国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1.总括的保护主义
总括的保护主义认为胎儿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是能以活体
出生。
有的直接规定,活着出生的人,从出生前就有权利能力,即从受孕时起算。
根据《瑞士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胎儿为活体出生的,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虽然胎儿从受胎时起即有继承能力,但是仅限于以活体出生的,死婴是没有资格继承财产的。
对于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经受胎的人,可指定成为后位受遗赠人或后位继承人。
在财产分割上,考虑到要保护胎儿的利益,将分割推迟到胎儿出生时。
在这段时期,母亲在胎儿应当享有的抚养费的限度内,对共同财产的收益享有请求权。
2.个别的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某些具体事项上(如继承、遗赠等方面)视胎儿已经出生,由此给予胎儿利益一定的保护。
如法国、日本、德国等国的民法。
法国的司法判例和大多数的法国学者均认为《法国民法典》中“人的生命开始”并非指人的出生,而是指胚胎,因此,胎儿就其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日本民法典》在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上的规定是:视为已经出生。
胎儿对继承的权利能力上,视为已经出生;但是在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孕育但尚未出生
的胎儿,也应享有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就个别事项上给胎儿利益以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它既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在某些事项上将胎儿视作已经出生。
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就属于此类。
也有学者认为,对于胎儿的权利能力的有两种不同的规制模式,一是整体式后者说是一般规则式的,即赋予胎儿完全或者部分权利能力;二是个别式的,即不赋予胎儿权利能力,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法益来保护。
新的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胎儿于出生前即视为出生;如果将来出生时为死体的,则溯及的丧失其权利能力,这将更有利于保护胎儿的利益。
二、胎儿应享有的民事权利范围
新的民法典民法总则仅明确规定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健康权等其他权利,对于胎儿的权利范围,参与草案的专家们也各执一词,但最终将这两项写入了草案,
对于胎儿权利的范围我认为应当考虑一下几点:
1.财产继承权
胎儿享有继承权在理论与实务界并没有疑义。
胎儿将来脱离母体、独立生活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给胎儿留有财产必留份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胎儿的继承份额有时在胎儿尚未出生时就被提前非法分割的问题也是存在的。
对于此种情况,胎儿在其出生后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或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此来保护胎儿的财产继承权。
2.接受赠与的权利
各国法律大多承认胎儿拥有此权利。
然而,我国《继承法》关于此项规定存在很多的问题。
例如,胎儿在出生时可能法定期限已过,或者刚出生,是无法作出明确放弃或者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这将对胎儿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出于保护胎儿利益的需要,我们应当推定胎儿享有受赠权,胎儿尚未出生时可由父母代为行使。
3.对“出生前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出生前损害”是研究胎儿利益保护不可避免的问题。
我们认为,
因侵害母体而给胎儿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损害,胎儿以活体出生的,应当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此来实现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4.“妨害胎儿接受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在母体中尚未出生时,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其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则必然会对胎儿出生以后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对此,我国应学习德国的立法经验,胎儿作为活体出生的,可作为受抚养人有权就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其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而造成的损害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作者简介:
臧鑫(1993~),女,汉族,山东诸城市人,法律硕士,单位:烟台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