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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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因此, 从实 体法 上 寻找 依据, 主要 方向 是 证明胎儿 具有 权利 能力。 在我 国台 湾地 区,
由于其5民法典6 明 文规 定/ 胎儿 以将 来非 死 产者为 限, 关于其工人 利益之保护, 视 为既已 出生0 , 所以 学者 一致 认为, 对胎 儿利 益的 保 护依据是胎儿具 有一定的 权利能力。从 理论 上有 两种主张: 第一 种是法定的解除 条件说, 即认为胎儿 在出 生前 就取 得了 权利 能力, 倘 若将来 为死产时, 则溯 及地丧失权利 能力; 第
一、我国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地位 要 讨论 胎儿权 益保 护的 问题, 首先 就必 须对/ 胎 儿0 做出 界定。目 前, 学 界对 胎儿 的 定义有很多种。有 的学者从 生物学或 医学角 度把胎儿 定义为/ 尚 在其 母子 宫中的 胚胎 或 尚未出生的胎儿0 ; ¹ 有的学者认为/ 胎儿是处 于母体之 胎盘之 中的 生命 体, 是 生命 体发 育 的一个阶 段, 即出 生的 最后 一个 阶段 的存 在 形态。0 º 我国台湾法学家胡长清也认 为/ 胎儿 者, 乃母体内之 儿也。即自受 胎时此起, 至出 生完成之时止, 谓之胎儿。0 » 笔者赞同 胡长清 的观点。 我国5继 承法6 第 28 条 规定: / 遗 产分 割 时, 应当保 留胎 儿的 继承 份 额。胎儿 出生 时 是死体的, 保留 份额 按照 法定 继承 办理。0 这 个规定是我国立法 中对胎儿 利益保护 的唯一 规定, 体现 了法律 对胎 儿利 益一 定程 度上 的 保护。但在现实生 活中, 有很 多这样的 情况: 由于孕妇 受到暴 力袭 击后, 导致 胎儿 未出 生 就受伤, 从 而造成 了先 天性 的残 疾或 者健 康 受 损; 或者由于医 护人员在接生时 操作不当, 导 致胎儿身体器官 受到损害, 造成 弱智等等。 在这些情 况下, 显 然胎 儿的 权益 是受 到损 害 的, 按照有损害必有 救济的法理原则, 法律对 胎儿权益进行 保护, 理所应 当。我国5 民法通 则6 第 9 条规定: / 公 民从 出生时 起到 死亡 时
5经济师62008 年第 3 期
p 经济与法
二种是法 定的停 止条 件说, 即胎 儿于 出生 前 并未 取得权利能力, 至其完全出生时, 方具有 取得权利能力。¿
第三, 人 身权 延伸 保 护说。我 国 有学 者 提出了这 种说法, 即法 律在 依法 保护 民事 主 体人身权 的同时, 对于 其在 诞生 前或 死亡 后 的人身法 益, 给 于延 伸的 民 法保 护。它的 基 本要点是: 一是自 然人 在出 生前 和死 亡后 有 与人身权相联系的 先期人身 法益和延 续的人 身法益。法 律规 定, 自 然人 之所 以享 有人 身 权利, 是因 为他 具有 民事 权 利能 力。但事 实 上, 自然人 取得民 事权 利能 力前 后就 已经 继 续存在某 些人身 利益 了, 这 些利 益都 与这 个 主体存在着联系。 二是先期 的人身法 益和延 续的人身法益两者 与人身权 是紧密联 系在一 起的, 构成 了自 然人 完整 的 人身 利益。在 对 人身利益 进行保 护的 过程 中, 缺 少任 何一 个 环节的保 护, 都会 导致 自然 人人 格利 益保 护 的 残缺, 其人格利 益就无法得到全 面的保护。 三是自然人人身利 益的完整 性和先期 的以及 延伸的人 身法益 三者 和人 身权 利的 系 统性, 决定了法律对自然 人人身权 利的保护 要以人 身权利的法律保 护为中心。 只有全面 地保护 人身权利 和人身 法益, 才能 够很 好地 保护 自 然人人格 的完整 性和 统一 性, 建 立社 会统 一 的价值观。À
四、我国 立法 中应当 赋予 的胎 儿民 事主 体地位和民事权利范围
从 以上 分析可 以看 出, 我 国应 当采 用概 括主义的 立法模 式, 承 认胎 儿具 有民 事主 体 地位, 依法 享有 民事 权利 能 力。民事 权利 是 民法赋予 每个人 最基 本的 生存 权利, 由于 各 国国情和 文化传 统的 差异, 法律 规定 的民 事 权利范围是不同 的。根据我 国国情和 实际情 况, 笔者以 为胎儿 所享 有的 民事 权利 应主 要 包括人格 权、身份 权以 及基 于特 定身 份所 产 生的财产权利等。
二、近 代各 国民法 关于 胎儿 权益 保护的 立法模式
近代民法关于胎儿法 律地位主 要有三种 立法模式: ¼
第一, 总括的保护主义, 又称之为 概括主 义。即凡涉及胎 儿 利益 之保 护时, 视为 其已 经出生。如5瑞 士民 法典6 第 31 条 第 2 项规 定: / 子女, 只 要其出生时尚生 存, 出生前即具 有权利能力。0 这种立法模式 以胎儿出生时为 活者为前提来赋予其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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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何政泉 杨 莉
止, 具有民事权 利 能力, 依法 享有 民事 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0 但 胎儿 属于 未出 生的 群体, 不具有民事权 利能 力, 当 然也 不能 成为 民事 权利主体, 不能享有任何权 利( 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由梁彗星教授主 持完成的5中国民 法典: 总则编条 文建 议稿6 第 14 条 规定: / 涉 及胎儿利益保 护的, 视胎 儿具 有民 事权 利能 力。涉及胎儿利 益 保护 的事 项, 准 用本 法有 关监护的规 定。胎 儿出 生时 为死 体的, 其民 事权利能力视 为自 始 不存 在。0 遗 憾的 是, 在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 议上审议 的5中国 人民共 和国民 法典< 草案 > 总则 编6 中并没 有关于胎儿 利益 保护 的规 定。这 样的 话, 当 胎儿蒙受损害 时, 我 国立 法现 状根 本不 能充 分保障其利 益。因 此, 有 必要 认真 反思 一下 我国胎儿权益 保护 的立 法工 作, 对 胎儿 权益 的保护给予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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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摘 要: 我国 民法 通则 规定 胎儿 是无 民 事行 为能力人, 不享 有民事权利, 这 就导致了 胎儿权益在法律 中得不到 充分的保 护。随着 社会的不 断进步, 我国 有必 要在 借鉴 国外 立 法经验的 基础上, 在未 来民 法典 中确 认胎 儿 的民事主 体地位, 同时 也明 确胎 儿的 民事 权 利范围, 全面地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
第二, 个别的保护主义, 又称之为 个别规 定主义。即胎儿 原 则上 无权 利能 力, 但 有若 干例外 情形 视为 有权 利能 力。 如5法国 民法 典6 第 906 条第 1 项规定: / 为有受生前赠与能 力, 以 于赠与 时已 受胎 为已足。0 第 725 条规 定: / 尚未受胎者, 不得 为继承 人。0 第 1923 条 规定: / 在继承 开始 时尚 未出 生, 但 已怀 孕的 胎儿, 视为在继 承 开始 前出 生。0 从 中可 以看 出没有受胎者和 出生时没 有存货的 婴儿都不 能取的继承权。5德国民法典6 第 1923 条第 2 项规定: / 在继承 开始时尚 未出生但 是已经受 孕者, 视为在继承 开始 之前 已出 生。0 第 1923 条关于胎儿继承权的规定: / 对后位 继承相应 适用。0 第 2178 条 规定: / 如 果应 得馈赠 者在 继承开始之时尚 未受孕或 者其身份 要通过在 继承开始之后 方才 发生 的事 件确 定, 则 遗赠 归属在前一情 形随 出生、在后 一情 形随 事件 的发生而发生。0 第 844 条第 2 款之后段规定: / 抚养人 被杀 时, 其 应受 抚养 之第 三人, 虽于 其时 尚 为 胎 儿, 对 于 加 害 人 亦 有 赔 偿 请 求 权。0 从中可以 看出 其对 胎儿 的抚 养请 求权、 继承权、受赠 权等 等都 有了 相 应的 规定。目 前, 德国和法国 等国 家有 关胎 儿权 益保 护的 司法实践已经 有了 很大 的突 破, 发 展了 胎儿 的侵权救济等方面的保护。
关键词: wenku.baidu.com儿 民事权利能力 侵权行 为
中图分类号: D 923.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 4914( 2008 ) 03- 05602
按 照法 理, 自 然人的 权利 能力 开始 于出 生, 终于死亡。胎儿 没有出生 前, 属于母 体的 一部 分, 不能取得权 利能力, 也不能 成为民事 主体。但是, 这一 观点 越来 越受 到人 们的 广 泛关注和质疑, 因为出 生/ 时 间的纯粹 性而否 定其权利是不 公平的0 。从 罗马法开 始, 很多 国家都对胎儿权 益设了特 殊保护。我 国仅在 5继承法6 第 28 条和5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贯彻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 > 若干 问题的 意见6 第 45 条规 定对胎儿 权利作了 规定。立 法的不足, 导致现 实社 会中 胎儿 权益 纠纷 得 不到很好 解决。 因此, 有必 要通 过立 法重 新 确认胎儿 在我国 的法 律地 位, 确 认其 享有 的 权利范围。
第三, 绝对 主义。 即绝 对否 认 胎儿 具有
权利能力。1964 年5苏俄民法典6 ( 第 418 条) 和我国5民法通则6 即采用此 种立法模 式。我 国5民法通则6 未承 认胎儿具 有权利能 力。我 国5继承法6 虽 然规 定了胎 儿的 特留 份, 但 胎 儿享有遗产 权利 却必 须从 出生 开始, 特留 份 / 留而不 给0 , 因 此可 以看 出我国 现行 民法 既 未实行总括 的保 护主 义, 也 未实 行个 别的 保 护主义, 而是 根本 不承 认胎 儿的 民事 主体 资 格。½
由 于不承 认胎 儿具 有权 利能力, 在司 法
实践中常常发生胎儿 受到损害 但在其出 生后 无法 对加 害 人 主张 赔 偿请 求 权 的 事例。 例 如, 2004 年初的一个早上, 胡某驾驶出 租车开 始新的一 天的 生意。 为了 抢客 源, 胡 某看 周 围无交警, 便闯 红灯 飞速 行使。 车到 一个 菜 市场的 时候由于速度 较快、刹车不及, 撞倒了 一位正在买菜的老太 太李某和 有五个月 身孕 的王某。交警 部门 认 定, 该 交通 事故 的发 生 应有胡某负 事故 全部 责任, 且胡 某无 驾驶 资 格。经过法医鉴定, 李 某当场死 亡, 王某 构成 十级伤残。王某分 娩后, 发现孩 子残疾, 经鉴 定, 孩子伤残 是因 为王 某受 伤后 服用 的恢 复 药物( 为治疗而必须 服用) 所 致。由于我 国不 承认胎儿具 有权 利能 力, 导 致了 胎儿 出生 后 无法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随 着社会的 不断 进步以及人 们文 明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胎儿 权 益范围进一 步扩 大, 我 国采 用绝 对主 义的 立 法模式将越来越 脱离社会 生活。根据我 国实 际, 笔 者认为我国应采 用概括主义, 确 认胎儿 的民事 主体资格, 使其 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 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三、保护胎儿权益的理论依据 关 于胎儿 权益 保护 的依 据, 理 论界主 要 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 生命法益保护说。德国学者 Planck 认为, 胎儿的利益虽然 不是权利, 但属 于生命 法益, 任何 人都 可以 享有。 因为 生命 法益 先 于法律而存在。生命 表现者是 生物本身 就具 有的, 任何人都对生命 法益享有权利, 该权利 也不受任何妨害 或者阻碍。任 何对人类 成长 有妨害的, 也就是 对生命法 益的侵害。 因此, 胎儿利益受到侵害时 就应当认 为是其内 部生 命过程受到 了阻 碍, 法 律在 这方 面应 当受 到 自然力量 的束 缚。健 康法 益属 于生 命法 益, 也来自 于创造, 是自然 赋予的, 则当法 律加以 规定并赋予 一定 法律 效果 时, 自 应承 认此 种 自然的效力。¾这一 主张, 曾被 德国 法院在 输 血感染病毒案中作为 保护胎儿 利益的判 决理 由。 第二, 权利能力说。 在德国, 针对生 命法 益保护 说, 有的学者认 为, 对胎儿利益 的法律 保护, 用/ 自 然0 和/ 创 造0 作为 理由 是不严 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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