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权益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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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行 为 ,胎 儿 可 以接 受 也 可 以 不 接 受 ,胎 儿 的 父 母 亲 做 为胎儿的法定代理 人 ,为 T ̄J N益 的着想 ,同意 L 接 受这 种纯收益的行 为是 正确的 。因此 ,法律 没有理 由让这 样的赠与和遗赠不 实现 ,承认胎儿享有 受赠与 和 受 遗 赠 的 权 利 才 能 有 效 地 保 护 f J 的 这 一 权 益 ,也  ̄L 有利于 父母 亲维护胎儿的利益 。但是 ,这其 中也存在 和继承权益享有 中同样的 问题 ,就 是胎儿 出生时是 死 体 ,父母代 为受领的财产的返还 问题 ,在遗赠 中,父 母 如 果 已经 代为 受 领 了的 ,返 还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即可 。 在赠与中,父母则应把财产返还给赠与人。 三 我 国和其他 国家对于胎儿权益保护三种 立法模 式 的利弊比较 采 取 总 括 保 护 主 义 对 于 胎 儿 利 益 保 护 的 法 律 的 历 史 渊源 可以追溯到 罗马法 ,罗马法学家 保罗曾指出 : “ 当涉 及胎儿利益时 ,母 体中的胎儿像 活人一样被对 待 ,尽 管在 他出生以前这 对他毫无裨益 。”所以 ,采 取 总 括 保 护 主 义 的 国 家 认 为 胎 儿 最 终 是 要 出 生 的 ,孕 育 中的 胎 儿 乃 未 来 的 民事 法 律 主 体 ,且 胎 儿 是 所 有 自 然人生命发 育的必经阶段 ,如果 胎儿在其孕 育过 程中 受到人身或者财 产权益方面的 损害 ,因为采用 了总括 保 护 主 义 的 立 法 模 式 ,胎 儿 的 利 益 就 能 得 到 实 现 和 保 护 ,未 出生也可 以得 到这两方面利 益损害的赔偿 ,在 这种情况下 ,对于胎儿来说是公平。 但 是 ,胎 儿 权 益 保 护采 用 总 括 保 护 主 义 的 立 法模 式 的国家并不 多,在实 际操 作中 ,很难做 到 “ 凡涉及胎 儿利 益之保护时 ,视 为其 已经 出生 ”。这一立法模式 最大的问题在于——对胎 儿具 体权益 的保护规定过于 笼统 。从各 国的立法看 ,个别保护主义 才是 大多数 国 家在 胎 儿 权 益 保 护 问 题 上 采取 的 立 法 模 式 , 采 用 个 别 规 定 的 方 式 保 护 胎 儿 的 权 利 。 这 种 模 式 的优 点 重 点 在 于以胎 儿享有特殊的情形 下的权利为限 ,不对应义 务 内容 ,既有利于对胎儿保护 ,又有利于对第 三人利益 和正常 民事秩 序的保护 ,同时这 样能有效地解决 堕胎 是否违法 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 中还 可以避免 与国家的 某些方针政 策相冲突 ,能够有效在 个别方面实现 胎儿 的利益,克服总括保护 主义 的规定过于笼统 的缺点 。 结束语 :在现代人权观念的指导下 ,应该维护 自然 人统一 、完整 的人身利益 。胎儿是潜 在的人 ,是 自然 人 的 孕 育 过 程 , 不 能 将 其 利 益 与 自然 人 的 利 益 割 裂 开 来 。 胎 儿 的 权 益 构 成 了 自然 人 完 整 的利 益 。 两 者 前 后 相续 ,一脉相承 ,不可或缺 ,都应当进行法律保护。
作 者单位 :湛江市经济与信息化局
参考文献 :
[】 1 江平著 . 民法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 02 0 2 0 :3 . 【】 翠英 . 胎儿 的 民事法 律地 位 . 西政 法管 理干 部学院 学 2付 论 广 报 ,o l1: 1 a o ()3 . 【 胡长清 . 3 ] 中国民法总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 7 6 . 19 : 0
权 ,在继 承开始时 ,胎 儿就 应该取得其父或其 他亲属 的遗 产 ,而不是仅仅为其保 留应继份份额 ,在 胎儿未
出生 时 就应 该实 质的 取 得 了遗 产 。 2 、胎 儿 受 遗 赠 和 受赠 的权 益 胎儿应被视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认为 ,无 民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实 施 纯 收 益 的行 为 ,民 法 上 给 予 认 可 的 。没 有 附 条件 的 赠 与 和 遗 赠 对 于胎 儿 而 言 是 纯 收 益
法学新论
论胎儿权益Leabharlann Baidu护 的范围
文/ 谭茜
中图分类号 :D 1 . 92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 — 16( 0 0 a () 2 4 1 0 9 9 6 2 1 )o oc一0 0—0
人 格权 益 l 胎儿 的 生 命 权 益 、 生命是人的最高 的人格利益 ,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 价值 ,是人 的第一尊严 。在此 ,胎 儿的生命权益可 以 被 认 为 是 一 种先 期 生 命 法 益 。侵 犯 胎 儿 生 命 权 益 的 行 为 归为两类情 况 :一类是交通事故 、故意伤害等等 。 在这种情况 下,胎儿 在母体 中受到侵权 行为的侵害 , 失去生命 。另一 类是 因父母某一方 的过错导 致胎儿死 亡 ,如胎儿母亲服用 禁止 孕妇服用的药物导 致胎儿流 产、父亲殴打母亲导致胎儿流产 等。 2 、胎儿的健康权益 健 康权 包括两方面 内容 ,即健康 维护权 和劳动 能 力 。 胎 儿 作 为 一 个 潜 在 的 人 , 从 其 成 功 孕 育 于 母 体 之 时起 ,即存在先期健康利益 ,法律应该确认这种 先期 健康利益 ,并且予以保护 。但是 ,胎儿还不具有劳动 能 力,在 此只享有健康维护权益 。如果不保护胎 儿的 健康权益 ,那么对胎儿健康的损害就 无法得到法律追 究 ,对 于 胎 儿 而 言 是 不 公 平 的 ,承 认 胎 儿 对 其 孕 育过
一
、
程 中受到 的损 害和不 良影响享有赔偿请 求权 ,符合社
会 公 平理 念 ,同 时 ,也 符 合 我 国 优 生优 育的 政 策 。 3 、胎 儿 的 受抚 养 权 益 胎 儿的 父 母 亲 由 于 意外 或 他 人 的 侵 害 导致 死 亡 ,侵 害人实质侵害的是胎 儿父母亲和胎儿的利益 。此 时 , 可以类推适用双重直接 受害人的理论 ,即侵 害胎儿父 母亲生命权的行为 ,既造成 了父母亲生命丧失 的损害 事实 ,又造成 了胎儿的被抚 养权被损害的事实 。生命 丧失 的父母亲是直接受害人 ,而被抚养权遭到侵 害的 受害 人则是胎儿 ,胎儿作为独立 的受抚养人 ,法律应 该保护胎 儿的受抚养权益 。胎 儿失去了抚养人 ,加害 人 不 能 因 为 胎 儿 尚 未 出世 而 与拒 绝 赔 偿 ,胎 儿 在 母 体 中,就 已经是 一个生命 ,他的被抚养 权就应该得到尊 重 和 保 护 。 因 此 ,加 害 人 不 仅 对 于胎 儿 父 母 亲 的 死 亡 负 有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同 时 ,还 对 侵 害 f J 受 抚 养 权 的  ̄L 行为负有赔偿的责任。 二 、财 产 权 益 1 、胎儿的遗产继承权益 胎儿是潜在的人 ,在胎儿受孕之始 ,从其成功地怀 于 母 体 之 中时 起 ,事 实 上 就 已存 在 了该 胎 儿 与 其 父 母 及其他亲属之 间的 身份 关系。因此 ,他应该享 有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