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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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身边的生活案例

民法典与身边的生活案例

民法典与身边的生活案例民法典与身边的生活案例:1.《民法典》明确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案例尚未出生的小明,他的爸爸大明突遭车祸去世了,由于没有遗嘱,小明的爷爷、奶奶和妈妈为了遗产继承吵得不可开交。

那么,还在妈妈肚子里面的胎儿小明,到底能不能参与到遗产的分配继承里呢?《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其未来健康成长。

因此,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为尚在腹中的小明保留相应的份额。

当小明出生时为活体时,可以继承这部分财产;若小明娩出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涉及到遗产继承和赠与等与胎儿利益保护的事情,可以把胎儿当做一个成人来看,小明与他的爷爷奶奶、妈妈都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News2.《民法典》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案例2017年6月26日中午,岳阳县某农庄因厨房环保油发生泄漏引起火灾。

当时,正在农庄就餐的汪先生和李先生不顾自身安全冲入火海,将火灾现场4只液化气罐拖移到安全地方,避免了一桩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

而汪先生和李先生全身重度烧伤,经鉴定,汪先生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李先生构成九级伤残。

汪先生和李先生起诉到岳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农庄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能不能得到赔偿呢?我们经常会说一句话:公道自在人心!民法典顺应人心,保护好人,也不会纵容诬陷好人的行为,这样才能让正气满乾坤,社会更和谐。

3.《民法典》让家务事有法可依说到和谐,我们很自然的会想到夫妻之间婚姻关系。

随着我国的离婚率的提升,关于家庭财产,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按理说这样的家务事法律很难有明确的答案。

案例短片小丁的父母因为性格不合,在他只有8岁的时候离婚了。

由于小丁的父亲性格暴躁,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打骂孩子。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是指在民法典中对胎儿权益给予保护和关注。

胎儿是指受孕后尚未出生的人,其权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

民法典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生命权保护: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终止胎儿的生命,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2. 健康权保护:民法典规定孕妇在妊娠期间应当保护身体健康,不得进行危害胎儿健康的行为,并规定如果危害胎儿健康的行为造成胎儿伤害或死亡,应当追究责任。

3. 发展权保护:民法典规定胎儿具有与生活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保障胎儿的正常发育。

此外,民法典还对胎儿的继承权利进行了规定,胎儿有权继承父母财产。

胎儿利益保护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保护胎儿权益,同时也强调了孕妇和其他人士对胎儿的责任和义务。

这对于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者:李效兰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胎儿利益的侵害案件日益增多,并逐渐引起我国民法理论界的重视。

然而,在我国的现行法中,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唯一依据是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立法上的简单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受侵害的胎儿利益保护和损害赔偿问题捉襟见肘,本文基于此,从理论上讨论胎儿利益是否享有民事权利以及对其民法保护问题。

【关键词】胎儿利益;民事权利;损害赔偿;民法保护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1-0140-01一、对胎儿利益给予民法保护相关问题的界定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没有涉及到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对这一问题的规范势在必行。

胎儿利益①的保护将作为未来《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认为,未来的民法典必须界定清楚以下问题。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对胎儿的法律涵义有很多不同的解释,医学、生物学把未出生的人分为三个时期:受精卵期、胚胎期、胎儿期,医学和生物学上的涵义只界定了胎儿时期的相关利益。

如果民法沿用医学或生物学的解释,受精卵期和胚胎期的生命体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这时的生命体是不受民法保护的,然而到胎儿期的生命体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时,民法才进行保护。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我们必须摆脱医学或生物学上对胎儿的解释,重新界定民法中的胎儿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民法中保护的胎儿是指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完成之前尚未露出母体,并且处于孕育中的生命体。

但是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以及利用动物自身基因进行克隆以代替传统生殖技术已经成为可能,试管中胎儿和子宫中的胎儿惟一的不同之处是受孕的环境不一样,最后发育为人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试管中的胎儿也自然的应受到民法的保护。

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民法保护的胎儿必须是人的精子和卵子的结合,那么这就叫无性繁殖的克隆技术排除在外。

因此,通过上面的分析,民法中保护的胎儿是指,从人的受精卵到出生完成前的生命体。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指在民法中,胎儿享有的财产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保护。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1. 胎儿在母体中发育期间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胎儿享有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权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3. 胎儿出生后,其与母亲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母亲有权利转移给胎儿。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
1. 维护胎儿权益。

胎儿在母体中处于危险状态,生命和安全需要得到保障。

2. 保护婴儿的利益。

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享有对应的权益,可以有效地避免父母因无子女而遗弃或虐待婴儿的情况发生。

3. 促进家庭和谐。

在家庭内部,父母对子女的感情和关爱非常重要,维护胎儿权益可以增强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和关爱之情。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维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
重要举措。

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的冲 突 , 并 区分不 同情 形 处理 生 育权 与胎 儿健 康 利益 的冲 突。 【 关键 词 】 胎 儿权 益 ; 个 别保 护主 义 ; 受抚 养权 ; 生命 健康 权 ; 生 育权 【 中图 分 类号 】 D 9 2 3 . 8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0 1 5 ) 0 7 -0 0 9 6 -0 4

9 6 ・

亮: 胎儿 权益 的 民法保 护
立法就显得格外重要 。
三、 , q  ̄ J L 权益保护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 保 护 的 必要 性
二、 我 国胎儿权益保 护的现 状 白罗 马法 以来 ,各 国和地 区就存在关于胎儿权
益保护 的规 定。中国古代 的法律 虽然 民刑不 分、诸 法合体 ,却一直存在关于孕妇和胎儿权益保护 的规
此时 , 叶某之妻怀有身孕 已近 8 个 月。2个月后 , 叶 某之妻顺利生产 , 于 1 9 9 3 年 以监护人 的身份 ,以其
女黄卫的名义 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希旅公司承担 黄卫的生活费 。法 院未支持 被告关于胎 儿不属于 民 事主体的抗辩 , 而支持 了原告的请求 , 判决被告承担
我 国 目前 民事立法 中关 于胎儿权益保护 的规定 极其简单 ,甚至 出现 了立法空 白。司法实践 因无法
“ 延伸保护” 的原则 , 作出了被告承 担抚养费的判决。 ② 之后此案被编入 《 人 民法院案例选》 。在 2 0 0 7年罗 芯瑞诉 四川宜宾长峰运业有 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
可依或规定不足 而呈现 出较 为混乱的局 面,以致胎 儿权益频频遭 受侵 害却无法 获得及 时有效的救济。
抚养 费。 ① 该案 一度 引起 了学者们 关于胎 儿权 益保 护 的讨论 。 2 0 0 6 年, 河 南省 内乡县发生了类似 的案件 ,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 I } J 占 毒 ▲ 金
— 2 — 0 ’ ’ 1 3・ 。 。 。 。 。 。 3 。 。 ( 。 上) 。 ‘ 、 \ ◆理论 新探
胎 儿利益 的民法保护
李 昌繁 陈小妍
摘 要 对胎 儿利益 的 民法保护从 古代 罗马 法开始 就是 法学研 究的 一个 重要 课题 。在 我 国,民法 并不承认 胎儿具有 民事 权利, 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 日益增多, 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 我们 作为 自 然人 利益延伸 , 因此 , 法律 应该保 护好 胎儿 的利益 。
实 的 问题 。 中 国现 行 的 法 并不承 认胎 儿 的民事主 体地位 , 进而 的保护 应该 以实体法 为准, 并且要 尽量 能证 明J bJ L 有 权利 能力 。 导 致我 国民法 不能有 : 地 保护胎 儿 的许多 利益 。我 国的立 法现 侵害胎 儿权 益 的行 为, 可 以通过 相应 的胎儿 损害赔 偿请求权 来得 状, 不利 于胎 儿的健康 成长 , 并且此 种情 况与我 国现代 法 治的精 到救济 。虽 然权利 能 力说 没有 了权 利制度 的局 限性 , 可 以全面 、 神 追求 是相 对立 的 。完 善对 胎 儿利益 的 民法 保护 应该 在 中国 目 前 的 民法典立 法起 草 程 中 占据 着重 要 内容 。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作者简介: 李昌繁 陈小妍,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2 0 1 l 级法律硕士( 法学) 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 图分类 号: D 9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6 7 . 0 2
二、 胎儿 人身 利益保 护的理 论基础 ( 一) 胎儿 的 法律 潘 义

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大家都非常,作为公民享有一定的民事权益,但是很多人对于胎儿的相关权益并不是特别的清楚,甚至于我们国家法律对于胎儿权益也是最近一段时间才开始进行的。

很多人想知道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面为大家介绍。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大家都非常,作为公民享有一定的民事权益,但是很多人对于胎儿的相关权益并不是特别的清楚,甚至于我们国家法律对于胎儿权益也是最近一段时间才开始进行的。

很多人想知道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面为大家介绍。

一、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知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二、胎儿权利的范围新的民法总则中仅明确规定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健康权等其他权利,对于胎儿的权利范围,参与草案的专家们也各执一词。

胎儿权益之民法保护研究(1)

胎儿权益之民法保护研究(1)

胎儿界定到受精卵结合之后到出生之前都为tWL期,这有利于保
护在此期间llJL的各种利益。依本人观点,虽然胎儿作为母体的 一部分,但只要是精子和卵细胞结合之后就拥有生命,就应该享 受到社会上的各种利益保护的权利。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保 护IIJD的法律,使胎儿出生之后能够主张其在母体期间受到侵害 的赔偿。 二、胎儿权益受保护的理论依据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 处理每一件关于18Jl利益问题时都会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
合理的答复,致使案件一直都没有得N,{Iil好的解决。还有孕妇由
于受到别人的撞击而使胎儿早于出生的日期,早出生使胎儿的各 项生理机能都不能适应其所处的环境,需要进行医药治疗。这些 治疗婴儿的各种费用,需要有人给与赔付。但是我国并没有此方 面的法律规定,使这种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只能靠请求赔偿母亲 受到的人身损害。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我国此类案件是司法中的棘手案件,关 键在于我国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完备的法律。司法中出现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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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王洋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 【4】蛾璐.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研究.郑州大学2013年硕上论文
万方数据
胎儿出生后能否主张自己的权利呢?能否追究相关的责任呢?
母亲的允诺能否发挥作用呢?另外母亲在怀胎儿的时候从事过
惊险的运动,意外受到了伤害,导致Jl台JI,出生后畸形。这种隋况
可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吗?还是第三人可以主张经过母亲的允 诺?对此类问题应多考虑一些现实状况以及孕妇的个人想法。 如果父母不能代替胎儿做出允诺,那么会使孕妇很多自由受到了 限制,甚至会受到社会上的各种歧视。这样致使很多地方都会对 孕妇禁止入内,这不利于孕妇的正常生活。我个人认为,在为了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作者:王文杰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03期摘要:《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胎儿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领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一新规定不但有利于更加合理地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相应的民事实体法律制度产生深刻影响。

关键词:民法总则;胎儿;权益保护一、关于胎儿权益保护条文的内涵理解《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于该条文可以作以下理解。

(一)何为胎儿有学者认为胎儿始于受胎之时,终于出生完成;还有的学者认为胎儿以主要器官形成的时间为界限。

而如今被学术界多数人所认可的主流观点是:在胎体露出之前,还在母体孕育过程之中的生命体,即法律上的“胎儿”。

(二)胎儿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民法总则》第16条列举的范围包括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胎儿预留份制度,《民法总则》第16条则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拥有继承权,附条件予胎儿以特留份权益以及在胎儿期间受到不法侵害,出生后可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的继承权、接受遗赠权等财产权益的赋予,不仅对立法体系的完善具有指引作用,而且对于法律的适用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学说(一)总括保护主义此学说以瑞士、意大利民法为代表。

该学说认为凡是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在通常情况下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溯及到受孕时丧失权利能力。

这一学说设定胎儿会存活,然后赋予其相应的权利。

从保护人权和社会的角度看维护了胎儿的权益,但其缺陷是与民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相矛盾。

(二)绝对保护主义绝对保护主义学说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否定其作为民事主体存在,认为胎儿不享有任何的民事权益,在胎儿的权益遭到损害时也不应得到保护,加害人也无须负责任。

该学说的可取之处是比较完整的遵循了民法对于自然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弊端是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刻不容缓。
使得胎儿在出生的时候出现了畸形或是疾病;2、胎儿在母体 时候.由于受到了环境严重污染使得母体的生殖遗传功能受 损.那么胎儿在出生后出现的先天畸形或者是疾病;3、母体 在接受检查的时候。接受了错误的医疗诊断或者是治疗,使 得胎儿出生后出现的先天性畸形或者是疾病;4、母体在受孕 的时候,服用了某些药物,使得胎儿出生后出现了先天性畸 形或者是疾病。例如上文中所提到的DES保胎药案;5、胎儿 父亲因他人侵权使得丧失了劳动力或者是死亡,使得胎儿在 出生后失去了抚养权,例如上文中所说的交通事故案;6、其 他的一些原因使得胎儿未来相关利益收到损害。这些所说 的。就是现在社会中可能出现的胎儿利益受损的案件,随着 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提升,人们观念改变,还有着不同于 上诉侵权行为的出现。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但是对 于胎儿的侵权行为与其他的侵权行为相比较是有着各自的 特点的,所以说,胎儿受到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存在着一些特 殊性: 第一、侵权行为的间接性。不同与其他侵权行为直接伤 害客体,胎儿的侵权行为不是直接发生在胎儿身上的,而是 发生在胎儿的母体上.使得胎儿母体的健康受到一些的影 响,这样间接的就影响到了胎儿,使得胎儿受到伤害。 第二、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在 受到了损害之后就能确定,哪怕是在行为不确定的时候.间 隔的时间也会很短。但那是胎儿就不一样了,只有抚养权是 在胎儿出生之前确定,其他的一些行为.要等到胎儿出生后 才能确定。有的一些损害在胎儿出生的时候就能发现.但是 有的一些损害要在几年甚至是几十年才会确定。例如美国的 DES保胎药案。 第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的特定性。胎儿的侵权行为发 生的时间段主要是在受孕之后到出生之前,在这段时期内胎 儿的健康权益受到影响,都可以说是侵权行为,不管是在生 物学或者是医学方面所说的受精卵以及胚胎都包含在内。 要是在胎儿出现后所受到的侵权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胎儿伤 害赔偿请求权。但是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母体在受孕之前发 生的侵权行为使得其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但是这样的情况要 在母体不知情的时候发生,例如:环境污染,医生输入带有病 菌血液使得母体的生殖遗传功能受损,胎儿在受孕之前所发 生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第四、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性。追究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 要以胎儿活着出生为基本前提,要是胎儿在出生的时候是死 体,那么就不能考虑请求权。要是因为一些行为使得母体出 现流产的情况,这样的行为就只能划分为母体身体受到伤 害,不能认定为胎儿受到侵权行为。 胎儿出生为活体是对于胎儿相关伤害赔偿请求的基本. 所以说,对于母体中的胎儿所受到的赔偿请求权本质上也可 以说是一种期待权。期待权就是说:特定权利的主体具有法 律或者是当事人约定出其他事件实现。进一步取得相关受法 律保护的特定权利。假设耍儿在出生的时候是活体的话,那 么相应的期待权就转化为了既得权,要是婴儿在出生的时候 是死体,那么本身所享有的期待权就因为民主权利没有形成 而不存在。胎儿是一个特殊体。所以说他的损害赔偿权也是 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在下面几点分析: 第一、胎儿在没有出生的时候受到了一(下转第126页)

涉及胎儿的法律案例(3篇)

涉及胎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胎儿作为特殊的法律主体,其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一起涉及胎儿出生缺陷的法律案例,分析我国在胎儿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二、案例概述2018年,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不久,张某怀孕。

在怀孕期间,张某前往当地医院进行产检,医生告知张某胎儿存在出生缺陷。

张某和李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情绪十分低落,经过深思熟虑,他们决定终止妊娠。

然而,在终止妊娠的过程中,张某和李某与医院产生了纠纷。

他们认为,医院在产检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出生缺陷,导致他们失去了对胎儿的选择权,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则辩称,在产检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但张某和李某在得知胎儿出生缺陷后,仍然选择终止妊娠,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胎儿权益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胎儿尚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视为出生。

”因此,在胎儿权益保护方面,我国主要从母体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规定。

2.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事项,并取得其同意或者拒绝。

”在本案中,医院在产检过程中,应当向张某和李某告知胎儿出生缺陷的情况,并取得他们的同意或拒绝。

3.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出生缺陷,违反了诊疗规范,给张某和李某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实践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胎儿尚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胎儿权益的保护是法律应当关注的问题。

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

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

Hesitation can certainly avoid the possibility of doing something wrong, but it also loses the chance of succ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修后颁布的民法总则,对多项民事法律条规都进行了修改。

针对民法通则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不甚完善的情况,也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做了修改。

由于民法总则刚颁布不久,故而即使是学习法律的朋友对该项条规的理解也不深透每个人律师365整理了下列关于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的相关信息。

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修后颁布的民法总则,对多项民事法律条规都进行了修改。

针对民法通则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不甚完善的情况,也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做了修改。

由于民法总则刚颁布不久,故而即使是学习法律的朋友对该项条规的理解也不深透每个人整理了下列关于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的相关信息。

一、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条文释义条文:“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出生前之胎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自不享有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权利之主体。

但若严格贯彻此一原则,势将对行将出生之胎儿保护不周,不无违反人情之虞。

因此,从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之保护,成为民法一大问题。

各国立法例,关于胎儿之保护,有三种立法主义:其一,总括的保护主义。

即就胎儿利益之保护,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出生。

此为罗马法所采取之主义,瑞士民法典(第31条2款)从之。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采此主义,其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论胎儿权益的司法保护——以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视角

论胎儿权益的司法保护——以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视角

2020年第19卷第16期论胎儿权益的司法保护———以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视角□杨国强【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对于胎儿权益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总则》涉及胎儿继承权和受赠与权范围上。

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涉及胎儿案件的数量也成增长趋势,因此如何保护胎儿权益己经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

众所周知,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其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生而有之,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没有出生时还不能称之为“自然人”,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保护胎儿权益以保证司法公正是一项艰难的任务。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一部分胎儿的财产权益,比如胎儿继承权和受赠与权,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胎儿出生时是活体。

可见胎儿享有的民事权益非常局限,现实中存在很多对胎儿损害的情况,但是法律中对于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却并不清晰。

司法实践的需要正催生着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立法的制定。

故本文在对多个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并基于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条文有关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规范,逐渐梳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案件的裁判思路,从而据此进一步完善胎儿权益保护。

【关键词】胎儿权益;损害赔偿;裁判思路【作者简介】杨国强(1993.8 ),安徽合肥人,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一、我国《民法总则》对胎儿权益保护的规定(一)《民法总则》第十六条对胎儿权益保护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6条[1]明确规定了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是附条件的,即需在遗嘱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方面,不是广泛的列举,而是一个“等”字紧随其后,对于“等”中包含哪些方面,在理论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在理论中也常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2]。

《民法总则》的出台在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方面是进步的,不仅规定了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将胎儿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况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出生时是死体,有利于财产权益的归属的明确[3]。

试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试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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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始于出生 , 终于死亡。《 民法通则》 9条也 第
规 定 : 公 民从 出 生 时起 到 死亡 时 止 , 有 民 事权 “ 具
利 能力 , 法 享 有 民事 权 利 , 担 民事 义 务 。 胎 依 承 ” 儿 尚未 全部 脱 离 母 体 , 尚未 “ 即 出生 ” 因 而不 具 , 有 民事 权力 能 力 。未 成 为 民事 权 利 主 体 , 而不 因


对 胎 儿 权 益 保 护 立 法现 状 的反 思
因此 , 有必要 重新 审视 我 国胎儿权 益保 护 的立法 。
仅 在《 承法 》 继 中对 胎 儿继 承 份 额 加 以规 定 , 必 是
要 的 , 却绝 非 充 足 的。我 国立 法 急需 对 胎 儿 权 但 益作 出系统 、 面的保 护 。 全
我国 , 胎儿权 益并 没有 得 到应有 的法律 保 护 。 在 我 国现行 立 法 中 , 胎儿 权 益 进 行保 护 的 对
二 、 儿 权 益 保 护 之 立 法例 选 择 胎
在古 老 的 罗 马法 时 期 , 学 家 保 罗 就 指 出 : 法 “ 当涉及 胎 儿 利 益 时 , 体 中 的胎 儿 像 活 人 一 样 母 被对 待 , 尽管 在他 出生 以前 这 对 他毫 无 裨 益 。 f ”2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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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I J 权 益 的 民 法 保 护 ] L  ̄
杜 卉 卉
( 东大 学 法 学 院 , 东 济 南 山 山 2 00 5 10)
【 关键词] 胎 儿 ; 民事权利 ; 附条件保护 主义 ; 权利 范围; 护方式 保 [ 摘 要] 胎儿 的权益保护在我 国立法 中很 不充 分, 以致现 实生活 中胎 儿权 益受损 时无 法得 到儿 也 。即 自受 胎 时 起 在 至出生 完成 时止 , 之 胎 儿 。 … 胎儿 乃 未 来 民事 谓 ” 法 律 主体 , 儿 的成长 、 育状况 直接 影 响着人 类 胎 发 生命 质 量和 国民 素 质 。 自罗 马法 以来 , 国都 在 各 法 律 上设 定 若干 制度 以保 护胎儿 的权 益 。然而 在

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命权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胎儿权益的关注也逐渐增加。

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案例概述2019年,张某与李某在得知妻子怀孕后,因胎儿性别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我国法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李某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二)案情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胎儿权益的法律地位(2)胎儿权益的侵害表现(3)胎儿权益的法律责任2. 相关法律法规(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3)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审理过程(一)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均为成年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生育权。

李某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侵犯了张某的生育权,构成侵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

(二)上诉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违法,但考虑到李某在孕期初期的无知,以及张某在得知胎儿性别后的冷静处理,认定李某的行为并未对张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据此,上诉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一)胎儿权益的法律地位1. 胎儿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胎儿虽然尚未出生,但其具有生命潜能,是生命发展的一个阶段。

因此,胎儿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和《母婴保健法》均明确规定了胎儿权益的保护。

2. 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1)生育权: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生育权。

试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试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续 住 院治疗 。不 久 , 玲母 女 将蒋 永告上 海 城市人 赵 民法 院 , 要求 赔 偿各项 经 济损 失和 精神损 失 费 。由 于小 丽遭受 侵 害时 尚是胎 儿 , 围绕 是否具 有 主体资 格, 可否 向加害 方要 求损 害赔 偿 , 各方争 执 不下 , 而
现行 法律 又找 不到切 实 的规 定④。
权 就其 未出生 时所 受到 的伤 害提 出赔偿 请 求 , 法律 对 此 尚无 明确 规 定 , 此 , 绕女 婴 是 否有 抚 养 费 因 围 请 求 权 问题原 被 告 双方 展 开 了激 烈争 论 。无 独有 偶 , 个世 纪 9 代发 生 的 黄卫 案 和 臧静 案 与此 上 0年 案 极为 相似 。 在这 些案 件 中 , 因法律无 相 关规定 , 均 而使 案 件判决 依 据不 明 , 害人 不 能得到 及时有效 受
收 稿 日期 :2 0 0 6—0 3—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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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Hale Waihona Puke 矿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版 ) 社
20 0 6年 第 2期
J unl fC iaUnvri f nn o ra o hn ies yo ig& T c nlg ( oi c n e) t Mi eh o yS c l i cs o aS e
利 益 的保 护 。而依 照传统 的民法 理论 , 民事 主体资 格 始 于出生 , 于死亡 。 民法通则 》 9 也 规定 : 终 《 第 条
“ 民从 出生时 起到 死亡 时止 , 有 民事 权利 能力 , 公 具
小 丽 被诊 断 为 咽 下综 合症 、 胆红 素 血 症 , 高 被迫 继
依法 享有 民事 权利 , 承担 民事 义务 。胎儿 尚未全部 ” 脱 离母 体 , 尚未 “ 即 出生 ” 因而 不 具有 民事 权力 能 , 力 。未成 为 民事权利 主体 , 因而不 能享有 任何权 利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胎儿的权益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胎儿的权益,并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胎儿的权益。

当前,我国《婚姻法》《民法总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胎儿的权益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

对于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胎儿的权益
在我国,胎儿的权益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未出生的胎儿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的《民法总则》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相关法律保护。

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国家保护母亲和未出生的胎儿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胎儿的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在实际执行中,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力度还不够。

由于我国的生育政策,许多夫妇在怀孕之后要选择堕胎,这就忽视了胎儿的权益。

胎儿的权益在医学领域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在医学实验、胚胎移植等方面,胎儿的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虽然法律已经对胎儿的权益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提高胎儿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力度。

我们可以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胎儿的权益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特别是在医学领域,可以对医学实验、试管婴儿等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以保护胎儿的权益。

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人们对胎儿权益的重视程度,增强社会舆论对胎儿权益的关注,从而促进对胎儿权益的更好保护。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机制,加强对胎儿权益的监督和维护,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我国胎儿权利的保护

我国胎儿权利的保护

我国胎儿权利的保护摘要:在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胎儿尚未出生,因此不享有权利能力。

但是这就造成了处于胎儿阶段的生物体的许多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或者使因侵权造成的伤害的索赔最佳时间丧失。

本文拟通过列举目前世界上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例和学说,完善胎儿权益保护制度。

关键词:民事权利能力总括保护主义法定解除条件说权利能力制度肇始于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但是人格是指法律上做人的资格,是自然法上的概念;“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是实在法上的概念。

豍人格侧重表示的是条件,而权利能力侧重表示的是一种结果。

豎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胎儿是一种处于母体受胎之后,自然人出生之前的生物体状态。

豏胎儿尚未出生,没有独立地人格,因此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来享受权利。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对胎儿的侵权行为导致胎儿出生缺陷,或是因侵权导致胎儿的抚养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都会对胎儿出生之后的自然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但是在立法上往往缺少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一、胎儿的概念何谓胎儿?根据医学辞典解释,受孕12周(也有的认为是8周)开始,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才是胎儿。

豐而在此之前则是受精卵和胚胎期,而不是胎儿。

若依此定义,那么在12周之前的生命体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为了避免保护上出现盲区,法律上的胎儿与医学上的胎儿定义有一定的区别。

我国台湾法学家胡长清关于胎儿的观点“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时此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

也有学者观点为胎儿是指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前,在母体内尚未出生的生命体。

豑在美国的侵权法上,曾经认为“一个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与他母亲分离,而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存在。

因此,他不会因为不法行为中获得赔偿。

” 豒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国侵权法也开始逐渐重新认识胚胎的法律地位。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摘要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民法保护立法模式作者简介:李昌繁、陈小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67-02一、引言“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106590.42元。

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

”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

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

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

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

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一)胎儿的法律涵义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

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

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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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生命法益保护说 生命法益保护说是德国学者所创。 依该学说学者观念,法益为民
法所保护的利益。 胎儿其实并不具有法律认可的主体地位,胎儿在母 体中只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法益。④ 生命权益保护说以法益 作为胎儿民法权益保护的基点,巧妙避开了将权利能力作为请求权的 依据。⑤ 然而,其把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认为是“ 自然” 与“ 创造” ,不 仅缺乏严谨性也缺乏实体法的依据。 显然,该学说还具有弊端。
倡 作者简介:郑佳(1989 -) ,女,汉族,山东威海人, 烟台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研究生。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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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的民法保护。 其认为:民事主体在诞生前和消灭后,都存在着与人身 利益相联系的先期人身利益以及延续的人身利益,这两者同人身权利 相互连接,共同构成了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 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虽然该学说大胆的突破了权利能力制度,但其仍然没能说明胎儿权益 应该予以保护的根本原因所在。
注 释: ①卢梭.社会契约论[ M] .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 ②尹田.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J].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2002
(01 ) . ③张长坡.论 胎 儿 利 益 的 民 法 保 护 [ D].山 东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2009 .5 . ④张长坡.论 胎 儿 利 益 的 民 法 保 护 [ D].山 东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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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郑 佳倡
烟台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山东 烟台 264003
【 摘要】我国现行的立法并未对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予以认可 ,而现实中频频出现的侵犯胎儿权益的案件,由于法律对胎儿利益的漠视和保护缺位,造 成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无法可依的现状。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和理论分析的方法,结合国内外法律规定和判例成果,同时借鉴现有 学说基础上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加以研究 ,试图能够加强我国对胎儿权益民法保护的研究 。
(01 ) . [3 ]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0. [4]张长坡.论胎儿利益的 民法保护 [ D].山东 大学硕士 学位论文,
2009:5 -15. [5 ] 王星.浅析我国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 J] .魅力中国,2011 (8) :131 . [6 ] 史尚宽.民法总论[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9 . [7]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上)[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8 ] 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 [9]渠涛编译.最 新 日 本 民 法 ( 日 本 民 法 典) [ M].北 京: 法 律 出 版
【 关键词】胎儿权益;权利能力;民法保护
2012 年 6 月 2 日,陕西某市七个月大的胎儿被强制引产一事让胎 儿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的担忧。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 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① 胎儿是 任何人都不可规避的成之为“人” 的初始阶段,作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理 应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 近年来诸如“陕西镇坪强制对成形胎儿引产” 等侵犯胎儿权益的案件不断发生,而我国只有枟 继承法枠 第 28 条对胎儿 的继承利益做了相应规定。 这种对胎儿利益保护缺失的现状造成在司 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现象,极大的影响了胎儿的合法权益,因而完善对 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至关重要。
社,2006. [10] 魏振瀛.民法[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45.
(二)权利能力说 权利能力说立足于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其认为是否承认胎 儿具有权利能力是决定胎儿利益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本因素。 在 我国台湾地区,由于“ 胎 儿 以 将 来 非 死 产 者 为 限, 关 于 其 个 人 利 益 之 保 护,视为既已出生”其在“民法典” 中予以明文规定。 由此,台湾学者一 致认为,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的依据是胎儿 具有 一定 的权利 能力。 但 至于胎儿的权利能力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是为法定的解 除条件说( 当然享有说) ,这种学说是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即认 为 胎 儿 在出生前就当然取得了权利能力,如果将来为死产时,则溯及地丧失权 利能力⑥ 。 二是法定的停止条件说( 溯及享有说),该学说认为胎儿于 出生 前 并 未 当 然 取 得 权 利 能 力 ,直 到 其 完 全 出 生 时 ,才 溯 及 地 取 得 相 应 的权利能力。⑦ 此种学说是日本民法的通说。 笔者赞同权利能力说中的法定的停止条件说,一方面,权利能力说 符合 了 传 统 立 法 的 习 惯 和 心 理 ,从 而 保 持 了 法 律 内 部 的 一 致 性 ; 另 一 方 面,因为胎儿利益的保护是对将来的人的一种保护,所以理应规定胎儿 在活体出生后再溯及到其所拥有的权利,并不需要规定胎儿在出生前 就取得了相应的权利能力。 由此可见,法定停止条件说比法定解除说 更具有合理性,更有利于胎儿权益的保护。 (三)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人身权延伸保护说”是杨立新教授所提出的,即法律在依法保护 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人身法益,给予延
第三,对于胎儿的继承权予以承认,修改枟 继承法枠 第 28 条的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如果出生为死体,则继承份额 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四、结语 频频出现的胎儿权益受 到 侵 害 的 案 件, 让 胎 儿 利 益 的 民 法 保 护 问 题引发公众的担忧。 笔者认为,作为未来的“人”,胎儿应该拥有与出生 的婴儿同等的权利,因为胎儿作为生命体是真实客观存在的。 所以,法 律应 赋 予 胎 儿 全 面 的 保 护 ,除 非 其 出 生 时 为 死 体 , 才 溯 及 的 取 消 其 应 有 的权利。 唯有如此,才能对社会存在越来越 多的侵 犯胎 儿权 益的问 题 予以解决,从而更好维护胎儿的权益。 胎儿作为未来的“ 人”,其权益的 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虽然,我国目前在 胎儿 利 益 的 民 法 保 护 方 面 存 在 不 足 ,但 随 着 法 制 建 设 的 不 断 推 进 , 有 关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会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概述 (一)胎儿的法律含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枟 辞海枠 中关 于“胎儿” 的界定主要从生理角度予以界定即“ 妊娠 12 周( 也有人提出 是 8 周)以后娩出的胎体。” 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界一致认为法 律对于胎儿的界定不能完全采取生物学和医学的界定标准,更应注重 胎儿的社会性即对胎儿利益的更全面的完善和保护。 其一,“12 周” 这 个标准无法从技术上予以准确界定。 其二,如果受孕 12 周以下就不被 认为是胎儿,那么显然不符合我国枟 继承法枠 第 28 条的有关规定:“ 遗产 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 因此,法律上对胎儿的保护期间 的规定,应从精子和卵子结合,即成功受孕的那一刻起。② (二)加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法制进程的日益推进,对胎儿利益的 民法保护不仅体现在对人性的需求方面,更是加强我国法制建设进程 的一种表现。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胎儿 利益由 于无 法可 依而 得不到合理保护的现象,使得加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显得尤为 重要。 关于胎儿利 益 的 民 法 保 护 问 题,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屡 有 出 现,1992 年,四川新津县发生关于胎儿因抚养关系产生赔偿请求权的案例。 本 世纪初的江苏无锡孕妇被撞导致早产案、江苏南通“ 小石头” 索赔案、天 津高院的“脑瘫婴儿案” 以及成都市成华区“ 交通事故导致胎儿索赔 案”等等。③ 这些案例的出现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加强胎儿利益
三、完善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 (一)确定民法保护的胎儿利益的范围 1.生命权 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天然的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 从 生物学意义上来说,胎儿具有生命利益是无可质疑的,但对于胎儿在法 律上是否具有生命权则观点不一,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赋予了胎儿 生命权则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相违背。 笔者则认为,作为未来的 “ 人” ,胎儿理应具 有 生 命 权,这 一 观 点 同 计 划 生 育 和 堕 胎 无 罪 并 不 相 悖,因为胎儿只有出生时为活体才是其具有民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无 论何种原因造成胎儿出生前死亡,其都不具有生命权。 因而法律应该 赋予胎儿生命权这项基本的人格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2.继承权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对胎儿继承权的保护可为日后胎儿 的健康成长提供 有 力 的 物 质 保 障, 因 而 被 世 界 各 国 所 普 遍 予 以 接 受。 我国继承法的第 28 条虽然没有明确承认胎 儿的 继承权 但无 疑在 一定 程度上保留了胎儿的继承权,不过其前提为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否则其 当然失去了继承资格。 3.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是由侵权行为引起,对胎儿的侵权行 为发生于受孕后到胎儿出生这段时间之间,所以其具有不同于其他侵 权行为的特殊性:第一,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第二,侵权行为发生的时 间具有特殊性;第三,损害事实认定具有时间性。⑧ 笔者认为,只要侵权 行为影响到胎儿的健康利益,相关权利人就可以追究侵权人的相关责 任,根据前面所提到的保护主义法定停止条件说的规定,胎儿的损害赔 偿请求权在胎儿出生为活体后方可行使。 (二)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方面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民法 上采取对此绝对主义的观点极为不利胎儿利益的保护。 针对这种现 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胎儿利益加以民法保护: 第一,在民法总则中规定, 当 胎 儿 出 生 为 活 体 时, 其 自 受 孕 时 即 具 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享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若 胎 儿 出 生 为 死 体 时, 则 视 其 利益自始不存在。 第二,在人格权保护方面, 赋 予 胎 儿 人 格 权, 包 括 生 命 权 及 健 康 权 等。 胎儿的健康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则胎 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其出生为死体,则 视为对其母亲人格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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