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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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依法进行管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高人口素质,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民计划生育意识。

第八条学校、医院、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避孕节育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避孕节育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

第十三条鼓励公民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预防非意愿妊娠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为残疾的;(二)再婚夫妻双方均只有一个子女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生育调节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二)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再婚后怎么开生育证明

再婚后怎么开生育证明

再婚后怎么开⽣育证明随着社会离婚率的上升,⼀些离婚过后的问题也随之浮现在⼤家的眼前需要⼤家去⾯对,这也是不少朋友不太熟悉的问题,⽐如再婚后要怎么开⽣育证明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些资料。

那么下⾯就让店铺⼩编带您了解⼀下吧!⼀、再婚后怎么开⽣育证明1、⼀胎准⽣证办理流程①⾸先⼥⽅应到⾃⼰的⼯作单位去领取《⽣育服务证》。

如果⼥⽅并未⼯作,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领取《⽣育服务证》。

②按照⾃⾝的实际状况如实填写表上的相关信息,并由夫妻双⽅的⼯作单位签署相应的意见并盖章。

如若夫妻中的⼀⼈或两⼈⽆⼯作,那么⽆⼯作的⼀⽅应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③⼥⽅将盖好章的《⽣育服务证》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两个机构进⾏核查和审验,确定⽆误之后对《⽣育服务证》进⾏统⼀的标号、登记、加盖公章,交于当事⼈保存。

这样准⽣证就办理好了。

2、⼆胎准⽣证办理流程⼆胎准⽣证的办理与⼀胎的流程完全⼀致,只是在最后交于当事⼈⼆胎准⽣证的证件时,要收回⼀胎准⽣证的证件。

⼆、准⽣证是什么计划⽣育服务证是集准⽣证、查环等功能为⼀体的证件。

已婚妇⼥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作等都需⽤到这个《计划⽣育服务证》。

⼥⽅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均未⽣育或收养过⼦⼥,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内办理计划⽣育服务证,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组织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育服务证、准⽣证分开的现象。

多数地⽅已废除准⽣证。

相信⼤家看到这⾥,应该都知道了办理准⽣证与离婚与否是没有关系的。

具体的流程⼤家可以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如果您有更多的有关于离婚后开⽣育证明的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向店铺的律师们进⾏咨询。

我们⼀定会⽤⼼为您解答的。

再生育审批所需的证明材料

再生育审批所需的证明材料
2、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 怀孕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私自流引产的,视为选择性终止妊 娠,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处理。
3、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生育证,导致无证生育的,将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理。
咨询电话: 当事人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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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
姓名 男方 女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 婚姻 结婚 族 状况 时间
孩次 性别 出生年月
政策 属性
户籍地或单位 生育备注
生育 情况
居住地 联系电话 家庭近照
申请 理由 和承 诺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项规定,我们夫妻已符合再生育条件,特提 出生育申请。我夫妻承诺:以上情况及所提供的材料均属实,如不实,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黑体部分由当事人手写)
申不字[ ] 号
、 夫妻: 经审查,你们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 再生育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的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 市卫生计生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县(市、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
男方签名手印
女方签名手印
承办人签字:
管理地村民委 主要负责人: 员会、居民委员 会、单位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承办人签字: 计生办主任签字:
申请日期:



单 位:
(公章)
年月日
单 位: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人 民政府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审

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条件《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条件《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件1: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条件《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4)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5)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x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x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x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x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2x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及户籍在本市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人口计划草案,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四)管理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发放《再生育证》;(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六)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七)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八)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统计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报表。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村或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胎政策最新消息2020 全面放开

三胎政策最新消息2020 全面放开

三胎政策最新消息2020 全面放开一、三胎新政策20201、在2020年的生育政策中,并没有全面放开三胎,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是可以生三胎的。

比如说,夫妻双方生育了两个子女,但其中一个经过鉴定为病残儿。

2、还有,如果夫妻双方曾存在不孕不育现象,依法收养了两个子女,之后又怀孕了的话,可以生育三胎。

如果是再婚,夫妻一方已经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或者仅有一个子女,再婚后也没有共同生育的子女,则可以有三胎。

3、而再婚夫妻双方,各都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则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除了这些常见条件外,还有一些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允许三胎生育。

二、2021全面放开3胎1、从目前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来看,民法典中已经通过了关于取消计划生育的条例规定。

到了2021年,计划生育相关的规定就被废除了,这算是2021年生育政策方面最大的变化。

2、不过,计划生育取消并不代表全面放开3胎。

由于当前的人口形势变化,计划生育显然是不太适应现在的发展状态了,取消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3、但是,三胎政策虽有提案,要真正的开放,还是需要慎重决定的。

二胎开放的时间并不算太久,能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人口现状。

所以,就目前来看,短时间内是不会全面放开三胎的。

超生三胎罚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关于出生子女政策属性与孩次的口径说明

关于出生子女政策属性与孩次的口径说明
政策属性 序号 出生孩次 生育前双方均未育的: 1、双方初婚生育第一个子女 (一)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 3、未达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 4、再婚家庭生育第一个子女 一孩 (二) 生育第一个子女,但父亲不明确的。 (三) 已生育一个子女后,因子女死亡无子女 的,再生育的第一个子女。 政策内
1、不符合左栏四种情形再生育的子 女; 2、符合左栏四种情形但生育时仍未补 办审批手续,再生育的子女。
女; 2、符合左栏四种情形但生育时仍未补 办审批手续,再生育的子女。
1、不符合左栏三种情形再生育的子 女; 2、符合左栏三种情形但生育时仍未补 办审批手续,再生育的子女。
母所有现存孩子(包含抱养、过继及前夫前妻留下
如,生育前双方均未育的,双方初婚生育第一胎子 统计为政策内一孩、二孩(三孩以上)各一人,其
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无子 (八) 女的,生育一个子女后经审批同意再生育 的子女。 (九) (十)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 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 (十一) 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 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生育 的第一个子女。
三孩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 (十二) 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 (十三)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 育两个子女的,再生育的第一个子女。
三孩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 (十四) 一方生育一个子女的,再生育的第一个子 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 (十五) 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再生育的第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 四孩及以上 (十六) 一方生育两个子女的,再生育的第一胎子 女。
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 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 (十七)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 以再生育的,再生育的第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本省户籍,按政策规定不能 再生育的,在境外生育并带回内地入户 (十八) 的,按政策外出生统计,其孩次按现家庭 现存子女累计统计。 本省户籍人员与港澳台或外国人登记结 婚,按政策规定不能再生育但生育后在内 (十九) 地入户的,按政策外出生统计,其孩次按 现家庭现存子女累计统计。 男方为本省户籍,女方为非法入境留居的 特殊情形 境外人员,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生育 (二十) 子女的,女方视为我省户籍人口,由男方 户籍地视为合法婚姻并统计。 涉外夫妻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入户的,暂 (二十一) 不作统计。 收养的子女不影响夫妻双方自身的生育权 (二十二) 利,均作政策内统计,孩次按夫妻全部现 存子女年龄大小依次排列。 (二十三) 代孕生育的子女作政策外统计。 1、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孩子(包含抱养、过继及前夫前妻留下 的孩子)中的排列顺序。 备注: 2、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孩次:例如,生育前双方均未育的,双方初婚生育第一胎子 女为双胞胎(多胞胎)的,依次统计为政策内一孩、二孩(三孩以,又与他人生育的第一 个子女。

再生子女条件、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再生子女条件、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再生子女条件、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7、夫妻双方的户籍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女方户籍在本街,符合以上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双方结婚证、一孩出生证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所在单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即填写一式三份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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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育情况说明范文

再婚生育情况说明范文

再生育材料证明申请再生育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基本材料夫妻双方共同的书面申请;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籍簿或者户籍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

2、独生子女申请生育二孩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3、第一个子女医学鉴定为病残儿申请生育二孩4、夫妻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妊娠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现已怀孕的证明。

5、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因公伤残人员申请生育二孩残疾者所在部队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县级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公伤残人员提交设区的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

6、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申请生育二孩离异后再婚者应提交与原配偶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初婚者应提交所在单位和现居住地社区(村)经调查后出具的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的证明;丧偶后再婚者应提交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7、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只生育一女孩申请生育二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的证明。

8、双方均系农村居民一方系少数民族申请生育二孩需提供基本材料1-5;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一方系少数民族的证明。

9、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申请生育二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及女方父母均为农村居民、且男方落户女方家庭(姐妹中只适用于一人)并赡养女方老人的证明。

女方离婚婚育证明样本;articleid=16714全国通用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是个本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一、填写要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再生育条件

再生育条件

再生育条件一、生育条件:(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4.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6.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二)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3.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所需材料: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二)户口本;(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四)按规定填写的《二孩及二孩以上生育审批表》;(五)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河北省)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山西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离异再婚后的生育政策

离异再婚后的生育政策

离异再婚后的生育政策在当今社会,离婚的现象非常常见。

在离婚之后又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再婚。

再婚,最受人关注的就是再婚之后的生育问题。

那么离异后再婚,相对应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离异再婚后的生育政策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异再婚后的生育政策有关离异后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的问题,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

举例: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二)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离婚再婚生育条件之受理条件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离异再婚生育之审批程序:(1)本人申请。

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办)初审。

由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女方单位根据申请条件,派人调查核实,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张榜公布5天,填写《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审查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审批。

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在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是一项重要的事务,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生育计划和相关权益。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一、生育登记1、适用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辽宁省户籍,以及在辽宁省居住的非辽宁省户籍夫妻。

2、登记时间夫妻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均可进行生育登记。

3、登记方式(1)线上登记: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辽事通 APP 等渠道进行登记。

(2)线下登记:前往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进行登记。

4、登记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

(2)结婚证。

二、再生育审批1、适用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1)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2、审批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3、审批流程(1)提出申请:夫妻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再生育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儿的医学鉴定证明等。

三、生育手续办理的特殊情况1、夫妻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生育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对于流动人口,在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时,按照现居住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胎生育条件、办理流程、补助政策

三胎生育条件、办理流程、补助政策

三胎生育条件、办理流程、补助政策三胎政策规定,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当地卫生和计生服务部门认可的其它情况,也可以生育3胎:1、夫妻因不孕不育无法生育,依法收养2个孩子后,身体恢复后,可再生育1个孩子;2、夫妻生育2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3、再婚夫妻各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5、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2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6、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他情形。

合法的三胎准生证办理流程: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

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三胎有什么补助政策2021年?有关三胎补助政策目前相关部门并未发布,只是在优化生育政策文件,指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其中配套支持措施如下:1、实施奖励优惠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2023年最新的产假国家规定2023 产假国家规定2023北京

2023年最新的产假国家规定2023 产假国家规定2023北京

2023年最新的产假国家规定2023 产假国家规定2023北京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为与新法规定相适应,多地加快修订本地区计生条例。

目前,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等6省份新条例已出炉,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产假及陪产假则做了相应延长,其中,广西的陪产假已增至25天之多。

此外,北京、山东、吉林、山西等地也酝酿出了各自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未来,各地婚假、产假如何休陪产假、护理假增加多少何种情况下可安排再生育(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就上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诸多问题,记者进行了梳理。

2023各省产假规定汇总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湖南: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计划生育条例2022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计划生育条例2022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计划生育条例2022市卫计委首度针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细则作出官方解读。

该修订案已从本月24日起施行。

今后,本市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可网上办理。

同时,四类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

此外,今年起只生一孩的一次性奖励将取消,去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将继续享受每月5元独生子女奖励。

下文是相关内容,欢迎查阅!一、申请再生育的具体程序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1、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2、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经乡镇(街道)核实。

4、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二《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昨日,市卫计委表示,《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政策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

目前,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这一次主要变化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的方式,更加方便;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三再婚夫妻可生“三孩”但复婚夫妻不算根据市卫计委的解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需要注意的是,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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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种:
1、再婚夫妻中,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可要求再生育的条件有: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全面二孩在2016年元旦实施后,地方开始陆续出台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中央与地方的政策一致。

二孩放开后,很多政策都有所改变,那么再婚夫妻生育二孩政策是怎样的呢?
二孩再婚夫妻生育最新政策
2016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个政策是适用于再婚双方,二婚都换了人以后可以再生育,若是先离婚后复婚生育的,视同初婚,适用初婚的政策。

未来生育两个以内孩子无需审批
我国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

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

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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