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全省村庄历史建筑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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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全省村庄历史
建筑实地普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闽建办村[2017]2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2.06
【实施日期】2017.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全省村庄历史建筑实地普查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村[2017]23号)
福州市名城委、厦门市规划委、莆田市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2014年以来全省已完成城市、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历史建筑普查,以及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等地村庄历史建筑普查。

根据工作安排,2018年要完成福州、厦门、莆田等地村庄历史建筑普查,实现全省历史建筑普查全覆盖。

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省厅委托福州市规划院对福州市,厦门理工学院对厦门市、莆田市村庄中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普查范围包括市域范围内所有行政村和自然村。

二、普查标准。

普查要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历史建
筑、特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通知》(闽建规〔2014〕1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历史建筑、特色建筑、历史风貌区实地普查的通知》(闽建规函〔2014〕95号)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认真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是做好历史建筑认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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