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教师任职资格初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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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高新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修订试行)

一、教龄、学历和任职年限(满分27分)

(一)每任教一年计0.4分。此项最高不超过12分。参加2006年工资套改的,以当时确定的教龄算起;2006年以后进入的,以在册时间为准。

(二)达到规定学历,取得该学历年限超过规定申报年限的,每超一年加1分。此项最高不超过8分。有多个学历的,以个人申报的合格学历为准。

(三)超过规定任职年限的,每超一年计1分。此项最高不超过7分。

二、主要荣誉(满分29分)

(一)任现职以来,荣获国家、省、市、区“模范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等综合性荣誉的,一次分别计7、6、5、3分。此项最高不超过13分。

(二)任现职以来,单项工作(如后勤管理、班级管理、中考管理、学籍管理、信息宣传、演讲演说等)荣获国家、省、市、区荣誉称号的,一次分别计5、4、3、2分。继续教育中获得优秀学员的,省级及以上一次计2分,区、市级一次计1分。单项荣誉分等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与规定级别的分值相同;二等奖及以下的减半。此项最高不超过10分。

(三)近五年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计1.5分。此项最高不超过6分。

表彰须为国家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其它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发的减半计分;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单位的表彰减半计分(参加区级评审的不包括校级表彰)。表彰部门以高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教研室等为基准上溯。同一年度同一类别表彰不重复计分,只取最高级别计分。

三、主要学术成果(满分44分)

(一)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市、区学科带头人的一次分别计7、6、5分,被评为省、市、区骨干教师的一次分别计4、3、2分。此项最高不超过7分。49岁及以下教师以最近一批为准;50岁及以上教师可以最近一批,也可以最近一批的上一批为准,但均只计其中最高等次的一项。

(二)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市、区优质课一、二、三等奖的一次分别计7、6、5、4;6、5、4、3;5、4、3、2分。参加以上各级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的,按国家、省、市、区级各计5、4、3、2分。优质课包括课堂教学和现场说课赛讲。此项最高不超过13分。各级教学基本功比武获一、二、三等奖的计分各等同于各级优质课一、二、三等奖计分。

(三)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市、区教育教学论文、教学设计、教学案例一、二、三等奖的一次分别计5、4、3、2;4、3、2、1;3、2、1、0.5分。此项最高不超过7分。

(四)任现职以来,承担课题研究并获得结题证书、取得一定成果的,按省、市、区级,课题负责人一次计3、2、1分;课题组其他成员一次计2、1、0.5分。此项最高不超过5分。

(五)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的一次分别计4、3、2分。此类刊物必须为公开发行的,进入国家期刊目录的刊物。论文集,或增刊、未公开发行的刊物、未取得国家统一刊号的刊物、内部发行的刊物、非法刊物等不予认可。申报人须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任教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此项最高不超过9分。

(六)任现职以来,辅导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省、市学科竞赛辅导教师奖的一次分别计3、2、1分。辅导学生发表文章的,按国家、省、市一次分别计3、2、1分。发表的媒体与本条(五)规定相同。此项最高不超过3分。

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论文,以及因层层评选推荐的优质课、基本功比武,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任现职期间从区外调入、企业划转入、区域托管入的申报人,在提供各类证书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文件的原件。凡不能提供相应文件的证书一律不予认定。

四、综合加分因素

(一)任现职以来,因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资、人事关系固定在一个学校而在区内两所及以上学校间走教的,每学年加2分。

(二)任现职以来,当前任教于黄庄小学、马棚小学、刘集小学、

卢坡小学、马营小学、刘集中学六所农村偏远学校,且在其中之一或之间连续任教六年以上的加6分,三年以上但不足六年的加3分。

(三)任现职以来,在不同学校间交流且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在偏远学校交流的,每年加1.5分;在非偏远学校交流的,每年加1分。交流期满未按规定返回原任教学校的,不计分。

(四)2013年秋季到马营小学任教,以及2014年秋季到刘集中学任教,工作达到两年及以上的,在参加区职称评审时加5分。享受该待遇的教师,在取得高一级职称后改为加3分(若属于参评中级的,仍加5分),在取得更高一级职称后取消职称评审加分待遇。相关教师在调离马营小学、刘集中学后此项不再计分。

(五)校级评审中,在中学(含中学小学部)担任班主任的,每担任一年加0.5分,但寄宿制中学的小学部班主任应减半计分。参加区级中、高级职务评审的教师,达到担任班主任的规定年限,近五年,在我区中小学担任班主任的,非寄宿制学校每超一年加1分,寄宿制学校每超一年加1.5分;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每少一年减1分。寄宿制学校仅指当前为寄宿制的学校,即米芾中学、二十七中学初中部。

五、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均不具备当年度参评资格:

(一)学历、任职资格及年限不合格的,或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教师资格证、继续教育等相关证件不合格的;

(二)没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

(三)任现职以来,违反相关规定,被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未

满三年的;

(四)近三年中,师德考核或年度考核结果有一次及以上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近四年中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五)近三年中,提供虚假证件、证书参加任职资格评审的;

(六)不服从区社会事务办、学校工作安排或工作散漫懈怠的;

(七)近三年中,被校级以上部门认定为师德不合格的;

(八)近三年,其中一年及其以上的教学工作量低于规定教学工作量或学校平均教学工作量的,或者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不满足规定教学工作量的;

(九)2018年起,以六年为一周期,期内未参加过教师交流的;

(十)其它有关规定不能满足的。

六、除特别指明外,其它有关年限的计算均截止于参评年度的12月31日。

七、本细则由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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