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强制履行之比较研究:对比英国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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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一:通过比较《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与国内立法,如《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找一切入点,写一篇论文。
或,试论CISG与《合同法》之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纳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并对其进行了发展。
我国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
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进一步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概念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①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分类根据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理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①Treitel G H. The law of contract [M].London: Sweet Maxwell,1999。
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①(三)作用与影响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保护了合同当事人合理的履约期待权,在一方的履约期待落空或发生期待危险时给予救济。
《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责任的几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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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键 词】 同 法 ; 售公 约 ; 害 赔偿 ; 诺 ; 同履 行 关 合 销 损 承 合 [ 图分 类 号】 F 1 文 献 标识 码 ] [ 章 编 号】10 — 0 5 2 1 ) l0 8 - 2 中 D 4 8[ A 文 0 8 9 5 (0 1O -0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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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与联 合同 》 《 合国国 货物买卖 公约》 责 几点比 际 合同 违约 任的 较
徐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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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文 试 将 我 国 的《 同法 》 《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公 约 》 有 关 违 约 责 任 部 分 的 规 定 作 适 当的 比 较 摘 本 合 与 联 中 研 究 , 入 理 解 和 掌 握 其 异 同 , 搞 好 我 国进 出 口 贸 易 , 少和 避 免 纠 纷 , 理 索 赔 和 诉 讼 案件 , 深 对 减 处 更加 J 地 与 国 际 顺利 市 场接 轨 具 有 极 其 重要 的现 实 意 义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英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英国篇一:《国际商法》复习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c)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c.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2.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是(c)A.合同成立时b.合同生效时c.卖方交付货物时D.买方支付价金时3.根据英国法,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
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是(D)。
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4.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发价撤回的时间仅限于(A)A.发价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b.受发价人尚未作出接受之前c.发价人尚未收到接受之前D.合同成立之前5.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而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所不能采取的救济方法是(D)A.退货b.减价c.损害赔偿D.撤销整个合同6.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已有效成立而又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确定货物价金的依据是(b)。
A.交货时卖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b.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c.交货时合同履行地的合理价格D.交货时买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7.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凭交付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的付款地点应是(D)。
A.货物所在地b.卖方的营业地c.买方的营业地D.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8.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b)。
A.可以免除其部分责任b.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c.不可减轻其全部或部分责任D.不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9.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c)A.合伙企业b.独资企业c.企业法人D.非法人企业10.下列票据法律关系中,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的是(A)A.本票b.本票和汇票c.支票D.汇票和支票11.根据我国审判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是(b)A.一审终审制b.两审终审制c.三审终审制D.四审终审制12.依一般法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承担(b)A.有限责任b.无限责任c.连带责任D.无限连带责任13.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A)A.不知情的第三人b.知情第三人c.恶意第三人D.知情第三人的代理人14.原则上讲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法定股东人数有b。
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
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
2)格式合同。
3)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及标的较大的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不接受CISG公约中的第十一条也是基于保护标的额重大的国经贸易买卖安全,方便在解决相关纠纷时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以期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2 合同的效力CISG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合同的效力,它将合同的效力融入部分条款中,总结各部分条款可知,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与CISG公约大相庭径,这些规定同样普遍适用于各个国家的买卖合同,已经成为国际销售贸易中的普遍惯例。
2.1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是并未生效,需要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主要包括四类: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自己代理和中间代理签订的合同。
这四类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成立需要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2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干问题研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摘要: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大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能适用公约。
本文结合有关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对《公约》中涉及的合同形式、货物特定化、根本违约等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货物特定化根本违约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出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货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它具有国际因素。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买卖双方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彼此缺乏了解,双方所处的法律环境也大不相同。
在实际的交易中,很多当事人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鉴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的公司、企业在同营业地设在其他缔约国的企业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将有可能适用公约的规定,对公约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合同形式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经常发生争议。
其中的一个重要焦点就是合同的订立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作为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合同的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在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法律中,其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并不一致。
在合同形式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变化过程。
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人们越来越追求交易的便捷。
这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形式上的反映。
《公约》对合同的形式没有特殊的要求。
《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这一规定与当时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相矛盾。
我国对此作出保留,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999年我国通过了新合同法,将原三大合同法统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适用问题刍议
用 , 可 部 分 排 除 CS 也 IG公 约 的 使 用 或 者 以 合 同 条 款 改 变 CS IG公 作 为 在 国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制 度 中具 有 里 程 碑 意 义 的 国 际 公 约 ,联 合 国 国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简 称 CS 《 ( IG公 约 ) 应 经 济 全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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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 合 同法》 用 问题刍议 与《 适
吴 华升 ( 南政 法 大 学 西
【 摘 要 】 国《 同 法 》 对 《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借 鉴 与 我 合 是 联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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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CS 公约保持着一致性 。 I G
( ) IG 公 约 适 用 的 非 强 制 性 与 《 同 法 》 关 系 二 CS 合 的
《 同 法 》 起 到 弥补 法 律 规 制 空 缺 的 作 用 , 在 相 关 的案 件 中予 合 将 能
以适 用 。
(97 ) 18 年 。随 着 经 济 发 展 及 C S 公 约 的 生 效 , 三 部 合 同 法 已 不 I G 这 符 合 国 内外 市 场 贸 易 的客 观 需 求 , 致 制 定 统 一 的 合 同 法 势 在 必 导
【 键 词 】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公 约 ; 同 法 ; 接 ; 突 与 解 决 关 联 合 衔 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制度的比较研究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国家之间与各大商事主体之间交易愈加繁琐,涉及跨国或跨区,其中,交易中风险转移问题显得尤为关键,风险转移问题不仅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核心要素,还牵扯到双方交易主体之间的最切身的利益,同时我国是1980《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我国合同法立法参考了公约且公约具有非常必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试图就公约与合同法关于风险三种常见模式在哪个时间段开始发生转移来展开讨论进行对比,结合当前理论与司法实践并对健全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不足之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约合同法比较风险转移ABSTRACTUnder the promotion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countries and major commercial subject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involving transnational or trans regional. Among them, the issue of risk transfer in transaction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e issue of risk transfer is not only the central issue of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he contract law of China, But also involves the vital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t the same time, China is 1980 As one of the found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hina's contract law legislation references the Convention and has a very necessary reference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compare the convention with the contract law regarding the time period at which the three common modes of risk begin to shift,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the risk transfer system of the sale contract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CISG Contract law risk transfer system目录一、引言 (2)二、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 (2)(一)风险转移的概述 (2)三、关于CISG与《合同法》风险转移制度之间的比较 (3)(一)CISG与《合同法》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的规定 (4)(二)CISG与《合同法》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 (6)(三)CISG与《合同法》交付标的物时风险转移的规定 (7)四、完善中国《合同法》风险转移的建议 (7)(一)完善风险转移范围的建议 (8)(二)完善违约下风险转移的建议 (9)五、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制度的比较研究一、引言在指定商品销售交易过程中,风险是不可归责于交易主体任意一方的原因造成交易商品灭失或毁损,学术界关于货物销售的风险负担存在些争议,尚未确定法律意义上风险的概念。
合同法论文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
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学校:湖北大学姓名:孙静翊专业:法学年级:2011级摘要:买卖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是商品交易最普遍的形式。
买卖合同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重点内容,是规范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宝。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订于上世纪80年代,旨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减少贸易摩擦,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贸易额不断上升,比较买卖合同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交易合同公约》的异同,辨别两者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上的相同与区别,将有益于交易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更高效地完成交易,节约资本,减少纠纷。
关键词: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转移以及违约责任1 合同的订立1.1适用范围1.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①主体的适用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
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以及上级机构与其在其他国家的下属机构之间的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②合同标的的适用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
CIF合同下卖方书面文件违约补救措施探讨——英国海商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比研究
沿 用 同一 理 由 , 买方 不能拒绝 书面文件 。 按照英 国法律 , 首先 , 如 果 卖 方 提 交 的 书 面 文 件 打 印 错 收 货 物 ,
误, 或 书面文件 的细节与合 同不符 , 或 书面文 件不 正确 , C I F
要 求 赔 偿 是 卖 方 违 反 其 义 务 时 买 方 享 有 的其 他 权 利 。
o诉 No s a w a a n d C o . 案, 以及 G a r n a c G r a i n I n c诉 Hmf 轻微 , 可被视 为违反保 证 , 即 买 方 可 不 被 拒 绝 这 两 项 单 独 C
的权 利被称为买 方 的违 约 救济 的二重 性 , 意 为 放 弃 一 项 权 F a u r e a n d F a i r e l o u g h I t d . 案 。在 C o诉 No s a w a a n d C o . 案
找到《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公 约 》 与 英 国法 律 的 不 同 之 使 拒收货物权 , 该合 理时限应 依具 体情 况而 定 , 实 际 的情况 处 。下 面将 以有 关 C I F合 同 的书 面文 件 义 务 , 这是因为 C I F 十 分 复 杂 。正 如 特 雷 特 尔 教 授 ( P r o f e s s o r Tr e i t e 1 ) 在 本 杰 明 合 同是 主 要 的 合 同 类 型 , 涵 盖 所 有 各 种 书 面 文 件 义 务 。在 指 出 , 仅 仅 由于 确 定 书 面 文 件 是 否 有 缺 陷 的 标 准 , 或 确 定 书 C I F合 同 范 围 内 , 实 际的实 体交 付仅 仅是第 二 步 , 而 按 照 书 面 文 件 中 包 含 的 缺 陷 数 量 的 标 准 是 否 远 远 高 于 合 同 的 规 面 文 件 履 行 合 同 则 是 主 要 的 步 骤 。按 照英 国 法 律 , 根据 C I F 定, 这份证书就不是一个 好 的证 书 。因此 , 买 方 不 能 因 为 书
再议CIF合同中单证的重要性——基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英国法律的比较
收稿日期:2022-10-06作者简介:肖泽华(2000-),男,湖南娄底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知识产权法。
再议C I F 合同中单证的重要性———基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英国法律的比较肖泽华(英国卡迪夫大学法学院,英国威尔士CF240A N )摘要:全球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因疫情防控导致边境关闭和供应链中断,世界贸易中很多企业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2020年5月,英国政府发布了关于“受C O V I D -19紧急情况影响的合同履行和执行中的负责任合同行为”的指南,以应对此类合同纠纷。
C I F 是广泛而又频繁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全球疫情背景下,再次强调C I F 合同中单证的重要性,并深入分析C I F 合同下买方拒收货物的权利和拒绝单证的权利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指导出口企业用好C I F 合同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C I F 合同;单证;货物;权利中图分类号:F74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3)04-0055-0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基础。
买卖双方都是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主要当事方。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互为内容,卖方义务使买方保护自己的权利。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具有节省时间、精力和成本的效果,并经国际商会不断定期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成为了国际贸易的基础性国际通行规则。
其中,CI F (岸价格合同)是一种赋予国际货物销售所涉及的买卖双方多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是比任何其他用于海运商业目的合同更广泛、更频繁使用的合同。
CI F 首字母表示价格包括成本、保险和运费。
在国际贸易术语CI F 交易中,卖方保证所装运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所提交的单证齐全、正确,买方就必须付款。
在CI F 合同中,单证被视为货物的象征,同时对卖方的义务也有明确界定。
但买方是购买代表货物的单证还是购买货物本身的问题从未得到解决,买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审查卖方提交单证的标准在法律上是模糊的,其中,过分强调卖方单证义务,而不是买方实际交货权。
合同强制履行之比较研究:对比英国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 国际贸易 中,强制履行被视为一项重要 的补救措施 。在 国 规定卖方拥有寻求强制履行 的明确权利 。因此 ,与英 国法律进行 际贸易 中, 未违约的买方可能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寻找替代卖方 , 比较显示的差异仅反映在买方拥有要求强制履行 的权利 。 虽然买 方可能从第一个卖 方取得赔偿 ,但他会失去合 同,从而无 首先 ,《 销售公约 》的规定试图避免货物销售法 的不确定性。
C h i n a b u s i n e s s u p d a t e 经 济 黼 鞘黼 嬲黼 与 法
合同强制履行之比较研究 :
对比英国法与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李学辉 梁文琼
中国政法大学
【 摘 要】 合 同之强制履行 ,在 国际贸易中带来促进 贸易顺利进行 的稳定感 ,是一项合 同救济措施 。民法系国家比普通法 系国家更倾
向于选择强制履行 。通过对比英 关法 系 有代表性的英 国法, 主要是英国货物销售法, 与《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不同 规定和倾向 , 旨在 实践中选择 法律、适用法律有更明确的选择性 。 【 关键词 】 货物销售法 ; 《 销售公约 》 ; 强制履行 ; 违约救 济 .
即使在强制履行方面没有很大差别 , 特别是英国法律 和 《 销售公约 》 中, 法院拥有独 自裁量权来确定是否允许强制履行 , 而《 销售公约 》
在 此方 面的规定差别也不 大,但在实践 中,仍有 一些模糊 之处 值 把选择权授予买方 ,意在显示诉诸法 院的必要性 。
得对其进行讨论 。
一
尽管有文字上的差异 ,秘书处评语认为 ,不 同风格的立法不
、
英国法 中的强制履行
影响达到同样 效果 的可能性 。一般来说 ,主要 的不 同点存在于诉
《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之比较
二、 关于发价( 要约)
1. 发价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 发价是合同订立的一个重要程序, 也 在国际贸易中又称为要约、 发盘 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公约》 《合同法 》 。《公约 》 等 与 都以第 14 条对发价作了定义 第 14 :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条规定 如果十 ” 即构成发价。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据此, 发价的构成要件有三: 1. 1 订立合同的建议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 。 首先, 。《合同法 》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发价是订立合同的建议 第 14 条规定 ” 《公约 》 《合同法 》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 和 只是表述上的区别, 根 本上是一致的。其次, 建议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 因此, 非向特定人提供的订立合同的信息 、 散发的价目表、 刊登的商业广告不 《公约》 只能视为一种发价邀请。但 第 14 条同时也作了例外 构成发价, 性的规定, 就是如果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为要约, 此建议也可被视 。《合同法》 《合同法 》 为一项发价 在此问题上并未有太大差异, 因为 第 15 条规定 “寄送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 , 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在实际判断 《合同法》 《公约》 上 与 还是基本一致的, 即向特定人发出虽然在通常情 况下但却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要约的构成要件 。 1. 2 此种建议的内容十分确定 。《公约 》 : “如果写明 第 14 条规定 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 即为十分确定。 意思是发价写明的条件须是完整明确的, 发价人一旦 接受, 双方就能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上达成一致, 对于其他应当规定而没 。《公约》 有明确的事项可留日后加以确定 的规定明显减少了国际市场 《合同法 》 的不确定因素对国际经济交往产生的不利影响 。我国 也要求 “内容具体确定” , 《公约 》 要约应 但未像 那样界定何为具体确定, 也就
《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制度之比较
作者: 劳琳琳
作者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版物刊名: 湖北社会科学
页码: 62-65页
主题词: 《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情事变更;不当影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为我国的经济实践提供了一整套统一的规则.它一方面吸收、借鉴了国际公约和两大法系合同法上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又结合我国实际对某些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我们对外交往的步伐.。
英国合同法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异同
英国合同法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异同好吧,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英国合同法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之间的那些异同。
听起来好像有点儿严肃,是不是?其实也不必这么紧张,咱们放轻松点儿,一起走进这个话题,看看两者到底有什么相似,又有哪些差别。
你看,合同法这玩意儿,咱们在生活中多多少少都会遇到,无论是签个房租合同,还是做个生意,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东西。
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嘛,它主要是针对跨国贸易的合同,属于国际性法律规范。
所以,它们的联系就有点像是家里的厨房和外面的餐厅,虽然都在做饭,但操作的规则和方式有时候差别可不小。
英国合同法嘛,咱们知道的,它的传统源远流长,几百年的历史基本上就是英国法治的根基了。
英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很简单,大家可以理解为“约定俗成”,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合同签了就是合同,大家都得守约,不能随便赖账,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况。
比方说,某一方出现了欺诈、胁迫,或者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那这合同才有可能作废。
而且英国合同法还特别讲究公平,合同的条款不能对一方太不公平,否则就可能被法院认为是“无效”的。
所以,你看,英国合同法给人的感觉就是一种非常注重自由和公平的法律系统,契约精神可是牢牢扎根在这片土地上的。
再看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嘿,这个东西听起来有点高大上对吧?实际上,它就像一个大杂烩,集合了各国对跨国贸易的共同理解和需求。
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减少交易中的摩擦和冲突,制定了一些统一的规则。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从中国买了台电视,要运到美国。
好啦,你们俩之间签的合同,如果适用CISG,那这份合同就不需要按各国不同的合同法来纠结了。
它规定了交易各方在买卖中的权利义务,比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
这一点就和英国合同法有点不一样,因为CISG是国际性的,必须解决的是跨国交易中常常出现的各种矛盾。
不过,两者之间的异同,不能只看上面这一点。
咱们再深入聊聊,看到底有啥大差别。
货物销售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以《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英国货物买卖合同法》为视角
货物销售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以《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英国货物买卖合同法》为视角
李艳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24)001
【摘要】<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国际贸易法之一,迄今已有70个成员国.中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英国尚未加入该<公约>,本文对中英贸易纠纷可能适用的两个货物买卖法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探讨其相似之处和不同点,为中英合同双方准据法的选择提供参考依据.
【总页数】6页(P56-61)
【作者】李艳
【作者单位】英国南安普敦大学,南安普敦,S0171BJ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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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对于实际履行制度适用限制的比较研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对于实际
履行制度适用限制的比较研究
张扬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1(000)016
【摘要】实际履行制度无论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 或公约)或是我国《合同法》中都是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制度。
但在权衡了两大法系对于该制度的态度且为了实现货销合同双方的实质公平,CISG在确立该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诸多适用限制,而我国《合同法》对于该制度也秉持谨慎适用的态度。
对于这两部法律在实际履行制度适用限制方面的对比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国内和国际货销合同事务。
【总页数】1页(P48-48)
【作者】张扬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7100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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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标准合同公约》的适用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引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至今已被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采纳。
本文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主题,探讨其适用范围以及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
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即当合同双方属于《公约》适用的国家或地区时,可以通过文本中所规定的规则来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并不适用于情况: 1.服务合同:《公约》仅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服务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2.非国际性合同:《公约》仅适用于涉及国际贸易的合同,即合同双方所属国家或地区不同。
如果合同双方属于同一国家或地区,那么《公约》并不适用,而是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法。
3.确定合同各方性质的问题:《公约》适用于已经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但不解决合同各方性质的问题。
比如,如果合同双方的身份是消费者和商业实体,那么需要根据各自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决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优势与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给国际贸易带来了许多优势和积极影响,具体包括方面:统一的法律规则《公约》为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合同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则,使各国和地区之间的交易更加简便和一致。
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保护当事人利益《公约》通过建立平衡的法律框架,保护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它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货物交付、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公约》的统一法律规则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它降低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简化了流程,促进了跨国合作和交流,推动了国际市场的繁荣。
争议解决机制《公约》设立了争议解决的机制,为合同双方提供了一种快速有效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责任的几点比较
《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责任的几
点比较
徐瑞
【期刊名称】《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13)1
【摘要】本文试将我国的<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责任部分的规定作适当的比较研究,深入理解和掌握其异同,时搞好我国进出口贸易,减少和避免纠纷,处理索赔和诉讼案件,更加顺利地与国际市场接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页数】2页(P83-84)
【作者】徐瑞
【作者单位】天津市种子管理站,天津300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8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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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强制履行之比较研究:对比英国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者:李学辉梁文琼来源:《中国经贸》2014年第12期【摘要】合同之强制履行,在国际贸易中带来促进贸易顺利进行的稳定感,是一项合同救济措施。
民法系国家比普通法系国家更倾向于选择强制履行。
通过对比英美法系有代表性的英国法,主要是英国货物销售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同规定和倾向,旨在实践中选择法律、适用法律有更明确的选择性。
【关键词】货物销售法;《销售公约》;强制履行;违约救济在国际贸易中,强制履行被视为一项重要的补救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未违约的买方可能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寻找替代卖方,虽然买方可能从第一个卖方取得赔偿,但他会失去合同,从而无法带来促进贸易的稳定感。
作为一项关于合同违约的补救措施,强制履行又称自助补救,强制履行比法院判决的救济更加慷慨,一般来说,民法国家比普通法国家更乐于选择强制履行。
例如,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差别不大。
即使在强制履行方面没有很大差别,特别是英国法律和《销售公约》在此方面的规定差别也不大,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模糊之处值得对其进行讨论。
一、英国法中的强制履行根据英国法律,即使在如Sale of Goods Act 第52 (1)条所规定的严格条件下,强制履行很少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出现。
该规定称,“在就交付特定或确定货物的合同项下违约采取的任何行动中,法院可在其认为合适时,经原告申请,通过其判决或法令指示合同应予强制履行,而不给被告在支付损害赔偿后保留货物的选择权。
”按照该条款,英国法律和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条文行文并不确定。
第52 (1)条规定,强制履行可与具体的货物置换。
第52 (1)条仅可适用于具体的货物销售,但是,这些货物的分类并不明确。
因此,法院将独自裁定。
如果未违约方就具体货物提出请求,其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尚不清楚。
按照英国案例法,例如Sky Petroleum [1974],双方订立长期石油销售合同。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这种情况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法院独自裁定要求强制履行,买方是否能够寻找另外的卖方,法院并未说明。
在本案中,怎样履行第52条?英国案例法并未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解决,而且当法院做出强制履行判决时,英国法律并未规定精确使用独自裁量权的范围。
在实践中曾有某些案例,可能会要求卖方继续向买方销售货物,而不是寻找其他另外的买方,之后再向第一买方要求赔偿。
特雷特尔教授指出,在国际商业销售中卖方寻求强制履行是可能的。
在该案中,卖方会根据英国法律继续寻求强制履行,但英国法院是否会作出该等裁定尚不清楚。
二、《销售公约》中的强制履行在《销售公约》中,第46条的规定是与第52 (1)条的规定相关联的。
不同点在于,根据英国法律,《销售公约》第46条明确规定卖方拥有寻求强制履行的明确权利。
因此,与英国法律进行比较显示的差异仅反映在买方拥有要求强制履行的权利。
首先,《销售公约》的规定试图避免货物销售法的不确定性。
其缺点是,买方可行使强制履行的补救措施是有限的。
按照英国法律,买方在要求强制履行之外还有权要求赔偿,但是,买方不享有《销售公约》规定的避免权、降价权。
此外,第52(1)条与第46条之间的另一个差异是,权利被授予不同的对象。
在第52(1)条中,法院拥有独自裁量权来确定是否允许强制履行,而《销售公约》把选择权授予买方,意在显示诉诸法院的必要性。
尽管有文字上的差异,秘书处评语认为,不同风格的立法不影响达到同样效果的可能性。
一般来说,主要的不同点存在于诉诸法院之前的阶段,买方可在诉诸法院之前根据《销售公约》要求卖方履行。
同样,终止和损害赔偿是英国法律规定的主要补救措施,因此,除非原告要求,英国法院不会采纳交付具体货物。
根据《销售公约》,当卖方违反其在第39条和第46条项下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强制履行。
普通法系的强制履行补救措施并非十分普通,其只在例外情况下存在,比如,就损失做出的经济赔偿十分有限。
在英国法律项下的货物销售法中,强制履行一般不被采行,因为买方可从其他卖方购买货物。
即使从其他卖方购买货物须耗时 9 个月,英国法院无意做出强制履行裁决,这一点可见于冶金工业公司诉布隆克斯工程公司案(case of Societe des Industries Metallurgiques SA v Bronx Engineering Co.)。
但是,《销售公约》关于此问题有限制规定。
卡尔教授指出,《销售公约》第28条“削减了强制履行的均一可用性”。
在普通法系中将其作为补救措施的一项例外情况。
其中规定,当一方获授权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并未受到约束做出强制履行判决。
除非法院根据国内法律,在处理类似销售合同时,且不受公约约束,可以做出强制履行判决。
布里吉教授称,“这一…从要求履行转向强制履行‟的变动明确说明,为了普通法系的利益而设计出这一妥协”。
在实践中,这一微妙的变动具有一项延展的含义,例如,在英国法律项下货物销售法中,只有在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向其转移后,卖方才可以就应付货物提起诉讼。
但是,在可引用《销售公约》时,卖方可在英国法院就应付货物索求提起诉讼,甚至可不考虑是否已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另一个案例,如果有一项带有CIF条款的销售合同,买方拒绝卖方提交的文件,结果就是,货物的产权并未转移至买方。
根据《销售公约》,如果第28条包含过多的直接强制履行,当英国法院引用《销售公约》的条款,在此情况下可能存在买方因不接受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为避免这些问题,当英国法院引用《销售公约》的条款时,为公平起见,需要将第28条规定的强制履行的含义定义为一项补救措施。
三、卖方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纠正措施根据《销售公约》和英国法律促使履行规定的差异,反映在将采取何种措施强制或禁止卖方纠正其有关不符合的违约,例如,迫使不乐意的卖方履行合同,允许乐意的卖方纠正其违约。
这是因为,如果立法倾向于促进履行,有关规定将允许卖方纠正其违约。
《销售公约》的条款规定了允许卖方纠正其违约的若干个方式,例如,减少合同成为失效和无效的可能性。
如果没有根本违约,《销售公约》一般要求卖方纠正其违约和促进履行。
另一方面,英国法律并未就卖方纠正作出明确规定,理由可能是因为英国法律更倾向于终止。
1.卖方根据英国法律作出的纠正根据英国法律,尤其是在货物的商业销售方面,英国法庭一般不会强制卖方履行,这是因为强制履行被视为一项自由裁量的补救措施,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补救,而且如果类似的货物可在市场上找到,英国法院宁愿终止合同,这一点将在强制履行的最后部分予以讨论。
关于此事项的首要判决可见于冶金工业公司诉布隆克斯工程公司案。
上诉庭认定,鉴于买方可在市场上找到类似的货物,法院不应强制不乐意的卖方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乐意,关于其权利英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应依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买方的态度而定。
2.《销售公约》规定的卖方的纠正《销售公约》第46条明确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或交付替代货物,并且要求修复。
卖方也有在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其有关货物的违约的明确权利,但条件是,根据第37条,这样做将不会导致“不合理的不方便”和“不合理的费用”。
甚至在合同期满后,如果买方没有回避合同,而且也不存在“不合理的不方便”,卖方被允许纠正其违约,这一规定载于第48条。
在《销售公约》中,规定纠正权最重要的目的就在于拯救合同,但也不放任使合同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和走向避免,尽管这一措施是一个好的出发点,但其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虽然英国法律没有关于纠正权利的明确规定,英国法律仍努力防止发生买方拒收货物和终止合同的情况。
某些系列案件表明,在卖方可能是正确的前提下,宁肯提交不符文件,也不愿承担不符的交付。
至于纠正权,法律委员会的态度是否定的。
法律委员会在咨询文件中指出,这一权利会使公平的杠杆向卖方倾斜,给买方带来损害。
在《销售公约》中,即使交付期已过,卖方仍有权做出纠正,第48(1)条规定,卖方可纠正“其履行义务过程中的任何失误。
”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类型的纠正可能毫无意义。
交付期过后,如果合同没有被买方避免,而且不存在根本违约,仍可做出纠正,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无需做出纠正。
此外,一般同意,在确定违约是否根本违约时,卖方的纠正可被视为一项参考。
换句话说,卖方的纠正不可被买方的避免权废除。
怎样定义卖方的纠正与避免之间的关系并非易事。
在可以适用纠正的情况下,关于一项违约是否根本违约的问题无法回答,除非首先回答这一问题:卖方是否将纠正该违约。
在某种程度上,由于纠正与根本违约之间的关系,卖方的纠正将影响合同的履行。
参考文献:[1]艾米·H·喀斯特里(Amy H. Kastely).…在国际销售中要求履行的权利:关于维也纳公约的国际解释‟.63 Wash. L. Rev 607,(1988), http:///cisg/biblio/kastely1.html [2011年3月8日接入][2] M·布里吉(M. Bridge).(n 5) 585[3]货物销售法.第52 (1)条[4]彼得·A·比利欧尼斯(Peter A. Piliounis).…在《销售公约》项下强制履行的补救措施、降低价格与附加时间(Nachfrist):这些是否是对英国销售法的有价值的修改或补充?‟.12 Pace 国际法律评论的比较出版物(2000), at [1-46][5]Sky Petroleum Ltd.诉VIP Petroleum Ltd.案 [1974] 1 WLR 576[6]关于伦敦酒业公司(航运人)有限公司 [1986].PCC 121, p.149[7]G?H特雷特尔(G. H.Treitel).…货物销售中的强制履行‟.[1966] J.B.L. 211,(1966), at [223-224][8]E?A法恩斯沃思(E. A. Farnsworth).…损害赔偿与具体救济‟.(1979) 27 Am. J. Comp. Law 247,(1979)[9]彼得·A·比利欧尼斯(Peter A. Piliounis).…在《销售公约》项下强制履行的补救措施、降低价格与附加时间(Nachfrist):这些是否是对英国销售法的有价值的修改或补充?‟.12 Pace 国际法律评论的比较出版物(2000),at [1-46][10]联合国秘书处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拟定的评语Doc. A/Conf. 97/5.联合国正式记录 Doc. A/Conf,97/19, at [14-66][11]英迪拉·卡尔(Indira Carr).(n27) 86[12]冶金工业公司诉布隆克斯工程公司案(case of Societe des Industries Metallurgiques SA v Bronx Engineering Co.)[1975] 1 Lloyd‟s Rep. 465[13]英迪拉·卡尔(Indira Carr).(n27) 87[14] M·布里吉(M. Bridge).(n 5) 586[15]销售公约.第20条[16] M·布里吉(M. Bridge).(n 5)587-588[17]冶金工业公司诉布隆克斯工程公司案(case of Societe des Industries Metallurgiques SA v Bronx Engineering Co.)[1975] 1 Lloyd‟s Rep. 465[18]销售公约.第37条[19]销售公约.第48条[20]M·布里吉(M. Bridge).(n 5) 576-577[21]销售公约.第40(1)条[22]约翰·霍诺德(John Honnold).关于国际贸易的统一法律:根据1980年联合国公约(Kluwer: Deventer, 1987),pp. 294-296作者简介:李学辉(1976—),男,山东临沂人,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总论、合同法;梁文琼(1984—),男,河南洛阳人,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