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字号侵权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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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企业名称侵权纠纷行政(工商)投诉

申请书

尊敬的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我公司“XXXXXXXXXXXXXXXXXX”,成立于2001年12月14日,经过近20年发展,在业内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我司自成立以来至今一直使用XX公司字号,期间从来间断。

近年来,随着XX公司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寿光市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潍坊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无视法律规定,未经我司许可擅自将“XX”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并使用,经营范围涉及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施工等,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市场主体的混淆和商品来源的误认、误购,已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商号权,而且因我司产品的特殊性,极易造成对广大消费者乃至被误导的防水工程的重大损害,对全国的广大客户带来不可预估的影响。

具体侵害事实及法律依捱如下:

一、事实及理由

1、“寿光市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潍坊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未经我司授权,擅自使用我司字号“XX”注册为企业名称。

2、“寿光市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潍坊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经营范围与我司相同或近似:

“寿光市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防水建筑材料;承揽: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

“潍坊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防水工程施工;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一般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销售防水材料

3、我公司注册时间为2001年12月14日,在全潍坊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上述2家侵权公司,成立日期均在我公司经营多年以后)已严重侵犯了我司商号权,并构成不争的竞争。

二、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侵权企业擅自将“XX”作为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我公司所在的行业为建筑建材行业,而目前侵权案件发生率高、涉案金额巨大、涉案受害人广泛、侦查取证难的态势,一旦公众混淆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将会形成很大的损失,社会危害性大。

据此,申请人恳请贵局:

1.从速查处,要求已使用“XX”注册名称的企业限期撤销、变更企业名称;

2.从严审核,非经我公司书面绶权,任何人不得使用“XX”申请注册新的企业名称。

请贵局予以协助为盼!

证据材料:附件1未经我司授权使用“XX”的注册公司名单

附件2 “XX”注册商标书

附件3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

2019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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