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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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 2011〕 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0〕 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 审查就开工建设, 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 “带病” 运行, 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 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 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必要时,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安监总安健[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今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目前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电站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海洋石油建设项目(注:该类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要指导市(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

但是,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到位引发事故的情况越来越突出。

为了扭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局面,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四、施工、监理和设计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矿山三同时制度

矿山三同时制度

矿山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
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

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产煤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推动全省致力于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确保瓦斯治理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8日至9日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及8月13日在曲靖召开的全省煤矿瓦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推动全省致力于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紧围绕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确定的今后三年瓦斯治理工作总体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管理,强化监管监察,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发生,结合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全面抓好煤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煤矿瓦斯治理;以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为目标,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围绕“通风可靠”要求,制定瓦斯治理工作标准,全面排查煤矿矿井“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重点要督促所有煤矿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实现采煤工作面全负压通风,做到“通风可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意见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意见
评审组 组成成员 Nhomakorabea1
□□□□□□□□□□□□□□□□□ 评审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90 号)等 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名称)负责人□□□于□ 年□月□日组织煤矿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在□□召开了对 《□ □□□□□□□□□□□□□□□□□□□□》的评审会。 按照既定程序和议程,评审组推选出了评审组组长,在组长 主持下, 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建设情况的简要介绍和编制 (设 计)单位对□□□□□□□□的汇报,专家组通过询问、对照、 审查、汇总讨论等方式,形成如下意见: 一、基本评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结论 评审组组长: (签名) 评审组成员: (签名) 建设单位负责人: (签名) 附件:评审组成员个人意见 □□□□年□□月□□日
附件 7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评审意见 (式样)
项目名称
评审内容 报告(设 计)名称 编制(设 计)单位 评审 时间
□预评价报告 □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评审结论
□符合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基本符合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建议修改完善 □不符合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重新进行评价(设计) 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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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引言职业危害防治是煤矿建设项目中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煤矿建设项目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同步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危害对工人的伤害。

二、背景煤矿建设项目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到大量的职业危害源,如煤尘、瓦斯、露天作业风险等。

为了预防和控制这些职业危害,必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三、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定义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指在煤矿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环境治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维护等各个阶段同时进行的管理制度。

四、“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内容1. 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设施规划与设计阶段:•对项目现场进行职业危害评估,明确职业危害源和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根据职业危害评估结果,确定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布局;•预留足够的空间并安排合理的定位,以适应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设施的建造和使用。

施工阶段:•确保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设施的建造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避免漏项或延期;•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噪声、粉尘、振动等对工人的危害;•确保施工现场通风良好,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验收与维护阶段:•在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设施完工后进行验收,确保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维护计划,定期检查和维护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设施;•对设施的损坏或故障进行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其功能正常。

2. 职业病防护设施规划与设计阶段:•针对煤矿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制定相应的防护设施规划与设计方案;•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合理选择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类型和布局;•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相关工艺流程的协调和配套。

施工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造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监测和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对工人的职业病危害;•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面具、耳塞、防护服等。

三同时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三同时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精选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精选

煤矿建立工程职业危害防治设备“三同时”治理制度一、目的为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方法,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消费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建立工程――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阻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立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当纳入建立工程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

三、治理职责1、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立工程职业危害操纵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工程三同时“各项治理工作。

3、平安监察站是职业卫生治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立工程职业危害进展监视和检查。

4、各施工消费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施行,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展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消费劳动过程中,应严格恪守职业病防治治理制度和职业平安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立工程,必须落实建立工程职业危害设备三同时“制度,建立工程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展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展防护设备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展职业危害操纵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备的卫生验收。

2、建立工程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操纵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获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消费单位应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平安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展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展职业病健康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条国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种类型。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在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继续强化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的作用,明确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总结近年来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经验,结合全省煤矿实际,按照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要求,省厅进一步细化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和监督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7•【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依据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办法》在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对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作用的总体目标,细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要部署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效能,提升“三同时”的实施率和覆盖面。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以及《办法》中有关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厘清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职责,清理与《办法》不一致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

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机构)课件

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机构)课件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变更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 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 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 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四、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 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 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竣工验收时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报告报煤监机构审查。
(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变更
预评价报告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 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
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 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
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 理相应的审核手续。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编制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 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的前置条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未提交或未经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该建设项目。
(一)审核流程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预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组织评审 ↓ 提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 ↓5个工作日 作出受理决定或出具补正通知书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核 ↓ 20个工作日 预评价报告批复
(一)审查流程
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建设单位组织评审 ↓ 提交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1、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按照建设项目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为目标,以控制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为重点,将所有涉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纳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规划发展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3、在建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制度的背景和目的煤矿作为一个特殊的生产领域,其卫生风险相对较高。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粉尘、异味、有毒有害物质等,对工人的身体健康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为了保护和改善煤矿工人的职业卫生状况,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职业卫生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步进行,做到卫生防护工作不拖生产,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一体化管理,做到卫生管理与安全管理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二、制度的内容1.三同时的具体内容(1)生产过程与职业卫生控制同时进行。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要与职业卫生控制同时进行。

即在实施生产计划的同时,要考虑到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风险,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健康与安全。

(2)职业卫生防护与安全措施同时进行。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防护与安全措施要同时进行。

例如,在进行工地爆破作业的同时,要与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行,采取水雾喷淋等技术手段降低粉尘浓度。

(3)卫生设施与安全设施同时进行。

煤矿中的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要同时进行建设。

例如,在煤矿的办公室和生活区,要建立健全的通风、供水、排污等卫生设施,确保员工的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2.协调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可以设立煤矿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委员会,由安全、卫生、生产等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制度的实施和评估1.制度的实施2.制度的评估四、制度的效果和意义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步进行,确保了卫生防护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互配合,加强了对职业卫生风险的控制,降低了职业病的发生率。

同时,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实施还能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21
【实施日期】2016.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
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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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云煤安发[2012]8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云煤安发〔2012〕86号)
各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炭(矿)设计院(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安全技术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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