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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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小兵逐条解读ipo预披露新政

投行小兵逐条解读ipo预披露新政

@投行小兵: 逐条解读ipo预披露新政@投行小兵:328号文整体看下来,不论从逻辑上还是行文上都要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文件要缜密和顺畅的多,这至少说明了两点:①该文件所提到内容证监会早先均已经多次强调表明已经深思熟虑,因为思考的多所以出问题少,反之亦然。

②该文件提到的内容都在证监会的权限之内,规范起来得心应手,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意见虽然也是出自证监会之手,不过谁都知道很多意见只是过了过证监会的手而已,字里行间都是意见争锋和不统一的痕迹。

各保荐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严格审核秩序,现就预先披露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点要求提交用于预先披露的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承诺函(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等。

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

1、保荐机构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

@投行小兵:对于在该文件之后第一次申报材料的企业,在申报材料同时提交预披露文件,按照以前报上会稿的规矩,应该是单独刻一张盘。

2、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后,审核部门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投行小兵: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还是要按照以前的老办法把反馈意见回答完毕并根据要求修改招股说明书,如果审核部门认为反馈意见回答已经没有问题了再去通知发行人预披露。

如果有问题,可能还需要多次的反馈意见(主要是口头反馈),那么就等全部反馈意见都问完之后再预披露。

3、遇其他需更新预先披露材料情形的,审核部门可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精)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精)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充实和完善询价制度,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谈一下怎样认识新股发行体制。

答:新股发行体制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新股定价、承销和发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关安排。

新股发行体制的核心是定价机制,有两方面基本内容,一是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即价格发现;二是采用一定的方式将新股出售给投资者。

这两个方面相互制约和依赖,构成价格形成机制的核心内容。

从股票市场的一般原理来看,定价过程有这样几个特征:一、定价过程是发行人、投资人和承销商从各自利益出发共同参与和博弈的过程;二、投资人报价和申购是投资人参与定价的方式,报价和申购信息是表明投资人出价的信息;三、根据报价和申购意向确定的配售方案及配售结果,是价格形成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四、最后确定的价格,是发行人接受的价格,是投资人同意的出价,是承销商将买卖双方协调一致的结果。

这些特征背后有个共同的基础,就是参与主体的自主决定和风险自担。

记者: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演变有何特点?答: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市场环境与境外成熟市场差异较大,受当时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新股定价机制早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均规定,新股发行价格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

在2005年以前,由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完善,买方不能对卖方构成有效约束,出于保护投资者目的,我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要采用限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价格。

这种定价方式对当时市场状况下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发展其不足也较突出,其与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要求相距较远,股票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发挥不充分。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效。

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

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一)?????改革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基本内容。

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

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预期目标。

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

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

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近期改革措施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

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

新股改革重启砸出市场底 靴子落地日或是反弹时

新股改革重启砸出市场底 靴子落地日或是反弹时

新股改革重启砸出市场底靴子落地日或是反弹时2013年06月15日08:59刘泰山正如本版之前对6月行情的预测一样,6月A股市场如期出现了调整,新股发行改革重启成为影响市场的主要因素。

截至昨日收盘,上证指数在6月的前7个交易日当中下跌超过6%,创出了去年6月以来的月跌幅纪录。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端午期间,海外市场颇不平静。

MSCI新兴市场指数已跌至去年9月6日以来低点,泰国股市11日暴跌4.97%,菲律宾股市暴跌4.64%,印尼股市暴跌3.9%。

在此背景下,历来跟跌不跟涨的A股在6月余下的时间内将如何演绎无疑引人关注。

目前从各路机构判断来看,6月A股将以震荡为主,但局部热点仍有望持续。

而从历史走势看,一旦新股发行重启后,大盘会出现回升的走势。

新股改革重启何时开闸影响市场走向新股发行何时重启成为近期股市关注的焦点,而端午节前证监会启动了新股发行改革,随着IPO开闸时间表确定,IPO正式开闸离市场又近一步。

IPO开闸时间表确定6月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第四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终于启动,也为暂停半年之久的新股发行吹响了重启号角。

值得一提的是,自2009年以来,证监会此前已经启动了三轮IPO改革。

2009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2010年11月,发布《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4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本次为第四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据介绍,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部分重点改革措施包括:根据改革方案,拟IPO企业招股书预披露时间进一步提前,实行“受理即披露”,同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从披露之日起就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已被证监会受理的IPO在审企业,可以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新股发行网下配售将优先满足社保、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要求;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后,发行人申请材料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预披露提前到发行申请申报稿正式受理起,鼓励股债结合的方式等。

1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1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1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02-13 来源:(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一)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三)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作者:周儒来源:《科学与财富》2014年第05期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新一轮的IPO(即首次公开募股)启动。

在我国短短的二十多年的股票市场发展历史中,IPO 的暂定和重新启动多次上演,大多是在市场的低迷时期暂定IPO,在市场回升后重启。

虽然中国股市管理当局从来没有正式宣布过暂定IPO,但我们事实就是如此,IPO的启动与否俨然成为了管理层调控股市的手段。

每次重启IPO的时候管理部门会对新股发行制度作一些调整,比如对新股的发行方式做一些改变,对新股的发行价格会有些规定,等等,但本质上没有大的改变。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新中国的股票市场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则成立于九十年代初期,当时新股发行采取的是额度审批制,每年由管理部门确定当年发行股票的总额度,然后将这一额度按行政区划或部门进行分配,一般来说,股份制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部门能分配到较多的新股发行额度,应该说这一做法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但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各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的进程差距极大,并且,在当时股票市场才刚刚起步,人们对这一新鲜事物缺乏了解和参与。

因此,在股份制改造起步比较早、人们的观念比较开放的地区,分配比较多的新股发行额度的行政性做法也就可以理解了。

在实行额度分配的发行体制下,各地大多采用了发行认购证认购新股,或者采取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通过认购证摇号或按存款比例认购新股。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新股发行的条件、发行程序、审核事项等,新股的发行从之前的额度控制下的行政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新股发行的批准权也由地方政府和部门收归证监会任命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拟上市的公司进行审核后经证监会批准后发行上市。

新股的发行方式则采取了上网竞价的方式,这一方式造成了新股的发行价格畸高的问题,同时也形成了专门审购新股的专业户。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一)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

《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

《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号为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监管,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12日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5号),为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监管,现提出以下措施:一、中国证监会将对发行人的询价、路演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中止其发行,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主承销商采取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二、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风险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

风险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一)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二)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应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所属行业,并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参考依据。

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过程进行抽查。

发现网下报价投资者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禁止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询价。

主承销商允许不符合其事先公布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的,中国证监会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号为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监管,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效。

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

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一)改革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基本内容。

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

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预期目标。

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

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

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近期改革措施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

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发行监管问答

发行监管问答

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12-06 来源: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一、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部分相关承诺事项的若干问题解答1、关于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如何把握?答:《意见》规定了解禁后两年内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和特定情形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最低承诺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更高、更细的锁定要求。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股价稳定预案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答:预案应明确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确市场预期。

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股份回购承诺有何具体要求?答:招股说明书及有关申报文件应明确如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如何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以什么价格回购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如何披露?答: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应披露该等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将在满足何种条件时,以何种方式、价格在什么期限内进行减持;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要明确将承担何种责任和后果。

证监会新颁法规解读

证监会新颁法规解读

第三部分金融篇第十一章证监会新颁法规解读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解读在新股发行停了一年多、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后,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股票发行制度这一体制性问题也伴随着进行了数次大的历史变革,从带有浓厚色彩行政性质的审批制到目前的辅之以保荐制和发审委审核制的核准制,市场化倾向不断加深的过程反映出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过程,也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向国外成熟市场靠拢的过程。

近年来,伴随着保荐人制度、股票发行试行询价制度等若干实质性措施的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正逐步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旨在适时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提高审核效率,培育和强化股票发行的市场化基本约束和自我调节功能,缩小与国际成熟市场的差距,以迎接资本市场即将开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挑战和竞争。

《意见》的发布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

1.制度种类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目前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是核准制和注册制。

(1)审批制: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

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

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改良还是改革,IPO将向何处去

改良还是改革,IPO将向何处去

改良还是改革,IPO将向何处去作者:张翀来源:《财会学习》2013年第07期人说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然而中国经济经历了黄金十年,A股市场却原地踏步。

造假上市和圈钱问题已经成为A股IPO代名词,市场闻IPO色变。

在IPO财务核查接近尾声之时,重启IPO的传言甚嚣直上,受此影响,正在反弹的A股市场指数下跌超过10%,市值蒸发超过两万亿元。

IPO对中国股市来说完全是负能量,对中国宏观经济来说已成拖累而非支持。

要想重塑市场信心、打破IPO怪圈,新股发行体制必须彻底改革。

6月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改革主要围绕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五方面。

在A股市场上,市场对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反应极为强烈,褒贬不一。

一、征求意见稿若干亮点自2009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启动了三轮的IPO改革,顽疾难改。

此次第四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或是最复杂的一次。

这一轮改革,既面临着IPO暂停的市场压力,同时又有着上几轮改革后遗留问题的累积。

从征求意见稿确定的改革五大重点中,措施确有不少亮点。

(一)预披露、股债结合、发行时间变革征求意见稿首先带来突破的是发行机制变革,涉及预披露政策进一步推进、股债结合融资方式破题与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时间松绑。

就预披露制度而言,2012年2月份实行IPO企業预披露提前至发审会前一个月以来,被市场和监管层皆认可为一项重要突破,给发行企業的透明化与申报文件公开留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意见征求稿明确提出,将进一步提前招股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

发行人招股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证监会网站披露。

其次,融资方式出现新的改革。

证监会明确,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業,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

积极探索和鼓励企業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改革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改革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改革作者:赖朝果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8期摘要:2013年6月7日,证监会颁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核心内容为“强化信息披露,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改革IPO询价与发行制度,强化发行人、主承销商的诚信义务”。

该意见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探索,对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市场准入机制以及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券发行;诚信建设;监管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012013年6月7日,证监会颁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意见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探索,对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市场准入机制以及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是该意见稿的一个亮点。

我国企业的融资手段一直以来非常单一,大部分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

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公司想发行股票面临诸多困难,首先是审批复杂,时间长,手续多,往往需要2年甚至更长时间,这就造成了大量公司需要资金发展的时候无法通过股票市场融资,等融资来钱了却不知道投向何方;其次是因为门槛较高,根据规定,要想在创业板板上市,要求必须连续2年盈利,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而且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IPO新政出台暗夜中的一盏灯

IPO新政出台暗夜中的一盏灯

IPO新政出台暗夜中的一盏灯作者:暂无来源:《投资与理财》 2013年第24期薛原考虑到以创业板为主的小盘股这一年来累计涨幅巨大,价值严重高估,预计新政出台,将导致小盘股价格出现阶段性调整。

相比较而言,新政对目前估值低迷的大盘股影响不大。

11月30日下午,证监会突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此时距离6月7日发布的“关于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刚刚过去半年。

IPO,这个让数千万中国股民曾经痛苦煎熬、“血流成河”的狠角色又要回来了。

这是政府部门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

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今天我们或许要赋予它一些新意。

通读《意见》全文,以下3个要点让人耳目一新。

首先,本次《意见》提出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监管理念的革新是重中之重。

股票发行、股票交易这些行为本该归于市场自身,在以前的核准制发行监管理念引导下,我们硬是要选出一班根正苗红、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领导团队,妄图通过这些全能领导的英明决策,将高质量的企业推向市场,造福祖国人民,但不靠谱。

其次,新政提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通过调整新股配售机制,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这是朝向市场化迈进的一个细小举动。

新股定价市场化,是彰显市场公平的一个基本要素,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最后一点,意见明确了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

凡是市场参与者,权责明确,这是市场经济对参与主体特征的基本界定。

《意见》出台,迈开了我国IPO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步伐。

所谓核准制,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即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

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分析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分析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分析对《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分析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过了整整7年了。

期间除了因创业板推出而在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外,在IPO方面,证监会先后于2009年6月11日实施《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2010年11月1日实施《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4月28日实施《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5月18日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4年来5个文件(4个改革意见+1个办法修订),内容很多,但如同国务院一轮轮出台房地产行业调整政策一样,核心问题其实只有一个:如何控制发行价让某些人满意!而没有任何一条涉及修订已经实施了7年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关于发行条件的规定。

先逐条分析一下证监会新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的部分具体规定(意见原文用楷体加粗标示)。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一)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自新大地、天能科技、秦宝牧业等尚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被媒体曝出造假后,领导们便更加认可了社会监督是杜绝造假的重要手段,2011年保代培训就提到的希望招股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想法终于要变成了现实。

关于预披露提前,我个人认为:1、长时间的社会监督有利于震慑造假,有利于提高拟上市公司真实性质量;2、以对拟IPO公司敲骨吸髓为生的无良媒体要欢呼了,证监会如果无法对无良媒体实施有效监管,或者不能明确宣布对无实质调查的所谓“质疑”不予理睬,该条政策将大幅增加拟上市公司的无谓上市成本;3、拟上市公司所有重要信息都将长时间暴露在竞争对手、上下游客户面前,可能对发行人的竞争力带来较大的冲击,但这个属于要成为公众公司的代价,很难避免;在某些造假公司严重影响全部拟上市公司信誉的背景下,在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层指导思想下,很难要求监管部门减少信息披露内容以适度保护拟发行人;监管层此条的意思是:不敢、不愿、不能提前预披露的,就别玩IPO 了!4、证监会是否可以对预披露半年以上无实质性举报信或者无实质性报道的发行人给予免检待遇直接过会发行?(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发布IPO将重启短期扰动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发布IPO将重启短期扰动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发布,IPO将重启:短期扰动市场向下,但不改股市中长期走势,同时相对利好股票型基金一、新股发行将重启,市场化方向明确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的一个最大特点即是体现了市场化的监督管理方向。

该《意见》将是股票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重要“过渡”,同时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具体落实措施。

其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具体体现在:首先,监管方式的市场化。

在以往新股发行审核过程中,监管部门往往承担了部分包括盈利能力在内的企业资质审核,而此次《意见》更加合理地理顺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根据《意见》的表述,监管部门将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拟上市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则不作判断,充分地将判断权利归位于市场;其次,发行节奏的市场化。

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股票发行时点,且首次发行的有效期至12个月,藉此发行人可以充分地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并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具体发行时点;再次,发售定价更加市场化。

新的发售方式网下将实行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主承销商在进行网下配售时可以根据有效报价在投资者中自主选择配售;最后,新《意见》着重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取向,这一方面体现在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持有股份的董事和高管的行为约束上。

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减持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意见》对大股东持有股份做出了更为合理的锁定期和减持规定,具体来看如相关人员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此外在新股发行后3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制度。

以上规定提高了相关责任人的减持成本,使其更加注重和关注公司业绩及股票价格表现。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

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整体安排,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去年6月证监会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请谈一下前期改革的进展情况,改革取得了哪些成效?答:去年6月10日我会启动了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继续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紧紧围绕定价和发行承销方式两个关键环节,完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

改革的方向是通过完善制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推动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使新股价格更能反映市场选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慎重自律,促进长期理性投资。

在具体实施上,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其中第一阶段主要推出四项具体措施: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设定最低申购的底限;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

截至2010年6月底,共有295家企业(上海主板公司22家、深圳中小板公司180家、创业板公司93家)按照新办法发行新股。

从目前情况来看,新股发行进展有序,各项改革要求逐步落实,达到了第一阶段改革目标。

主要表现是: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对最终的定价结果我会没有实施行政指导;冻结资金量显著减少,机构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大大缓解;个人投资者中签户数大幅提高,股份配售向有意愿的个人投资者倾斜;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大幅下降,一二级市场价差明显缩小;投资者进一步增强了防范一级市场投资风险的意识;市场参与主体的履职尽责意识显著提高,角色定位逐渐清晰。

目前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6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68-72)
【关键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行体制改革;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三中全会;新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告 [J], ;;;;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J], ;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J], 无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39号 [J],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7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股发行,成长股独领风骚____

新股发行,成长股独领风骚____

Fund·Institutions 基金·机构|私募江湖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修订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也发布《新股申购指南》等配套文件,本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基本完成。

我们认为,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最大影响在于成长股的供给将成倍增加。

公司上市与否,投行说了算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就是将原有的“实质性审核”转为“形式性审核”。

《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指出“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

《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这就意味着,证监会对股票的审核受理至作出最终核准的时间有了硬性规定,且时间缩短至三个月,证监会将不再主动的控制股票发行节奏。

同时,在本次新股制度改革后,新股的定价、发行方式的选择、发行时机的选择、配售的选择等统统都落到了投行身上。

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发与不发,投行说了算!投行等若扯谎,证监会严追责任本次改革另一个证监会由事先审核转为事后严格追责。

本次改革后,新股发行的实质决定权将归于市场,监管的重心变为避免业绩造假和追究不真实的信息披露的提供者。

只有提高违规成本,才能从制度上解决造假问题。

本次改革构建问责机制,加强了对投行、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约束。

《意见》第二条“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第五条“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大段篇幅详细规定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新股发行中的责任。

比如造假的公司将被稽查立案,确认后3年不得上市,且追究中介机构及当事人的责任。

因不实的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将赔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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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应进一步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一)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

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三)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四)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证券监管部门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一)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五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东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三)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三、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一)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

按照《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发行人应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二)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50人。

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具备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应预先制定上述个人投资者需具备的具体条件,并向社会公告。

(三)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

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网下所有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确定的发行价及对应的市盈率等。

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内容至少包括:1、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对发行定价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所定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量的,说明富余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对公司经营、公司业绩等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3、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一)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

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

发行人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承销商应当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二)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三)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

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

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四)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

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五)网上配售的具体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网上发行的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现行按申购量配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也可以采用按申购账户配号抽签确定中签账户并配售等量股票的方式配售。

(六)强化新股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新股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每位获配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

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一)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应在其网站披露辅导工作报告。

(二)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研究改进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突出披露重点,使用浅白语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阅读和监督。

(三)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四)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

(五)强化发行监管与稽查部门的联动机制。

从申请文件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

(六)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

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配售股票。

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规范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七)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八)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

(九)进一步加大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保荐、承销执业行为的监督执法和自律监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中国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系统、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系统与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联,方便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的约束功能。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诚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严重违规、财务造假,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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