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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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同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大同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6日大同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释放煤炭先进产能,切实承担起我市煤炭生产供应保障责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9号),结合我市煤炭生产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能源保供增供安排部署,充分发挥我市煤炭产业优势,优化煤炭企业生产、项目建设,通过核增产能、调整建设规模、复工建设等方式,加快释放先进产能,继续发挥煤炭压舱石作用,实现煤炭增产增供,推动全市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统筹资源接续和可持续发展,加快煤矿建设,有序开展产能核增,推进各项手续办理,推动煤矿依法依规释放先进产能,多措并举增加煤炭产能产量。

2022年全市煤炭产量在2021年煤炭产量的基础上增加800-1000万吨。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高效。

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提升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效率与效益的稳步提升,做到产量服从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底线。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人行大同分行,中国银监委大同监管分局,大同联通分公司,大同移动分公,大同电信分公司,国网大同供电公司:现将《大同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大同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O16]6 号,以下筒称《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晋政办函[20I6]48 号),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加快推动大数据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大同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筒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推进省《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研究协调大数据重大问题,加强对大数据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促进部门和行业间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强化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审议大数据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并跟踪督促落实,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适时向成员单位通报主要工作推进情况。

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士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煤炭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办、市保密局、人行大同分行、市国税局、市联通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电信分公司、市气象局,中国银监委大同监管分局、国网大同供电公司等 39 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大同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已经2016年3月17日市政府第7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1日大同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5号)精神,根据《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同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加快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按照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基本原则,聚焦全市重大战略任务,改革管理体制,统筹科技资源。

建立全市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建立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的科技计划体系和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

二、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一)建立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方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6•【字号】同政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大同市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大同市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社会保障卡项目是完善和构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0〕107号)和《山西省社会保障卡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国家中部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基础,建立全市社保卡系统及应用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保障能力。

至2011年底前,依托省制卡中心社保卡管理系统和市级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在社会保障、医疗就诊、金融支付等领域推广应用,并完成全市城乡居民社保卡发放任务。

真正实现一卡多用,一卡通用,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在遵循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里统一规划、标准和技术指南组织建设和运行。

(二)技术先进,开放兼容。

社保卡采用的技术要具有先进性、开放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既满足当前各项业务需要,又着眼未来应用拓展空间。

项目建设应与现有业务系统做好衔接,实施过程只改造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和读卡终端,不改造其系统集成。

(三)资源共享,一卡通用。

通过社保卡整合各类政务及其他相关业务活动对智能卡的需要,不再发放功能单一或与社保卡功能重复的其他智能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同政办发[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同政办发[2013]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及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安委会组成人员主任:李俊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常务副主任:王克建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主任:李世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操学诚市委常委、副市长曹惠斌副市长靳瑞林副市长张韬副市长刘振国副市长成员:段建华市政府秘书长XXX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梁全胜市政府副秘书长曾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海红大同煤监分局局长仝杰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李文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XXX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宋会民市总工会副主席杨培宁共青团大同市委副书记白玉龙市委、市政府新闻中心副主任马安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刘建明市经济委员会主任于海军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局局长吕生祉市教育局局长王秋生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赤建忠市监察局局长白玉市民政局局长杨建平市司法局局长魏继平市财政局局长李生甡市人事局局长陈同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潘志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晓宁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李易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杨立新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张明生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杨立宪市水务局局长麻树田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席有福市林业局局长栗培林市商务局局长李恒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张翠萍市卫生局局长康巨文市审计局局长荆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柴守吉市体育局局长张佃生市旅游局局长林刚市粮食局局长李卫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尉连生市文物局局长刘友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杨设市房产管理局局长胡立国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主任赵劲市地震局局长曹旺市农机局局长杨世刚市气象局局长靳润喜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主持市交警支队工作)郭立冬市公安局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赵维国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郝震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培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忠大同公路分局局长刘友芳大同军分区政治部副主任郭建勋大同武警支队支队长武登峰大同供电公司经理王向东大同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市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权责清单职权事项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权责清单职权事项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权责清单职权事项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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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下放和调整一批权责清单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大同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权责清单》职权事项共 61 项。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承接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附件:取消、下放和调整权责清单职权事项目录(共61项)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结束——。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2)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2)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同政办发[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同政办发[2012]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现将十四届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耿彦波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李世杰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分管监察、民政、财税、人事、卫生、计生、审计、信访、应急管理、人民武装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公室、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红十字会、民兵和双拥工作等。

协调联系:驻同部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王克建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工业经济运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安全生产、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市经济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市口岸办、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第一医药园区、第二医药园区、装备制造园区、光伏产业园区及所有市属工业企业。

协调联系: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大同煤矿监察分局、大同供电分公司、大同市邮政局、中国移动公司大同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大同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大同分公司、217地质队、115勘查院、驻同中央、省属工业企业。

操学诚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文化、旅游、民族宗教事务、文物、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同发改体改法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同发改体改法规发〔2017〕10号各县区发改局、委机关各科室、中心、分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5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发改委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推进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题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发展改革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依法监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

2、协调配合。

加强我委各科室之间,与委直属分局、中心之间、与各县(区)发改部门之间、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3、高效便民。

细化权责清单,增加行政监管的公开透明度。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同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对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张强市委副书记、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任希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国企国资监管、统计、能源、行政审批、安全生产、消防、数字政府、城市战略研究院智库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统计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数字政府服务中心、大同市项目推进中心。

协助市长联系市审计局。

联系:市中院、市检察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市税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二处、国家统计局大同调查队、国网大同电力公司。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龚孟建市委常委、副市长负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

联系:气象局、省农科院高寒作物研究所、大同机场、大同火车站、大同公路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大同支队、山西悦达京大高速公路公司、山西大同高速公路公司。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郭蕾副市长负责民政、卫生健康、体育、医疗保障、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大同广播电视台。

联系: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同政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驻同各有关单位:小微企业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在稳定就业、活跃创新、提升增长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我市经济保量提质、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或完善的方案或措施(一)加大对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

对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量0.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市金融办会同人行大同中心支行、大同银保监分局负责组织银行机构进行申报,并将审核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请风险补偿,补偿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各银行机构账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大同中心支行、大同银保监分局)(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激励机制。

将银行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情况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招标的重要指标,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力度,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市金融办、人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大同银保监分局)(三)改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和薪酬机制。

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适当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提高代偿风险的容忍度,鼓励扩大业务规模。

要以功能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围绕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放大倍数、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担保户数、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服务质量等要素,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同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的动议与目录管理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四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第五章决策执行和评估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大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二)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及财政预算;(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内部事务管理、人事任免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民生领域项目建设做好稳投资工作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民生领域项目建设做好稳投资工作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民生领域项目建设做好稳投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同发改社会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民生领域项目建设做好稳投资工作的通知同发改社会发〔2022〕58号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市残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领域项目建设做好稳投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2〕10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中央资金拨付到位进度,兑现项目申报建设主体责任承诺,彻底消除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逾期未开工、工程进展缓慢及支付率低、超期未完工、已完工未销项”等问题(以下简称四类问题),切实发挥社会民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稳投资、补短板、惠民生等方面的作用,现就加快推进社会民生领域项目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扎实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各市直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坚持分类施策、梯次推进、常态落实,确保如期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期拨付资金。

(一)督办已下达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一是严格执行月调度工作制度。

根据今年2月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调度情况,我市社会领域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仍存在上述四类问题。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及各市直相关单位要充分用好重大项目库的调度功能,及时了解相关项目进展情况,抓紧推进项目建设。

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要逐个了解分析原因,敦促项目主体抓紧推进,倒排时间表,按点督战,帮助协调解决实施难点。

对于资金到位率低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时的资金承诺,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第一批)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第一批)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第一批)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第一批)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同字〔2019〕6号)规定,现将大同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如下:
1.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大同市教育局
3.大同市科学技术局
4.大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大同市公安局
6.大同市民政局
7.大同市司法局
8.大同市财政局
9.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1.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12.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14.大同市交通运输局
15.大同市水务局
16.大同市农业农村局
17.大同市商务局
18.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19.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大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大同市应急管理局
22.大同市审计局
23.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大同市体育局
25.大同市统计局
26.大同市医疗保障局
27.大同市能源局
28.大同市文物局
29.大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0.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5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武宏文2021年1月15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大同,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5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大同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5日附件1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将《大同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自然村、城镇路、街、巷、居民区片、社区及门(楼)牌等名称;”将第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所、厂(场)以及桥梁、水库、灌渠、关隘等人工建筑物及名胜古迹、古遗址、纪念地、游览地名称。

”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地名的命名,应当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作用,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并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将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名称,要与驻地名称相一致;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所、厂(场)等名称,亦应与驻地名称相统一;”将第七条第(六)项修改为:“省内跨市、县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一致,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区)的,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有关县(区)地名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将第七条第(八)项修改为:“市、县(区)各专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所、厂(场),人工建筑物,名胜古迹和游览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地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当地地名办公室和市地名办公室备案;”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市区内各主干道路的地名标志,由市地名办负责;”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县(区)(不含平城区、云冈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名标志,由县(区)负责;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及自然村的地名标志,由各乡(镇)负责;”将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公共汽车站(点)的地名标志,由各级公交公司负责;”将第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纪念地、名胜古迹、人工建筑、游览地、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必须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所、厂(场)等地名标志,分别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DRGs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DRGs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DRGs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同政办发〔2019〕82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DRGs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现将《大同市DRGs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相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6日大同市DRGs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15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与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我市医疗机构主动控费意识、提高医保基金绩效管理水平,提升医保付费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深化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特制定我市“DRGs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DRGs试点付费体系,推进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不断提升医保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快复工复产和服务业复苏若干措施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快复工复产和服务业复苏若干措施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快复工复产和服务业复苏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同政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快复工复产和服务业复苏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大同市加快复工复产和服务业复苏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2日大同市加快复工复产和服务业复苏若干措施为精准落实国家优化防疫新十条措施,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复工复产和服务业复苏若干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相关工作,全力巩固经济回升向好趋势,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全力保障能源安全供应1.确保重点煤炭企业增产保供。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我市符合核增条件的煤矿“应核尽核、能报尽报”,全年拟核增产能1000万吨以上,全市产能稳定在1.4亿吨左右,原煤产量在上年基础上增加800万-1000万吨。

加快推进晋能控股集团潘家窑矿和大西庄矿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早日核准开工。

加快煤矿智能化改造,开展全市地方所属煤矿6处智能化工作面建设,为明年煤炭产量增长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县区、有关煤炭企业)2.加强煤电供应保障能力。

督促协调煤电企业严格落实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兑现,确保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

实施电厂存煤动态监测预警,协助煤电企业增加供暖期电煤储备,保障发电供热用煤稳定可靠供应。

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要素需求,协调属地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用煤需求。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相关县区、有关煤炭企业)3.进一步简化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对因疫情导致停产停建不超过10天的煤矿,由办矿主体企业组织企业进行验收。

大同市最低工资标准

大同市最低工资标准

大同市最低工资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而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政策,最低工资标准备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大同市作为山西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其最低工资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大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大同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显示,大同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人民币。

这一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机构,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这一数字相较于过去有了一定的提高,也反映了大同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大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周期和方式。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大同市每两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一次调整。

调整的具体方式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制定的。

这种调整方式能够更好地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大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据相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大同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良好。

各类企业普遍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要求,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待遇。

同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了政策的有效实施。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大同市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

可以明显看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直接影响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在大同市,许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主要依赖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标准的提高对他们来说意义重大。

这不仅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也能够刺激消费,促进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大同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部门应继续关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确保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企业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2008]228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2008]228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2008]2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组织管理(一)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市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成立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协调贷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领导组下设指挥部。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项建设资金和各建设环节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编制建设项目位置图、进度表;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市房产管理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

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向项目实施主体下达委托书,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审计、发改、财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真做好项目的审批立项和投资管理工作,积极协调落实中央、省、地方投资,并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负责施工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五一”期间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五一”期间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五一”期间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同发改价监发[2018]143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五一”期间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同发改价监发[2018]143号为强化我市“五一”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切实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优化市场消费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8年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发改价监发【2018】157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五一”期间市场价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组织方式此次检查采取按属地管辖的方式进行。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安排好本辖区内市场价格检查工作。

市区有关检查工作按照市区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方式由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二、检查的时间此次检查从2018年4月23日开始至5月3日结束。

三、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针对“五一”节假日期间群众旅游、出行、购物活动密集的特点,要切实加强对旅游、交通、零售等重点领域的监管,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旅游景区经营者是否执行政府规定的门票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是否存在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及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行为;(二)公路、铁路、民航等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行为;(三)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及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及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四)出租汽车、租车服务公司未按规定收费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五)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如实标明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六)发生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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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关于二OO八年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安
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同政发[2009]23号
【发布部门】大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05
【实施日期】2009.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关于二OO 八年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同政发[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属企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关于二OO八年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安置工作的圆满完成。

一、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
今年的退伍安置工作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
例》(国发[2005]223号)、省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8]10号)文件精神执行,原则上继续实行“按系统、按属地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仍以政府指令性安置为主渠道,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退伍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考试、体检、年龄等任务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确保政策的严肃性。

中央驻同单位和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向上反映沟通,取得上级主管单位支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完成本系统的安置任务。

各级各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各用人单位克服一切困难、千方百计、不折不扣地按照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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