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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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
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地
址 河南省洛阳市七里河 信箱 邮编
以便修订时参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一九九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在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中 贯彻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的方针 采取防火措施 防
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特制定本规范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 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
的石油化工新建 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本
规范未作规定者 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八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配电 第二节 防雷 第三节 静电接地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三 液化烃 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 甲 乙 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五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
分类举例 附录六 防火间距起止点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天津消防科研所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等六个单位编
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 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安全防火的政策法
令和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 调查了几十个炼油
厂 石油化工厂的防火设计现状 与公安部 化工部 设计院 所 等
有关单位座谈讨论 研究分析建国以来一些典型火灾案例 总结石
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 搜集了国外有关标准 规范 并

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Fire prevention code of petro chemical enterprise designGB 50160-92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1号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1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精神,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化工部第八设计院、上海金山石油化工总厂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等六个单位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安全防火的政策法令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几十个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的防火设计现状,与公安部、化工部、设计院(所)等有关单位座谈讨论,研究分析建国以来一些典型火灾案例,总结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搜集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赴日本进行实地考察,吸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国外石化企业的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类液体;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1.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1.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1.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1.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1.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详细完整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详细完整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1. 设计原则和目标(1)强调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确立预防和控制火灾的主要目标,包括防止火灾发生、控制火势蔓延和扩大。

(3)保护重要设备和关键设施,防止火灾对生产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 防火区划和布局(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和工艺流程,划分不同的防火区域。

(2)确定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分区等设施的布置和数量。

(3)考虑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的设置,确保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3. 防火建筑材料和设备(1)选用符合阻燃要求的建筑材料,如防火墙材料、防火玻璃等。

(2)安装自动喷水系统、消防栓、灭火器等设备,确保火灾及时得到控制。

(3)考虑使用防爆设备和防爆电器,减少火源和火灾扩散的风险。

4. 灭火系统和装置(1)确定灭火系统的类型和数量,如固定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

(2)考虑配备手动灭火器和灭火器的放置位置。

(3)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疏散系统,发现火灾后能及时报警和引导疏散。

5. 电气安全(1)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遵循电气设计规范。

(2)使用防爆电器和防爆设备,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3)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防止电路短路和火灾风险。

6. 防火管控和应急预案(1)实施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生产区域的防火安全。

(2)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3)组织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响应能力。

7. 与相关部门的合作(1)建立与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机制。

(2)定期进行联合执法和检查,确保企业的防火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及时报告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工作。

8. 监测和改进(1)配置火焰和烟雾探测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报警。

(2)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防火措施。

(3)关注新的防火技术和设备,及时引进和应用。

需要根据具体企业情况、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确保提供全面、准确和可靠的防火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分类;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9修订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9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Fire prevention code of petro chemical enterprise designGB 50160-92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1号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1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精神,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化工部第八设计院、上海金山石油化工总厂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等六个单位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安全防火的政策法令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几十个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的防火设计现状,与公安部、化工部、设计院(所)等有关单位座谈讨论,研究分析建国以来一些典型火灾案例,总结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搜集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赴日本进行实地考察,吸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国外石化企业的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第三节厂内道路第四节厂内铁路第五节厂内管线综合第四章工艺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装置内布置第三节工艺管道第四节泄压排放第五节耐火保护第六节其他要求第五章储运设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第三节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第四节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第五节灌装站第六节火炬系统第七节泵和压缩机第八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第九节厂内仓库第六章含可燃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第一节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第二节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第七章消防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站第三节消防给水系统第四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第五节干粉灭火系统第六节蒸汽灭火系统第七节灭火器设置第八节火灾报警系统第九节液化烃罐区消防第十节装卸油码头消防第十一节建筑物内消防第八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配电第二节防雷第三节静电接地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三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五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六防火间距起止点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标准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标准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标准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防止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②关规定执行。

%。

2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③.(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范表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3 >5000m50~25m(储罐容积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或卧式罐);≤500m~3 ~ ≤(储罐容积>5000m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3或卧式罐);500 m3 ~ ≤(储罐容积>1000m100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3);m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3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50000m;可燃气体储罐>1000m 至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前言石油化工企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往往会发生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

因此,建立完善的防火规范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有助于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和事项。

防火原则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工作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

避免火灾或爆炸发生的可能性,是防火工作的首要任务。

2.分区分层。

根据石油化工生产特性和防火需要,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层次,实行防火隔离和防火缓冲。

3.安全控制。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限制火源的产生和扩散,以及化学物质的泄漏和扩散。

4.应急能力。

规划和配备完善的应急方案和救援设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和应对。

5.领导责任。

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把防火作为企业的基本职责,在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下,建立完善的防火体系。

防火设计要求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物理隔离物理隔离是指利用建筑物或设施等物理障碍物,将危险源区和安全区分隔开来,以达到防火的目的。

具体做法包括:•确定危险源区和安全区的位置,将它们分别划为不同的区域。

•在工厂的不同楼层之间设置防火隔墙。

•将一定距离内不同类别的设备分隔开来,减少火灾的蔓延。

•采用不同的建筑材料,比如使用防火板材等。

水源保障水源保障是指提供足够的消防用水,准备应对火灾和爆炸事故。

具体做法包括:•确定消防设备的水流量和消防水池的容量。

•确保清洁、无泥、无杂物、无异味的消防供水。

•采用水泵切割、压送等设备保障水源供应。

•严格保管和保养消防用水设备、器材等。

防火系统防火系统是指构筑防火隔离带,按规范配置和安装防火门窗、防火性能符合要求的幕墙、防火阀门等,保障建筑的整体防火能力。

具体做法包括:•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门窗。

•在防火隔墙处设置防火阀门,与消防给水管道相连。

•幕墙必须采用非燃性材料,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指事故发生时,如何快速、有效、安全地进行紧急应对。

(完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完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0-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5.21(1、2)、5.6.1、6.2.6、6.2.8、6.3.2(1、2、4、5)、6.3.6、6.4.1(2、3)、6.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术语 (1)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3)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4.1 区域规划 (4)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6)4.3 厂内道路 (9)4.4 厂内铁路 (10)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0)5.1 一般规定 (10)5.2 装置内布置 (11)5.3 泵和压缩机 (15)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6)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6)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18)5.7 其他要求 (19)第6章储运设施 (20)6.1 一般规定 (20)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0)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2)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4)6.5 灌装站 (26)6.6 厂内仓库 (26)第7章管道布置 (27)7.1 厂内管线综合 (27)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7)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8)第8章消防 (29)8.1 一般规定 (29)8.2 消防站 (29)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0)8.4 消防用水量 (30)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8.8 蒸汽灭火系统 (34)8.9 灭火器设置 (35)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6)8.11 建筑物内消防 (37)8.12 火灾报警系统 (38)第9章电气 (39)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9.2 防雷 (40)9.3 静电接地 (40)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1)本规范用词说明 (41)第1章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 引言石油化工企业是高危行业,防火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安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设计防火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和措施。

2. 设计原则在进行石油化工企业的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分区分级原则:根据危险性和火灾扩散的特点,合理划分不同的区域和级别,实施分类防火设计。

•安全防控原则:采用主动和被动防火措施相结合的方法,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控制、扑灭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符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建筑设计要求石油化工企业的建筑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3.1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采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如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玻璃等。

•建筑结构应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以应对地震等灾害。

3.2 建筑布局•各区域应合理布局,相邻区域之间需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灾扩散。

•建筑内部应设置合适的通道和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3.3 消防设施•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区域内应合理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方便使用和维护。

4. 设备设计要求石油化工企业的设备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4.1 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压力容器应设置安全阀和泄压装置,以防止过压情况的发生。

4.2 输送管道•输送管道应选择耐火材料,并设置隔热层,以避免火灾对管道的影响。

•输送管道应设置泄漏检测装置,及时发现漏损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4.3 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严格测试和检测,确保其安全可靠。

•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5. 安全管理要求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如下:5.1 人员培训•各岗位员工应进行安全防火培训,掌握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和紧急疏散预案。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火灾的应急能力。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不应按本规范200X年版的规定要求对已建成的石油化工企业进行整改。工厂或相关部门可参照本规范200X年版的规定,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结合本工厂特点采取一些必要的改进措施,以满足规范的要求。
1.0.3本条规定有两方面含义: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执行该规范的规定。在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中,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8.10装卸油码头消防………………………………………………………………………42
8.11建筑物内消防……………………………………………………………………………43
9电气………………………………………………………………………………………44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44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与《石油库设计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关于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的问题,在第2款中予以说明。
2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ຫໍສະໝຸດ 性分类问题。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主要的加工和储存的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28
6.5灌装站……………………………………………………………………………………28
6.6厂内仓库…………………………………………………………………………………29
7管道布置……………………………………………………………………………………30
4.1.8输油管道、输气管道一旦泄漏或发生火灾会对石化企业造成威胁;国家标准《输油管道设计规范》、《输气管道设计规范》已规定其与工厂的防火间距。(新增)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类液体;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1.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1.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1.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1.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1.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一 当甲 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密闭装卸时 装卸设施的
防火距高可减少
但不应小于
二 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地排放的措施时
装卸设施的防火距高可减少
但不应不于
三 当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时 其防火距离可
按浮顶罐处理
四 污水处理场的隔油池加盖 且设有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系
统时 其防火距离可减少
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条 液化烃 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
的距离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 均
不应大于
防火间距 项目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项目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明 全 火 甲 乙类固定顶
浮顶或 丙类固定顶
烃 储

厂及


性散

重发
要火
设花
施地 点


或 卧


或 卧

甲乙丙





工艺装置


全厂性重要设施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上 甲 乙类固定顶



体 储 罐
浮顶或 丙类固定顶
至 至 或卧式罐
至 至 或卧式罐
储罐间距见本规 范第五章
液化烃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烃及甲 乙类 液体
码头装卸区 汽车装卸站 铁路装卸设施 槽车洗灌站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

条 工厂总平面 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建筑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 4
第一节 区域规划 ....................................................................................................................... 4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 5 第三节 厂内道路 ....................................................................................................................... 6 第四节 厂内铁路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面临着较高的火灾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保护设施的完整性,保障环境的相对安全,石油化工企业在设计阶段就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火规范。

本文将探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性及相关要求。

一、规范制定的背景石油化工企业是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生产过程中存在喷涂、喷淋、油炸等作业活动。

这些活动都具有火灾爆炸的潜在危险,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会危及员工的生命安全。

为了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石油化工企业在设计阶段就应该考虑防火措施,制定相应的设计防火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建筑物的设计、设备的选择、作业程序的制定等方面,通过科学的规范设计,提高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范水平。

二、设计防火规范的内容1. 建筑物设计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建筑物设计中,应当考虑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构件的设置。

建筑物的构造及材料选择也应符合相应的防火标准,确保建筑物具有一定的耐火性。

2. 设备选择在石油化工企业的设备选择中,应考虑设备的防爆性能、防火性能等因素。

应选择符合防爆标准的设备,避免使用易引起火灾的设备。

3. 作业程序石油化工企业在制定作业程序时应考虑火灾防范措施,包括事前防范、事中处置和事后救援等环节。

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防火培训,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

三、规范遵守与监督石油化工企业在设计防火规范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擅自调整设计方案。

同时,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的执行情况。

总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有效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人员、设施和环境的安全。

企业在规范设计阶段就应加强防火意识,切实制定并执行相关的防火规范,共同维护企业安全。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范表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0-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6、、、、、、、、、、3、5)、、2)、、、、、、、、、2)、、、、、2、4、5)、、、3)、、、2)、、、、、、、、、、、、、2)、、、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目录第1章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石油化工企业petrochemical enterprise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plant area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production area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overall major 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

7条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

2条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

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6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

0。

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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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类液体;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1.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1.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1.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1.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1.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2.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3.2.4条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第3.2.5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3.2.6条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3.2.7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3.2.9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2.10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份较多的树种;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四、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五、厂区的绿化不应防碍消防操作。

注:(1)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

(2)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3)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有关规定执行。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等举例见附录五。

(4)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5)独立的分变电所、车间办公室等,可减少25%(火炬除外)。

(6)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

(8)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

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不应小于15m;甲3的储罐不应小于8m)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10)事故存液池的防火距离,可按污水处理场(无盖隔油池)的规定执行。

污水处理场内污油罐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污水处理场内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距离可减少50%(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距离不限。

(11)铁路走行线和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括号内数字适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见第3.2.11条文字部分。

第3.2.11条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第3.2.11A条采取以下防火措施时,防火距离可在表3.2.11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一、当甲B但不应小于10m;二、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地排放的措施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三、当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罐处理;四、污水处理场的隔油池加盖,且设有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系统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五、在加热炉等明火设备周围,若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与蒸汽幕联锁设施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三节厂内道路第3.3.1条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3.3.2条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第3.3.3条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第3.3.4条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3.3.5条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第3.3.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3.3.7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第3.3.8条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四节厂内铁路第3.4.1条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4.2条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

第3.4.3条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第3.4.4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3.4.5条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3.4.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第3.4.7条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第3.4.8条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五节厂内管线综合第3.5.1条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第3.5.2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第3.5.3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

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3.5.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6条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第3.5.7条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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