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基建项目的立项与报建,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结合学校及学科专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必须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建设项目意见、学校总体规划和5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条学校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省、市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基建项目立项和报建由基建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地点、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递交拟建项目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编写项目建议书,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立项和报建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拟建地点;需求分析和初步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功能规划和效益分析;结论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凡申请市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校授权发展规划处代表学校办理基建项目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报建工作,并接受邯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发展规划处按照邯郸市有关规定组织报建工作并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1.规划(建筑)方案审查2.规划许可3.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评审和报批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5.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报批6.人防审批7.消防审核8.防雷审批9.抗震设防审查10.施工图审查11.施工许可第八条基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或筹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学校发展规划处应及时到原报建单位进行补充登记。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1. 项目管理团队:学校建设项目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2. 预算控制: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由学校管理部门制定,并在项目启动前进行审批。
项目的实际费用需要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3. 项目规划阶段:项目管理团队需要进行项目规划,包括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表、资源需求和成本估算等,并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
4. 设计阶段:项目管理团队需要选择合适的设计机构进行项目设计,并进行设计方案的评审和修改,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学校的需求和标准。
5. 施工阶段: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需要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并进行合同签订和工期安排。
项目管理团队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6. 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团队需要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包括支付款项、监督投资的使用和编制资金报告等。
7. 验收和交付: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和交付程序,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学校需求。
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团队需要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并进行资产的登记和资料的归档。
8. 监督和评估: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以上是一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流程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基建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在学校现有校园内或学校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其他土地上进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学校拥有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但是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
基建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报名参加该工作人员所负责项目的竞、投标。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由经手和批准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基建处留存备查。
没有记录、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未经相关经手和批准人员签字的,由对该事项有批准权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应当责令补正或对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处不予支付经费;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根据经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状况,在XX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校园控制规划范围内进行。
学校的校园控制规划由基建处根据国家和XX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中长远发展规划提出初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XX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由基建处提出,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项目论证第六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费预算)。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建处提供学校相应的基础材料。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学的所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备采购、维护和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大学基建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节约”的原则,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预算等目标。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四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和验收合格。
第五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编制全面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第七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大学应定期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和修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大学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基建项目的资料完整、准确、可查。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大学设备采购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价格合理。
第十三条大学设备管理应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做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维修记录等资料完备、真实。
第十四条大学设备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并按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大学设备报废应经过审批程序,制定报废方案并进行回收和处理,确保环保和资源再利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基建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基建项目的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提高基建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有效地控制项目的成本、质量和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二、项目组织1. 项目经理的任命项目经理应由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对项目管理有深入的了解。
项目经理应通过严格的考核和选拔程序产生。
2. 项目组织结构项目组织结构应根据具体的项目特点和任务进行合理的设计,确保项目各个环节的协调和衔接。
项目组织结构应包括项目经理、各个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员。
三、项目计划1. 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计划应根据项目的整体目标和任务进行编制,明确项目的工作内容、工期、资源需求、工作分解结构等。
项目计划应具备可行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保证项目能按照计划进行。
2. 项目计划的执行项目计划的执行应由项目经理负责,并与各个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
项目计划应及时更新和调整,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施1. 工程招投标工程招投标应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招标文件应具备完整、规范和透明的特点,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公平竞争。
2.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包括工程施工组织、施工进度控制、质量管理等各个方面。
施工管理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相关法规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项目监督1. 项目监督的主体项目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理机构负责,监理机构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通过监视、检查和评估等手段,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要求进行。
2. 项目监督的内容项目监督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款项支付、合同履行情况等各个方面。
监督机构应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项目验收1. 项目验收的主体项目验收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委托方和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校园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工程等)的管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方法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基建工程应按照相关要求分阶段上报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基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突破投资。
第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
学校主要领导对工程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招标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采购招标、廉政建设等工作。
假设建设工程实行代建制管理, 须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供招标工程的基本信息、技术工艺要求、资质资历要求等,并负责对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八条基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基建工程报建程序,接受地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九条工程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配合采购与招标办公室签订施工与监理合同。
第十条工程工程合同签订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
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尽量减少变更和现场签证,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大学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做好投资控制,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指维修、改造、装饰装潢、配套管网、铺装硬(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部门,下同)无论使用何种资金,对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建设修缮,以及在校内从事基建及修缮工程活动的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管辖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一)具体范围:北校区、南校区、东校区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
(二)具体内容:对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包括土建、水、电、暖、网络、通讯、监控、道路、围墙、园林绿化、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公用房屋及公共设施实施建设和改造,对擅自实施建设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学校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统一监督、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其职责如下:(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基建及修缮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检查管理,确保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会同财务处等部门编制学校年度基建及修缮工作计划。
(三)负责统筹校园内各类维修项目的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类施工。
(四)负责学校公用房屋、道路、围墙、校门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修缮工作。
(五)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供电、供水、排水、供暖、室外照明、人工湖、绿地和浇灌设施及草坪便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管理工作。
(六)协助独立管理和使用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单位和部门做好基础设施修缮工作。
第六条保卫处作为学校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监控设施的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大学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规范建设审批程序,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政府部门有关基建项目计划管理的要求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立项要保障关系到学校稳定和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项目;保障提高办学质量所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保障服务学校发展和满足师生需求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立项报批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来源有:(一)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依据。
(二)由学校有关部门申请或后勤在日常巡查或修缮过程中认定应进行的项目,主要为出现原有建筑功能性改变,建筑外观的大范围改变或出现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面积等情形。
(三)其他来源。
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议定。
第五条基建项目立项的主要程序为:初步方案、论证研究、立项决策、咨询机构招标(按需)、国家的报批程序。
第六条基建项目初步方案是在项目立项决策阶段所进行的总体策划,它的主要任务是提出项目的基本构思、进行项目的定义和定位,全面构思一个待建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项目的定义、项目的定位、项目的组织策划、资金策划和目标策划等。
项目的定义:描述工程项目的性质、用途和建设规模、建设选址,进度安排等基本内容。
项目的定位:描述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力,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建设依据及建设条件的初步分析,并对效益进行初步分析等。
项目的资金策划:描述拟建项目的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设想。
项目的目标策划:确定项目的质量目标、造价目标、进度目标、安全和环保目标等,并确保目标之间达到最佳匹配。
项目的组织策划:明确项目管理方案,设立项目负责人,设置管理机构,各类工作程序、制度及运行机制,项目管理的组织协调。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以下为具体规定:1. 项目管理责任部门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由以下部门负责:•建设与规划部门(简称规划部):负责项目的初期规划、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等工作;•工程管理部门(简称工程部):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工期控制、质量监督等工作;•资产管理部门(简称资产部):负责项目的验收以及后期资产管理等工作。
各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和沟通机制,确保项目管理的协调与高效。
2. 项目立项流程针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需按照如下流程进行:1.预备阶段:–规划部收集项目需求、梳理项目目标;–工程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技术、经济、风险等方面;–资产部核实项目资金来源和可行性。
2.立项阶段:–规划部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提交项目提案给学校领导层审批;–学校领导层进行项目评审,决定是否立项;–项目立项后,规划部负责编制详细规划方案,由工程部进行审查和确认。
3.立项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规划方案提交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学校可启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3.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具体流程如下:1.招标准备:–规划部和工程部协作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要求;–招标文件应公示一定时间,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时间了解项目。
2.招标发布与评标:–规划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工程部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各投标单位进行评分。
3.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工程部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部进行监督和验收,确保合同条款执行和工程质量达标;–资产部负责验收完成的项目,并进行资产的管理和台账记录。
4. 工程管理与监督为确保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需要进行有效的工程管理与监督。
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运维工作,确保学校环境的安全、卫生和美观。
以下是一般性的管理规定:
1.学校基建工程管理:
- 基建工程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
- 确保基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建立基建工程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以备查验。
2.学校维修工程管理:
- 维修工程需经过评估,确定维修项目和费用预算。
- 维修工程需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施工过程需随时监督和检查。
- 维修结束后需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达到要求。
3.学校装饰工程管理:
- 声明学校装饰和装修风格,确保装饰与学校形象相符。
- 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室内装修,特别是使用环保材料。
- 装饰工程需经过验收,确保质量和安全。
4.学校绿化工程管理:
- 制定绿化规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绿化工作。
- 绿化植物的选用需符合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
- 做好绿化养护工作,包括修剪、浇水、施肥等,保持绿化效果。
以上只是一些基本的管理规定,具体的内容还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学校与相关单位的合作,确保管理规定得以有效执行。
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根据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1. 管理机构: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备相应人员。
2. 项目审批: 所有涉及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的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3. 建筑设计: 基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学校的实际需要和特点。
4. 施工管理: 承建商或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施工过程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保证工程质量。
5. 维修管理: 学校应制定维修管理计划,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保证学校正常运行。
6. 装饰管理: 学校装饰工程需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如防火、防滑等,并遵循环保原则,尽量使用无污染的材料。
7. 绿化管理: 学校应制定绿化计划,对校园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和绿化效果。
8. 资金管理: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的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9. 安全管理: 在进行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和现场的安全。
10. 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一些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常见内容,具体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基建工程在改善校园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学校基建工程常常面临诸多问题,如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目标学校基建工程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筑工程的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并保证工程投资的合理使用。
三、合理规划1. 学校基建工程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包括校园规划、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等方面。
2. 在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节能、减排和资源的可利用性。
四、科学设计1. 学校基建工程的设计应结合实际需求和教学特点,确保建筑设施的功能和使用效果。
2. 设计应兼顾美观性和实用性,符合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需求。
五、严格招投标1. 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有效落实。
2. 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和技术方案,确保工程的质量。
六、建设监督1.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基建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
2. 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材料质量的检测,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七、工程管理1. 成立专门的工程管理团队,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的管理。
2. 建立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工程的有序推进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八、施工安全1.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人和师生的人身安全。
2. 对施工现场进行严密监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九、质量验收1. 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详细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
2. 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并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资金使用1. 合理安排工程资金的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2. 建立完善的预算和审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结语学校基建工程的科学管理对于改善校园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和实施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提高工程建设的水平和效果。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行政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学校行政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学校行政会。
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草率决策。
第四条建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
学校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后勤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建立监审领导小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职责,直接对学校行政负责。
第六条基建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分管副校长就拟建项目提出具体意见→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投资、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基建工程立项→基建项目审批→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七条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调研活动必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
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房屋建筑单项合同(或者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危、修缮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严格程序,确保科学决策,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XX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自筹资金及国拨资金开支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立项条件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规划,符合宏观调控政策。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应使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及附近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符合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及学校资金能力状况等。
第三章立项程序第六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教育部批准的基本建设规划及学校资金能力,由基建处提出基建工程项目立项需求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需求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负责准备申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的相关材料,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获取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委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或发展与改委员会等上级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北京市环境保护批复。
第十条经北京市环境保护批复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拟建项目在环境、土地利用、技术和条件是否可行,实施进度的建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社会及经济效果的评价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经方案比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委常委会审批并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决策。
学校基建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基建工程的施工管理,明确人员责任,保证工程项目按期、保质、安全完成,进一步搞好学院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管理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施工管理原则第二条施工管理原则1.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实施目标控制原则。
2.以项目负责人为主,实行直线职能式的组织管理原则。
3.以人为管理核心原则。
4.在实施过程中动态管理,逐步纠偏原则。
第三章施工管理主体第三条、基建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基建项目负责人由学院任命(基础建设部主任或其他人员),“项目负责人”对整个基建项目的建设负总责。
第四条、工程项目设“项目代表”,由基础建设部指定部门人员担任。
项目代表可以是项目负责人的委托现场代表人,或是基建项目中某个单体建筑的现场负责代表。
第五条.基础建设部工程管理员(土建、安装、造价)为本管理办法的执行者。
第六条.项目代表对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管理员对项目代表负责。
第四章、施工管理范围及内容第七条.施工管理范围是指对公开招标(或学院自行招标)的基建工程,以及项目各参建单位(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白蚁防治、水土保持等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施工管理内容主要针对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的管理,其内容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施工技术、经济、施工过程的协调、阶段验收、甲供材料及设备、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等。
第五章、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管理第八条.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施工道路、施工临水、施工临电、通讯、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和迁移、地下管线探测、地下隐蔽管网资料查证、场地移交、对内对外的协调工作等。
第九条.前期准备工作由项目代表根据工程建设施工要求制定方案,经基础建设部报学院批准后,由工程管理员负责跟进落实学院相关部门按施工要求实施。
第六章、施工技术管理第十条.施工技术管理内容:1、施工进度计划管理技术,如网络计划技术、施工各阶段进度计划的调控技术、物资供应的调控技术等。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投资效益,依据和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土地上使用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在学校政的统领导下进行,由校长总负责,分管副校长主持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计划、立项与前期手续第四条基建处负责编制校园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基建项目的立项应先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拟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具体意见,经其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基建处,基建处据此并结合校园土地利用及规划情况提出初步建设方案报校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总投资额的审批程序均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校内立项完成后,基建处应严格按照程序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基建项目应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城市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核、建筑节能审核、消防审核、人防审核、绿化审核、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建设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均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每年下半年由基建处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项目申报文本,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批复。
每年上半年由基建处编制上一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变更,确保在省发改委批复的投资概算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按照《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基建处负责竣工工程决算初审工作,审计处负责竣工工程决算终审工作。
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土建、市政、设备(机电)安装及装饰等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与工程现场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对基本建设重大事项和投资进行决策。
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功能、规模和标准、投资规模、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学校设立基建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
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财务、招投标办公室和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处、基建后勤处、保卫处、图书与信息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与协调学校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基建后勤处所承担的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包含以下三方面:(一)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具体内容如下: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对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提出主导意见,负责基本建设上报信息的审核与备案;2. 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经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教育部审核;3. 与使用单位明确落实建设目标,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4. 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后,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教育部审批。
大学基建管理制度
高校基建管理制度1. 总则为了规范高校基建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理利用,提高基建运行质量和效率,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高校全部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
2. 管理标准2.1 基建项目策划与设计阶段管理1.订立基建项目策划与设计工作计划,明确项目目标和里程碑节点,确保项目工期和质量。
2.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进行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包含项目投资估算、风险评估等,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4.项目设计过程中,定期组织设计评审会议,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2 基建项目施工阶段管理1.依法招标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2.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3.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排出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4.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对施工过程中显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2.3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1.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2.对合格的基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3.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进行复验。
2.4 基建项目使用与维护阶段管理1.设立特地机构或团队对基建项目进行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
2.订立基建设备设施使用与维护管理规定,对基建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3.建立基建维护和修理基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基建设施。
2.5 基建项目资产管理1.建立基建资产档案,对基建项目的投资、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进行归档保管。
2.进行基建项目资产清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基建项目的资产价值和使用情形。
3. 考核标准3.1 预期目标考核1.是否定时完成基建项目策划与设计工作计划。
2.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3.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是否合理可行,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3.2 施工阶段考核1.是否依照合同要求,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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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关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
第一条 学校决策机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决议,或基建管理部门根据校园总体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动议并报请分管基建校领导同意,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二条 项目建议书及立项申请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工程项目立项报批、可行性研究报批。
第三条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根据学校招标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不具备政府部门立项审批条件的项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校内立项实施。
第五条 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根据建设需求,明确功能、用途,综合考虑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政策要求、物价变化等因素,提高投资估算编制准确性。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取得立项批文和规划设计要点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学校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七条 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应先明确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功能需求,基建管理部门汇总后提出项目功能安排意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经基本建设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依据现行法规和行业要求,基建管理部门提出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报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审定,依据《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方案设计要严格按照批复规模、估算控制。
第九条 基建管理部门组织方案评审工作,评审人员组成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方案评审结果按规定公示,施工图设计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产生,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工程项目勘察招标按照《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组织。
第十一条 基建处综合科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具体事宜,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经处务会通过、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和用户代表共同审议,由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审定结果,报分管基建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基建处综合科负责校内其他部门承担独立分项任务的设计协调工作。
第三章 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根据政府法规和学校规定,凡进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招标的工程项目,其监理招标必须在交易中心先期完成,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相关事宜,学校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的监理招标按照《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组织。
第十五条 基建处工程科负责监理招标的具体事宜。
第四章 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法规或规定,对于应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入相对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招标,学校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其他招标活动按照《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组织
第十八条 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前须经科级、处级领导审阅。
资格预审工作按照《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基建项目招标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条 基建处工程科负责工程施工招标具体事宜,项目负责人牵头,各专业负责人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工程科负责校内其他部门承担独立分项任务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 合同订立
第二十二条 依据《合同法》及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工程需要编制合同书,经基建处合同评审小组审阅后订立。
合同外新增工作量根据施工实际由总包方承担的,由设计方提出方案,总包方估价后,报监理、跟踪审计、基建管理部门、审计处审核审定,报经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批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其他情况另行招标。
(是否需要基本建设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工程质量和工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主要委托监理实施控制,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业主人员应重点做好:
1. 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办法》、《南京林业大学基本建设材料与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办法》等学校有关规定,承担业主方工作。
2. 经常性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情况,按期参加工程例会。
3. 督促监理方执行监理规范、工程规范及合同履约工作。
4. 督促监理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工期落实。
5. 督促监理方落实材料、设备安装、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进场协调事宜。
6. 督促和检查监理方按合同约定定期统计已完成工程的工作量。
第七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在施工招标之前应对照工程要求审阅图纸,避免或减少工程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按下述办法执行:
工程变更必须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后实施,确因现场需要立即处理的事项需口头沟通一致后于一周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向处务会报告。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必须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联系单,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出图。
1. 重大变更必须根据政策文件、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图纸或说明编制出工程量和估算,经科、处审定,变更金额小于30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30万元(含)~50万元的报基本建设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5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本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2. 一般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图纸或说明会同监理、跟踪审计和施工单位测算变更费用,估算在1万元及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实施;估算超过1万元的一般变更由处领导依据处务会决议意见签批后实施。
3. 重大变更是指:
凡国家政策性规定技术标准更新或设计原因必须对技术、材料、设备、措施变更的,且造成费用增加大于20万元的;
在施工实施中由于学校对使用功能和标准提出了新的要
求,应有书面决议或指示,变更造成费用增加大于10万元的;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备、材料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或时间、技术等原因需要变更,且造成费用增加大于10万元的;
4. 一般变更是指重大变更以外的变更情形。
第八章 工程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前期资料:包括申报项目的各种报告、主管部门的各种批复、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核意见、施工许可证等。
主办人员完成阶段工作后于5日内报资料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结束后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变更过程资料、材料设备招标采购资料等。
由专业负责人、采购经办人负责整理、归档,项目负责人协调。
凡政府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备案资料,须按规定的内容及时间办理。
其中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竣工结算必须一式三份。
竣工结算资料在60日内由工程监理审核完毕后,提交跟踪审计单位在60日内审核完毕,并由基建管理部门提交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上述资料由处内资料管理员整理移交至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由非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分项工程资料管理参照执行,并移交分项工程资料目录至基建处综合科。
第九章 工程移交
第二十九条 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
第三十条 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基建材料与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基建工程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现行管理规定,提高业务水平,认真负责,节约建设资金,努力完成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