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中心毕业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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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中心毕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双创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双创业中心入园孵化企业。

第三条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毕业条件

第四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四条的应当给以毕业:

1、人均年销售收入己达5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200万元,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

2、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

3、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4、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

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5、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每次评估考核合格的,无不良记录的。企业运作良好,管理规范,形成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一支稳定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队伍;

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7、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毕业:

(1)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

(2)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

第五条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及毕业手续办理

1、**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服中心”)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合同内容和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并根据毕业条件认定企业是否达到毕业。

2、在孵企业毕业时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1)孵化毕业申请书;

(2)经营状况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在孵期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团队名录册;

(4)其他证明材料。

(5)毕业企业申请毕业材料要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报送,经核准后,准予毕业,迁离**双创中心。

(6)**创服中心授予毕业企业毕业证书。

第六条延长孵化

1、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有所发展,但未能达到毕业条件的,需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的,在孵企业须向**创服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签订延长孵化合同,延长孵化期限为一年,延长孵化协议到期后,必须毕业搬离。

2、对于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很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二年内无法完成孵化目标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签订办理延长孵化合同,延长孵化协议到期后,必须毕业搬离。

第七条终止孵化

因客观或主观条件发生变化,入孵企业未能实现预期的孵化目标,项目产品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延长孵化期没有效果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终止孵化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双创中心。

第八条 **创服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形式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毕业、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第九条在孵企业在孵化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双创中心的,**创服中心按照本章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准予其提前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

第三章毕业后的跟踪服务

第十条孵化企业从**双创中心毕业以后,**创服中心将继续跟踪其发展情况,保持与其联系。

1、可与毕业企业签订跟踪服务协议,继续对毕业企业跟踪服务两年、允许毕企业共享**双创中心的服务设施和相关引导企业发展的各类培训服务,并提供所需的孵化服务。

2、促进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进行合作与交流,利用孵化器的网络促进毕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4、建立与毕业企业定期联系制度,关心毕业企业的发展,帮助毕业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销售收入是指在孵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与服务和转让技术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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