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确定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年6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
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其份额、净值、持有人人数在判断基金合同是否生效及基金合同生效后是否达到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条件时不得计入在内。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在允许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前完成将有关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相关工作并在备案后严格加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5日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1.16•【文号】财税[2012]8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9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六、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3.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12•【文号】财会[2001]5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53号)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减免税性质代码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增值税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减免性质大类 减免性质小类 减免性质代码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2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3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4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01011604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2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1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2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6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7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2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3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4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1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2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4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5 鼓励高新技术 技术转让 01021202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展 01021901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展 01021902 鼓励高新技术 外包服务 01023002 促进区域发展 东部发展 01030302 促进区域发展 两岸交流 01032102 促进区域发展 西部开发 01033301 促进区域发展 其他 010399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3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4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010453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01045302 转制升级 企业发展 01052402 转制升级 企业发展 01052403 转制升级 其他 01059901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1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2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3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5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7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9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10 节能环保 电力建设 01064204 节能环保 其他 01069901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1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2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3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5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0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年下半年,省局开展了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清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或失效)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或失效)
附件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政策解读:(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
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彼此独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
但是考虑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国家鼓励扶持,财税[2008]1号文件重申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确定其为免税收入。
但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以外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也仅仅是将财税[1998]55号文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修改为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
(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
但是对法人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0年资格考试《专业知识与实务》考前练习(第3套)
2020年资格考试《专业知识与实务》考前练习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租售房地产比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租售房地产的突出优势主要体现在( )方面。
A.营销成本控制B.营销经验C.对项目的熟悉程度D.营销效果2.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可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 )的罚款。
A.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B.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C.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D.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3.石林和梁杰2008年12月刚刚结婚。
丈夫石林在一家小企业担任经理职务已经两年,每月税前工资7000元。
妻子梁杰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每月税前收入6500元。
两人均有社保,没有公积金,各部分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率8%,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率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率1%。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
两人的目标:(1)5年后买房,现值80万元,房价成长率5%,预计首付三成,贷款期限20年,按月等额本息偿还;(2)明年打算要一个小孩,从现在开始以基金定投的方式,为19年后孩子年满18岁上大学准备教育金,目前大学4年所需花费共20万元,费用成长率为5%。
假设投资报酬率为8%,房贷利率为7%,不考虑两人的收入成长率。
购房后到孩子上大学期间,每月生活支出应控制在( )以内,才能顺利实现这两个目标。
A.5192元B.5667元C.4817元D.4713元4.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的有关规定,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 )不宜相差太大。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私募基金按照业务区分,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按照组织形式来区分,又可以分为公司制的基金,合伙制的基金和契约型的基金。
涉及的主体有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等,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
一、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而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即使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申请标准,也可向税务机关进项一般纳税人申请,但要综合考虑企业销售额、税率和进项税额情况。
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根据销售额,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基金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按6%的增值税的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
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面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企业都是一个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
但不同业务类型的基金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差异。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业务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其他金融商品,按照 [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文日期:2015年11月12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显示明细隐藏明细字号:所属类别: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料简码:040491适用范围:国家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类型:通用政策纳税人类型:全部文件级别:规范性文件是否税收优惠:否更新日期:2015年12月15日生效日期:2015年01月01日国地税选择:通用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键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免税扣除折旧录入单位:知识库运维组备注: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6•【文号】证监法律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证监法律字[2007]5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在废止前五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58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17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75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此外,在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后明令废止、在《立法法》施行前发布的行政法规有4件,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3.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三月六日附件1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部门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证监发字〔1996〕54号│1996年4月22日│││、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2│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证监基金字〔1999〕21号│1999年7月12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证监发行字〔2000〕5号│2000年2月13日│││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证监机构字〔2000〕85号│2000年4月30日│││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5│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证监基金字〔2000〕34号│2000年5月18日│││事项的通知│││├───┼──────────────┼────────────┼─────────┤│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发〔2001〕36号│2001年3月6日│││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发〔2001〕42号│2001年3月15日│││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发〔2001〕66号│2001年4月26日│││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证监会计字〔2001〕16号│2001年6月29日│││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10│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1〕37号│2001年8月21日│││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11│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证监发行字[2002]14号│2002年1月24日│││请材料的通知│││├───┼──────────────┼────────────┼─────────┤│12│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证监发行字[2002]54号│2002年5月20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3│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证监发行字[2002]122号│2002年10月29日│││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证监会计字[2003]2号│2003年2月9日│││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发行字[2003]26号│2003年3月24日│││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16│关于证券交易所核准企业债券上│证监发行字[2004]150号│2004年9月15日│││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17│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证监机构字[2006]226号│2006年9月27日│││问题的通知│││└───┴──────────────┴────────────┴─────────┘附件2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 序│行政法规名称│文号│发布部门│├──┼───────────────┼───────────┼─────────┤│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16号│证券委│├──┼───────────────┼───────────┼─────────┤│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81号│证券委│├──┼───────────────┼───────────┼─────────┤│ 3│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号│证监会│├──┼───────────────┼───────────┼─────────┤│ 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证监会│││││财政部│└──┴───────────────┴───────────┴─────────┘附件3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部门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 1│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证监发字〔1996〕21号│1996年1月25日│││知│││├──┼───────────────┼───────────┼──────────┤│ 2│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证委发〔1996〕18号│1996年6月17日│││法│││├──┼───────────────┼───────────┼──────────┤│ 3│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证监发字〔1996〕169号│1996年8月22日│││为的通知│││├──┼───────────────┼───────────┼──────────┤│ 4│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证监发字〔1996〕423号│1996年12月26日│││定│││├──┼───────────────┼───────────┼──────────┤│ 5│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12号│1996年12月26日│├──┼───────────────┼───────────┼──────────┤│ 6│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1997年3月3日│├──┼───────────────┼───────────┼──────────┤│ 7│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证监〔1997〕13号│1997年9月10日│││知│││├──┼───────────────┼───────────┼──────────┤│ 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证监基字〔1997〕3号│1997年12月12日│││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9│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1997年12月16日│├──┼───────────────┼───────────┼──────────┤│ 10 │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证监机字〔1997〕4号│1997年12月29日│││销股票的通知│││├──┼───────────────┼───────────┼──────────┤│ 11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证监〔1998〕8号│1998年3月17日│││通知│││├──┼───────────────┼───────────┼──────────┤│ 12 │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证监发字〔1998〕259号)│1998年10月6日│││行调查的通知│││├──┼───────────────┼───────────┼──────────┤│ 13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证监机字〔1998〕46号│1998年12月11日│││格管理暂行办法│││├──┼───────────────┼───────────┼──────────┤│ 14 │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证监发〔1999〕4号│1999年2月4日│││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15 │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证监机构字〔1999〕54号│1999年7月5日│││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16 │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 │1999年9月8日││││号││├──┼───────────────┼───────────┼──────────┤│ 17 │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2000年6月23日│├──┼───────────────┼───────────┼──────────┤│ 1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公司字〔2000〕53号│2000年5月18日│├──┼───────────────┼───────────┼──────────┤│ 19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证监机构字〔2000〕199 │2000年9月5日│││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号││├──┼───────────────┼───────────┼──────────┤│ 20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证监发行字〔2000〕131 │2000年9月22日│││等问题的通知│号││├──┼───────────────┼───────────┼──────────┤│ 21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证监机构字〔2000〕223 │2000年9月23日│││的通知│号││├──┼───────────────┼───────────┼──────────┤│ 22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证监机构字〔2000〕240 │2000年10月27日│││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号││││知│││├──┼───────────────┼───────────┼──────────┤│ 2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证监发〔2000〕76号│2000年11月2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证监发〔2000〕76号│2000年11月2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25 │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证监发行字〔2001〕12号│2001年1月10日│││公司推介的通知│││├──┼───────────────┼───────────┼──────────┤│ 26 │关于查询从事证券交易当事单位和│证监发[2001]12号│2001年1月19日│││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 27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证监发〔2001〕43号│2001年3月15日│││通知│││├──┼───────────────┼───────────┼──────────┤│ 28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2001年3月28日│├──┼───────────────┼───────────┼──────────┤│ 2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1〕52号│2001年4月2日│││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30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证监会令第2号│2001年4月26日│││办法│││├──┼───────────────┼───────────┼──────────┤│ 3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1)64号│2001年4月26日│││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32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证监发行字〔2001〕115 │2001年12月25日│││发行工作的通知│号││├──┼───────────────┼───────────┼──────────┤│ 33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证监发[2002]55号│2002年7月24日│││通知│││├──┼───────────────┼───────────┼──────────┤│ 3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2002年9月28日│├──┼───────────────┼───────────┼──────────┤│ 35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证监会令第11号│2002年9月28日│││理办法│││├──┼───────────────┼───────────┼──────────┤│ 36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证监机构字[2002]312号│2002年10月14日│││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3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证监会令第12号│2002年11月5日│││管理暂行办法│││├──┼───────────────┼───────────┼──────────┤│ 3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3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4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43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2002年12月26日│││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4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行字[2003]27号│2003年3月24日│││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4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行字[2003]28号│2003年3月24日│││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6 │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证监公司字[2003]16号│2003年5月20日│││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47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2003年9月19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4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证监会令第16号│2003年12月5日│││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4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证监发[2003]88号│2003年12月11日│││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5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证监公司字[2004]1号│2004年1月7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5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监发[2004]41号│2004年5月12日│││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52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证监期货字[2004]44号│2004年7月19日│││题的通知│││├──┼───────────────┼───────────┼──────────┤│ 53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4号│2004年10月9日│├──┼───────────────┼───────────┼──────────┤│ 54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监机构字[2004]129号│2004年10月11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证监公司字[2004]96号│2004年11月29日│││引(试行)│││├──┼───────────────┼───────────┼──────────┤│ 56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证监发行字[2004]162 │2004年12月7日│││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号││├──┼───────────────┼───────────┼──────────┤│ 57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证监发[2005]32号│2005年4月29日│││关问题的通知│││├──┼───────────────┼───────────┼──────────┤│ 58 │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证监发[2005]42号│2005年5月31日│││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沪财预[2015]180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18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由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组成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和运作,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等金融工具,以分散风险、获得长期收益为目的。
在中国,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投资者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购或赎回份额的基金。
在中国,国内基金受到外汇管制的限制,因此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是国内市场。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他们在卖出基金份额时,所得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缴纳。
所得税税率是根据收入水平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
对于单位投资者来说,所得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在募集期结束后,不再进行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只能在基金到期或者基金份额上市后进行赎回。
在中国,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上市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交易所上市,另一种是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个人投资者在卖出封闭式基金份额时,所得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于单位投资者来说,所得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基金转托管基金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基金份额从一家证券公司托管转移到另一家证券公司托管的行为。
对于转出基金份额的证券公司来说,会按照货物和服务销售税率的规定收取3%的税额。
而对于转入基金份额的证券公司来说,可以获得同等金额的税前费用抵扣。
四、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资产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在这种情况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体来说,基金的税收政策取决于基金种类、投资者身份和投资收益的性质,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确保自己的投资行为符合法规要求。
同时,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了解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和经验,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4.30
•【文号】财税[2004]78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