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从西周至汉代,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
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
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
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
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
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
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
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
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
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
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
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
律令儒家化
律令儒家化
律令儒家化是汉朝时期的概念,是指法规法律偏向于儒学。所谓律令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中国律令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律令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在中国律令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
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这个发展
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
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
渐兴盛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
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
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
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
性和稳定。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
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
实施和执行。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
求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这种儒
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
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
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
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这个时期的
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他们
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一、本文概述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
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是指把儒家文化中的价值观念、思想、原则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具有明确的道义依据,可以根据儒家思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也就是说,把儒家文化中的理念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成为一种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和行为指导,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价值观念。儒家价值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律。它提倡“仁、义、礼、智”,强调仁慈、勤劳、宽容、孝顺等品质,并将其融入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使法律更加具有人文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2、思想原则。儒家思想原则指导了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它讲究“仁者无敌”,强调“仁义为基”,追求“天下太平”,主张“尊师重道”,以及“不求报酬”、“不求回报”等,这些思想原则都成为中国法律的有益补充。
3、法律形式。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形式更加规范,更加规范化。从法律制定、执行到法律司法,都符合儒家思想原则,以及“以德治法”的理念。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
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塑造,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儒家思想强调秩
序和稳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关系的维护。通过将儒家思
想融入法律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和智,对于塑造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
道德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儒家思想
强调君臣、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规范和恪守,提出“君权神授”和
“人君圣明”的观念,主张君主统治的合法性需要有道德修养和责任感的
支撑。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塑造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君主制提供了道
德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法律的人性化。儒家强调人的价值
与尊严,主张“养育天下”,即对人民的保护和关爱。通过将这种关怀融
入法律体系中,可以使法律更加注重人民利益、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正义
的追求。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注重求情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
己的情况,并且考虑到情节轻重来进行量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第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一方面,儒家
思想对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可能过于重视权威和传统,忽视对个体权
益的保护。另一方面,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异,可能容易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
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与法律紧密结合,形成了
独特的儒家法律体系,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
要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仪、忠恕等道德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
有适应和谐的关系。这种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儒家认为法律
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的基石,应该立法和执法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
稳定。儒家学者将礼法与道德教化相结合,提倡设立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
的行为。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仁爱和忠恕为核心价值,以礼仪规范社会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注重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强调以德治国,使法律具备了较为明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其次,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儒家的“君子”观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构建的重要原则。儒家强调君子的修养和道德操守,通过德行教化来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这种观念借鉴到法律实践中,
体现为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还要依靠官员的品德和施政
来保障。在儒家法律体系中,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应遵循严谨的品
德标准,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儒家法律注重培养公正、有道德的法官和
执法人员,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权益。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儒
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儒家法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避免了过分依赖法律的制裁和约束,从而有利于
古代法律儒家化途径
挖掘与整理历史文献
加强对古代法律、儒家经典等相关历史文献的挖掘与 整理工作,为研究工作提供更为丰富、准确的历史资 料。
儒家法律思想在现代社会的应用与传承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法律的相辅相成。在现 代社会,应继续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既发 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
03
强调人的因素
儒家思想注重人的教化,这启示我们在现代法律制度建设中,不仅要关
注法律本身,还要关注人的法律素养培养。通过教育、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等途径,提
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01
结论与展望
古代法律儒家化途径的总结与评价
儒家思想与法律融合
古代法律儒家化途径主要表现在儒家思想与法律的融合 过程中,儒家的道德伦理逐渐渗透到法律条文中,成为 法律裁决的重要依据。这种融合途径对于古代社会的稳 定和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礼法结合
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途径还表现在礼法结合上。礼作为儒 家思想的核心,通过礼仪、礼制等方式与法律相结合, 形成了独特的古代法律体系。礼法结合不仅强化了法律 的权威性,也使得法律更能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
对未来研究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展望与建议
深化跨学科研究
进一步推动历史学、法学、哲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 以全面深入探究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与影响。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念 , 它 的背 后 , 着复 杂 的 思想 因素 。中固 是 “ 仪 之邦 ” 儒家 在 有 礼 , 学 派 的 思 想作 为 传 统 民族 文化 的 精 髓 . 透 于 封建 法律 之 中 . 渗 经 历 了 一个 漫 长 的过 程 。
所 谓 法律 的儒 家化 ,是 指将 儒 家 的 道 德 精 神 注 人 法 律 、 法
令 , 封建 法律 具 有 了伦 理 法 的性 质 , 以 儒 家 思 想 为 立法 、 使 即 注 律 , 及 司 法实 践 中定 罪 、 刑 的 指 导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 中 国法 以 量
再次 , 等 差 、 贵 贱 。 级 差别 是 礼 的本 质 特 征 , 家 理 想 重 别 等 儒 的社 会 是严 格 区 分 上 下 、 尊卑 、 贵贱 的等级 社 会 。 的作 用 是 “ 礼 承
色 , 响深 远 。 影
一
天之 道 ” “ 人 之 情 ”所 以, 以 冶 , 身份 地 位 低 下 者应 承 受 繁 重 而琐
碎 的 法律 义务 , 高贵 者则 享 受 广泛 的 法律 特 权 。 而 ( )由“ 治 ” 伸 出 的 法律 观 。“ ” 2 德 延 德 的观 念 起源 于 西 周, 它 是 一 个融 信 仰 、 德 、 政 方式 、 治政 策 为一 体 的综 合 概 念 。 道 行 统 德 首 先 是对 统 治 者 的要 求 , 求他 们 对 天 、 要诚 , 己 要严 , 要 祖 对 与人 为 善, 民 爱民 , 保 只有 这 样 , 有 资 格 享 受天 命 , 治 人 间 。儒 家 才 统 的 “ 治 ” 不 完 全 否认 删 法 的 功 用,而 是 视 刑 法 为 “ 冶 ” 辅 德 并 德 的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人伦道德,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因此,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
德准则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家庭是儒家
思想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关系被视为重要的纽带和道德的根基。因此,古代中国的家庭法律制度非常重视维护家庭和谐和家族的传承。例如,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继承法也注
重传统家族的延续,继承权在家族中的先后顺序和亲属关系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儒家思想强调
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服务社会的义务,因此,法律也体现了对公共秩序和社
会和谐的重视。古代中国的刑法和治安法律规定了种种罪行的惩罚和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同时,法律也鼓励个人尽忠职守、
奉公守法,并对道德行为和奉献给予褒奖和保护。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仁义和公正。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伦
关系,追求公正和仁爱。因此,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公正和正义,并以仁爱之心对待被法律涉及的个人。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许多民
事法律和商业法律,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鼓励人们以仁爱之
心对待他人,并追求公正和公平。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儒家化的法
律加强了家庭和家族的地位,维护了传统家族的稳定和延续。这使得中国
的家族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并对社会结构和家庭价值观产生了影响。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护,促使个人尽职尽责,奉
法律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民事、婚姻家庭、行政、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具有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德治”延伸出的法律观“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其基本含义是,统治者要提倡道德,适用刑罚要宽严适中,不要滥罚无辜,还包括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两个方面。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该首先依靠德礼,其次是政刑。他主张以德礼来指导刑罚的适用,以便使刑罚在适用中做到宽严适当。他反对不重视德礼而强调刑罚的治国主张,儒家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孟子继承孔子重德轻罚的刑法思想,他主张治国必须先德后刑,少用刑罚,不得已才使用刑罚,且一定要格外慎重。孟子强烈反对统治者滥用刑罚杀戮无辜的行为,荀子继承了孔孟重德轻刑和先德后刑的刑法思想,并提出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儒家深知德刑并用、以德化民的必要性,因此,更青睐于德治。
春秋战国时期,礼与法是对立的,这一时期,出现了诸侯争霸的
局面,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礼崩乐坏”。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以法治国”、“缘法而治”的法家兴起。法的核心是“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旨在打击宗法贵族势力。维护宗法血缘等级秩序的礼自然被排斥在法之外了。儒法两家礼、法之争日益激烈,礼、法关系尖锐对立起来。
【法文化】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法文化】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编者按
近代中西学者常说中国法律为儒家主义之法律,亦系根据唐以来现存之法典立论,若并先秦以来之法律言之,则不尽然。讨论此问题应问我国上古时期之法律是否亦以儒家主义为中心?如其不然,则该时期之法律精神如何?法律之儒家化自何代开始?其经过如何?本文目的即在就此加以探讨。
瞿同祖,历史学家。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
本文原载于《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后收录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
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欲达到有别的境地,所以制定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不同。此种富于差别性的规范即儒家所谓礼,亦即儒家治平之具。故《桤记》云“礼辨异。”“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荀子谓“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又谓“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其他例证甚多,关于礼差别性行为规范的讨论已详拙著《中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六章第一节,兹不赘)。法家则讲一赏一刑,“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反对有别,认为亲亲爱
私则乱,所以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法——为治国工具,使人人遵守,不因人而异其法。太史公论六家要旨所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之于法'者也。此种思想正与儒家所标榜亲亲尊之道相反,为儒家所深恶痛绝,认为'亲亲之恩绝矣,严而少恩'。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言之,亦即差别性行为规范及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至于德治、人治与刑治之争则是较次要的。采用何种行为规范是主,用德化或用刑罚的力量来推行某种行为规范,则是次要的问题。儒家固主张以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但如以法律制裁的力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存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儒家并未绝对排斥法律及刑罚,对于礼的维护则始终不肯放弃。在先秦时代,儒法二家在政治上争短长,优劣成败尚未判明,儒家高唱礼治,法家高唱法治,针锋相对各不相让,为学理竞争的时期。等到法家得势,法律经他们制订后,儒家便转而企图将法律儒家化,为实际争取的时期。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订的法律里的问题。换一句来说,也就是怎様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王制》“所谓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即此种精神之说明。《四库全书提要》谓唐律一准乎礼,为法律儒家化以后最扼要的结语。近代中西学者常说中国法律为儒家主义之法律,亦系根据唐以来现存之法典立论,若并先秦以来之法律言之,则不尽然。讨论此问题应问我国上古时期之法律是否亦以儒家主义为中心?如其不然,则该时期之法律精神如何?法律之儒家化自何代开始?其经过如何?本文目的即在就此加以探讨,试从下列各点论之。
瞿同祖《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原载《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又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附录,中华书局,1981年),是瞿同祖先生早年的一篇论文。
论文的引论部分首先澄清了儒法两家之争具体而言是在于差别性行为规范和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至于德治、人治和刑治之争则是次要的。因此对于儒家而言采用何种行为规范才是重中之重,至于以何种方式来实现和推动这种行为规范则是次要的问题(实际上儒家从未反对以国家的力量来推行礼制。从孔孟荀汲汲营营,奔走呼号不难得出此结论。辰按)。所以瞿老说“儒家固然主张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礼,但如果以法律制裁的方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存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也正是如此,才有其后各代儒生法律儒家化之努力。
在这里,瞿老对“法律儒家化”这一概念做了一个大概的描述,兹抄录如下:
“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问题。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
瞿老认为,中西学人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其立论根据在唐以来现存之中国法典。若以先秦以来之法律来言则不尽然。为此他提出这样几个问题:上古时期法律是否亦以儒家主义为中心?如其不然,则何如?法律儒家化自何时代开始?经过如何?本文即就此问题加以讨论。
一、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
春秋战国以降,以封建制度为背景的儒家逐渐落伍,与时代格格不入。法家应运而生,政治上占据优势,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汉承秦制,亦然。论据:《汉书·元帝本纪》;孔孟不得志秦汉自有明证;《汉书·宣帝纪》《晋书·刑法志》
儒家法律思想
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由于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统治者更加注重加大立法力度,力图通过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同时,由于社会分裂和动荡,统治阶级上层对士族门阀势力的依赖加强,导致这股势力空前膨胀。反应在法律领域,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礼法进一步融合。儒家系统的修改法律从曹魏开始,曹魏之后每成立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其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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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
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
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
的法律儒家化主要针对“章句注释”、“经义决狱”而言,无系统的修改,因此,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应在“将礼杂糅于法律条文”的曹魏时期。但反思,秦汉时期,法律暂时无从改变亦或说变革有限,汉儒官员只有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才得将儒家思想内容作为解释和判决的基本原则,而这无疑是当时社会状态下,最为有效的贯彻思想的路径。
其二,法律之儒家化成于隋唐。就此观点而言,瞿老的主张无疑更为在理。唐律的“礼法合一”更类似于是法律儒家化结果的强调,是一种自然延伸,但这并不代表之前的法律儒家化工作并未完成,因而延伸更多体现的是融汇、总结,此外,北齐对法律儒家化的贡献也较多的体现于补充、修订工作之上,亦属于后续打磨工作,故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实成于北魏。
其三,自儒家化历程后,中国古代法律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家族组织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基础。注重对家族利益的维护,是一个重要传统。儒家的纲常名教逐步渗入法律,但家族本位思想、阶级理念始终为各朝代传承,只在局部内容有所发展、损益,而无根本上的改变。因而无论儒、法观念分异,其目的均是为家天下的统治服务,礼治、法治均为治民。所以,论及古代法律之本质,应是自始未曾有变。
三、古代法律儒家化之现代观
瞿老在其书导论中提及,研究法律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利用古人记事、个案、判例作为根据,来讨论法律时效问题,是富有功能主义色彩“法律社会功能分析”,跳脱于分析学派路径,将法律与社会密切联系起来,研究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对历史的解读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在当下所处的时代背景之下理解现实,思考今天的法律精神,面向未来,召唤法律的新生。
需要澄清的一点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仍然是一个历史问题。作为维系当时社会秩
序、安定的手段,儒家化的法律功不可没。而对于现代法制建设,尽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不也不能过于夸大其功能效用。如果在当今社会仍然主张法律的儒家化,那只能视其为错置的时代幻想。
近年来,儒家学说在民间有复兴之势,因此,部分儒家学者便藉此主张现代法律之儒家化。然而,其未意识到的是,民间对于儒学的所谓热情主要集中于养生保健、风水权谋和文学艺术等方面,对传统的国家治理、法治与秩序并没有多大兴趣。民间推动儒学的复兴,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地方旅游资源开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创造。这反映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的多元发展和其间夹杂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现象。现代法律之儒家化,尽管有其形而上的义理,有治道层面的技艺,然而其无法从根本上予以落实,若强行吹捧,其必然也会暴露出如专制主义等深层次、隐蔽性的严重问题,故其在现代社会之中已不再具有独立的光复价值。
但儒家思想或是历史的法律儒家化仍具有其积极意义。就现代法治建设而言,单靠法律之独立功能,建设而成的只能是一个冰冷的社会。因此,儒家也好,法文化也好,对于历史,我们研究的应当是其本来的一种状态;对于现在和未来,则应当是开放的、有针对、有选择的填充性类目。当然,更应当尊重的是一直流传并始终适用的那些基本前提和原则。与历史的研究一样,对于现代社会的规划也应当深入到社会本身构造和运行机制中去,结合现代价值和历史精华,探寻有益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