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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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礼记·中庸》有言:"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

"此言得之。

圣人孔子承尧舜贤人,以文武王为典范,能得上尊天时,下符合地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经过了奴隶制时代向封建专制时代的转变,在君主专制下所实施的文化专制,儒家理论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治世正道,成为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

当然,春秋时期,正所谓百家争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并非是一蹴而就那么容易。

在百家思想火花的碰撞下,各个学派各抒己见,都希望在这个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时代里为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国家统一奉献自己的力量。

而孔子作为周王朝没落贵族的代表,在春秋时期创立了儒家学派。

孔子的核心思想溶于“仁”与“礼”。

所谓“礼”,正是周王朝所创立的规范等级秩序的“周礼”,这也体现出孔子所提出“礼”实质在追求周王朝的复兴和礼乐制度的恢复。

但“仁”思想,却是孔夫子的原创。

依我浅见,就中国汉字的构词法来看,“仁”可拆分为“亻”和“二”,总结而言,就是“两个人”,其核心便是“人”。

其中透露出儒家的仁思想致力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再看“仁”思想所给的官方解释:仁为一种道德范畴,指人与人相互友爱、互助、同情等。

"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等内容。

而一系列的忠孝节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因而我的上述所言也非不无道理。

而就其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来说,我们能很明显地感受到,儒家具有积极的入世思想,虽然孔夫子的思想在乱世中得不到重用,但在春秋战国时期所慢慢过渡至封建专制时代,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建立下的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制王朝治国的需要下,也决定了儒家入世思想将得到统治者的重用并成为中国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并且深深地融入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正因如此,中国古代法律才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法律儒学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作业法律儒家化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

西汉大儒董仲舒无疑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贡献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再结合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

自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荡时期,法律儒家化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和完善。

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

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

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

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并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儒家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的需要。

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众多君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内容。

.主所实行的策略皆可称为“外儒内法”。

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达成二者的统一。

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

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到合一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于中国法律史具有重要意义。

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汉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儒家化的趋势在汉武帝时期尤为明显。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刑罚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首先,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基于儒家思想,例如秦汉法律制度规范的修订中经常引用儒家经典,例如《礼记》、《尚书》等。

出现了以尚书法为代表的儒家法学思想,这种法学思想强调的是尚礼守法,依法治国,是一种高度重视礼法、儒家思想的法学思想。

这使得汉代的法律确立了贵族特权和尊卑等级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且也体现了汉朝秉持和发扬中华传统儒家文化的宏伟目标。

其次,汉代的刑罚也表现出一定的儒家化趋势。

汉代的刑罚制度不像秦制那么酷刑,过于严酷的刑罚减少了,更多地采取了治理教化的方法。

汉代对于轻微的且可以处罚的犯罪,采取了启发方法、训诫等,强调以德治罪而非以刑治罪,这是与儒家思想相符合的。

同时,汉朝还坚持国法优先原则,尊重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汉代的法律思想也开始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律令的制定和实施,采用了有关仁、义、礼、智等儒家思想的内容。

例如《汉宣帝法》中具有“罪人不可久藏,静就斯已;如杀重罪也,溺水群臣,赏赏罚罚,尽用清平之道”等儒家式的措辞,表现了对于仁爱和法治的关注,并且传达出对于对待未成年罪犯等一定的教育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刑罚以及法律思想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

这种儒家化的趋势,一方面为推广和保持儒家思想和学说提供了机会和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汉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和公正,更加具有社会合法性。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作者:张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作者简介:张艳,安徽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據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一)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原因过程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原因过程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原因、过程
一、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一)、封建法律儒家化是指封建法律制度从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战国、秦朝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吸收儒家思想并最终成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法律制度的历史过程。

(二)、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是“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既是在礼制发挥主导作用下的刑律儒家化过程,同时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

二、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一)、西汉儒家对礼法结合的法理探讨1、陆贾是西汉王朝第一个提出“文武并用”思想的思想家2、贾谊则是汉初系统论述礼法结合法理思想的第一人3、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

(二)、西汉“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春秋决狱,汉朝在律令中开始直接渗入礼的规范。

(三)、东汉“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四)、魏晋时代的“引经入律”魏晋时代“引经入律”的实现统治阶级直接任用儒家人物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

三、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综合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两种统治策略,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也需要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很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很多的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塑造了我国古代法律“伦理法”的性格。

文章就是通过对儒家思想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出介绍。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法律儒家化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我国古代自从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自夏商周到明清,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内容丰富、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由春秋时期思想家孔子创立。

孔子研究总结、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儒家传统的思想文化,形成了一套全面、完整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

[1]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对中国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对全世界尤其是东亚都产生过非常深远的影响。

自孔子创立儒家学派以后,历朝历代的儒学家们根据各自所处的不同时代的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形成了对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刻的儒家思想,这不仅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更是中华民族的灵魂。

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礼法”二字是用来描述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关系的最贴切的词语,中国古代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相融合和渗透,并由此形成极具特色的中华法律文化。

“引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战国末期开始,到秦汉之际形成,到汉武帝时最终确立,再到隋唐时期的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一千多年的曲折、渐进的发展,最终形成自己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国古代法律系统。

[2]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这时期的思想也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重大变革,出现了很多不同主张的学派。

各学派都针对时势,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一时间思想活跃、百家争鸣。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与法律紧密结合,形成了独特的儒家法律体系,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仪、忠恕等道德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有适应和谐的关系。

这种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的基石,应该立法和执法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学者将礼法与道德教化相结合,提倡设立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仁爱和忠恕为核心价值,以礼仪规范社会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注重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强调以德治国,使法律具备了较为明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其次,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的“君子”观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构建的重要原则。

儒家强调君子的修养和道德操守,通过德行教化来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种观念借鉴到法律实践中,体现为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还要依靠官员的品德和施政来保障。

在儒家法律体系中,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应遵循严谨的品德标准,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

儒家法律注重培养公正、有道德的法官和执法人员,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权益。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

儒家法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避免了过分依赖法律的制裁和约束,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和人的尊严。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儒家倡导“仁爱”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儒家法律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培养人们的仁爱情怀,使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道德与文化的传承。

这种法律体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塑造,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强调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关系的维护。

通过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和智,对于塑造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道德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规范和恪守,提出“君权神授”和“人君圣明”的观念,主张君主统治的合法性需要有道德修养和责任感的支撑。

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塑造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君主制提供了道德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法律的人性化。

儒家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养育天下”,即对人民的保护和关爱。

通过将这种关怀融入法律体系中,可以使法律更加注重人民利益、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注重求情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考虑到情节轻重来进行量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第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儒家思想对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可能过于重视权威和传统,忽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异,可能容易导致法律制度中的不平等。

此外,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责任,但法律的实施需要具体操作,如何在法律适用和个体判断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该是全面的。

虽然儒家思想的传统价值观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塑造有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该既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的优秀传统,又要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及渗透。

儒家是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一种思想体系,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可以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价值观和制度建设产生的积极影响来进行。

儒家强调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的道德修养以及实现社会和谐。

儒家思想具有“仁者爱人”的观念,对于法律的执行更加关注人的本质和尊严,注重通过教育来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从而减少对法律的过度依赖。

另外,儒家强调顺应自然、和谐稳定的思想也对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了正面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倡导礼法制度,使得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君主的权威和统治,确保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从这一角度来看,它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制度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现代性,更加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也可以从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限制和不足来进行。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等级和尊卑的观念,强调个人服从集体,注重等级关系和分工配合。

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可能对法律执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由于强调尊卑秩序,法律对于下层社会人民的保护不足,权势阶级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具有优势。

另外,儒家思想充分肯定了封建社会的价值观和统治理念,削弱了法律与道德的独立性,使得法律更依赖于儒家思想的指导。

这使得法律的存在和力量主要依赖于统治者的意志,而不够体现社会的多元和公平。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也应考虑到其中存在的一些负面影响和不足。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也需要考量到当时社会背景下的现实需求。

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较为封建,国家强调集权和统一、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与社会的特点和文化相适应,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这样的背景下,儒家思想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法律更能适应当时的需要。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

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甚深,它将道德精神注入法律,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背景和社会氛围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

充分理解了这四个方面才能更好地了解封建法律儒家化。

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也是中华法系逻辑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鲜明特色,对其进行讨论,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历程及特色。

关键词: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原因;进程一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概说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中的道德精神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儒家思想中对古代法律有影响的主要是“礼治主义”和“德治主义”。

孔子的学说是以“仁”为核心的,主张“以德治国”的治国理念。

这一理念把人类的普遍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

只有把国家的治理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社会才有理想、有希望,人间才会“大同”。

这与“法治主义”存在较大的差异。

法律儒家化和儒家学说刑律化是一个双向互动过程。

礼法结合的过程是两种相互相对对立的社会规范——“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

虽然在这二者的互动过程中,礼制起到了主导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法律即刑律对于礼制的改造过程。

因此礼法结合的过程既是刑律儒家化的过程,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一)两汉时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汉朝的统治者吸取“酷法亡秦”的教训,不再是一味地重用法家学说,而是对统治思想重新予以定位和选择。

适应汉初百废待兴的战后之局,以道、法合一为特征的黄老思想被确立为官方指导思想。

在黄老思想占主导思想的历史背景下,儒家学说并没有销声匿迹,而是在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的思想内涵,并通过一些秉持儒家思想的政治人物对当时的政治施以影响,陆贾和贾谊就是典型的代表。

汉高祖时陆贾首先提出了“文武并用”的思想,《史记·郦生陆贾列传》:“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

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知识讲解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知识讲解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开始逐步趋于儒家化,经过汉朝、隋朝唐朝的不断改善,到了唐朝我国法律的儒家化已经到达顶峰,本文主要阐述了几个朝代法律儒家化的不断改进,以及分析了古代法治儒家化对今天法治社会仍有很深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古代;儒家思想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上下五千年悠久的历史,也留下了宝贵的史学资源,供后人考证研究,启人深思[1]。

在研究历朝历代能否长治久安,国家能否繁荣昌盛的时候,我们发现,都印证了一个道理:国家的发展与当时的法治情况是分不开的。

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但是当统一中国之后,沉重的酷刑已经让整片国土充满了暴力,血腥之气,于是,官逼民反,秦朝历经二世便飞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随后,汉朝虚心汲取秦朝灭亡的经验,将法律做了重要的改革,将儒家思想倡导的“仁”和“礼”融入了当时的法律,从此,开启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先河。

又经过晋魏南北朝,隋唐以及明清时期,几次将法律儒家化发展强化,从此法律儒家化便在我国的国土上以着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影响了每个人民百姓的伦理道德规范。

一、秦朝苛政为我国法律儒家化奠定基础商鞅是我国秦朝著名的法家带头人,在商鞅变法中,最重要的改革便是颁布法律,施以轻罪重刑,在当时,人民连轻罪也不敢犯,于是商鞅变法的成功也为我国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严苛法治虽然在战争时期让秦迅速走向了强盛,秦朝能成为诸国混战最后统一我国最终的胜利者,法治力量的支持是不可忽视的。

但是当天下统一,秦朝那只适用于战争时期,专门为战争服务的法治没有得到改善。

于是战争过后人民百姓渴望安定和谐,仍然采用以前严苛的法律,残暴的统治,注定使秦朝走向灭亡。

二、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我国法律儒家化的高速发展汉朝在经过前期以道家为主的修养,慢慢从战乱的破坏中缓和过来,到了汉武帝时期,他已经开始觉察无为而治的法治思想已经不再能适应逐步强大的汉朝了。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现象及其深远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法律体系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儒家化,即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融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

本文将首先梳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脉络,从先秦儒家思想的萌芽,到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再到宋明理学对法律儒家化的深化发展,逐一呈现这一过程。

接着,文章将分析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如“亲亲得相首匿”“存留养亲”等法律制度,揭示儒家思想如何渗透并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还将深入探讨法律儒家化的社会影响,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伦理道德的强化、对司法公正的推动等方面。

文章也将反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性,如法律的僵化、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价值进行客观评价,以期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是一个渐进而深入的过程。

这一过程起始于汉初,历经数个朝代的演变,最终在宋明理学兴起后达到顶峰。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逐渐渗透并影响了古代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不再仅仅是冷硬的条文,而是充满了人文关怀和道德色彩。

汉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统治者开始采用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宽松,儒家思想尚未对法律产生太大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儒家思想的传播,儒家学者开始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儒家思想逐渐融入法律制度之中。

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主张,强调在审判案件时应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精神为指导。

这一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儒家思想开始正式进入法律领域。

此后,儒家经典如《论语》《孝经》等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

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法 的“ 三纲 五常” 的思想 。
等 级观 念 是礼 的本质 特 征 ,《 子 ・ 荀 劝学 》强 调 :“ 礼者 ,贵贱有 等 ,长幼 有 差 ,贫 富 轻重 , 皆 有 称者 也” 儒 家所推 崇 的“ 不上大 夫 , 不下 庶 。 刑 礼
人” 的原则 正是 强调 平 民百姓 与贵 族 官僚之 间
融合 了法 家 、道 家 、阴阳家 之所 长 的大一 统思 想 。 儒 家思 想包 含 多 方 面 的 内容 ,而 法 律 思想 则 是其 中 非常重 要 的方 面 ,概 括起 来 主要包 括 以下两 点:
( )礼 治 思想 一 “ ”源 于 西 周 ,儒 家 继承 和 发 展 了这 一 思 礼 想 ,把 它作 为 儒 学 的核 心 。所谓 “ ”就 是伦 理 礼 观 念 、等级 观 念 、忠 孝 观念 的综 合 。
则 的辅 助手 段 ; 而且 法律 只 不 过 是通 过 “ 治 ” 惩 而 起 作 用 的 ,是 对外 在 力量 的屈 服 ,道 德 则是 通
别 ,长幼 有序 ,朋友有信 ” ,
儒 家的伦理 原则强 调的就 是君 臣、父子 、兄弟 、夫
妇和 朋友之 间 的关 系 。 些伦理 观念经过 汉代儒 学 这 大 师董仲舒 的改造 和发展 ,最终 演变 为指导 古代 立
云 : 孝悌者也 ,其为仁之本欤 !,孟子又进一步 阐 “ ”
发道 :“ 事亲 ,事之本 也” 。 但 “ 只做 到孝 是 不 够 的 ,必须 移孝 作忠 ,做 到 ‘ 以孝 事君 ,则忠 ’ 。 ‘ ’的更 高层 次的 意义 不在 于 ‘ 父 ’ 孝 事 ,而在 于 ‘ 事君 ’ 。所 以,《 记 ・ 学 》中说 :‘ 者 ,所 礼 大 孝 以事君 也 ’ 事君不 忠 ,非孝 也 ” 。 忠孝 是维 系 ;‘ ’ 封 建社 会 安定 的纽 带 ,统 治者 通 过维 护 家 长制 的 宗法 原 则来 促 使 臣 民忠 君 、 守法 、顺 从 , 以实 现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作者:郑杰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06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当我们跨越漫漫历史长河去探索那逝去的灿烂法律文明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古老的中国法律文明,其思想内涵无时不受到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响,主要的法律思想均呈现出儒家思想的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儒法结合的思想。

儒家思想的主旨就是“崇礼尚仁”。

儒家的“礼”是基于人类的情感而人为创制的规范体系。

简单地说,“礼”就是规则。

用现代的标准看,礼的大部分内容与法律是相通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一直是引礼入法、礼法交融的,法律之中渗透着许多礼的内容。

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儒家思想并非在一开始就紧密结合在一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战国时期和秦朝,对这一时期法律思想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家思想,强调“以法为本”、“一断于法”。

然而,秦代厉行法家思想,过分强调以严刑峻法威慑社会,维护统治,招致民怨沸腾,终致灭亡。

汉初统治者正是看到了法家思想的弊端,采取了“与民休息”、“无为而治”的黄老的思想来治理国家,以弥补法家思想之不足。

因此,汉初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受到道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双重影响。

至文景时期,国家经济繁荣,国力鼎盛。

然而,内有“七国之乱”之余患,外有匈奴之威胁,统治者急需一种更为稳定、更为有效的思想和制度来安邦定国,中国法律儒家化正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展开的。

这一时期,董仲舒在《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道家学说及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数千年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新儒学,其要旨是天人合一的君权神授和三纲五常理论,以及“大德小刑”学说。

君权神授和三纲五常理论极力鼓吹君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以维护皇帝统治。

“大德小刑”主张“好德不好刑”,并由此演变为“德主刑辅”思想,强调统治者应该宽缓刑罚、重视教化,这些思想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浅谈我国的法律儒家化进程

浅谈我国的法律儒家化进程

浅谈我国的法律儒家化进程作者:刘璐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2期中国古代存在着各种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法律的内容甚为广泛,除刑事法律外,还有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诸方面的法律规范。

儒家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的影响,渗透到各种形式的法律之中,对以律典为代表的刑事法律的影响尤深。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法律与道德二者既同是社会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法律是靠强制力推行的,道德则是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实现的。

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把封建伦理纲常确立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二是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通过皇帝的敕、令和朝廷颁行的各种法律特别是礼仪类立法从法律上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

儒家伦理思想的基本要点是:(1)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三纲”是封建道德的基本原则。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在这三种关系中,君、父、夫处于主导地位,臣、子、妻分别处于从属地位。

“三纲”是封建道德的纲领。

(2)仁、义、礼、智、信等“五常”,是封建道德的准则。

“仁”是指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出发点,“义”是指对不同的人所赋的不同义务,“礼”是指行为方式是否符合社会规范,“智”是指道德意识,“信”是指道德实践。

在“五常”中,“仁”被称为“五常”之首,“仁”和“义”合称为“仁义”,是“五常”的核心。

(3)基于“三纲”的要求,“忠君”、“孝亲”和“贞节”是封建道德的主要规范。

“忠君”居于封建道德规范之首,要求全体臣民对君主绝对服从和效忠,《宗经》说:“天之所覆,地之所载,人之所履,莫大于忠。

”“孝亲”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孝经》说:“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

”意思是“孝亲”是效忠的基础。

“贞节”是专门为妇女制定的道德规范,反映了家族主义观念和轻视妇女的思想意识。

(4)基于“五常”的要求,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要贯彻“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夫良妇顺,兄友弟恭,朋友有信”这些各有其情、互负义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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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很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很多的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塑造了我国古代法律“伦理法”的性格。

文章就是通过对儒家思想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出介绍。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法律儒家化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我国古代自从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自夏商周到明清,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内容丰富、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由春秋时期思想家孔子创立。

孔子研究总结、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儒家传统的思想文化,形成了一套全面、完整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

[1]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对中国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对全世界尤其是东亚都产生过非常深远的影响。

自孔子创立儒家学派以后,历朝历代的儒学家们根据各自所处的不同时代的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形成了对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刻的儒家思想,这不仅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更是中华民族的灵魂。

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礼法”二字是用来描述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关系的最贴切的词语,中国古代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相融合和渗透,并由此形成极具特色的中华法律文化。

“引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战国末期开始,到秦汉之际形成,到汉武帝时最终确立,再到隋唐时期的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一千多年的曲折、渐进的发展,最终形成自己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国古代法律系统。

[2]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这时期的思想也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重大变革,出现了很多不同主张的学派。

各学派都针对时势,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一时间思想活跃、百家争鸣。

在法律制度上,就产生了革新和保守两种持不同观点的力量。

这两种力量对立法思想和法治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战。

儒家是政治保守力量的代表,以孔孟为代表,从社会的混乱不堪,“礼崩乐坏”的现实出发,提出顺应时势的“礼治”路线,主张“为国以礼”,强烈要求保存西周以来的礼制,维护尊尊、亲亲的等级制度。

法家是政治革新力量的代表,代表人物有管仲、邓析、申不害等,他们极力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主张“事断于法”,强烈要求打破等级制度的束缚,提出以法来明辨是非,作为治理国家、处理事务的唯一标准,用法来规定社会人员的等级,以法制来取代礼治。

法家思想曾一度成为当时社会的统治思想,尤其是在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但秦亡的教训使统治者认识到法家思想的局限性,使“礼法合一”历史发展的必然,于是法律儒家化拉开了序幕。

西汉时期的董仲舒对礼法结合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他立足于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融合、总结先秦思想中的阴阳五行、法、道、墨家之思想之长,尤其是其中对于加强皇权统治有利的思想,创立占封建社会统治地位的新儒学。

汉武帝时建立了“春秋决狱”制度,要求审理案件要以儒家经典著作为指导思想。

官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以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中的精神原则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依据。

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统治思想由以前的法家思想转变为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礼与法进一步融合”魏晋开始,儒家思想的地位进一步提升,立法上更多地把“礼”引入法律规定中,促进了“礼”与法的进一步结合,使中国古代法律与儒家思想联系更加紧密,出现许多前朝没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

由于这一时期的分裂割据、战乱不断,各个国家的统治者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都注重立法,重视法律对于安邦治国的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的立法技术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当时的一些律学家把研究的着眼点放在立法技术、刑名原理和定罪量刑上。

但是当时的指导思想仍然是坚持以礼为主、刑罚为辅,同时,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在不断的推进。

制定《魏律》的陈群、刘劭都提倡以儒家思想为宗旨,极力主张礼治。

他们制定的《魏律》比较多地融入了儒家礼的精神原则。

《魏律》中规定的“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

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

”就是儒家思想中“亲亲、尊尊”的原则的体现。

为了笼络官僚贵族集团的势力,维护统治阶级利益,《魏律》纳入了《周礼》中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

这八种封建特权人物犯以下的犯罪,一律比平常人下降一个等级判罪定罚,“大罪必议,小罪必赦”,这一不公平的制度保护了官僚、贵族、地主等封建特权人物,把礼所强调的等级特权赋予了法律效力,将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

司马氏是东汉末年的儒学大族,因此由司马氏创立的晋朝在法制建设上特别向儒家化的道路发展。

杜预、张斐是晋朝的儒学大家,他们起草和解释的《晋律》便以儒家思想作为其基本精神。

杜预强调要“远遵古礼,近因时制”,可以看出杜预主张法律的制定要遵循古礼。

张斐认为“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礼是联系君主、百姓和诸侯的重要制度规范,他的这一思想融进了《晋律》中。

张斐还对《晋律》中的很多词汇如“谩”、“不敬”、“不道”、“恶逆”给与了礼的解释。

《晋律》中的礼法结合还表现为“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是商周时期根据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的五种丧服的制度,在五服范围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姻亲均为有服亲属,要按照服制规定为死者服丧,“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服制,关系越亲密亲服制越重,依次递减。

在这以后很多儒家学者都直接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工作,使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更加直接和深远。

这样,历史上除了秦律、汉律之外,以后历朝历代的法典大都出自于儒家学者之手,儒家思想影响甚至支配了大部分的中国古代法典。

这一时期礼与法进一步相互融合。

三、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合一”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最繁华、最鼎盛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唐律从结构到内容都已经很成熟、完善。

礼、法的结合也在这时候臻于成熟和定型。

“礼”作为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规范,在这一时期也基本实现了法律化。

这时候对唐律最精准的评价就是“一准乎礼”。

唐朝的统治者为了禁锢人民的思想,消除人们的反抗意识,十分重视用儒家的封建礼教思想来教化人民,这样可以在思想的源头消灭人们的犯罪苗头,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儒家的礼教纲常成为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十恶”是始终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隋朝的《开皇律》确立了“十恶”制度,唐朝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对“十恶”犯罪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刑罚。

“十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谋反,指阴谋以各种手段推翻现存的君主制度;二是谋大逆,指企图破坏皇帝的宗庙、皇陵和皇宫;三是谋叛,指企图叛国投敌的行为。

四是恶逆,指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亲属;五是不道,指以巫术害人、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和肢解人;六是大不敬,指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导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七是不孝,指不孝顺父母、祖父母;八是不睦,指谋杀缌麻以上亲人、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九是不义,指谋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业师;十是内乱,指和小功以上的亲人通奸。

“十恶”的次序以及量刑的轻重明显体现出儒家的“三纲”思想,即“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首先维护的是君臣之纲的君主统治,其次维护父子之纲、夫妻之纲的伦理秩序。

“十恶”制度说明礼在唐朝不仅是立法依据,还成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3] 唐律中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务的犯罪: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员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员收受财物但是没有枉法裁判: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员利用职权非法收受百姓或下属的财物: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财物。

五是窃盗,即偷窃;六是坐赃,指官员或常人非因职权非法获取财物。

“六赃”对财物犯罪进行了细致的划分,规定了对官员犯罪的惩罚措施,这些规范和安赃定罪的原则体现了儒家思想对于礼的维护,对现在的立法建设仍然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唐朝司法方面的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善。

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

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进行“三司会审”。

为了维护礼教纲常的稳固,唐律规定奴婢不可告发主人、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处以绞刑;一切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受理,否则就是不遵守礼制,要处以刑罚。

在刑罚方面,唐代本着“一准乎礼”的思想,刑罚规定为历代最轻,拿刑讯的规定来说,不仅规定了具体制度,如数量、次数及每次刑讯之间的时间间隔,还规定对于一定年龄的人如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不可开讯。

唐代的这些司法制度都渗透着儒家“仁”的思想,体现儒家礼与法律的融合。

“引礼入法”的进程从战国末期开始,在汉武帝时确立,成熟于隋唐时期。

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经过上千年的发展终于完成。

[参考文献][1]马秋丽,张德芬.儒家思想导论[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3.[2]郑洁.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J].群文天地,2011(3).[3]吴正茂.再论法律儒家化对翟同祖“法律儒家化”之不同理解[J].中外法学,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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