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汉律儒家化的含义 -回复
汉律儒家化的含义-回复汉律儒家化是指汉朝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儒家思想的借鉴与发展,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制度中,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
在西汉初期,以刑法为主要手段的秦制仍然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权的更迭,秦制逐渐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
汉武帝在位时,提出了“仁者不遗其亲,亲者不遗其父母”的理念,并试图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强化儒家思想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汉律儒家化的核心思想是以仁义道德为根本,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推行和维护。
这种思想认为,法律制度应该基于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等基本价值观,以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尊卑有序的关系,形成一种符合儒家道德要求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既有职能明确、细致入微的刑法与治安法规,也有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行为规范、礼仪法律等。
儒家思想在汉律儒家化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秦制的刑罚过于严苛,儒家思想通过倡导“仁爱”、“仁政”等理念,试图减轻刑罚并强调人的内心品德的建立。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遵循儒家的道德标准和从容冷静的态度,以达到合理公正的判决。
最后,在教育和道德修养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刑事制度和法律执行提供了必要的道德底线。
汉律儒家化的意义在于,它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制度的进步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为后来的封建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此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和影响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思想。
此外,汉律儒家化也积极促进了中央集权的增强和官僚体制的建立,为后来的统一王朝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汉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限制。
首先,儒家思想在汉律儒家化中的应用,并没有完全摆脱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政治需要,导致一些儒家思想被篡改和扭曲。
其次,部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产生了一定的限制,限制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最后,汉律儒家化倾向于侧重于个体的道德修养和刑罚教化,对于社会结构和经济关系等方面的规制相对不足。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于中国法律史具有重要意义。
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汉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儒家化的趋势在汉武帝时期尤为明显。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刑罚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首先,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基于儒家思想,例如秦汉法律制度规范的修订中经常引用儒家经典,例如《礼记》、《尚书》等。
出现了以尚书法为代表的儒家法学思想,这种法学思想强调的是尚礼守法,依法治国,是一种高度重视礼法、儒家思想的法学思想。
这使得汉代的法律确立了贵族特权和尊卑等级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且也体现了汉朝秉持和发扬中华传统儒家文化的宏伟目标。
其次,汉代的刑罚也表现出一定的儒家化趋势。
汉代的刑罚制度不像秦制那么酷刑,过于严酷的刑罚减少了,更多地采取了治理教化的方法。
汉代对于轻微的且可以处罚的犯罪,采取了启发方法、训诫等,强调以德治罪而非以刑治罪,这是与儒家思想相符合的。
同时,汉朝还坚持国法优先原则,尊重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汉代的法律思想也开始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律令的制定和实施,采用了有关仁、义、礼、智等儒家思想的内容。
例如《汉宣帝法》中具有“罪人不可久藏,静就斯已;如杀重罪也,溺水群臣,赏赏罚罚,尽用清平之道”等儒家式的措辞,表现了对于仁爱和法治的关注,并且传达出对于对待未成年罪犯等一定的教育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刑罚以及法律思想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
这种儒家化的趋势,一方面为推广和保持儒家思想和学说提供了机会和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汉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和公正,更加具有社会合法性。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可以说是深远而广泛的。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人伦道德。
儒家思想认为,在人际关系中应尽力做到和善、宽容和正直。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直接的影响。
古代的法律体系基本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核心,而这些关系恰好是儒家思想所强调的重要内容。
比如,儒家思想认为亲情是人伦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因此法律也应特别重视保护家庭关系,例如对婚姻和家庭财产的强调。
再比如,儒家思想强调父子关系,法律也应当规定父母的权力和责任,以保护和维护这种特殊的家庭伦理关系。
其次,儒家思想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当以和谐、互助和亲情为基础,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儒家学者对于社会秩序的追求,使他们将法律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儒家经典《大学》中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个人修养、家庭和社会治理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基于这一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注重对社会道德的保护和规范,例如对于诚信、孝道和恪守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
再次,儒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皇帝为中心,儒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这种特点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和朋友之间的关系,主张上下有序,强调父权和帝权的正当性。
这种思想影响了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使其具有比较严格的等级性和垂直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以君主的命令和法令为依据,法官拥有维护皇权的职责,这与儒家思想中关于人际关系的秩序和尊卑有关。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
儒家思想认为,人应该与天地万物保持和谐的关系,法律应当符合天地万物的自然规律。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刑法和刑事司法方面。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艺术,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
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
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
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1.刑法上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
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
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
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
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
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民事法律中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是指把儒家文化中的价值观念、思想、原则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具有明确的道义依据,可以根据儒家思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也就是说,把儒家文化中的理念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成为一种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和行为指导,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价值观念。
儒家价值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律。
它提倡“仁、义、礼、智”,强调仁慈、勤劳、宽容、孝顺等品质,并将其融入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使法律更加具有人文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2、思想原则。
儒家思想原则指导了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它讲究“仁者无敌”,强调“仁义为基”,追求“天下太平”,主张“尊师重道”,以及“不求报酬”、“不求回报”等,这些思想原则都成为中国法律的有益补充。
3、法律形式。
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形式更加规范,更加规范化。
从法律制定、执行到法律司法,都符合儒家思想原则,以及“以德治法”的理念。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与法律紧密结合,形成了独特的儒家法律体系,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仪、忠恕等道德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有适应和谐的关系。
这种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的基石,应该立法和执法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学者将礼法与道德教化相结合,提倡设立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仁爱和忠恕为核心价值,以礼仪规范社会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注重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强调以德治国,使法律具备了较为明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其次,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的“君子”观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构建的重要原则。
儒家强调君子的修养和道德操守,通过德行教化来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种观念借鉴到法律实践中,体现为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还要依靠官员的品德和施政来保障。
在儒家法律体系中,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应遵循严谨的品德标准,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
儒家法律注重培养公正、有道德的法官和执法人员,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权益。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
儒家法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避免了过分依赖法律的制裁和约束,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和人的尊严。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儒家倡导“仁爱”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儒家法律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培养人们的仁爱情怀,使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道德与文化的传承。
这种法律体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现代意义
一
、
汉代 法律儒 家化 的表现
( 一 )法律 内容儒 家化 I . 减 轻 刑罚 刑 罚 方 面 ,汉 朝 多 次减 轻刑 罚 ,变 革残 酷 的封 建 五刑 。汉 文 帝 时期 废 除 了 肉刑 。 以徒 刑 代 替黔 刑 ,以 笞刑 代 替 斩左 趾 , 以弃 世代 替 斩右 趾 , 汉 景帝 又两 度减 轻 了笞刑 ,并废 除 了宫刑 。 这 两 次刑 罚 的改 革 ,体 现 了 汉朝 刑 罚 制 度在 逐 渐 的 由粗暴 走 向 文 明 ,这 些 都 是在 儒 家 所 主 张 的仁 政 思 想影 响下 对 汉 代刑 罚 进 行 的重 大改 革 。 2 . 刑法 原则 儒家 化 第一, 我 们都 熟 知的 “ 亲亲 得相 首 匿”原则 , 根 据这 一原 则 , 卑 幼 首 匿 尊长 ,不 负刑 事 责 任 ;尊 亲 长 首 匿卑 幼 ,除 死罪 上 请 减 免外 , 其 它也 不负 刑 事责 任 。 也就 是孔 子所 主 张 的 “ 父 为子 隐 , 子 为父 隐 ”。 儒 家 思想 成为 汉代 正统 思想 以后 , “ 亲 亲得 相首 匿 ” 便 成 为 汉律 中定 罪 量刑 的一 项 基 本原 则 ,可见 法 律 深 受儒 家 思 想影 响。 第 二 ,官 僚 贵 族 有 罪上 请 原 则 。上 请 原 则 即 某些 官僚 贵 族 犯 罪后 ,一般 司法 机关 不得 直接 逮捕 审理 ,必须 事先 请示 皇帝 , 然 后 根 据其 与 皇 帝 关 系 的远 近 亲 疏 、官 职 高 低 、功 劳 大小 决 定 刑 罚 的适 用 或 减 免 。这 一 原 则使 一 些 犯 罪 者 因其 特 殊 身份 而 得 以逃 避 法律 的制 裁 。我 们 不 难看 出这 其 中渗 透 出 的封 建特 权 等 级 观 念 以及 上 下 尊 卑 的等 级 秩 序 ,这 也 正是 儒 家 思 想 所倡 导 的 “ 礼治 ”秩 序模 式表 现 。 ( 二 )司 法 制 度儒 家 化 1 . 春秋决 狱 孔 子 曾编 过 一 部 书 叫做 《 春秋》, “ 由于 《 春秋 》精 神 符 合 国家认 可 的法 律 意 识 ,体 现 了 维护 ‘ 三 纲 ’的要 求 ,因而 得 到 了 皇帝 的肯 定 和 倡导 ,成 为事 实 上 的 审 判依 据 。 于是 春 秋 决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及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寅恪开场,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容为中国法律所保存,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表达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粹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认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开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乱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那么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那么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智〞那么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那么指信用、信誉。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思想强调人伦道德,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因此,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准则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
家庭是儒家思想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关系被视为重要的纽带和道德的根基。
因此,古代中国的家庭法律制度非常重视维护家庭和谐和家族的传承。
例如,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继承法也注重传统家族的延续,继承权在家族中的先后顺序和亲属关系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服务社会的义务,因此,法律也体现了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视。
古代中国的刑法和治安法律规定了种种罪行的惩罚和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同时,法律也鼓励个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并对道德行为和奉献给予褒奖和保护。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仁义和公正。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伦关系,追求公正和仁爱。
因此,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公正和正义,并以仁爱之心对待被法律涉及的个人。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许多民事法律和商业法律,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鼓励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并追求公正和公平。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加强了家庭和家族的地位,维护了传统家族的稳定和延续。
这使得中国的家族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并对社会结构和家庭价值观产生了影响。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护,促使个人尽职尽责,奉献社会。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注重仁义和公正,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道德性。
这在中国历史上培养了人们对仁义道德的尊重和追求,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
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正,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维护了社会秩序,传承了中国的家族传统,并促进了道德伦理的发展。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作者:雷甜甜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6期摘要:西汉时期,面对严峻的社会现实,统治者接受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主张。
自此,汉代法律开始儒家化,本文通过分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背景及其具体表现,探究法律儒家化后对中国法制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看待我国法律中伦理道德色彩浓厚,理性和逻辑相对缺乏的问题,从而能够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感性”的儒家文化与“理性”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董仲舒;法律和道德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一度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学术热潮。
彼时,诸侯国各自为政,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在短时期内实现富强兴盛。
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强调仁政德治、手段柔和,无法实现各国一统天下的王道大梦,所以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而以严刑峻法和专制为特征的法家思想因能满足统治者迅速强大的迫切需求,受到各国的青睐和追捧。
自秦称霸六国后,更是全盘采用了法家的思想学说和治国理念,并以此构建国家秩序。
然而法家的残暴和专制并没有让秦朝千秋万代地延续下去,而是在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中土崩瓦解。
汉朝初期,国家满目疮痍,亟需休养生息以恢复国力,统治者吸取了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意识到采用严刑峻法的治国手段是不可取的,因而选择将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作为治国理念。
但由于过分地强调“无为之治”,到了景帝时期,各诸侯国权力不断扩张,日益脱离了皇帝掌控,严重破坏了汉朝的统治秩序。
在这种局势下,汉武帝意识到黄老思想中“无为之治”的治世理论对于稳定政权、统治国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必须诉诸于寻求一种较黄老思想更有力,但比法家思想更平和的治国手段。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儒家思想围绕“仁”这一核心内涵所构建,既有调整个人和家庭伦理关系之功效,又有治国、平天下之功能,政治层面上倡导“仁政”、“德治”,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教化民众来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反对暴政和严刑峻法。
在汉代以前,儒家学说一直不受统治者重视,甚至在秦朝时还遭受了“焚书坑儒”的重创,直到汉朝经过董仲舒的发展和完善后上升为官方正统学说,终于扬眉吐气。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内容摘要
儒家化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封建成文、 司法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在封建成文方面,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礼仪规 范,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级性。这些特点在土地制度、 官制、刑法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司法实践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天人合一和以德 治国,形成了“执法原情”的司法原则。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对法律的影响可以从多方面看出。首先,在汉代,儒家思想成为了制定 法律的基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为了正统思想, 并以此为基础来制定和解释法律。其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经典开始被作 为法律审判的依据,这标志着儒家思想开始深入到法律实践中。最后,在唐朝时 期,儒家思想成为了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中也充分体现出了儒家的价 值观和道德观。
内容摘要
观念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深刻影响,使得司法审判更加注重调解和和谐。最后, 在法律文化方面,儒家思想也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例如, 儒家思想强调的“礼”和“仁”等概念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风 尚。
内容摘要
总的来说,儒家理学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影响既体 现在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上,也体现在法律实践的价值观和方法上,同时还影 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儒家思想在中国 法律发展中的历史贡献和现代价值,以及探讨如何在现代社会中传承和发扬儒家 思想的积极因素,推动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内容摘要
这一原则要求在执法时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体现了儒家的“中庸”思想。 在法律意识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德主刑辅”,即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为辅, 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作者韩继伟系 (院) 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 2005 级学号 05023065指导教师黄斐论文成绩日期 2009年6月6日学生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韩继伟(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
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现象及其深远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法律体系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儒家化,即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融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
本文将首先梳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脉络,从先秦儒家思想的萌芽,到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再到宋明理学对法律儒家化的深化发展,逐一呈现这一过程。
接着,文章将分析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如“亲亲得相首匿”“存留养亲”等法律制度,揭示儒家思想如何渗透并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还将深入探讨法律儒家化的社会影响,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伦理道德的强化、对司法公正的推动等方面。
文章也将反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性,如法律的僵化、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价值进行客观评价,以期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是一个渐进而深入的过程。
这一过程起始于汉初,历经数个朝代的演变,最终在宋明理学兴起后达到顶峰。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逐渐渗透并影响了古代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不再仅仅是冷硬的条文,而是充满了人文关怀和道德色彩。
汉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统治者开始采用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宽松,儒家思想尚未对法律产生太大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儒家思想的传播,儒家学者开始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儒家思想逐渐融入法律制度之中。
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主张,强调在审判案件时应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精神为指导。
这一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儒家思想开始正式进入法律领域。
此后,儒家经典如《论语》《孝经》等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中国古代法律,从早期的部族社会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再到汉代、唐代的律法体系,不断地在发展与变革。
然而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法律也渐渐向儒家化倾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逐渐形成。
一、古代法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影响力非常巨大。
尤其在商周时期,孔子、孟子等儒家的思想已经成为社会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了一定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仁爱、伦理、中庸、忠诚、恕道等,这些思想在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其一,从法律的基础和原则上,儒家思想受到了深刻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君子以德治国,仁爱兼济天下,这就要求贵族阶层和统治者必须回归仁爱的本质,用德治理国家,用儒家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评价法律是否合理、合法,这为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二,在古代的刑法和审判中,儒家思想也有所体现。
儒家认为,刑法应该温切、循序渐进、明辨是非、因罪量刑,以仁爱的态度来对待罪犯,这一思想为古代的刑法制定和实行提供了指导方针。
同时,儒家思想也反对名族之私、贪图功名,要求判官以公正之心行司法之道。
二、儒家化的律法体系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往往是各家思想的综合,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
上述儒家思想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提供了基础。
孔子时期的《礼记》中就有关于法律制定和实行的论述,例如记载十二时期死罪所措的方式、“补射舞”等一系列刑罚内容。
随后的《尚书》、《周礼》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体系已逐渐形成,秉持儒家思想的“君子制度”逐渐代替了先秦时代的部族制度。
而在儒家化的律法体系中,仍然是以法为基础,以道德为补充,儒法合一,法律超越了单纯的刑罚与执行,而融入了道德和文化的因素。
三、儒法合一的实际效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方面,在治国方面,儒家化的法律能够通过消除社会上的愧疚感、塑造公正和文化的社会形象,建立积极、和谐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道德改善了社会环境,提升了治理能力和水平,使社会更加稳定。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引发思考的原因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具有深远影响,现代社会与其说是重视孔⼦,倒不如说是重视他的学说,换⾔之,是重视以孔⼦为代表的儒家思想。
要研究孔⼦的贡献和作⽤,应该从其所⽣活的时代源头来寻找,从其思想渊源来分析,从⽽进⼀步探索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学习中国传统⽂化中孔⼦学说的精髓,以古鉴今,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法,提⾼依法治国效率。
⼆.孔⼦的核⼼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孔⼦⽣活的时代是春秋晚期,他直接继承的,就是“郁郁乎⽂哉”的周⽂化。
孔⼦的思想核⼼是“仁”和“礼”,即“仁者爱⼈”和“克⼰复礼”,仁礼之道具体派⽣出家族主义,⽽家族⼜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秩序,由此可见,其影响不可⼩觑。
1.“仁”对我国古代法律的作⽤ 孔⼦的“仁”,贯彻给我们最重要的就是⼀个“恕”字。
我国古代历代王君也正是意识到了仁义和宽恕的贡献,才使得当时的法制不断从野蛮⾛向⽂明,西周的“有德”就是得民⼼,针对商纣王乱刑⽆辜,周朝的法制思想转变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统治者应当崇尚道德并以之教化民众;所谓“慎罚”就是在适⽤刑罚时要态度审慎,以达到保护⾂民的⽬的。
没有仁的法治是不能长久的,法家思想指导下的商鞅变法对“法”穷尽其⽤,虽说起初很成功,最终却落得个⾝死国灭。
历史的见证⽆不体现了儒家思想的仁义道德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巨⼤贡献,这⾥的仁德思想与我们当下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贯彻的以⼈为本理念也是⼀脉相承的,真正做到以史为鉴,才能更好的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复兴。
2.“礼”对我国古代法律的作⽤ “礼”亦是孔⼦的儒家学说中极为重要的思想。
义在其中,义体现为礼,礼是⼈内⼼的义的具体实现形式。
⼀⽅⾯,礼是统治者根据⼈民⾯临的实际⽣活状况也就是“中”的原则制定出来的,因此,礼就是“中”的哲学思想的体现。
另⼀⽅⾯,礼,尤其是周礼,是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被证明是⾮常有效的。
要想领会中国传统法律的本质,就必须明⽩礼仪是中国传统法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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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浅谈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
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1)汉代法律儒家化开端与背景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是从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的原因在于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后,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修养生息为主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作为统治。
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
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已没有较强的约束力,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
因此,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施行统治。
这就孕育出顺应当时时代潮流的中庸化的思想,儒家思想。
汉武帝提出“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
董仲舒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秘化的表述结合起来满足统治的需要。
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
认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
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
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均构成“死罪”。
如“欺漫”、“诋欺”、“诬”、“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等罪名。
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
这与以后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
本来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首先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
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以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如“腹诽”罪即在心里诽谤朝政。
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一特点在立法上的表现,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据。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
他主张以教育和法律的手段相互补充,减少肉刑,给犯罪者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罚目的。
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
而刑罚只是辅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作用。
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
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
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
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
所以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
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第三,“三纲五常”思想的形成。
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
不过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的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这种思想指导在很多汉律的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
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
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统治者讲求仁政,而对百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
至此,由董仲舒根据儒家思想构建的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雏形取向便初步显现。
2、在律法方面的表现第一,刑事立法方面。
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与现代不同,汉朝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年龄与现代大有区别,它将年龄划分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而七、八岁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气未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了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
儒家的家庭、宗族伦理观念在这里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得以明确表达。
该原则抛弃了法家“一断于法”的观点。
而是从个人与家庭的伦理纲常关系直接演变成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律手段。
“先告自除其罪”原则,这象现代法律中的自首情节,但不尽同,现代自首情节只做为一个可减免的酌定情节,不至于因自首而免除刑罚,但在汉律中先告自免其罪原则就带有儒家注重内省内修的成份。
对于一个犯了罪的人,儒家认为这是内修出了问题,只要能够“先告”则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因此也就可以免除对其的刑罚。
也就使之近乎法定情节。
“先请制度”原则,两汉时期公侯其子嗣和官史俸禄在三百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造意”与“非造意”的原则。
在汉律立法中开始在“故意情节”中区分出“造意”与“非造意”,而究其思想根源,仍直指儒家的注重的心性之区分,“造意”即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先无计划预谋的故意犯罪行为,从而可以看得出,而区分的目的直指主观恶意的程度,而主观恶意则直接表现了其心性的“恶”与“善”的区分。
第二,刑罚方面,汉朝多次减轻刑罚,与秦朝广泛使用死刑连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并且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刑罚上,汉代不依靠司法程序,而在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指导下,礼法合并,崇尚忠孝,对君要忠,对尊长则以孝为先,即百善孝为先。
以礼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礼入律”后的结果。
其直接后果是将法律的行为与后果对等这一法律内在价值破坏无遗。
,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秩序,进而在民商立法上产生了很大的导向作用。
如汉代在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其取向并不重视规范市场秩序而是在交易合同方面依惯例或民间习惯,因此商人的社会地位极低(连马车都不可以用)。
汉代身份法律制度方面也多是将儒家的伦理纲常观点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汉律划分了社会等级制度,最上层是特权阶层,即皇室亲属均封为贵族,还有军功爵位制,官吏等级制,按照军功大小不同可分为二十等爵位,爵位也可以钱粮换取;官吏按职位高低赋以不等的俸禄,平民可以通过学习或辟举的途径成为官吏;而犯罪也会使爵位、官职受到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