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制度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摘要】《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当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后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可以提出不安抗辩,并暂时免除履行责任。
本文通过研究考察了这一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在优点方面,不安抗辩权制度能够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与和谐。
但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容易被恶意利用,可能导致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加。
在未来,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范,以及加强对不安抗辩的审查和监督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维护合同公平和稳定的基础上还需不断完善和调整。
【关键词】引言、介绍、研究目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总结、展望1. 引言1.1 介绍合同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法律工具,是私人之间自愿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困难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合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为今后的完善提供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分析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包括其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作用。
而后,我们将探讨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执行难度、滥用可能性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挑战,也可以为日后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选择
营状况 严重 恶化 ; 移财 产 、 逃 资金 , 转 抽 以逃 避债 务 ; 失商 丧 业 信誉 ; 有丧 失或 者可 能丧失 履行 债务 能力 的其 他情形 。当 事人 没有确 切证 据 中止 履行 的 , 当承担 违约责 任。第 6 条 应 9 规定 : 当事人依 照本 法第 6 条 的规定 中止履 行 的 , 当立 即 8 应
合 , 可避 免 会 出 现 在 适 用 上 的 重 复 和 混 乱 。 文 将 对 我 国《合 同 法》中不 安 抗 辩 权 与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进 行 分 析 , 讨 不 本 探
我 国《 同法》 合 应作 出的 制度 选择 。
关 键 字 不 安 抗 辩 权 预 期 违 约 合 同法
权 的一 方 在 对 方 不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时 以解 约 权 和 损 害 赔偿 权, 只能 中止 自己 的对 待 给付 。而 预期违 约制度 克服 了不安 抗 辩权 的这 一弊 端 , 对方 未 于合 理 期 限内提 供担 保时 。 在 赋 予 了受 害方解 约权 , 而更 全 面 、 充 分地 维护 预见 到他方 从 更 不 履行 或不能履 行 的一方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
纵怔 横№ 期 到 来 , 之前 因此 , 具有 如 下基 本 特 点 : 是 预 期违 约 行 它 一
为表现 为未来 将不 履行 义务 , 而不 像 实 际违 约那 样 , 表现 为
现 实 的 违 反 义 务 。 二 是 预 期 违 约 侵 害 的 是 期 待 的 债 权 而 不
是 现实 的债权 。 三是 预期违 约是 一种 可能违 约 。 默示预 期 在 违约 中 , 违约 双方不 一定 会承 担违 约 责任 , 对 于实 际违 约 而 则 必然承 担违 约责任 。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范本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
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根据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即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对方履行能力减弱(如财产状况虽未恶化,但财产减少,以至于影响合同的履行)。
我国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规定较之更为宽松,仅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另一方不能履约的证据即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至于对方为何不能履行则在所不问。
如可以是对方破产或财产减少,也可以是特定物灭失、情势变更、对方丧失能力或死亡等。
新合同法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的原因,以此作为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为对待
向先履 行方 表示 其将 确定地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此先履行
方 只 能 透过 上 述 外 在 情形 做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观 推 测 ,从 而成
就了其 维护 自身利益 的“ 自助 ” 举动。一味解除合 同意味着合 同关 系的结束 , 交易的终结 , 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 的推测 而言 , 该救济手段 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 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 赋予后履行 方中止履行之权 利 , 确保其现有利益 , 静待对方恢
一
、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一
以表 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 ,那 么到底什 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 方将不履行义务呢?这给实践 中的法律适用 造成了很 大的
英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历来是 争议之所在 ,围绕 二者的联系与 区别 ,众说纷 纭。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 试图参考众家学说所长 , 于思辩 中 得出 自己的一点心得 ,即默 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 同质
LT l ERAR Y GAL E L RY
文 海 艺 苑
学 科
园 地
论《 同法》 合 上的不安抗辩 权 与预期 违约
刘 坤
( 北京市微 明律 师事务 所 , 北京 10 1 ) 0 0 1
摘 要: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 , 于赋 予当事人对债务人 缺乏履行能力 的合理主观推 测 , 正是 与给 在 而这
首先 , 明确 第 9 应 4条第 2款以及第 1 8条所规定 的“ 0 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足以表 明该方不履行债 务的主观意 图相 当明显 ,乃是 以积极 主动的 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 ,而无论其是否具备 客观上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其 次 ,还原 不安抗辩 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 陆法 体系内的防御性 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 观上 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 同义务之能 力的客观情 形 , 而这些状况 或情形 的出现 , 或是 因后履行一方 主观逃 避债 务的意图所导致( 蓄意转移 财产 、 如 抽逃资金 以逃 避债务 )或是非因上 述恶意逃避债务意 图而 由其他 主客观情 , 形( 如发生生产经 营困难 , 商业信用严 重降低 等 ) 而致 形成难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
本文将围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从其定义、适用条件、司法实践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成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2. 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应当是在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3. 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
4. 及时通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分析1. 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双务合同中。
在这些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基础,因此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2. 适用情形:在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会依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进行判断。
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行使不安抗辩权。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买方与卖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一批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发现卖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已经转移了部分财产。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
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
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关键字:不安抗辩权、规定、不足、完善我国1999 年10 月1 日实施的统一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兼采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为加入了WTO 后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 又称拒绝权, 是指在双方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又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 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 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有留质担保的性质, 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 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合同不再可能都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合同。
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多是履行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 往往一方先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面后履行。
因此, 如何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显得十分重要。
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等问题上却不尽相同。
浅议我国的不安抗辩制度
使对方 根 据实 际情 况决 定是 否提供 担保 以消灭 不安 抗辩 权 。
三、 行使不 安 抗辩权 的效 力
( s - ) 行使 不安抗辩权 必须后 履 约一方存 在法 定情形 , 有 难为 对 待给 付 的情况
严 重丧 失商 业信誉 的商 家 , 其 日常 经营活动 必 将受 到影 响, 其履
构成 先行 履约 的危险 。如 我 国的 “ 毒奶 根据 我 国合 同法 的 规定 , 不 安抗 辩权 又称 先履行 抗辩 权 , 是 约 能力 也必 然 受到影 响 , , 国 内一知 名的乳 制 品企业 的婴幼 儿奶 粉 中被查 出有 毒 指双 务合 同中有 先为给付 义务 的当事人 , 因他 方财产 显著减 少或 粉 事件 ” 其公 司的商 业信誉 严重丧 失, 企业被 迫停 产 , 如 果此时 与该 资力 明 显减 弱 , 有难 为对 待给付 的情 形时 , 在他方 未 为对 待给付 物质 , 自己的合法 或 提供 担保 前 , 有 拒绝 自己给 付 的权利0 。 双务合 同成 立后 , 后 履 公司签 订合 同 的先 履约方 当事人 先期履行 给付 义务 ,
为了预防 不安抗 辩权制 度在 实践中不 会被滥 用 , 使 先履约 方当事
( 一) 行 使 不安抗辩 权必 须是有 先后 履行 顺序 的双 务合 同
该合 同须有 先后 的履 行顺序 0 。 不安抗 辩权 是合 同 的先履 行 人 谨慎 使用 不安 抗辩 权 , 维 护合 同的严 肃性 和市 场交 易 的安全 。
本文 对不安 抗辩 权进行 分析 , 以正确行 使 不安抗 辩权 , 保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
关键 词 不安抗 辨权 适用 效力 问题
作者 简介 : 赵承 启 , 安徽 省 合肥 市衡 正公证 处。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3 .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4 4 ・ 0 2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事项,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因不安抗辩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展开论述,从概念、适用条件、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的违约、欺诈、威胁或者非法行为等原因,对方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主张合同履行存在不安全因素,从而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方的违约行为: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违约行为可以包括合同条款的不履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等。
2. 危害合同目的的行为:不安抗辩权要求违约行为对合同的目的造成危害,即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安全。
3. 存在因果关系:被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违约行为必须与合同的履行不安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合同的不安全性。
4.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责任: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并承担举证责任。
即需要证明自己是合理的、被迫的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履行义务的过错方。
三、举证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的作用在不安抗辩权中,举证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合理的、被迫的结果。
举证责任在不安抗辩权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公平性原则:举证责任可以保障合同双方在争议解决中的公平性,避免不合理的指责。
2. 减轻证明负担: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减轻自己的证明负担,使争议解决更加高效。
3. 事实查明: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双方提供事实证据,使争议真相得以查明。
四、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当不安抗辩权得到成立时,对方可以主张以下几种法律效果:1. 终止合同: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使权力 的一方必须通知对方 ,让对 方知道另一 方 已经行驶不 安抗辩权 , 使其考虑能否提供担保 , 使合 同能够继续履行 ,免遭损害。同时 ,为 了 保护后履行义务人的利益 ,在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 权并通知对方
后 ,不能立即解除合 同 ,应 当给予对方一定期限考虑 是否提供担保 ,即 给予后履行一方期限利益,这对于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有重要作用 ,这也 是该制度的进 步之处 。 二 、我国 《 合同法》 中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 ) 存 在 法条 间的 重 合 与 冲 突 问题 一
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 明对 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 ,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 务 ,则在对 方没有履行 或者 担保前 ,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 李永 军教授认 为 , “ ” 所谓 的不安
在合同法中 , 不仅规定 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 还规定 了与之相似的预 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进行 吸收 ,并在 适用情 形上做 了扩展 ,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来源于英美法 系 ,不安抗 辩权 和预期违 约制度都是为 了维护先履行一方的利益 ,两者配合使用更 加充 分 为先履行方提供 了救济方法 。但是 ,移植 先进 国家 的法律对发 展本国 法律有重要作用 ,而成功的法律移植必须能发挥制度 的功 能和价值。然 而 ,在移植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过程 中,立法者并没有很 好的 协调二者之 间的关系 ,忽视 了两者之间的差别 .造成法条之 间的重 合与 冲突,并且不能达到立法的 目的 ,减弱了制度 的功能和价值。 我国 《 合同法》第 9 条第二款和第 18 4 0 条对预期违约做 出了规定 , 第9 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 二)在履行 期 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 明确表 示或者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 履行 主要债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对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制度。
其目的在于预防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遭受损害,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公平。
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对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统一原《技术合同法》、原《经济合同法》、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有机结合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将不安抗辩权确立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并确定了几种适用情形,使其进一步深化与完善。
一、不安抗辩权概念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会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
如果应先履行的一方在对方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的情况下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大陆法系普遍以不安抗辩权作为保护手段,目的就在于防止合同纠纷,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传统大陆法系将它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了如下规定,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
区封锁、低价竞争, 更给尚属稚弱的审计事业造成严重的伤害。 券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因此 , 要加快我 国现 行会 计师事务
3 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 露的对策 . 纵观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 , 证券市场的发展无不伴随着信 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 题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会计 信息虚假 , 要解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 题, 关键是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结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改进我 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质量的对策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 31 . 健全法制 ,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 度。为保证 市场 经济 建设的有序进行 , 切实保护投资者 和债权人的利益 , 不断完善会计 准则和会计制度 , 是防范会计舞弊 及会计 信息失真 的关键之策 。 要使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达到真 实、充分 、及时的要求 , 就必须 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 范化 体系。 国上市公 司会计规范体 我 系主要由 《 会计法 》 ( 、(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 、《 、《 度》 等法律规范制 度所构成 。 它们 构成 了一 整套较完整的会计流 程, 但是其 中对有关企业主要领导 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和 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做 出明确规定 , 所以应对 Ⅸ 会计法实 施细则》中有关法 律责任的规定予以细化 ,以便为依法追究违法 的法律责任、给予应定的惩罚提供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 不给投机 分子以可乘之 机。在我 国 , 财政部与 中国证监会在规范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中应各司其职 。 财政 部应 主要 负责制定在会计信息 披露之前如何生成这些信息的准则, 而证监会应主要负责监管, 确 认会计信息披 露的原则。 3 2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 . 真正 发挥 “ 经济警 察”的作用 。 注册会计 师以第 三者 身份 , 独立 、客观 、公正地对 上市公 司披 露的信息进行监督 , 有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 为证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因为经营状况急剧变差、当事人转移或者隐瞒财产、失去了商业信用等。
如果一方存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法律常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一、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辫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基于双务合同。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
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合同履行中不可或缺的权利保障。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常常存在一方因对方未来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而感到不安,这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具体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行为或状况导致其产生合理的不安,认为对方可能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方当事人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与正义。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的有效性: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
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无法适用不安抗辩权。
2. 合理的不安:当事人必须因对方的行为或状况产生合理的不安,这种不安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断。
3. 对方存在违约风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对方存在违约风险,如对方经济状况恶化、丧失履约能力等。
4. 通知义务: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需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补救措施。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金钱给付类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在这些合同中,若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行为或状况产生合理的不安,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五、具体应用分析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买方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因卖方经济状况恶化而感到不安,担心卖方无法按时交付剩余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剩余货款。
在行使该权利时,买方需及时通知卖方并说明原因,以便卖方采取补救措施。
若卖方能够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则买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若卖方无法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六、结论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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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 辩权制度的评析 与完善
王 兴
摘 要 不安抗辩 权是 大 陆法 系国 家现 代合 同法 的重要 制度 , 该制度 最初 起 源于德 国 民法, 对许 多国 家的合 同立法产 生 了
响, 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从法律效果上看, 不安抗辩权主要是 为先履行一方 的中止履行以合法性 , 产生阻却违约的效力, 即不安抗 辩权 的主要效力在于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 在不安抗辩权 的法律效力问题上 , 我结合《 合同法》 有关规定, 主 要对 以下几个问题加 以论述:
( ) 于 履 约担 保 权 问题 一 关
合同法实践和学者专家的观 点, 博采众长, 对不安抗辩权进行一下理 经 过 相 当 期 限 后 , 应认 先 给 付 义 务 的人 有 解 除权 ” 。 论上的检讨与整合有着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
笔者认为 , 从不安抗辩权的性质上看 , 它是不应当包括属于积极 性权利的解 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 国判例与学说的通说, 德 显然是不利
( ) 于损 害 赔 偿 问题 三 关
对这一问题,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不安抗辩权包括请求提供履约担 保权。 笔者不 同意这种观 点, 并认为不安抗辩权不应当包括主动要求 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的权利 。理 由如下: 从法理上分析, 抗辩权是一种 对抗权 , 是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的作用在于防御,
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合 同法 抗 辩权 不安抗辩 权 法律效 力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1
谈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
臣王 与 法制
《 河 学刊1 0 2年 第 1期 黑 20
谈 我 国《 同 法 》 不 安 抗 辩 权 合 的
陈 德 军 安 抗 辩 权 的概 述
不 安 抗 辩 是 大 法 系 国 家 在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中 . 贯 彻 公 平 原 则 , 期 前 履 约 危 险 进 行 平 衡 而 设 定 的 为 对 救 济 制 度 。 所 谓 不 安 抗 辩 是 指 双 务 合 同 中有 先 为 给 付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 对 方 当 事 人 有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在 义 务 的可 能 时 . 暂时 中止 履 行 的制度 国于 19 可 我 9 9年 3月 1 日颁 布 的 ( 同 法 》 六 十 八 条 . 六 十 九 5 合 第 第 条 做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 由 于 该 带 度 的 建 立 . 先 履 行 义 务 人 提 出 不 安 抗 辩 权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有 效 地 防 范 了 I 为 期 荐 履 约 危 险 的 发 生 , 被 形 象 地 称 之 为 履 行 义 务 人 的 防 火 墙 ” 订 故 先 安 抗 辩 权 是 传 统 太 陆 法 上 的 概 念 , 太 陆 法 系 国 家 所 确 认 去国 合 同 法认 为 . 因 是 合 丽 有 效 成 立 为 { 约 的 要 件 , 双 务 合 同 中 . 在 着 _个 约 因 ,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对 待 给 付 关 系 。 从 该 约 因 学 说 出 发 则 可 E 认 在 存 两 即 上
为一 方 当 事人 的义 务是 另 一方 当事人 的约 因 , 此 , 方 不履 行 合 同义 务 为另 一方 不 履行 合 同义 务 提 供 因 一 法律 依 据 。遣 一学 说在 《 国 民法 典》 1 1 法 第 6 3条 最韧 得 劲体 现 。《 国 民法典 》 德 在其 不 安抗 辩制 度 中攫 用 了 约 因 学 说 . 与 《 国 民 法 典 》 比 较 , 安 抗 辩 无 论 在 适 用 范 围 和 适 用 条 件 上 , 为 广 阔 , 适 用 于 双 但 法 相 不 更 即 务 合 同 中财 产显 形 减少 的情 形 , 不局 限于 买 卖 合 同中破 产 或 非商 人 的破 产情 形 第 3 1条规 定 : 双 而 如 2 凡 务 合 同一方 当事人 负 先 付义 务 . 对方 财 产显 形 减少 时 , 遇 均得 主 张不 安抗 辩 权 。不安 抗 辩 制度在 《 国 民 德
不安抗辩权劳动合同
不安抗辩权劳动合同一、引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探讨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
二、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条件如下:1. 劳动合同双方为双务合同关系,即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 后履行的一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或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在劳动合同中的具体应用1. 用人单位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劳动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营项目停顿等。
(2)劳动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劳动者丧失商业信誉,如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4)劳动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等。
2. 劳动者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营项目停顿等。
(2)用人单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用人单位丧失商业信誉,如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4)用人单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运营等。
3.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后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
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我 国《 合同法》 9 第 4条第 2款规定 :在履 行期届满 之 “ 前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 明或者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履行 主要
一
接 标 示 的不 是 履 行 期 届 至 前 的实 际违 约 ,而 是在 履行 期届 至
前履行成为不可期待 ,因而预期违 约制 度赋 予债 权人 在履 行 辩权与预期违约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决定 了两者是不 能完全 等 同并相互替代的。( ) 2 预期违约制度弥补 了合 同履行抗辩权
违约制度 。
三 、 语 结
不安抗辩制 度和预期 违约制度是 是两种不 同的制度 , 各
时都不做与所订立合 同相悖而有损于另一方 的任何事情 。对 方 当事人预期违约便 是对 这一 关系的破坏。其预期违约可能 是 主观上的原因 ,如果将 另一方当事人 置于静静地等待至最 终实际违约发生 , 有悖公平原则 。 预期违约也有可能 由于经 其
益。
于其确定性和对结果 的可预知性 ,也不适宜运用 不安抗辩 制
二、 预期违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的法律意义
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签定合 同时 ,即使合 同中没有 明文 规 定, 但显然一方当事人 的履行是 以对 方当事人已经履行 、 准备 履行或者愿 意履行为条件 的, 旦对 方当事人预期违约 , 一 这一 条件便丧失 。 因为双方订立了在将来 的某一天履行的合同 , 就
意 味着 在 双 方 当事 人 之 间 发 生 了一 种 关 系 ,他 们 默 示 允 诺 同
度规定机械 的适用程序来保护权利人 的利益 ,这样反 而会 浪 费权利人的时间 ,为 了保护 明示毁约 中受损 害一方 当事人 的 利益 , 更好地贯彻公平原 则 , 有必要在我 国合 同法 中设立预期
浅议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当立 即通 知 另 一 方 :当 另 一 方 对履 行 合 同提 供 了 充 分 的保 证 时 ,应 当 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即先履行方 。如果这一
履 行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没有 另 ~方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确 切 证 据 ,中 止 履 点无所争议的话,那么该条里的“有确切证据”的要求就似乎过于苛刻
疑是一个 巨大的进步和突破。
总体上,我 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 定,既有其先进性,也有
(二 )我 国合 同法赋 予 了先 履行 方 必要 时可 以解 除 合 同的权 利 ,并 其 自身的不足。理 论界关于这个 问题的讨论很多。甚 至有学者提 出
负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材料,把这 一责任转交给法院一。
(一 )保 护 范 围更 为 广 泛
(二 )存 在 模 糊 性规 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 的唯一前提是“财产于订约后明
现行 《合 同法》第 69条规定:“……事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
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 付之虞”,而大陆法系很多国家也是采取这样一 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 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
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笔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 的信息社会里 ,商业机会梢纵即逝 ,效率是商 (四)有 丧 失或 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债 务 能力 的其 他 情 形 。 当事 人 没 有 确 业主体在激烈的竞争环 境中考虑 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各种 不同商
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但是,该条规定相当不完善,而且 了。众所周知,企业 的外部人员。甚至是企业的普通职工都很难看出
对于该条规定是否为不安抗辩权的正式确立,学界仍有很多不同的意 企业的资金运转情况 。而对于财产转移和抽逃 资金,都是企业的核心
浅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 质 二 性
不 安 抗 辩权 在 性 质上 属 于 形 成权 ,是 延 迟 抗 辩权 或 称 一 时抗 辩
权, 它是“ 权利人用 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 一方当事人只要认为 自己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 的现实危险时, 就可以单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不需要向他人提出请求, 其行使 目的在于 促使后履行方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来保证合 同的顺利履行 。 ( ) 三 不安抗辩权在我 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我 国《 合同法》 6 条和第 6 条是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第 6 第 8 9 8 条规定 : 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 应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以中止履行:一) 可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 转移财产、 抽逃 资金, 以逃避债务;三 ) ( 丧失商业信誉 :四)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 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第 6 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 9 “ 的, 当及时通知对方, 应 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 当恢复履行 。 应 中止履 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 中 止履行 的一方可 以解除合 同。 ” 而我国《 合同法》 9 第 4条第 2 款和第 18 0 条是关于预期违约之规 定0 。第 9 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 以解除合同: ……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第 1 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0 “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要 求 其承 担 违 约 责任 。 ” 二、 我国不安抗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 不安抗辩权制度 实体 法规定之不足 1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规则规定不 明确 ,适当担保” 合理期限” . “ 与“ 的规定模糊 。根据《 同法》 6 条规定: 合 第 9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 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权利人可 以解除合 同。但是我 国合同法并未对“ 合理期限” 做出具 体规定, 在实践中难 以操作。 同样对于什么样 的担保是“ 当” 适 的也没 有明确标准, 这使得先履行一方可 以 担保不适当为名拒绝履行其本不 愿 履 行 的合 同, 从而 造 成 后履 行 一方 的损 失 。 2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法律适用上 的不协调 。由于我国 . 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同时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荚 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 而这两种制度本身存在差异 , 将 两者同时引进也导致了立法上的不协调和矛盾, 具体如下: 《 合同法》 9 2款以及 18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预期违约制 第 4第 0 度的规定, 即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 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 同 而《 法》 6 条第 2 转移财产 、 第 8 款“ 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 的行为是由不 安抗辩来调整的, 而同时它也可 以被视为是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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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制度
作者:李安国
来源:《商情》2010年第05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制度的适用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学者专家的观点和我国合同法的实践,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中的不抗辩制度。
[关键词]《合同法》不安抗辩权评价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一、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虽然《合同法》第68条没有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这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为前提。
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异时履行。
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履行,不在同一时间,一个在先,一个在后,这种异时履行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先决条件,而且必须由双方录事人事先特别约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履行义务完毕之前。
不安抗辩权是履行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辩,如果自己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对方不履行的,先履行方行使的应是违约责任的追诉权;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完毕,则合同关系消灭,也就不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了。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一般来讲,它包含三个基本要素:首先,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其次,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再次,先履行方对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的恶化事实负严格的举证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包含这两层意思,一方面,若当事人没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则不能构成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按《合同法》69条规定,如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则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
1.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在适用范围和行使条件上显得更加宽范,更有利于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突破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规定,不再局限于后履行方财产善恶化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即财产明显减少的情况。
《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既可包括财产善的恶化,又包括商业信誉的丧失,更通过第四条弹性条款的规定,把各种可能有害于合同履行,危及交易秩序的行为都包括到相对人丧失履约能力的判定标准中去,这可以说是立法上的成功范例,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不安抗辩制度待命条件,给合同的先履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2.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了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先履行方的中止履行权,但也相应的规定了两项法定的随附义务,即举证义务和通知义务。
同时,从69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先履行方在中止履行并尽了通知义务后,先履行方只能处于等待的的状态之中,而无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约。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后履行方的期限权益。
因为后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其履约能力降低、难以履行的状态可能只是暂时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还可能恢复履行能力。
如果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要求后履行提供担保或提前履行,这对后履行方又是不公平的。
法律不能为了避免一种不公平的后果而造成另一种不公平。
因此不给先履行方要求后履行方提供担保和提前履约的权利体现了对后履行方的保护。
3.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的救济方式。
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式是权利人可以中止自己对对方的给付,一旦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义务。
但对方不提出履约的保证,在权利人行使不安抗权之后,是否可以接着解除合同呢?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规定的十分模糊。
这种救济方式不明确导致了先履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
四、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
1.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即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制度冲突问题。
如《合同法》第68条尤其是其中的第二项和第108条及第94条第二项的冲突问题。
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关系导致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冲突。
若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94条规定直接解除合同;但这种行为也可以按68条第四款解释为“其它情形”,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只可能享有不安
抗辩权,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无权直接解除合同。
在同一法律中,对同一种情况的处理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方法,形成了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冲突。
这个问题要通过明确的司法解予以解决。
2.68条规定的所谓“确切证据”问题,即举证问题。
我同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要求十分苛刻。
然而现实中,在充分保护各种信息资源的当今社会,要取得“确切证据”实际上是并非易事,况且我国目前法制环境还不完善,当事人一方要通过正规渠道掌握所谓“确切证据”是相当困难,可能会人为的制造出许多新的社会问题。
可以规定在要求行使权利一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侵害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
3.未规定先履行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69条的规定只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先履行方享有立即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种有始无终的的救济显然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满足先履行方的合理要求,体现出在立法上对当事人保护不周。
4.此外,还有一些其它的不完善之处,如关于69条中关于“适当担保”、“合理期限”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等。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88.
[2]王利明.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几个问题.民商法研究第4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81-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