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完善程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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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完善程度评估

评估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应从工资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等三个方面入手。通过评估发现,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已经达到了转轨后期市场经济的水平,但与欠发达市场经济及成熟市场经济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上述三个指标看,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程度最高,已经达到了欠发达市场经济的水平;其次是工资机制,已经达到了转轨后期市场经济的水平;完善程度最低的是供求机制,仍然处于转轨中期市场经济的水平。就此,文章指出了新时期加快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培育的重点。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工资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评估

劳动力市场培育的核心是形成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培育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历程。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机制究竟完善到了什么程度?弄清这一问题,对于正确判断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培育的现状,找准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培育的重点,制定下一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培育的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必须确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标准。本文把劳动力市场机制分为工资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三个部分,并分别确立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其中,评估工资机制完善程度的主要指标有:用工单位决定工资的自由度及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工资或收入对劳动者择业与流动的影响程度;集体谈判工资的比例;劳动力价格指导体系的完善程度;最低工资制度的完善程度。评估竞争机制完善程度的主要指标有:劳动者择业的自由度;用工单位用工的自由度。评估供求机制完善程度的主要指标有:劳动力流动自由度;劳动力供给状态综合指标;劳动力就业状态综合指标;失业率。

迄今为止,理论界尚未提出评估劳动力市场机制完善程度的标准。顾海兵在国内较早提出了划分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他认为,市场化在0-15%为非市场经济,15%-30%为弱市场经济,30%-50%为转轨中期市场经济,50%-65%为转轨后期市场经济,65%-80%为欠发达市场经济或相对成熟市场经济,80%以上为发达市场经济或成熟市场经济。本文拟以顾海兵的标准为依据,对2006年我国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进行评估。

工资机制的完善程度

(一)用工单位工资决定的自由度及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

我国用工单位主要包括国有单位、集体经济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等三大部门。其工资决定的自由度及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有着很大的不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从产生起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仅拥有完全独立的工资决定自主权,而且其工资决策直接受市场的影响。因此,认定2006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资决定的自由度及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为100%。集体经济单位在改革前工资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赋予了集体经济单位以完全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包括工资决定的自主权,集体经济单位随之成为生产经营决策直接受市场影响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因此同样认定,2006年我国集体经济单位工资决定的自由度及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为100%。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三个部分,其中,国家机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用工主体,其工资理应由国家机关决定,因此,认定国家机关决定工资的自由度为100%。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实行,国家在确定公务员工资时已经开始考虑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但受国家行政改革相对滞后的影响,公务员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较为有限,估计为30%。综合考虑以上两种情况,认定2006年国家机关工资决定的自由度及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为65%。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已从微观干预转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由于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所以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是理所当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对劳动者工资决定的自主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已经达到最大化。据此判断,2006年国有企业工资决定的自由度为100%。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的高低,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和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两个方面。其中,前者基本与劳动力市场状况无关,后者则基本反映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但考虑到国有企业无视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滥发工资的现象较为普遍,估计国有企业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为50%。综合以上情况,认定2006年国有企业工资决定的自由度及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为75%。事业单位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绩效工资由国家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自主分配。由于事业单位既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又可以通过为社会大众提供有偿服务获得一定的收入。所以,事业单位是介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的用工单位。其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由国家决定应属合理。为了增强事业单位活力,赋予事业单位一定的分配自主权尤为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说,事业单位对劳动者工资决定的自主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已经达到最大化。据此判断,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决定的自由度为100%。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高低,既取决于国家确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水平,又要受事业单位经济效益状况的影响。由于事业单位劳动力与企业中高级劳动力及国家公务员之间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所以,国家和事业单位在确定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时一般会考虑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以防止事业单位劳动力流失。但由于社会改革相对滞后,事业单位在自主确定绩效工资时同样存在着滥发工资的现象。据此估计,事业单位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为40%。综合考虑以上两种情况,认定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决定的自由度及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为70%。对国有单位三个部分的上述指标进行算术平均,可知2006年我国国有单位工资决定的自由度和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为70%。

按照我国三大用工部门的工资占全国工资总额的比重(2005年),对上述有

关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可知2006年我国用工单位工资决定的自由度及工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为88.1%。

(二)工资或收入对劳动者择业与流动的影响程度

从农村看,由于城镇相对于农村具有较多的就业机会、较高的收入和较好的生活环境,所以城镇对农村劳动者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这成为改革以来数以亿计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强大动力。但由于受农民自身素质、就业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仍有上亿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这说明,工资或收入对农村劳动者择业与流动的影响是有限的。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全国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为11891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约为11800万人。以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占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与农村剩余劳动力之和的比重来度量,可知,2006年工资或收入对农村劳动者择业与流动的影响程度大体为50%。

从城镇体制外劳动者看,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劳动力以及进入公有单位就业的临时工等,由于很难享受到公有单位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加之城镇体制外劳动者的就业观念较为先进,所以在择业与流动方面受工资或收入的影响最大。据此认定工资或收入对体制外城镇劳动力择业与流动的影响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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