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扩大农村贷款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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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但也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服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

根据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及2018年全国农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全国农担体系,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要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担保服务力度,实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农担业务全覆盖,助力贫困地区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

(二)始终确保全国农担体系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确保全国农担体系紧密可控、专注经营的机制基础,各地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政策定位,确保省级农担公司作为一级企业法人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法人、业务、财务、考核、管理“五独立”,以独立性来保障政策性、专注性,从管理机制的顶层设计上避免政策性业务边缘化和外部风险的导入。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社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九条贷款社一般应采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制式印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应经市地联社含以上机构审核确认;第十条信用社应当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系统、信贷作业监督、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贷款担保的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管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含农户,下同向信用社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第十二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六无重大经济纠纷;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同时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五经财政部、人民银行认可的评级公司或信用社评级结果认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六无不良担保记录;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三保险金额一般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六贷款社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社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社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九条信用社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四贷款社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九预留印鉴卡;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十一贷款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四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省联社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三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信用社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第二十九条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第三十条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N为调整系数,最高不超过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有关法律法规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章程对保证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第三十一条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省联社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存入信用社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对单个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缴现金资本的10%;第三十二条对经调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担保,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第四节保证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三条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保证人与贷款社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二保证人向贷款社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第三十五条贷款社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核定;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二保证方式;三保证范围;四保证期间;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借款人的名称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须真实、有效;第三十八条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贷款社认为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县级含以上联社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赋予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第五节保证担保的管理第四十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第四十一条对保证担保进行检查时,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一财务状况恶化、发生不良环保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二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三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四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五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六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婚姻发生变化;遭受重大疾病或亡故;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七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二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第四十三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四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一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二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币种、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债务的;三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四贷款社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贷款社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第四十五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贷款社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第四十六条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社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社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社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十七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哈政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体会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区、县(市)域经济发展,按照“事权合理、责权统一、重心下移、提高效能、有利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既是促进区、县(市)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和加大对区、县(市)经济发展政策支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服从大局,服从发展需要,积极、主动、稳妥地把放权、扩权措施和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并加强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确保区、县(市)充分、正确行使权力。

区、县(市)要主动衔接,承接下放的权限和政策,充分发挥各自区域和资源优势,促进本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一)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由县(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管理权,一律由县(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管理权,属于县一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的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由区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黑财规审〔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妇女联合会、扶贫办、各市(地)银保监分局、各市(地)金融局(办、中心):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规定,我们对2019年公布的《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第四章担保基金管理第五章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第六章部门职责和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黑农厅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市辖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建设,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遏制违法违规开支乱象,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31日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杜绝“白条”入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会计核算凭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经济业务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获取真实、合法原始凭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使用范围,在开展经济业务时无法取得原始发票情况下,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规范制作和使用自制凭证,据此进行账务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使用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坚决纠正因无法取得发票出现“白条”入账行为。

二、强化劳务用工工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组织成员或租赁其机械设备开展劳务时,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2〕13 号)要求,规范填写《派工通知单》和《用工工票》,并以此作为入账原始凭证,单个用工超过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资金额度标准的,要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黑龙江省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现状分析

黑龙江省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现状分析

黑龙江省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现状分析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食和能源基地,也是乡村振兴发展的重要区域之一。

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黑龙江省不断加大对乡村振兴发展的支持力度,普惠金融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普惠金融是指为农村居民、农民和农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形式,其目的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本文将就黑龙江省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趋势。

一、现状分析1. 普惠金融渗透率不断提升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各方力量的共同推动,黑龙江省普惠金融服务在农村的渗透率不断提升。

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向农村地区延伸业务,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村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网点,开展小额贷款、存款、理财等业务,满足了乡村居民的金融需求。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也进入了农村市场,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和支付结算服务,促进了农村金融的便利化和普惠化。

2. 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随着普惠金融的发展,黑龙江省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也得到了不断丰富。

除了传统的存款贷款业务外,各金融机构还推出了更多针对农村市场的金融产品,如农村信用保证贷款、农村创业担保贷款、农村信用卡等。

金融机构还加大对农村企业和农民的金融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效果初显在普惠金融的支持下,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乡村振兴的效果初显。

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农民的创业意愿和能力得到了增强。

一些传统农业大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金融机构的支持,改善了生产条件,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一些农村地区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得到了金融机构的支持,推动了农村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普惠金融在支持乡村振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问题1. 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尽管普惠金融在黑龙江省农村市场的渗透率不断提升,但是金融资源的配置仍然存在不均衡的问题。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黑农厅发〔2022〕111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发〔2022〕11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5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环境改善,按照《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全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方向,紧紧围绕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和争当全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重大任务,努力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积极践行亲清政商关系,以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助推农业稳产保供、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固安宁。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招标和创新创业工作水平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推广,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实现异地抽取、在线打分、网上签名生成报告。

打破农村金融服务瓶颈推进农村有效担保物扩大工作开展

打破农村金融服务瓶颈推进农村有效担保物扩大工作开展

围, 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各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 品” 精神 , 差距 , 进城 乡一 体化 。 促 各地 林权 、 业 机械 、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 村 住 房及 农 农 农 二、 工作 中遇 到的 问题 1登记 、 、 评估 、 抵押 、 交易等环节滞后。 担保物要实现 宅基 地 等作 为担 保 物逐 步进 人 信 贷产 品 市场 。 大农 村 扩 质 押 登 法 林 土 有 效 担 保 物 范 围 , 利 于增 加 信 贷 投 放 , 实增 强 农 村 抵 ( ) 需要 依 法 进 行 评估 、 记 。 律 规 定 , 权 、 有 切

扩大农 村有 效担保 物 的意义
放款 的态度 。 涉农金融机构迫切需要风险性更低 的信贷 评估 需 要 何种 资 质 、 采取 内部还 是 外部 评估 也 不 十分 明 产 品。 以林权 、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等作 为 担保 物 , 决 了金 确 , 解 担保 物 的定 价 依据 不 足 。 最关 键 的是 没 有建 立 统一 、 担 融机构贷款品种单一 的问题 , 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规 规 范 的担 保 物 交 易 市 场 和操 作 办 法 , 保 物 流 转 不 规
集体 所 有 的 土地 使 用权 不得 抵 押 。 然 农 民 以宅 基地 上 加 积极 有 效 的措 施 。 虽 担保 物 的登 记 、 管理 等分 散 在 政府 的房 屋 作抵 押是 有 效 的 , 是 抵 押权 的效 力 不 能及 于该 各 相 关 部 门 , 策性 强 、 度 大 。 府 领 导及 相 关 部 门的 但 政 难 政 房屋 占用 范 围 内 的宅基 地 使 用 权 。 于应 否 放 开农 村 宅 态 度 决 定 了 扩 大农 村 有 效 担 保 物 范 围及 抵 质 押 贷 款 工 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3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3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

注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

力争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及推进措施(一)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1.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8.10•【文号】国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财产所有权正文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

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

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

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

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黑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一)建立和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强化出资人监管职责,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二)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主要监管指标逐步到位。

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外投资占比等主要指标可在5年内逐步达到监管要求。

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变化,适时、适当调整对外投资比例。

(三)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四)建立风险提示、诫勉谈话、公开谴责、限期整改等制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依法合规经营。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基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同时,经营社应强化贷放分离管理,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

第八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

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审批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信贷审批委员会由县级联社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要成立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贷审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及信贷员(含信贷客户经理,下同)组成。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省联社、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对县级联社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

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县级联社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分行行长)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制度.在县级联社权限范围内但省联社或市地联社要求报备的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向省联社或市地联社报备;对超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权限向省联社、市地联社报备咨询,经省联社、市地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后,由县级联社组织发放。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黑农厅发〔2021〕331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黑农厅发〔2021〕331号各市(地)农业农村局:为推进全省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黑龙江省乡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乡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

乡村产业根植于县域,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地域特色鲜明、创新创业活跃、业态类型丰富、利益联结紧密,是提升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产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和《黑龙江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一)发展成效。

“十三五”期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目标,坚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种养优势持续巩固,2020年,粮食生产实现“十七连丰”,产量连续3年保持在1500亿斤以上。

全省生鲜乳总产量达到500万吨,肉类总产量达到252万吨。

农产品加工业质效提升。

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实现营业收入2961.3亿元,同比增长2.9%,实现利润199.6亿元,同比增长39.5%。

乡土特色产业蓬勃发展。

食用菌和雪花肉牛被列入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桦南紫苏、兰西民猪等51个特色产品和孙艳玲等10个能工巧匠入选国家名录,全省国家级一品村镇发展到82个。

27077529_黑龙江农担齐齐哈尔分公司_踏上“信贷直通车”_通往乡村振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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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22.10“以前贷款都是先往银行跑,现在用直通车申请真是太方便了。

”作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信贷直通车”活动启动后的首批“乘客”,依安县国民现代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葛淑敏感慨道。

2021年5月,农业农村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农担公司”)根据国家农担公司发布的相关指导文件,迅速吹响“专车”冲锋号,省内72家分支机构快速集结,全力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截至2022年3月,黑龙江全省1411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功搭上“信贷直通车”,担保支持金额超黑龙江农担齐齐哈尔分公司踏上“信贷直通车” 通往乡村振兴路徽农担在乡村振兴这一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之下的创新探索。

以党建为引领,立足乡村特色优势资源,整合金融资源,构建“政银担企+”协同支农机制,通过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一县一业”主导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引导金融要素资源在全产业链上配置,推动打造农业产业链发展生态圈和农村金融服务生态圈。

在具体运营中,通过农业全产业链创建,推动农业从生产向链条、从产品向产业、从环节向体系转变;通过“双招双引”,引入更多优势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到产业链的各环节中;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实现兴业富民强镇壮村。

安徽农担与地方政府深度合作,围绕“一县一业”,相继出台了怀宁县蓝莓、宣州区家禽、淮南市品牌粮等13个产业链担保方案,通过一体化设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目前已在全省19个县(区)创建了22个产业链,涉及1254个村集体,融资需求达98亿元,共为679个村集体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5.78亿元,实现发展一片特色产业,扶持一个龙头企业,培育一群新农主体,壮大一批集体经济,带动一方农民致富。

科技赋能,千方百计厚植产业发展优势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让数据多跑腿、农家少跑路。

创新推出安徽农担“农信码”,打通便捷融资渠道,大幅提升获客效率,以“4433春风行动”“早春行·码上办”行动为抓手,走进田间地头,利用金融科技,为新农主体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将传统的信贷业务送进了乡村;建设获客、落客平台,推出“邮担云通”新型银担合作模式,实现银担系统直连、流程串联、功能集成的线上化作业,推动银担信息、信用、信贷互联互通,彻底改变传统交叉作业方式,极大提高了客户体验感和申贷效率,上线仅三个月投放涉农担保贷款近10亿元,大幅提升新农主体担保贷款可得性、覆盖面和便利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黑政办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三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其他现有专项资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与农村生产,农业、水利等部门事业发展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用于省级部门维持正常运转的行政事业性项目经费,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根据省直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绩效导向,调整优化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把资金用到对全省“三农”发展具有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领域,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黑农发银发[2016]124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发银发[2016]124号)黑龙江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粮食市场化改革政策精神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积极推进市场化收购资金供应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大玉米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增强风险化解能力,规范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发银发〔2016〕302号)要求,结合我省玉米购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农发行账户,为粮食企业提供融资增信,专项用于防范玉米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服务改革原则。

信用保证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终止要全面服务于粮食收储体制改革的大局,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促进全省玉米“市场化收购”加“补贴”政策改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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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作用 。三是完善保 险经济补偿机 制 ,提高 灾害救 助参与度 。j g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保险纳入 灾害事故 防范救助体 系 ,建立
对外 开放水平 ,鼓 励保险产 品服务创新 ,加快发展 再 保险市场 ,充分发挥 保险 中介 市场作用 。七是加 强和 改进保险监管 ,防范化解 风险 。推进监 管体系和监 管
开始探索扩大 农村贷款担 保物范 围 ,将农 民承包的土 制 、可用 于贷款担保 的各类动产 和不动产 ,都可以试
地经 营 权 、草原 承 包经 营权 、林 地 承 包经 营权 、股 权 、债权 、订 单 、保单 、仓单等纳 入抵 押担保范 围 。 点用于 贷款 担保 。为 了给融资担 保创造条件 ,黑龙江 将建立农 产品订单登 记备案或 公证制度 ,规 范农产 品 购销 合同 ,积极 推广 大宗农 副产 品存货 质押等 方式 , 丰富 合作 组织融资手段 。
巨灾保 险制 度 。四是大 力发展 “ 三 农 ”保 险 ,创新支
围 。九是完善现代保 险服务业发展 的支 持政 策 。
农业部将严查 非法销售转基 因大米
过严格的程序批 准 ,对个 别公司或个 人违规种植 、销 售转 基因作物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决不姑息 。 据 悉 ,目前我 国并未商业 化生产转 基因主粮 。按

照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种子法》 的要求 ,转基 因作 物需
要取得品种审 定证书 、生产 许可证和经 营许可证 ,才 能进入商业化种植 。
黑 龙江扩大 农村 贷款担保范 围
我国现代 农业综合 配套改革试 点黑龙江 省 ,今年 行 法律 规 定 、财产 权益 归属清 晰 、风 险能 够 有 效控
能力现代化 ,加 强保险消 费者合法权益 保护 ,守住 不
发生系统性 区域性 金融风 险的底线 。八 是加强基础 建
设 ,优化保险业发展 环境 。全 面推进保 险业信用体 系
建设 ,加强保险业基 础设施建 设 ,提升 全社会 的保 险
意 识 ,在 全 社 会 形 成 学 保 险 、懂 保 险 、 用 保 险 的 氛
该省 出台的 0 新农 村金融服 务推进方 案》 从多
方面创新 农村 金融担保方 式 。要求 原则上凡 不违反现
德 见》 提 I : t i 了 9方 面 2 9条政策 措施 :一 是构
筑保 险民生保 障网 ,完善 多层次社 会保障体系 。把商 业保 险建 成社 会保障体 系的重要支 柱 ,创新 养老保险 产品服务 ,发展多样化健 康保 险服 务 。二是发 挥保险 风险管理 功能 ,完善社 会治理体系 。运用保 险机制创 新公共服务提 供方式 ,发 挥责任保 险化解矛盾纠 纷的

施 。提出到 2 0 2 0年 ,基本建成保障全面 、功能完善 、
安全稳健 、诚信 规范 ,具 有较强服务能力 、创新能 力

推动 保 险服 务经 济结 构 调整 ,加 大 保 险业 支 持企 业
“ 走出去 ”的 力度 。六是推 进保 险业 改革开 放 ,全 面 提升行业发展水 平 。深化保 险行业 改革 ,提升保 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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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 三 农" 保 险 创新 惠农 方式

近 日,国务院印发 《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农惠农方式 。积极发 展农业保 险 ,拓展 “ 三农 ”保 险 的广度和深度 。五是拓展 保险服 务功能 ,促进 经济提 质 增效 升级 。充分 发挥 保 险资 金长 期 投资 的 独特 优 势 ,促 进保 险市场 与货 币市场 、资 本市 场协调 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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