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集体或非公有制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集体或非公有制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法》、《担保法》、《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体和非公有制林业产权范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贷款通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
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三)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四)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林权抵押的范围第七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座落在农村信用社经营辖区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明,并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止、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
第八条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社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九条贷款社一般应采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制式印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应经市地联社含以上机构审核确认;第十条信用社应当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系统、信贷作业监督、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贷款担保的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管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含农户,下同向信用社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第十二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六无重大经济纠纷;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同时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五经财政部、人民银行认可的评级公司或信用社评级结果认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六无不良担保记录;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三保险金额一般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六贷款社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社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社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九条信用社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四贷款社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九预留印鉴卡;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十一贷款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四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省联社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三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信用社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第二十九条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第三十条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N为调整系数,最高不超过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有关法律法规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章程对保证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第三十一条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省联社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存入信用社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对单个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缴现金资本的10%;第三十二条对经调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担保,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第四节保证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三条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保证人与贷款社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二保证人向贷款社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第三十五条贷款社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核定;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二保证方式;三保证范围;四保证期间;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借款人的名称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须真实、有效;第三十八条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贷款社认为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县级含以上联社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赋予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第五节保证担保的管理第四十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第四十一条对保证担保进行检查时,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一财务状况恶化、发生不良环保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二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三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四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五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六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婚姻发生变化;遭受重大疾病或亡故;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七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二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第四十三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四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一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二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币种、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债务的;三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四贷款社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贷款社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第四十五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贷款社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第四十六条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社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社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社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十七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5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合理“量化”信用指标, 实现适度授信,促进农户提高诚实守信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有效提高信贷 支农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和城关镇 所 辖行政村的住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 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对于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 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以及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 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均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信用评级级次。
由高到低分为:AAA 级、AA 级、A 级、B 级四个 信用等级。
B 级农户只评级,不授信。
-1 -第四条评级授信基本原则是一次评定结果、三年有效,其间可按年根据信用 转变情况进行修正。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评级授信对象、方式及程序第五条评级授信对象。
是已经与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以下 简称信用社)建立或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的农户。
是指根据信贷业务管理需要,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 以普查方式制定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方案、成立农户评 级授信工第六条评级授信方式。
集中评级授信、随时评级授信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一)集中评级授信。
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作小组,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农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工作。
(二)随时评级授信。
是指在集中评级授信时未能参与评级授信的农户,在非集中评级授信期间向信用社提出评级授信申请或信用社信贷业务拓展需要,信用社成立评级授信工作小组随时开展的评级授信工作。
(三)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是指信用社按规定程序对评级授信满一年以上的老客户,根据其家庭基础信息、信用状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原有评级授信结果按年修正。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为评价核心,根据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对法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评级遵循“统一标准、客观评定、差别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对同行业的法人客户采用统一的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客观评定是指对法人客户的信用评级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科学地反映法人客户的资信状况。
差别管理是指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法人客户采取不同的信贷政策和管理措施。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法人客户所处行业、区域风险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客户评级结果。
第六条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客户准入退出、信贷决策、信贷业务定价、授信管理及经济资本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行评定,不得委托外部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评定。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属内部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章评级对象及分类第九条法人客户评级对象包括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以及为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含专业担保公司),但成立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且无法提供完整年度财务报表的客户除外。
第十条本办法将法人客户分为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及事业法人三大类,对应不同的信用等级测评体系和模型,其中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划分,由信贷管理系统根据录入的客户信息资料自动区分。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基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同时,经营社应强化贷放分离管理,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
第八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
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审批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信贷审批委员会由县级联社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要成立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贷审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及信贷员(含信贷客户经理,下同)组成。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
省联社、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对县级联社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
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县级联社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分行行长)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信用社(银行)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户信用评级体系,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信用评级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农户一定经营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农户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判断。
第三条农户信用评级的对象是指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对于申请农村信用社提供信贷服务的农户,农村信用社必须对其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章农户信用等级划分第五条农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农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相对尺度。
第六条农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 A级、BB 级、B级。
AAA级农户:具有很高很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信誉状况良好。
AA级农户:具有较高可靠的收入来源,偿债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
A级农户: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偿债能力及信誉状况一般。
BB 级农户: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资金较为紧张,偿债能力较弱,信誉状况一般,有一定风险。
B级农户:收入状况存在严重问题,偿债能力很弱,信誉状况很差,风险很大。
第三章农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第七条农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由评级内容及权重、评级指标及标准值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农户信用等级采取百分制。
第九条农户信用评级评价内容及权重包括五个方面:(一)家庭自然情况(10分)。
这类要素主要反映农户表面的、外在的、客观的特点,包括六项指标:学历、婚姻状况、年龄、健康状况、本地居住时间和抚养人口人数。
不同年龄段相比,取得收入的能力与稳定性有所不同,其中30-45岁区间的人相对而言获得高收入的可能性最大。
婚姻状况分为已婚、未婚、离婚(或丧偶)有子女、离婚(或丧偶)无子女,还款能力随着家庭稳定性的降低而递减。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修改后)(2006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
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题库1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题库一、填空题(29题)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2、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3、农户贷款管理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4、农户贷款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
5、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按年修正)模式进行管理.6、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7、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8、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台)、(中台)、(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9、开展农户贷款业务要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10、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11、借款人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12、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13、农户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
14、信用等级采用(集中评级)、(随时评级)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相结合的方式。
15、农户信用评级原则是(一次评定结果)、(三年有效),其间要按年根据信用转变情况进行修正。
信用社银行评级及授信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第五章 评级方式、流程及管理
一、法人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利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评级的方 式。
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由各县级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 统一组织并负责审定,对信用评级真实性负全面管理责任。
三、对同一法人客户(含集团客户和关联客户),农村信用 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
四、对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有融资业务 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机构负责评级工作;客户 基本账户不在农村信用社或与基本账户开立机构没有信贷关 系的,原则由信贷总量最大的机构负责,也可由各贷款机构 协商确定一个机构,或由上级机构指定一个机构负责。评级 时,评级机构要与系统内相关贷款机构充分协调,对同一客 户只能有一个评级结果。
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对象划分: 按照客户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和中型及以上两大类,其中每一类 别均划分为制造、流通、建筑、服务及综合等五类。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及除制造、流通、建筑、 服务以外的其他法人客户。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
一、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法人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 的相对尺度,划分为8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BB级、 BB级、B级、CC级、C级。
五、对已确定退出或部分退出的法人客户,可根据年度退出 目标直接核定授信额度。
六、法人客户存量授信业务一旦发生逾期或欠息,尚未使用 的授信额度立即冻结,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授信额度审批与调整
一、对确定为退出类的法人客户,其授信额度由经办机构提 出意见,上报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各县级联社 有权签批人签批后执行。
第四章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三、特别规定: (一)对资产负债率达到75%(含)以上、对外担保金额 与所有者权益比率超过100%(含)以上的客户,其信用等 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二)尚未投产的法人客户,最高信用评级不得超过A级; 投产不到一年的法人客户,最高信用评级不得超过AA级。 (三)上一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值的法人客户,原 则上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四)对尚有未结清不良贷款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最高 不得超过B级。 (五)对本金或利息逾期90-180天(含),信用等级最高 为BB级;对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181天,信用等级最高为B 级。 (六)对集团客户进行评级,原则上集团成员信用等级不 得高于集团信用等级。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信贷行为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管理系统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结合我省信贷管理特点开发的,能够对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管理、风险监控和预警,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险监控、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指信贷管理系统采用全省业务数据大集中管理模式,对系统的功能完善、网络配臵、数据存贮、系统设臵、参数维护等重要事项由省联社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指根据各级农信社(包括农商行,下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各自落实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风险监控:指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操作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主动预警,及时防范信贷风险。
强化监督:指各级农信社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信贷资产及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
第四条信贷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强化制度落实,减少人为主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达到操作规范、管理科学之目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是指各级农信社信贷部、科(股);科技部门是指各级农信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电脑科(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有运行信贷管理系统的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和操作人员。
第二章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第七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省联社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的管理模式。
信贷管理系统的业务指导、需求设计及功能完善由省联社信贷部负责,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由省联社科技部负责。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DOC)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重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和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重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四条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行社")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五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
第六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及回收贷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重组后保证、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一)贷款已逾期,且贷款形态为关注、次级、可疑;(二)借款人因财务状况出现困难,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暂时无力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五)已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抵(质)押人同意对重组贷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立规定的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对重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六)2005年8月2日以前发放的贷款办理重组,担保效力明显改善的,其中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不低于50%;担保效力未明显改善的,必须现金回收5%以上的贷款本金,方可办理贷款重组。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的信贷业务管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强风险防范,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试行,旨在为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提供更加标准、透明的授信管理规范。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概述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的信贷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信贷活动、提高授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权益。
二、授信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农村信用社在进行授信决策时,要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权钱交易和不当利益输送,确保客户享有平等的授信机会。
2. 风险防控原则:农村信用社要从严控制授信风险,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止信贷资金集中投放和不良贷款的产生。
3. 客户合规原则:农村信用社在授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客户的授信行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要求,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4. 综合评价原则:农村信用社要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在全面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授信评估,确保授信活动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授信申请与审批1. 授信申请: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在需要获得授信服务时,应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项目资金需求等。
2. 授信审批:农村信用社在收到客户的授信申请后,将根据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同时要注明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关键条款。
四、授信监管与管理1. 授信额度管理: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设定有效期限。
超出额度或期限的授信需重新申请审批。
2. 授信用途监管:农村信用社应对授信用途进行有效监管,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向违法违规行为。
农村信用社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授信管理办法一、授信申请与审查1. 授信申请农村信用社的客户可以向信用社提出授信申请,申请获取额度用于满足其经营和生活资金需求。
授信申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进行。
2. 授信审查信用社对授信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信用社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并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
二、授信额度和期限1. 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信用社将确定合适的授信额度。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一定额度的授信,但最终额度将由信用社审核决定。
2. 授信期限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客户的情况进行适当延长。
在授信期限内,客户可以根据需要灵活使用授信额度。
三、利率和还款方式1. 利率授信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确定。
信用等级越高,利率越低。
信用社将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合适的利率水平。
2. 还款方式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还款、等额等息还款等。
客户还款的方式必须在申请授信时明确,并与信用社签订还款协议。
3. 还款责任客户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要求准时还款。
信用社将保留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追究逾期还款的责任。
四、风险控制1. 内部控制信用社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包括明确的授权流程、风险管理职责、业务审核和监管程序等。
2. 外部风险评估信用社将委托专业机构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3. 风险分散为了降低信用风险,信用社将采取分散化的授信方式,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个客户或行业。
4. 监测和调整信用社将对授信客户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利率等,以应对变化的市场和客户需求。
五、违约处理1. 违约责任当客户出现违约行为,如逾期还款、提供虚假资料等,将按照信用协议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责任。
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为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按照统一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体系标准,对企业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并据此就其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作出的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三条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是与农村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的企业客户。
第四条省联社及其授权部门,负责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指标体系的建立、评级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大中型企业、省直及以上企业客户和aa级(含)以上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审定,向省联社报备咨询。
第八条对初次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业客户,到期信用和利息偿还率可不计分,总分按80分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九条对企业集团内的成员法人单位,要参照企业集团的信用等级定级。
成员法人单位的信用等级高于企业集团的,按企业集团的信用等级定级;成员法人单位的信用等级低于企业集团的,按成员法人单位的信用等级定级。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程序为准备、调研、初评、审查、定级和授证六个步骤:1、准备。
制定评级工作方案,确定评级对象和评级人员,搜集、审核基础数据、资料。
2、调研。
了解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竞争情况、财务状况、长短期经营展望等。
3、初评。
客户部门组织评级人员深入企业调查,收集企业客户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核实经有权审计部门年审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和标准进行测评,写出初评报告,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4、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定性分析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送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定级。
5、定级。
贷款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报送的企业客户评级材料进行审议和审定,形成审议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黑龙江等级社1
黑龙江等级社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等级联社考评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农村信用社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和抗风险能力,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竞争需要。
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原则:一、客观公正。
以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和真实的经营成果为考评依据,公开透明、实事求是。
二、综合评价。
设定经营发展指标、监管风险指标和内控评价指标体系三部分,对整体经营实现全面覆盖。
同时对不同区域的联社,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设定不同评价标准。
三、奖惩挂钩。
市、县联社等级考评与员工(高管)薪酬挂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鼓励县联社上等级、上水平。
第三条考评对象:市联社(含办事处,以下简称市联社)和县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
第四条县联社实行等级管理,采取定量、定性考评的方法,对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
第五条市联社等级按县联社综合得分之和除以县联社个数得分确定等级,市联社等级分值档次与县联社相同。
第二章考评指标体系及分值权重第六条县联社的考评体系分为经营发展指标和监管风险指标,实行百分制考评,经营发展指标为52分,监管风险指标各为48分。
内控评价(省联社制定的七项内控评价体系)在以上两项指标的基础上实行降等级考评。
一、经营发展指标52分(一)效益指标25分1、人均实际净利润15分。
人均实际净利润10万元得15分,每增加1万元,加1.5分,减少1万元,扣减1.5分。
2、总成本与总收入比10分。
年末控制在65%(含65%)以内得10分,每增加3.5个百分点扣减1分。
(二)业务发展指标27分1、存款指标10分。
(1)年日均人均存款9分。
市区标准:年日均人均存款达到500万元得9分,每增加50万元加0.9分,每减少50万元扣减0.9分;县级市标准:年日均人均存款达到450万元得9分,每增加45万元加0.9分,每减少45万元扣减0.9分;县级标准:年日均人均存款达到400万元得9分,每增加40万元加0.9分,每减少40万元扣减0.9分。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人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全方位、多角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九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个人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资信等级,做好综合授信,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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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合理“量化”信用指标,实现适度授信,促进农户提高诚实守信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有效提高信贷支农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对于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以及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均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信用评级级次。
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
B级农户只评级,不授信。
- 1 -第四条评级授信基本原则是一次评定结果、三年有效,其间可按年根据信用转变情况进行修正。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评级授信对象、方式及程序第五条评级授信对象。
是已经与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建立或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的农户。
第六条评级授信方式。
集中评级授信、随时评级授信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一)集中评级授信。
是指根据信贷业务管理需要,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以普查方式制定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方案、成立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农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工作。
(二)随时评级授信。
是指在集中评级授信时未能参与评级授信的农户,在非集中评级授信期间向信用社提出评级授信申请或信用社信贷业务拓展需要,信用社成立评级授信工作小组随时开展的评级授信工作。
(三)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是指信用社按规定程序对评级授信满一年以上的老客户,根据其家庭基础信息、信用状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原有评级授信结果按年修正。
第七条农户信用评级授信程序。
- 2 -(一)集中评级授信:制定评级授信工作方案(成立各级评级授信领导组织及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方案审核→评级授信工作动员→基础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初步评级结果公示→相关信息录入信贷业务管理系统→评级授信结果审批。
(二)随时评级授信。
县级联社制定随时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并成立若干评级授信工作小组→信用社负责受理和统计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农户→评级授信小组入户采集信息→信用等级评定→初步评级结果公示→信管系统内建立经济档案及评级信息→向风险管理部报送《基础信息采集表》、《信用等级评定表》→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资料及完成评级授信结果审批。
(三)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县级联社制定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并成立若干评级授信工作小组→信用社调查统计需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入户采集信息→信用等级评定→修正后信用等级公示→信管系统内修正评级授信信息→风险管理部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审批。
第八条农户授信。
分为基础授信和专项授信。
(一)基础授信。
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与农户家庭资产、负债等经济档案数据信息,由客户经理操作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生成,主要用于农户家庭基本生产、消费需求。
- 3 -(二)专项授信。
是农户通过提供有效的担保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额度,主要用于农户规模化经营等资金需求量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集中评级授信第九条评级授信工作方案。
重点包括计划目的、组织结构、评级授信时间、评级授信人员、阶段步骤、目标要求及督导检查等有关内容。
(一)市地联社成立农户评级授信领导小组,组长由理事长(董事长)或主任(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市地联社机关部室人员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信贷业务管理部。
市联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审查县级联社农户评级授信实施方案;2、研究制定评级授信工作指导、检查及督导方案;3、负责评级授信期间的通知、报表和总结工作;4、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农户评级授信成果;5、其它与农户评级授信有关工作等。
(二)县级联社成立农户评级授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理事长(董事长)或主任(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信贷业务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主管主任- 4 -(主管行长)或部门负责人担任。
县级联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长期设立,在阶段性集中评级授信结束后,负责随时评级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的有关工作。
县级联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1、负责农户评级授信方案制定、修改及解释工作;2、负责评级授信人员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工作;3、负责评级授信期间的通知、报表及总结工作;4、负责领导小组与评级授信小组的沟通联络工作;5、负责其它与农户评级授信有关工作等。
(三)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原则上要由县级联社包点人员、信用社主任、本社信贷客户经理、其他信用社抽调的信贷客户经理和村委会主任(或村内威望较高村民)等至少5人组成,集中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组长由县级联社包点人员担任,小组成员要共同完成农户基础信息采集、信用等级初评、公示以及其他有关评级授信工作,并对采集信息和信用评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部门及岗位责任划分:县级联社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评级授信调查工作,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调查组中本社和抽调信贷客户经理负责评级授信农户的统计和相关信息依据的收集工作;县级联社包点人员负责集中评级授信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及真实性审查把关;信用社主任承担审批责任。
- 5 -第十条实施方案审核。
县级联社制定具体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地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操作。
第十一条评级授信工作动员。
要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在农村地区广泛宣传,积极争取地方党政和广大农户的支持和配合,保障农户评级授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基础信息采集。
要全面细致完成对农户家庭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已经建立或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农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逐户入户填制《农户基础信息采集表》;(二)随机或向村屯内有威望守信用的多户农户(非本户及近亲属)发放《农户综合素质调查问卷》。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初评。
评级授信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充分收集农户家庭基础信息及其他信用评级所需信息,评级授信小组成员共同对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客观公正的逐户完成农户初步评级,评级授信小组对分值增减变化具有解释权,并对评级授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初步评级结果公示。
农户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出来后,要统一在村屯和信用社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接受广大农户的监督。
公示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信用评级指标、信用评级时间、户主姓名及农户初评等级等。
- 6 -第十五条评级授信审批。
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评级授信结果,评级授信小组要继续深入调查确认,并将修正后结果按规定公示期限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管户客户经理将采集基础信息、评级信息录入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由信用社主任负责审批。
第四章随时评级授信第十六条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应根据集中评级授信覆盖面预测随时评级授信工作量,并将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分为旺季和其它两个期间,旺季期间县级联社要根据工作量适当增加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的人力和组数,保证评级授信工作需要;其它时间县级联社可适当减少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的人力和组数,在不影响信贷资金投放的前提下,能够保证按时完成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即可。
第十七条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由联社机关人员、信用社主任和信用社客户经理不少于3人组成,负责农户随时评级授信工作。
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组长应由县级联社信贷部门人员担任,在人员不足时,可抽调县级联社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部门及岗位责任划分:县级联社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评- 7 -级授信调查工作,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调查组中客户经理负责参加随时评级授信农户需求统计、相关信息和依据的收集以及信用评级准确性的认定;信用社主任承担审查岗责任,主要负责随时评级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县联社机关人员负责随时评级授信真实性把关;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承担审批责任,主要负责随时评级授信工作执行程序的把关。
第十八条随时评级授信方法。
(一)调查与受理。
信用社信贷客户经理负责管片区域内未参加集中评级授信农户的受理与调查工作。
客户经理要主动进入村屯走访未评级授信农户,掌握需求情况。
结合农户主动申请对有意愿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农户按村屯进行统计。
(二)基础信息采集。
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小组根据客户经理统计情况,制定入户评级工作计划,原则上入户评级应在客户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初步评级结果在信用社与村屯内公示3天以上。
旺季期间对新增客户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级授信工作。
(三)评级授信审批。
随时评级授信小组审查同意后,信用社将《农户基础信息采集表》、《信用等级评定表》报送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距县级联社较远的信用社,可采用传真、扫描件上传等方式),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对上报资料- 8 -要素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风险管理部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内完成评级授信结果审批,并及时做好审批登记工作。
第五章按年修正评级授信第十九条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时间设在每年的6月初至8月末之间,评级授信不满一年的农户不参加本年度修正;特殊情况,需经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同意后进行修正;县级联社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按年修正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方案。
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负责组织成立若干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在人员不足时,可抽调县级联社其他部门人员参加。
小组成员由联社机关人员、信用社主任和信用社客户经理不少于3人组成,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工作。
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组长由联社机关下派人员担任。
部门及岗位责任划分:县级联社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评级授信调查工作,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调查组中客户经理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结果农户的统计和相关信息依据的收集工作;信用社主任承担审查岗责任,主要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县级联社机关人员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结果真实性把关;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承担审批责任,主要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工作执行程序的把- 9 -关。
第二十条按年修正评级授信方法(一)信用等级修正。
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在调查时,对老客户信用记录已经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中各项评分标准重新打分,按照分值区间确定新的信用等级。
(二)授信额度修正。
农户主动申请或评级授信小组在调查时发现老客户家庭资产、负债及收入较上年或基础信息采集时变化较大的,要在实地调查时根据变化情况填制《农户基础信息采集表》,需重新测算基础授信额度。
(三)信用等级公示。
评级授信小组讨论通过的信用等级修正结果,要在信用社与村屯内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限要在3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