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致人死亡都是交通肇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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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致人死亡都是交通肇事罪吗?

[案情介绍]

王宇系鄂尔多斯市平安保险公司宝山支公司的驾驶员。2006年6月17日晚,王宇送一同事上火车站后开车回家。天色已晚,王宇驾车高速行驶。因同年5月,鄂尔多斯出现两起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案件,故鄂尔多斯市崇明县公安局组织部分干警及联防队员沿县内各交通干道设置关卡检查过往车辆。当晚零时50分许,王宇驾驶的牌号为“沪A一2132”的桑塔纳轿车沿交通干道阵海公路自东向西飞速驶向高石桥路段,站在该路段机动车道的民警示意王宇停车检查,王宇因为急于赶路没有理会执勤民警,仍以每小时100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两位民警赶紧躲闪,未造成人员伤亡。

此后,王宇以同样的速度连续闯过大同路、侯家镇两个关卡,继续向西行驶,奔向建设路口。此时建设路口公安干警已得知王宇强行闯关的情况,立即用摩托车、长凳、椅子等物设置路障准备拦截王的车辆,执行公务的人员则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格处。其中,民警陆文涛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执勤一民警让一辆接受检查的出租车司机打开车前大灯,照亮设置的路障和站在路障中间的执行公务人员。王宇驶近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冲向路障,汽车撞到了陆文涛并将陆铲上车盖,汽车左侧挡风玻璃被撞碎。

王宇撞人后的一刻下意识地踩了一脚刹车,但未停车救人,而是立即加速逃离现场。陆文涛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20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王宇逃到新村乡界河码头时,被围追的公安人员抓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宇提起公诉。

鄂尔多斯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王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宇不服,以没有驾车撞人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驾车撞死民警是过失所致,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上诉于鄂尔多斯市高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王宇的定罪不当,认定王宇犯故意杀人罪。

[法律分析]

鄂尔多斯交通事故律师表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过失,与故意杀人罪主观内容不同。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王宇为逃避公安机关车辆检查,驾车连续高速)中闯公安机关设置的数处关卡,在建设路口驾车冲向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置他人生命于不顾,以致将陆文涛撞死,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王宇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另外交通肇事罪损害的客体还包括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故意杀人罪侵犯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本案中,王宇驾车冲撞执行公务的人员,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王明知路口设有路障且有许多公安人员拦截自己,却并没有直接冲向路障,而是转向北侧非机动车道,说明他不希望发生危害多数人人身安全的后果,所以王字所犯罪不是交通肇事罪。

[法律提示]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文出自鄂尔多斯交通事故律师/mlist3732/5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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