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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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星培训——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之民事权利

天星培训——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之民事权利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类型(1)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2)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3)绝对权、相对权(4)主权利、从权利(5)既得权、期待权(6)原权利、救济权(7)专属权、非专属权其中重点为依作用进行的权利分类: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一)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

①、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例如:法定抵销权、法定解除权、债务免除、撤销权等。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即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者共同的行为。

③、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④、形成权的行使方式通常表现为单方明示行为,即通知的形式;但也可以以推定形式或者默示形式行使。

⑤、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二)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①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②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故又称绝对权③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④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故又称对世权(三)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例如:先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①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②抗辩权与否认权:抗辩权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否认权是直接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四)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②不具有排他性③最具司考价值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2.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1)行使:既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人役权

人役权

servitude usus fructus est jus utendi fruendi alienis rebus,salva rerum substantia.
对于消费物的金钱,不能设定用益权,但为便利起见,元老院决议,准予作为消费物的金钱,可以设定准用益物权(quasi ususfructus),不过享有此权利者,需要出具权利消灭,偿还同量同质的的物的保证而已(cautionusufructuaria)。用益者的权利非常广,除了不损坏物之外,几乎与所有者拥有相同的权利,故英国法律,直接规定为所有者。罗马法,仅仅认为役权者,为享有他物权的人而已,仍以原物主为所有者,其所有权仅仅称为裸体所有权(nuda proprietas)。
用益权的设定,以契约或遗嘱为之。所有者,把用益权让与别人,而自己留下所有权,或者把所有权让与别人,而把用益权留给自己,或者把用益权与所有权让于不同的人,均不为法律所禁止。
(二)用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权利与义务
1.使用及收益权
如在山地上开矿,不能砍伐土地上的树木,在土地上栽种植物,不能变更地形,这些都是关于不动产的限制。在动产上则有兽类及奴隶(奴隶虽为法律上的物究竟不是人)有别,兽类繁衍的后代并入收益之中,成为用益权者的物,例如对公牛一头,有用役权,则公牛所生之犊,即为为用益权着所有。奴隶则仅仅指奴隶本身,可以使用收益(即劳力之所得),奴隶生子,不能把其子作为收益,仍归奴隶的所有主,不属于用益者,这是关于动产的限制。
人役权(servitutes p ersonarum),即属人的役权,与地役权同为他物权,并构成役权制度。地役权是为土地上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物,而人役权则是为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物。根据罗马法,人役权可区分为三种,分别概述如下: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21章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圣才出品】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21章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圣才出品】

第21章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用益物权制度概述1.用益物权概述(1)用益物权的法律含义用益物权是因所有权人意志或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形成的对他人之物的一定期间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特征①他物权或定限物权特征。

是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用益物权构成了对所有权的限制或负担。

②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

③有期限性。

④用益物权具有物权效力。

(3)用益物权的物权性质用益物权虽然产生于债权,但它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即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法定性等。

(4)用益物权的基本分类传统大陆法上的用益物权实质上可以被分为三类:2.地役权(1)地役权及其功能地役权,是不动产权利人为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对他人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2)地役权的种类①根据使用的方式或用途,地役权可分为:通行地役、引水或排水地役、眺望地役、放牧地役、取土(沙石)地役等。

可以说现实中有多少便利性途径需求,就会有多少种地役权。

②根据民法传统,从权利内容角度地役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役使他人土地为内容,如通行地役、排水地役、采光地役、眺望地役等;另一类以从他人土地获取某种收益为内容,如放牧地役、取土地役、采集地役、采矿权、捕鱼权、狩猎权等。

③根据地役权产生的法律基础,地役分为法定地役和约定地役。

法定地役是因自然地理位置,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约定地役则是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供役和需役的协议而产生的。

(3)地役权的法律特征①地役权非以占有为内容;②地役权是附属于土地的一种权利;③地役权是一种不可分割的物权;④地役权的内容须限于便利所需。

3.人役权(1)人役权及其功能人役权是为特定人而设定的对他人物使用或用益的权利。

人役权通常分为三种: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用益权即在不毁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包括不改变物的经济用途)使用他人物品并收获其孳息的权利。

居住权是使用权的特例,仅限于房屋。

(2)人役权的基本特征:以用益权为例用益权是人役权的典型,用益权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方面:①用益权为纯受益性权利;②用益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或以生命为限的物权;③用益权为不可转让和继承的权利;④用益权为家庭财产权利的一种安排,具有身份性;⑤用益权产生的主要方式是合同和遗嘱。

论我国居住权制度构建

论我国居住权制度构建
habitation system.By inspecting on the cases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the practical social life of our country,the author,on the base of broadening the research perspective,clearly points out that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does not only include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for the social purpose,but also include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for the investment purpose,which is seen as more widely useful for modern society. Furthermore,the autho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system,and further points out the specific ideas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system in our legislation.
时,在资源相对贫乏的今天,人们不可能都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因此,如何对 房屋进行更为有效的利用以满足人们的居住权利便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政治、经 济、社会问题,而居住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适应了物权理论从“以所有 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在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 居住权人居住利益的保障和实现,为我们提供了房屋利用的创新思路。于立法中 引进居住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 统一,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第一章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常用法律名词英文翻译

常用法律名词英文翻译

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制定法statute判例法case law; precedent普通法common law特别法special law固有法native law; indigenous law继受法adopted law实体法substantial law程序法procedural law原则法fundamental law例外法exception law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习惯法customary law公序良俗public order and moral自然法natural law罗马法Roman Law私法private law公法public law市民法jus civile万民法jus gentium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英美法系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普通法common law大陆法continental law罗马法系Roman law system英吉利法English law衡平法equity; law of equity日尔曼法Germantic law教会法ecclesiastical law寺院法canon law伊斯兰法Islamic law民法法律规范norm of civil law授权规范authorization norm禁止规范forbidding norm义务性规范obligatory norm命令性规范commanding norm民法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平等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自愿原则principle of free will公平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等价有偿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value exchange 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行为act作为act不作为omission合法行为lawful act违法行为unlawful act民事权利权利能力civil right绝对权absolute right相对权relative right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先买权preemption原权antecedent right救济权right of relief支配权right of dominion请求权right of claim物上请求权right of claim for real thing 形成权right of formation撤销权right of claiming cancellation 否认权right of claiming cancellation 解除权right of renouncement代位权subrogated right选择权right of choice承认权right of admission终止权right of termination抗辩权right of defense一时性抗辩权momentary right of defense永久性抗辩权permanent counter-argument right不安抗辩权unstable counter-argument right同时履行抗辩权defense right of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 既得权tested right期待权expectant right专属权exclusive right非专属权non-exclusive right人身权利personal right人权human right人格权right of personality生命健康权right of life and health姓名权right of name名称权right of name肖像权right of portraiture自由权right of freedom名誉权right reputation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私生活秘密权right of privacy贞操权virginity right身份权right of status亲权parental power; parental right亲属权right of relative探视权visitation right配偶权right of spouse荣誉权right of honor权利的保护protection of right公力救济public protection私力救济self-protection权利本位standard of right社会本位standard of society无责任行为irresponsible right正当防卫justifiable right; ligitimate defence 防卫行为act of defence自为行为self-conducting act紧急避险act of rescue; necessity自助行为act of self-help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意外事件accident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act意思能力capacity of will民事行为civil act意思表示declaration of intention意思表示一致meeting of minds; consensus完全行为能力perfect capacity for act限制行为能力restrictive capacity for act准禁治产人quasi-interdicted person保佐protection自治产人minor who is capable of administering his own capacity 无行为能力incapacity for act禁治产人interdicted person自然人natural person公民citizen住所domicile居所residence经常居住地frequently dwelling place户籍census register监护guardianship个体工商户individual business农村承包经营户leaseholding rural household合伙partnership合伙人partner合伙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合伙财产property of partnership合伙债务debt of partnership入伙join partnership退伙withdrawal from partnership合伙企业partnership business establishment个人合伙partnership法人合伙partnership of legal person特别合伙special partnership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民事合伙civil partnership隐名合伙sleeping partnership; dormant partnership 私营企业private enterprise; proprietorship法人legal person企业法人legal body of enterprise企业集团group of enterprise关联企业affiliate enterprise个人独资企业individual business establishment国有独资企业solely state-owned enterprise中外合资企业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 中外合作企业Sino-foreign contractual enterprise社团法人legal body of mass organization财团法人legal body of financial group联营joint venture法人型联营association of legal persons合伙型联营coordinated management in partnership协作型联营cooperation-type coordinated management合作社cooperative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单方民事法律行为unilateral civil legal act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ilateral civil legal act多方民事法律行为joint act civil legal act有偿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with consideration无偿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without consideration; civil legal act without award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practical civil legal act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consental civil legal act要式民事法律行为formal civil legal act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informal civil legal act要因民事法律行为causative civil legal act不要因民事法律行为noncausative civil legal act主民事法律行为principal civil legal act从民事法律行为accessory civil legal act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conditional civil legal act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with term生前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before death死后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 after death准民事法律行为quasi-civil legal act无效行为ineffective act可撤销民事行为revocable civil act违法行为illegal act; unlawful act侵权行为tort欺诈fraud胁迫duress乘人之危taking advantage of others’ precarious position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legal form concealing illegal intention 恶意串通malicious collaboration重大误解gross misunderstanding显失公平obvious unjust误传misrepresentation代理agency本人principal被代理人principal受托人trustee代理人agent本代理人original agent法定代理人statutory agent; legal agent委托代理人agent by mandate指定代理人designated agent复代理人subagent再代理人subagent转代理人subagent代理权right of agency授权行为act of authorization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代理行为act of agency委托代理agency by mandate本代理original agency复代理subagency次代理subagency有权代理authorized agency表见代理agency by estoppel; apparent agency 律师代理agency by lawyer普通代理general agency全权代理general agency全权代理委托书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共同代理joint agency独家代理sole agency居间brokerage居间人broker行纪commission; broker house信托trust时效time limit; prescription; limitation时效中止suspension of prescription/limitation时效中断interruption of limitation/prescription时效延长extension of limitation取得时效acquisitive prescription时效终止lapse of time; termination of prescription 期日date期间term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s 冲突规范rule of conflict准据法applicable law; governing law反致renvoi; remission转致transmission识别identification公共秩序保留reserve of public order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国籍nationality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民事责任civil liability/responsibility行政责任administrative liability/responsibility刑事责任criminal liability/responsibility违约责任liability of breach of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of default 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无限责任unlimited liability按份责任shared/several liability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negligence; negligent liability过错责任fault liability; liability for fault单独过错sole fault共同过错joint fault混合过错mixed fault被害人过错victim’s fault第三人过错third party’s fault推定过错presumptive fault恶意bad faith; malice故意deliberate intention; intention; willfulness过失negligence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疏忽大意的过失careless and inadvertent negligence过于自信的过失negligence with undue assumption损害事实facts of damage有形损失tangible damage/loss无形损失intangible damage/loss财产损失property damage/loss人身损失personal damage/loss精神损失spiritual damage/loss民事责任承担方式methods of bearing civil liability停止侵害cease the infringing act排除妨碍exclusion of hindrance; removal of obstacle消除危险elimination of danger返还财产restitution of property恢复原状restitution; restitution of original state赔偿损失compensate for a loss; indemnify for a loss支付违约金payment of liquidated damage消除影响eliminate ill effects恢复名誉rehabilitate one’s reputation赔礼道歉extend a formal apology物权jus ad rem; right in rem; real right物权制度real right system; right in rem system一物一权原则the principal of One thing, One Right物权法定主义principal of legality of right in rem物权公示原则principal of public summons of right in rem 物权法jus rerem物property生产资料raw material for production生活资料means of livelihood; means of subsistence流通物res in commercium; a thing in commerce限制流通物limited merchantable thing禁止流通物res extra commercium; a thing out of commerce 资产asset固定资产fixed asset流动资产current asset; floating asset动产movables; chattel不动产immovable; real estate特定物res certae; a certain thing种类物genus; indefinite thing可分物res divisibiles; divisible things不可分物res indivisibiles; indivisible things主物res capitalis; a principal thing从物res accessoria; an accessory thing原物original thing孳息fruits天然孳息natural fruits法定孳息legal fruits无主物bona vacatia; vacant goods; ownerless goods遗失物lost property漂流物drifting object埋藏物fortuna; hidden property货币currency证券securities债券bond物权分类classification of right in rem/real right 自物权jus in re propria; right of full ownership 所有权dominium; ownership; title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 title of ownership 占有权dominium utile; equitable ownership使用权right of use; right to use of收益权right to earnings; right to yields处分权right of disposing; jus dispodendi善意占有possession in good faith恶意占有malicious possession按份共有several possession共同共有joint possession他物权jus in re aliena用益物权real right for usufruct使用权right to use; right of use土地使用权right to the use of land林权forest ownership采矿权mining ownership经营权managerial authority; power of management承包经营权right to contracted management相邻权neighboring right; relatedright地上权superficies永佃权jus emphyteuticum; right to landed estate granted in perpetuity through a contract 地役权servitude; easement人役权servitus personarum; personal servitude担保物权real right for security物的担保security for thing物的瑕疵担保warranty against defect of a thing抵押权hypotheca; hypothecation; right to mortgage抵押权的设定creation of right to mortgage抵押人mortgagor抵押权人mortgagee抵押标的物collateral; estate under mortgage抵押权的效力deffect of right to mortgage抵押权的次序sequence of right to mortgage抵押权的抛弃abandonment of right to mortgage抵押权的让与alienation of right to mortgage抵押权的实现materialization of right to mortgage抵押权的消灭extinction of right to mortgageregistration of estate under mortgage抵押物登记registration of estate under mortgage抵押优先权priority of mortgage留置权lien一般留置权general lien特别留置权special lien质权hypotheque; pledge; right of pledge佃权tenant right债权jus in personam; right to give or procure; claim; creditor’s right 债权人creditor债务人debtor相对人counterpart; offeree给付give; pay债务debt; liability; obligation债务的偿还payment of debt债务的偿清discharge of debt债务的担保guarantee of debt债务的合并consolidation of debt债务的给付日期debt maturity债务的免除exemption of debt债的分类obligatio; obligation法定之债legal obligation任意之债voluntary obligation简单之债simple obligation选择之债alternative obligation主债prime/principal obligation从债accessory obligation单一之债single obligation按份之债several obligation连带之债joint obligation特定之债certain obligation种类之债indefinite obligation合同之债contractual obligation侵权行为之债tort obligation损害赔偿之债obliga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injury; obligation of damages 人身损害damage to person精神损害moral/mental/spiritual damage医药费hospital treatment expense医疗费medical charge抚恤金pension慰问金consolation money产品瑕疵defect of product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无因管理voluntary service债的担保guarantee of obligation财产担保property guarantee信用担保credit guarantee让与担保alienation guarantee保证guaranty明示保证express guaranty默示保证implied guaranty保证人guarantor保证合同contract of guaranty/suretyship保证金guaranty bond; security deposit押金deposit; foregift预付款advanced payment定金earnest money; deposit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法定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 by law约定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 by agreement债的履行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实际履行原则doctrine of specific performance情事变更原则doctrine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不当履行misfeasance清偿discharge; satisfaction提存debtor’s submiss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obligation to competent authority 抵销setoff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国际保护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国民待遇原则doctrine of national treatment优先权原则a right of priority doctrine自动保护原则doctrine of automatic protection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property著作权copyright版权copyright著作权人copyright owner创作creation作品opus; product; work著作人格权right of personality of copyright发表权right of publication署名权right of authorship; right of paternity修改权right of modification; right of revision完整性保持权right to maintain integrity不可侵犯权inviolability收回权right of recall; right of retrieval自费出版publish a book at the author’s own expense著作财产权property right in work使用收益分享权right to share usufruct利用权right to make use of获得报酬权right to get payment重播权right of rebroadcasting录制权right of fixation机械复制权right of mechanograph; right of mechanical reproduction 著作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 of copyright剽窃plagiary; plagiarism盗版pirate盗版VCD pirated VCD伪造forge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专利权patent right优先权日priority date申请在先原则prior application rule使用在先priority of use新颖性novelty创造性creativity实用性practicability发明创造invention and creation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外观设计design; industrial design发明权right of invention发现权right of discovery专利申请patent application专利异议objection to a patent专利公告patent gazette专利续展费renewal fee of patent专利许可协议patent licensing agreement技术诀窍know-how专有技术know-how专利证书certificate of patent专利事务所patent office专利代理patent agency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Patent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商标权trademark right商标国际注册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商品商标commodity trademark服务商标service trademark驰名商标reputed trademark广告商标advertisement trademark近似商标similar trademark商标评审委员会trade review and appraisal board商标审查trademark examination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商标注册registered trademark商标公告trademark gazette注册商标使用许可licensing of registered trademark注册商标转让assignment of registered trademark商标使用许可协议trademark licensing agreement商标事务所trademark office商标代理trademark agency婚姻、家庭、继承、收养marriage, family, inheritance, adoption 婚姻法marital law; marriage law包办婚姻arranged marriage财产分割partition; dismemberment of property重婚bigamy独生子女only child法律婚legal marriage非婚生子女illegitimate child夫妻共同财产community property夫妻关系conjugal relationship夫妻分居divorce a mensa et thoro; divorce from bed and board 复婚resumption of marriage感情破裂incompatibility婚后财产公证notarization of postnuptial properties婚姻登记marriage registration婚生子女ligitimate child计划生育birth control结婚marry离婚divorce买卖婚姻mercenary marriage拟制血亲blood relations in fiction of law 旁系血亲collateral relation blood relation 涉外婚姻marriage with foreign elements 配偶spouse事实婚de facto marriage诉讼离婚divorce by litigation探视权visitation right同居cohabitation晚婚late marriage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协议离婚divorce by agreement一夫一妻制monogamy早婚early marriage直系血亲lineal descent自然血亲natural blood relation收养法adoption law收养协议adoption agreement收养人adoptive parent送养人person or institution placing out a child for adoption 涉外收养adoption with foreign elements继承法inheritance law; law of succession法定继承legal seccession遗嘱继承intestate succession遗赠继承succession by devise自然继承natural succession代位继承representation; succession by subrogation世袭继承hereditary succession间接继承indirect succession转继承subsuccession共同继承joint succession单独继承single succession继承人heir; successor第二顺序继承人successor second in order第一顺序继承人successor first in order继承参与人succession participant遗产inheritance; heritage遗产继承人heir to property; inheritor遗言last will and testament遗书last words遗赠bequest; legacy; devise遗赠抚养协议legacy-support ageement。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在法律领域中,民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规定了公民和其他主体(如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本文将探讨民事权利的定义、分类以及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等相关内容。

一、民事权利的定义及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主体权利。

在民法中,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三个方面。

1.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个体享有自身完整和健康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如,人们有权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要求他人不侵犯自己的姓名和肖像权。

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个体享有或处分财产的权利。

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例如,个人有权享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合法的支配和处分。

3.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个人尊严、自由和自主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婚姻权、知情权等。

例如,人们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和侵犯。

二、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表示。

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应包括主体、客体、表意、意思表示形式和法律目的等要素。

1. 主体:法律行为中的主体是指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例如,一个个人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购买房屋,这个个人就是该法律行为中的主体。

2. 客体:法律行为中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对象。

客体可以是财产或其它具体权益。

例如,合同中的交易商品、服务等就是法律行为中的客体。

3. 表意:表意是法律行为中主体表达一定的意思,即意思表示。

这需要主体的真实意思与其表达的一致。

例如,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法的概念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瑞士法: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 瑞士法: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建 筑权、 筑权、土地负担 日本法: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 日本法: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入 会权 中国台湾:地上权、永佃权、 中国台湾: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 中国澳门: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 中国澳门: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 地上权和地役权
4.地役权与相邻权(相邻关系)之比较 地役权与相邻权(相邻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权 (1)概念 ) (2)共同点 ) (3)不同点 )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 中国民法学》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 P438-439 注意:基于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相似性, 注意:基于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相似性,有的又称 其为法定地役权。 其为法定地役权。
(四)典权与典当 1.典当的概念与实质 典当的概念与实质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 质押或者将其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 质押或者将其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 比例费用,取得当金, 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利 息、偿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偿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实质上是一种质押或抵押为条件的一 种借贷关系。 种借贷关系。
2.典权与典当的主要区别 典权与典当的主要区别 ①法律性质不同 ②标的物不同 ③权利义务不同 ④期限不同
(五)典权的期限 (六)典权的内容 (七)典权的取得 (八)典权的消灭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 中国民法学》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 P450-455 -
(三)性质 1.担保物权说 担保物权说 2.用益物权说 用益物权说 3.特种物权说(折衷说) 特种物权说(折衷说) 特种物权说
典权的二像性(特种物权): 典权的二像性(特种物权): 李开国教授:就法律形式而言, 李开国教授:就法律形式而言,典权表现为用益物 权,就经济实质而言,典权本质上属于担保物权。我们 就经济实质而言,典权本质上属于担保物权。 甚至可以说典权是形式上的用益物权实质上的担保物 用益物权论者从法律形式方面认典权为用益物权, 权……用益物权论者从法律形式方面认典权为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论者从经济实质方面认典权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论者从经济实质方面认典权为担保物权,虽然 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直理, 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直理,但他们毕竟各持一面而忽 略了事务的另一面,具有片面性, 略了事务的另一面,具有片面性,唯特种物权理论既看 到了典权的外在形式, 到了典权的外在形式,又看到了隐藏在其背后的经济实 质,才是全面的。 才是全面的。

名词解释民法的体系

名词解释民法的体系

名词解释民法的体系民法是指规范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交往、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体系,即指民法的内容和结构体系。

在这个主题下,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民法的体系概述、民法的主体内容、以及民法的发展趋势。

一、民法的体系概述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的整体结构和内容安排,它构建了民法规范的层次和逻辑关系。

在一般的民法体系中,主要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等基本权利关系。

首先,人身权是民法体系的核心之一。

它包括个人权利、人格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等。

个人权利是指公民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是指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等;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安全、自由行动等。

其次,物权是民法体系的另一个核心要素。

物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物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例如,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等都属于物权的范畴。

最后,债权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之间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借贷关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多种形式。

债权关系在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的履行。

二、民法的主体内容除了上述三个核心要素外,民法的主体内容还包括家庭与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众多法律问题。

家庭与婚姻是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领域。

它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规则,以确保家庭的稳定和成员的权益。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其财产的转移问题。

民法规定了继承的法律途径、继承人的顺序等。

通过继承制度的建立,保障了私人财产的传承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侵权责任是民法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它规定了如果一个人侵害了他人的法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性质和范围涉及广泛,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通过侵权责任的设立,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民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法体系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民法的体系名词解释

民法的体系名词解释

民法的体系名词解释民法的体系具体指的是指令性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类型,主要用于规范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体系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民法的起源、发展、特点以及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发展成为一种综合性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广泛的民事关系,成为后来各个国家民法的基础。

随着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崩溃,欧洲开始形成一个个单一的国家,各国开始以民法作为国内法律体系的基础。

法典的起草和通过成为一种常见现象,从而奠定了民法体系的地位。

现代民法体系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大革命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法国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例如德国的《公法典》、日本的《民法典》等。

这些法典统一了国家内部的民事关系,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原则。

二、民法的基本特征1. 私法的性质:民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通过规定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

与之相对的是公法,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例如宪法、行政法等。

2. 民事权利的平等性:民法强调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也是现代民法体系中普遍认同的原则之一。

3. 文字法的固定性:民法属于文字法,通过条文的形式固定法律规范。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稳定性,以及对权利义务的明确确认。

4. 契约自由原则:民法体系注重个人的契约自由,即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自由进行契约,并且法律不会轻易干涉私人契约。

三、民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系1. 民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用于规范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刑事关系。

民法和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各自独立,但也有一些交叉点,例如两者都和人的行为有关。

2. 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主要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民法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有一定的重叠,例如在行政机关对民事关系进行监管时,就需借助民法的规范。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一、民法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他人侵害人格权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2. 动产动产是指具有移动性、可分离性的物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动产的交易与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满足对价的交付、物权的转移等要求。

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通过欺诈、误导、胁迫等手段取得的利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应当依法撤销,并返还给对方或者依法赔偿。

4. 债权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取得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能力、客体、意思表示等要素。

6.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责任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 承诺承诺是指民事主体对某一行为作出明确表示,以表明自己能够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依法履行对应的承诺义务。

8.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某一特定物享有的最充分、最直接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9. 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为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满足保险合同的形成和履行等要求。

10. 继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其遗产依法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法律行为。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名词解释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名词解释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名词解释
《民法大全》是法律学的经典著作之一,是查士丁尼所著的法学著作,也是现代民法的基础。

它包括了大量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对民法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讨论。

下面是一些《民法大全》中常见的名词解释:
1. 自然人:指出生后能够自主行为,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通常指的是人类个体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法人:指以法律为依据而具有法律人格,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如公司、合伙企业等。

3. 民事权利:指个人或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合同权等。

4. 民事义务:指个人或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5. 物权:指个人或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

6. 债权:指个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他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7. 合同:指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经过协商一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涉及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8. 不当得利:指个人或法人不当地取得他人财产,因此应当返还给权利人的利益。

以上仅为《民法大全》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该书内容广泛涉及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对于理解和研究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论视角下“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

解释论视角下“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

解释论视角下“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作者:李凤章来源:《理论探索》2022年第06期〔摘要〕《民法典》未来应该对“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作出和人役性居住权不同的单独规定,允许其转让和继承。

而在立法修改之前,应该对《民法典》第369条的适用进行限缩解释。

对于固定期限买断型居住权的转让禁止,不影响居住权人借助合同让与、处分权委托、占有转移等方式,实现居住权利益的流转;居住权继承的禁止,不影响占有和居住权合同债权的继承;基于对居住权期限的约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协助受让人和继承人办理剩余期限内的居住权登记。

〔关键词〕居住权,“固定期限买断型”,禁止转让,禁止继承〔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175(2022)06-0114-08《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但居住权分为无偿设立和有偿设立两种,不能一概而论。

无偿设立,房屋所有权人主要是基于情感或者恩惠而设立居住权,这种情感又基于居住权人的特定身份,居住权人也没有支付价金,不会因此负债而需要在资金紧张时将居住权予以变现。

因此,规定其不得转让和继承,合乎法理。

传统居住权基本上是无偿设立。

至于“有偿性”,温世扬指出其在国外立法例中未尝发现,这也是居住权坚持严格人役性的原因〔1〕。

但我国《民法典》第368条在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的同时,又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实际上是允许有偿设立居住权。

有偿设立的居住权,还存在“权利期限”问题。

作为人役权的基本要求,权利期限一般以权利人的生存为限。

人役权目的在于提供生活与养老,具有人身性。

人役权为了特定人的生存而存在,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则权利消灭〔1〕。

但《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条款包括“居住权期限”。

而有偿设立、固定期限的居住权,如果是按期支付租金,当居住权被其他人受让或者继承时,受让人或者继承人无论是对于房屋的利用还是租金的支付能力,都可能与居住权人本人不同,从而会加大房屋所有权人的风险和成本,适用《民法典》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的规定,并无不妥。

人役权和地役权

人役权和地役权

人役权和地役权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很多人对于人役权和地役权都比较陌生,但是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也是具体存在的,甚至对于我们的生活有比较大的影响。

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

人役权和地役权是什么人役权:人役权,即属人的役权,与地役权同为他物权,并构成役权制度。

地役权是为土地上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物,而人役权则是为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物。

分别概述如下:用益权(一)用益权之意义用益权者,使用及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其本质之谓也。

对于消费物的金钱,不能设定用益权,但为便利起见,元老院决议,准予作为消费物的金钱,可以设定准用益物权,不过享有此权利者,需要出具权利消灭,偿还同量同质的的物的保证而已。

用益者的权利非常广,除了不损坏物之外,几乎与所有者拥有相同的权利,故英国法律,直接规定为所有者。

罗马法,仅仅认为役权者,为享有他物权的人而已,仍以原物主为所有者,其所有权仅仅称为裸体所有权。

用益权的设定,以契约或遗嘱为之。

所有者,把用益权让与别人,而自己留下所有权,或者把所有权让与别人,而把用益权留给自己,或者把用益权与所有权让于不同的人,均不为法律所禁止。

(二)用益者的权利与义务1.使用及收益权如在山地上开矿,不能砍伐土地上的树木,在土地上栽种植物,不能变更地形,这些都是关于不动产的限制。

在动产上则有兽类及奴隶(奴隶虽为法律上的物究竟不是人)有别,兽类繁衍的后代并入收益之中,成为用益权者的物,例如对公牛一头,有用役权,则公牛所生之犊,即为为用益权着所有。

奴隶则仅仅指奴隶本身,可以使用收益(即劳力之所得),奴隶生子,不能把其子作为收益,仍归奴隶的所有主,不属于用益者,这是关于动产的限制。

2,让与权用益者,本来不能把他的权利让与他人,后来渐渐准许用益者让与其实利,但名义上,则用益权,仍属于原所有人。

以上为用益者的权利。

3,精密注意精密注意者,即一般用意周到的人所为的注意。

换言之,即良家父所用之注意,也就是日本民法上称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关于反对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几点理由

关于反对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几点理由

关于反对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几点理由[摘要]居住权是大陆法系典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但东方国家由于固有的家族功能以及养老育幼的传统观念的存在,在西法东进的过程中抛弃了包括居住权在内的整个人役权制度。

但是中国近年以来,由于某些现象的出现,使居住权的制度的设立问题有重新得到了重视。

笔者认为,尽管居住权在当今社会上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是并没有设立的必要。

笔者将从居住权设立的立法背景,形式以及适用空间三个方面阐述中国的物权立法中无须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理由。

[关键词]居住权人役权物权法前言居住权,即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物权制度。

但在西法东进的过程中,包括居住权在内的整个人役权制度都被东方国家的立法者所抛弃,原因在于东方国家固有的家族功能以及养老育幼的传统观念使人役权没有设立的必要。

然而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一部分学者就中国目前的现状提出了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在法工委物权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说明这种观点也开始得到立法者的认同。

关于居住权是否设立的问题在学界也存在两个极端的争论,即设立还是不设立。

赞成设立居住权的学者们理由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现代社会的进步导致传统的观念的改变,家族功能以及养老育幼的思想开始瓦解。

<二>、在形式逻辑上,居住权可以顺应我国传统的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的他物权划分方法,列在用益物权之后,得以融入我国物权法体系之中。

<三>、婚姻状况的日趋复杂性,保护特殊的老人、儿童以及离婚时的弱势一方导致了居住权设立的迫切性。

<四>、设立居住权有利于房屋的有效利用。

然而居住权是否真的如某些学者所罗列的理由那样具有可行性以及紧迫性,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

下文笔者将详细阐述居住权不宜在我国设立的理由,以期能为物权立法尽一份绵薄之力。

反对居住权设立的四点理由一、从立法背景来看,中国没有设立居住权的立法土壤<一>古罗马、法国以及德国设立居住权的立法背景1、古罗马设立居住权的背景居住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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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关涛烟台大学教授关键词: 人役权/民法典/用益物权内容提要: 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

由人役权可以派生出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的用益物权,但从形式理性的角度考虑,这些具体的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下位的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均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相关内容的考察,试图说明大陆法系民法中“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普通法与特别法”原理的重要性与科学性,并应用这一原理阐述我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应然模式。

人役权作为一种所有权的负担,是对所有权的重要限制,随着历史的发展,现代民法学一般很少涉及,但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和瑞士等国的民法中仍有关于人役权的规定,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只规定了地役权,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所致,更直接的原因大概是现代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和变化。

[1]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其产生的时间上说,人役权产生于古罗马共和国的末年,人役权的出现可能是为了解决当时用益物权单一的状况,因为当时在人役权产生以前只有地役权一种用益物权,在罗马历史上出现最早的用益物权就是耕作地役权。

那么人役权在现代民法中有没有存在的价值呢? 我认为,人役权作为一般性的用益物权,可以弥补具体用益物权的不足,而且为民法承担某些社会保障的职能提供了可能。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从罗马法开始,结合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探究人役权制度的发展变化,以此说明人役权制度能够存在于现代民法之中的某些依据,其目的在于根据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固有逻辑找到人役权制度的合理定位。

一、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在古罗马共和国的末年,无夫权婚姻和奴隶解放的情况日益增多,每当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这些权利在优帝一世时称为人役权。

[2]人役权在罗马历史上的出现晚于地役权,人役权和地役权合称为役权。

罗马人认为,人役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地役权则是土地与土地之间的关系。

古罗马学者对人役权所下定义大致相同,即人役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它有四个特征:一是暂时性,以期限届满或者以权利人的终身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限。

二是无偿性。

三是不可转让性。

人役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设定的,若允许人役权人将其权利转让,则有悖于人役权的本质。

但人役权人可以转让其在一定时间内对用益物的收获权。

四是主要通过遗嘱设定,通过契约设定的情况并不多见,而通过法律设定的情况只有家长对家属的“外来特有产”享有用益权的例子。

从理论上讲,人役权的设定实际上是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人役权人,属于所有权质的分割。

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可分为用益权和使用权两大类,其中使用权还包括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只是居住权的概念较为特殊而已。

(一) 用益权用益权是指使用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害和变更其物理属性的权利,所有权因设定用益权而仅保留处分权,而且该处分权也受到很大限制,所以盖尤斯称这种所有权为虚有权。

在古罗马早期,用益权被家长用作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手段。

家长以遗嘱方式将其某项遗产的使用收益权遗赠给他需要照顾的人,使其生活有保障,而保留虚有权给家长的继承人。

用益权人也可以是国家或市府,在这种情况下,用益权人无须向所有权人提供保证人。

1. 由于用益权的目的在于维持用益权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所以用益权的客体一般只限于日常生活的必须品,动产与不动产之上均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设定用益权。

但后来这一限制有所松动,非日常必须品,如文娱用品,也可成为用益权的客体,而且用益目的除满足用益权人的基本生活之外,还可由其按自身的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等予以适当享受。

2. 用益权人的权利内容是按照标的物原有或者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收取孳息。

收取孳息的权利可以转让。

3. 用益权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用益物的维护费、修缮费与赋税,不得变更用益物原有的用途或者约定的用途,用益权终止时返还用益物及其附属物。

为此用益权人应该提供有清偿能力的保证人,否则虚有权人可以拒绝交付用益物,甚至收回用益权人所管理的用益物而自行管理。

4. 设定用益权的所有权人因仅保留处分权而成为虚有权人,他可以出卖其虚有权或者设定担保物权,但非经用益权人同意,不得设定限制用益权的地上权或者地役权。

若用益权人损毁用益物,则虚有人可以根据情况提起“盗窃诉(actio furti) ”、“阿奎利亚法诉(actio legis Aquiliae) ”,以及申请“暴力或隐匿令状(intardictum quod vi aut clam) ”。

(二) 使用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使用权与用益权相比,无收益权。

重要的是,使用权是一种物权,与租赁、借用等债权的区别在于,虚权人对于标的物不负任何责任,而出租人或者出借人则负有担保和维持租赁物或者借用物符合使用状态的义务;作为物权的使用权期限较长,一般以使用权人的终生为限,作为债权的使用权则期限较短。

古罗马的法学家指出,如果使用权人无权收取孳息,则其使用权形同虚设,例如,若使用权的标的物是菜园,则使用权人有权收取疏菜用于自己的消费;如果使用权的标的物是羊群,那么使用权人有权挤奶供自己饮用。

于是,在优帝一世时期,出现了两种特殊类型的使用权,其权利范围大于一般的使用权,即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前者是指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后者是指利用他人奴隶或者家畜的权利。

居住权人可以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奴畜使用权还可以继承。

二、法国民法中的人役权在《法国民法典》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概念,有关物权的内容规定在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中,其物权种类分别规定为:所有权(第二编) ;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第三编) ;地役权(第四编) 。

(1)根据体系解释,第二卷第三编的内容应该属于人役权的范畴。

法国学者认为,用益权通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行使: [3]第一,为了养老出售其不动产而在该不动产上为自己设定用益权。

第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将不动产赠与其亲属而保留该不动产上为自己设定的用益权。

第三,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67 条的规定,应该在遗产上为健在的配偶设定用益权。

这不是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用益权,而是在概括财产上设定的用益权。

需要强调的是,《法国民法典》中的用益权是一种上位的概念,它还包括一些具体的用益物权,如第590 条至第594 条规定的林木采伐权,第595 条规定的采矿权。

《法国民法典》中有关用益权的某些规定很有特点,值得关注。

(一) 在消费物上设定的用益权关于能否在消费物上设定用益权的问题,《法国民法典》1960 年新增的第587 条规定“: 如用益权包括非予消费即不能使用之物,如金钱、谷物、饮料等,用益权人有权使用该物,但应当偿还相同数量与质量之物,或者在用益权终止时,偿还按当日计算的已使用之物的价值。

”由于对消费物的使用必须以其消灭为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与处分是统一的,所以这种在消费物上设定的用益权,其“用益”功能不得不随着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用益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法国学者把这种在消费物上设定的用益权称作“准用益权”。

于是,我们难免对这种在消费物上设定的用益权与消费借贷的区别产生疑问。

对这种区别只能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中领会,即用益权作为物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应该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由于用益权的存在使虚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受到限制。

如果虚有权人与用益权人出售作为用益权客体的非消费物时,那么能否使用益权的客体成为金钱而适用准用益权的规定呢?《法国民法典》第621 条规定:“出卖设有用益权的物件,不引起用益权人权利的任何改变;如用益权人未明确放弃用益权,得继续享有此种权利。

”在一个不动产继承案件中,某受遗赠人对遗产享有用益权,虚有权人和用益权人一致同意将不动产出售,用益权人对全部价款主张权利。

基层法院拒绝了他的请求,认为:“在虚有权人和用益权人将非消耗物同时予以出售的情形,用益权人只能获得与其用益权相适应的总价款中的部分价款。

”法国最高法院支持了这一判决。

于是在上述案件中,用益权人对全部客体享有的用益权转变为对客体部分价款的所有权,学者们认为,若不如此认定,则用益权消灭后虚有权人可能因用益权人的继承人无清偿能力而无法获得有关价款的返还。

[3][3 ] (357 - 358)(二) 在股份、债券上设定的用益权在股份、债券上设定用益权也就是在股权与债权上设定用益权,这种用益权的设定主要是针对客体中的收益内容,而且在行使这种用益权时不得妨碍涉及资产的正常运作,例如在股权上设定的用益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虚有权人享有股东的身份权,用益权人享有股份的收益权,但在特殊的场合下,用益权人也享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对此,《法国民法典》1978 年新增的第1844 条第3 款规定“: 如某一股份设定了用益权,其表决权属于虚有权人,但对有关分派利润之决定的表决权不在此列,此种场合,表决权属于用益权人。

”法国民法允许在债券上设定用益权是通过判例确认的,债券的用益权人仅享有要求承兑债券的权利,用益权人应该在用益权期限届满时,返还其收取的本金。

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庭在1989 年10 月4 日的一项判决中指出,根据用益权人的地位,其仅有权收回共同财产中的债券的款项,且可以就这一债券未获支付而依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

与这种用益权人返还本金的情况相反,《法国民法典》第588 条规定:“终身定期金的用益权人,在用益权期间,有权受领该定期金,无需负担任何返还义务。

”(三) 对用益权的处分关于对用益权的处分问题,《法国民法典》1965 年新增的第595 条第1 款规定“: 用益权人可自己享有其权利,或者向他人出租其权利,甚至出卖或无偿转让其权利。

”用益权转让后,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用益权人,但用益权的期限不发生变化,以终身定期金为例,用益权转让后,其期限仍以转让人的生命为标准,并非以受让人的生命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标准,转让人一旦死亡,用益权即告终止。

《法国民法典》第595 条第4款规定:“非经虚有权人参与,用益权人不得出租工业、商业或手工业使用的农村土地或不动产。

在虚有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用益权人可以经法院批准后自行订立此种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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