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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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一、概念题

1.人身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北邮2007年研)

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包括:

(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法定性;

(3)人身权的固有性;

(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南京大学2008年研)

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专属性: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

(1)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

(2)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

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人格(人大2005年研)

答: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

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5.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2003年研;东财2010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6.身份权(人大2010年研;南开大学2000年研)

答: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确切地说,身份权一词只是借用了权利的用语,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因为,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7.亲权

答: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基本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作为身份权的一种,亲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

(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3)亲权具有专属性;

(4)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简答题

1.何为人身权,它有哪些法律特征?(北科2007年研;浙大2001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人身权的法律特征。(北科2007年研)

(2)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中央党校2004年研)

答:(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①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

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

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民法上的人格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南京师大2010年研)

答:人格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人格为家庭人格,属于私法性质。人格是法律上做人的资格,是自然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在法律上不得转让和剥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人格是自然法上的概念,具有自然性;人格权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依法受到保护的具体人格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在罗马法中,人格是一种资格,在人格的保护模式上,人格利益的可诉化和权利化是分离的。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权利概念,我们今天所讲的权利以及权利的客体,在罗马法中都是被当成“物”来看待的。在观念上,物是外在于人并具有财产价值的范畴,而人的伦理价值不外在于人且不具有财产价值,故在罗马法中并没有被当成“权利”来看待。

(2)人格决定人格权,而人格权又体现个人人格,并以实现人格为宗旨。一般而言,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基于人之为人这一主体要素所产生的权利。人格权是由人格所决定的,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促进个人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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