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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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被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是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四章所有权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善意取得(人大2015年研;东财2013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北科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答: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其构成要件包括四项: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需要登记的必须已经办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3.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1)添附的概念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2)添附的方式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3)新的所有权的归属①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②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③如果取得新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二、论述题1.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中财2008年研;东财2010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人身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人身权【圣才出品】

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一、概念题1.人身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北邮2007年研)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包括:(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2)人身权的法定性;(3)人身权的固有性;(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南京大学2008年研)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专属性: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

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1)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2)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

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人格(人大2005年研)答: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5.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2003年研;东财2010年研;北邮2006年研)答: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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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代位继承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3.损益相抵规则4.撤销权5.质押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2.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

3.要约。

三、法条评析(15分)评析《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和侵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述表见代理的性质、表现形式及其制度价值。

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五、案例分析(25分)2008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

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

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

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回答:(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代位继承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答:民事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和能力。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

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和答案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和答案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和答案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内容简介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学》(第6版,王利明、杨立新等著)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王利明、杨立新等著的《民法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的配套题库。

本书是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的配套题库。

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

本书收录了中国政法、人大、中财、复旦大学、武大、浙大、北航、中山大学、南京大学、暨南大学、首经贸、湘潭大学、中南财大、东财、四川大学、山东大学、温州大学、安徽师大、浙江工商、杭州师大、南航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7编50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解析。

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

•试看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十章民事责任•第十一章时效制度和期间•第二编物权法•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十三章物权法概述•第十四章物权变动•第十五章物权的保护•第十六章所有权•第十七章用益物权•第十八章担保物权•第十九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二十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二十一章合同与合同编导论•第二十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二十四章合同的效力•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章合同的保全•第二十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八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二十九章违约责任•第三十章合同的解释•第三十一章转移财产的合同•第三十二章提供服务的合同•第三十三章技术合同•第三十四章合伙合同•第三十五章准合同•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三十六章人格权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七章具体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十八章婚姻家庭法与亲属•第三十九章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第四十章亲属身份关系•第四十一章亲属财产关系•第六编继承•第四十二章继承法与继承权•第四十三章遗产继承•第四十四章遗产赠与•第四十五章遗产处置•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四十六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第四十七章侵权责任形态•第四十八章侵权损害赔偿•第四十九章一般侵权责任类型•第五十章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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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民事法律关系(东财2010年研;浙大2003年研)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2.民事义务(北科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答: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

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

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包括:①主合同义务;②从合同义务;③附随义务;④不真正义务。

3.附随义务(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浙大1999年研)答: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大多并非给付义务,因此通常不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合同当事人通常无法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而只能在对方违反附随义务时,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例外的情况下,附随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等可以作为给付义务,成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

与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都是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4.法律事实(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民事法律事实(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浙大2005年研)答: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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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①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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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1.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1)民事责任的特征①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a.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②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

③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①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

民事责任更多地体现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表现在:a.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b.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内容、承担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与和解。

②责任性质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

③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试述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①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为a.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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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答:(1)民法的概念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此外,还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主要是私法。

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a.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b.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④民法具有突出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民事活动中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a.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合同分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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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合同分则一、概念题1.权利瑕疵担保(北科2011年研)答:权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

另外,买受人能够依据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须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2.所有权保留(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答: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先行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就动产而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

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该制度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为宗旨,以权利拥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消除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

3.赠与合同(人大2012年研)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②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在减少赠与人财产的同时,使受赠人的财产因赠与而有所增加;③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④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4.消费借贷(浙大1998年研)答:消费借贷,是指消费者向银行和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借贷,用于购买房屋、汽车、医疗、旅游等消费型支出的一种消费形式。

贷款消费的特点包括:①贷款消费以信用为基础,消费者与贷款的机构构成了借贷关系,按照约定按时还付利息;②贷款消费主要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以及大额服务。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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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八章物一、概念题1.动产与不动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年研)相关试题:不动产(人大2007年研)答: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2.集合物(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

如一个图书馆的所有藏书。

集合物是交易上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客体的多数单一物的聚合,有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之分。

集合物本为数个单一物的总称,但根据交易上的惯例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而在法律上被认为一物。

集合物中的物一方面作为集合物的构成要素,随集合物的变动而变动,另一方面又作为单一物仍不失其独立性,可独立为法律上的变动。

二、简答题1.简述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中财2014年研;北科2010、2008年研)相关试题: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有何意义?(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答:(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用益物权一、概念题1.采矿权(北科2007年研)答:(1)采矿权的含义采矿权是矿业权的一部分,与探矿权一起构成矿业权,是指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采矿权人的权利①在特定矿区开采矿产资源;②获得开采的矿产所有权并自行销售,但法律或许可证另有规定的除外;③在矿区或工作区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④依法转让采矿权。

(3)采矿权人的义务①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②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③依法缴纳各种税费;④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⑤接受矿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⑥取得矿区土地使用权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大2011年研)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农业生产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和畜牧。

3.宅基地使用权(人大2008年研)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其具有如下特性:(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4.地役权(东财2010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北科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6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具体人格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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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三章具体人格权一、概念题1.身体权(浙大2004年研)答: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2.健康权(南开大学2011年研;浙大2007年研)答: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自然人的身体及其生理机能的健康关系到劳动能力的状况。

3.隐私权(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9年研;浙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北科2004年研)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使用权。

4.肖像权(人大2004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答:(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公民(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2)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再现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形象加以再现的权利。

②使用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的权利。

使用的方式为公开展示,对肖像的使用需以肖像的物质载体为媒介,这是区分再现权和使用权的基点。

5.名誉权(浙大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2年研)答:(1)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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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七章民事权利1.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答: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权利只是一个框架概念。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即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①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②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③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2.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答: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此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

权利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保护其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本身的属性。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采取自我保护手段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通过正当防卫实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①现实性,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的,即该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一、概念题1.遗嘱继承(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有: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②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

③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④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能力(人大2007年研)答: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设立遗嘱方式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亦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代书遗嘱(人大2004年研)答: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口头遗嘱(人大2006年研)答: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1)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3)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遗赠(人大2015年研;北科2012年、2007年研;浙大2006、2000年研)答: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第四部分模拟试题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宣告死亡2.诉讼时效3.提存4.无因管理5.交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法律后果。

3.简述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及适用条件。

三、法条评析(15分)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请对该条规定的民法理论基础,尤其是诉讼时效与债权和抵押权的关系加以评析。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及其例外。

2.继承权的丧失及法定事由。

五、案例分析(25分)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3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万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宣告死亡答:(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的过程中,⼀⽅因其违反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给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之间发⽣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之前,订⽴合同的当事⼈依据诚实信⽤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2)当事⼈⼀⽅违反先合同义务。

(3)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受有损害。

⼀⽅的缔约过失必须给对⽅造成了损害。

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伤害。

⽽且,损害和⼀⽅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有过错。

2.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1)产⽣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在合同订⽴的过程中;⽽违约责任发⽣在合同订⽴后当事⼈履约的过程中。

(2)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产⽣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则适⽤于合同订⽴中及合同不成⽴、⽆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

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违约责任,⽽不必去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约定责任承担形式,⽐如约定违约⾦的数额或⽐例,也可以约定定⾦条款,等等。

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来进⾏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规定,⽽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从责任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责任的内容,如约定违约⾦的计算⽅法、免责事由等。

(5)归责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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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一、概念题
1.人身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北邮2007年研)
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包括:
(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法定性;
(3)人身权的固有性;
(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南京大学2008年研)
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专属性: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

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
(1)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
(2)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

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
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人格(人大2005年研)
答: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
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5.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2003年研;东财2010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6.身份权(人大2010年研;南开大学2000年研)
答: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确切地说,身份权一词只是借用了权利的用语,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

因为,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7.亲权
答: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

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基本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

作为身份权的一种,亲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
(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3)亲权具有专属性;
(4)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简答题
1.何为人身权,它有哪些法律特征?(北科2007年研;浙大2001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北科2007年研)
(2)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中央党校2004年研)
答:(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①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
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
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民法上的人格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

(南京师大2010年研)
答:人格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人格为家庭人格,属于私法性质。

人格是法律上做人的资格,是自然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转让和剥夺。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人格是自然法上的概念,具有自然性;人格权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依法受到保护的具体人格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

在罗马法中,人格是一种资格,在人格的保护模式上,人格利益的可诉化和权利化是分离的。

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权利概念,我们今天所讲的权利以及权利的客体,在罗马法中都是被当成“物”来看待的。

在观念上,物是外在于人并具有财产价值的范畴,而人的伦理价值不外在于人且不具有财产价值,故在罗马法中并没有被当成“权利”来看待。

(2)人格决定人格权,而人格权又体现个人人格,并以实现人格为宗旨。

一般而言,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基于人之为人这一主体要素所产生的权利。

人格权是由人格所决定的,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促进个人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手段。

3.简述人格权的法定性及其意义。

(人大2005年研)
答:人格权是主体对其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

它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实现并维护其人格独立的最重要的民事权利。

(1)人格权法定性的概念
人格权的法定性,指对人格权的具体种类、内容、保护方法等都以立法予以确认,以便在对人格权实施法律保护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理论上讲,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关系相联系的权利都是人格权的内容,这样的话,人格权的内容就会非常宽泛。

具体人格权均采法定主义,其种类、内容等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宪法、婚姻法、刑法等也确认了人身自由、身体权、贞操权等人格权。

(2)人格权法定性的意义
①人格权的法定性可以使得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得到广泛的确认和保护,有助于主体明确认识自己所享有的人格权,能够主动的行使并捍卫自身的人格权。

同时也能充分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

并且可以通过人格权法的规定对遭受人格权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措施,允许其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害等办法恢复受侵害的权利。

②由于只有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类型才受到相应的保护,限制了民事主体滥用权利,仅对于法定化的权利进行保护,以确保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使人格权法的规定能够发挥切实的作用。

但是人格权不能陷入法定主义的泥潭,这就是说人格权法定并不意味着法律未明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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