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人身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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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被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是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见表13-1) ★★★表13-1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考点二: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见表13-2) ★★★★表13-2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概念:权利集合性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特征:概念抽象性、内容广泛性、地位基础性 人格平等:主体资格平等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人格尊严:社会性的精神特质人身自由:身体活动、精神活动的自由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解释功能、创造功能、补充功能兜底条款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般人格权考点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见表13-3)★★★★★表13-3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考点四: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1)是开放的权利,具有兜底条款的作用。

(2)适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①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

②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③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④在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

1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答:一般人格权作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1)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对于进一步明确个别人格权保护目的,保证各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积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特别是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产生分歧或疑惑时,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并要求其至少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所规定的价值内涵。

(2)创造功能①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立法者据此可以对法律没有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具有明显的价值宣示功能。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人身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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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一、概念题1.人身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北邮2007年研)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包括:(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2)人身权的法定性;(3)人身权的固有性;(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南京大学2008年研)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专属性: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

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1)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2)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

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人格(人大2005年研)答: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5.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2003年研;东财2010年研;北邮2006年研)答: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自然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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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章自然人1.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①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2)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财产代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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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形成权2.法人清算3.一般人格权4.遗嘱继承与遗赠5.民事责任的竞合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

2.简述意思表示的解释。

3.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请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上条文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以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之间关系的规定加以评析。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2.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每题25分,共计25分)梁某与汽车经销公司2012年6月签订购车合同,并约定在梁某付清全款(50万元)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某汽车经销公司。

梁某擅自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向某银行抵押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梁某支付40万元(余款10万元未付)将客车拉回,并请陈某负责跟车经营;商定陈某按年终纯收入的3%提成,同时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梁某承担。

2013年8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梁某将客车送往修理厂修理,需付费4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黄某酒后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由于梁某无钱付修理费,修理厂则拒绝交车。

2013年12月,因梁某借款到期未还,某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梁某抵押的住房行使抵押权。

请问:(1)某银行能否对梁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某修理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4)黄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5)梁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形成权答: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连带责任(见表43-1) ★★★★★表43-1 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概念、类型和份额确定 概念全部责任+补充责任 完全补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类型 概述 相应补偿责任适当补偿 补偿义务的数额补偿的数额与补偿人的追偿权补偿人的追偿权 数人的侵权责任考点二:按份责任(见表43-2)★★★★表43-2 按份责任考点三: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见表43-3)★★★表43-3 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考点四:适当补偿(见表43-4)★★表43-4 适当补偿4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还必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①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③结果的统一性。

(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例①教唆与帮助的概念:教唆即教导和唆使,为加害行为之造意者。

帮助是指为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便利或实施辅助性的行为,使得加害行为得以完成。

教唆、帮助是故意行为,而且在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通常存在意思上的联络。

②教唆与帮助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32.1 复习笔记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特征(1)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①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②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③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2)不可转让性①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②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③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3)不可放弃性①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②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4)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5)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1)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2)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三、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特征表现在: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③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三章~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三章~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一、概念题1.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答: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2.精神人格权答:精神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其法律特征包括:①客体都是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

②客体所体现的主要是非财产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包含财产利益。

③受到侵害后,都可以用精神性的救济方式或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救济。

二、简答题1.简述人格权的特征。

[中央党校2007年研]答: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其特征包括:(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人格权的固有性,是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基本区别之一。

“固有”是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不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是依人的出生而取得,依法人的成立而取得。

②它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共始终,既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也不能基于某种原因而被剥夺,除非主体死亡或终止,否则人格权不能消灭。

③它脱离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而存在,不需要有独立的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这些权利的存在,不论民事主体存在何种差异,也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关系,人格权都是客观、平等地存在的。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人格权的专属性主要表现为:①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非为其他组织所享有。

非民事主体不享有人格权。

②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只能由每个民事主体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不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分离。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六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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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合同的保全一、概念题1.债的保全[温州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5年研]答: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即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债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

2.债权人代位权[南开大学2010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债权人的代位权[温州大学2018年研](2)代位权[首都经贸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该权利具有以下特点: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②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③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④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3.债权人的撤销权[中国政法2020年研;首都经贸2010年研]答:债务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具体内容为:①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②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圣才出品】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4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表41-1侵权责任法概述
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
表41-2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
表41-3归责原则概述
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
表41-4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
表41-5无过错责任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
表41-6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
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
表41-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1.2课后习题详解
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①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方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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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侵权责任方式概述(见表44-1) ★★★表44-1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概述:概念、我国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体系概述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损益相抵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过失相抵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概念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适用范围适用规则 侵权责任方式考点二: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概述(见表44-2)表44-2 损害赔偿概述2.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见表44-3)表44-3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考点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见表44-4)★★★★表44-4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考点四: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见表44-5)★★★★表44-5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考点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见表44-6)★★★表44-6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44.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答:(1)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损害赔偿也称为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一方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

(2)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①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

②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

③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

④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

⑤对被侵权人(包括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3)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原则①对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原则。

侵权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②对被侵权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

有两个限制:a.对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合理为限,即间接损失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无限扩大的间接损失;b.对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以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为限,如果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被侵权人不能请求间接损失的赔偿。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具体人格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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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三章具体人格权一、概念题1.身体权(浙大2004年研)答: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2.健康权(南开大学2011年研;浙大2007年研)答: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自然人的身体及其生理机能的健康关系到劳动能力的状况。

3.隐私权(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9年研;浙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北科2004年研)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使用权。

4.肖像权(人大2004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答:(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公民(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2)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再现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形象加以再现的权利。

②使用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的权利。

使用的方式为公开展示,对肖像的使用需以肖像的物质载体为媒介,这是区分再现权和使用权的基点。

5.名誉权(浙大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2年研)答:(1)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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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见表42-1) ★★★★★表42-1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概念和意义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概述 损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四要件说 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加害行为:概念和特征、种类概述损害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概念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一因一果因果关系 一因多果 因果关系的形态 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过错的概念与属性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错 过失:概念、分类(疏忽的过失、轻信的过失)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点二:加害行为(见表42-2)★★★★★表42-2 加害行为考点三:损害★★★★★1.损害概述(见表42-3)表42-3 损害概述2.财产损失(见表42-4)表42-4 财产损失3.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见表42-5)表42-5 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考点四:因果关系(见表42-6)★★★★★表42-6 因果关系考点五:过错(见表42-7)★★★★★表42-7 过错42.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我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①侵害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②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损害的可补救性;b.损害的确定性;c.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③因果关系。

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④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3)我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①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都只是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就每一个具体的侵权责任而言,其构成要件是在一般性和普遍性讨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的展开和深化,因此分析具体的侵权责任还需要把握法律的特别规定和案件的特殊情况。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33-41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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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具体人格权一、概念题1.名称权(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鉴于《民法通则》制定的时代背景,对这一规定应当作扩大解释,即名称权的主体不限于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成立的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均可作为名称权的主体。

2.名誉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浙大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2年研)答: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②自然人去世后,其名誉依然应当受到保护;③名誉权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

3.名誉权的客体(南京大学2010年研)答: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

法律保护名誉的目的,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名实相符、各得其所。

名誉保护的目的并非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

如果一个人本身存在为社会道德或者法律所不齿的行为,其社会评价自然不应当良好。

但是,当一个人自身行为完全符合社会道德或者法律的要求时,法律就应当保证其享有良好的名誉,民事主体也有权得到这种名誉。

4.隐私权(清华大学2013年研;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浙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北科2004年研)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特点包括以下几方面: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②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③隐私权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④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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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模拟试题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宣告死亡2.诉讼时效3.提存4.无因管理5.交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法律后果。

3.简述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及适用条件。

三、法条评析(15分)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请对该条规定的民法理论基础,尤其是诉讼时效与债权和抵押权的关系加以评析。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及其例外。

2.继承权的丧失及法定事由。

五、案例分析(25分)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3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万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宣告死亡答:(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第七章民事权利一、概念题1.相对权[清华大学2005年研]答: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它是相对于绝对权而言的,是将民法上权利按其效力划分而得的权利之一种。

其特征在于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2.请求权[人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①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具有特定请求内容关系的当事人之间;②依附于基础权利,请求权是由基础权利(如物权、债权)引发的,无基础权利则无请求权;③请求权是给付之诉的基础,请求权诉诸法院请求保护时,表现为诉权;④请求权可作为独立的权利或作为实体权利内容,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一项权能。

3.支配权[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支配权的特点表现在:①其客体通常是特定的;②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③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④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的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二、简答题1.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分类问题。

[北京大学2007年研]答:根据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

(1)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按照权利内容又可以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一般不具有可让性,在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3)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

这些权利的特点表现在,其内容既包括人身利益又包括财产利益,其专属性并非十分强烈。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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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答:(1)民法的概念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以确认和保护私权为中心,实行意思自治原则a.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b.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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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人身权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①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
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
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
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
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
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3)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
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关涉社会关系的和谐,家庭成员之间互享身份权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必不可少。

通过人身权法律制度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无疑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的建立、维持及受到破坏后的回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试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答: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1)二者的区别
①主体的普遍性不同。

在具体人格权中,有些权利主体只是自然人,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等;而有些权利主体只能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名称权。

而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则是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享有一般人格权。

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不同。

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都具有独特性,如生命权、健康权的客体分别是生命和健康,而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客体分别是肖像和名誉。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高度概括的一般人格利益。

③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不同。

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根本利益,而具体人格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部分利益。

④权利内容的确定性不同。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而具体人格权的权利内容则具有确定性。

(2)二者的联系
①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基础。

②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利益之外的、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③如果具体人格权能够对民事主体起到保护作用,则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如遇具体人格权无法起作用的情况,则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4.试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答: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为标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二者区别如下:
(1)产生基础不同。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格的一种确认,此种确认不考虑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智力、贫或富,也不论非自然人的经济实力强弱或者规模大小,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

而身份权是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才享有的权利。

如配偶权,只有当民事主体结婚,形成了婚姻关系,双方才享有配偶权。

(2)客体不同。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即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而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即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

(3)内容不同。

人格权的内容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有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而身份权的内容有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4)权利性质不同。

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

而身份权注重的
是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

(5)诉讼时效的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伤害起一年。

其他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

但两者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要达到一定的精神损害程度。

而且传统上说,民法通则上肖像权的主张要以侵权人用于经济收入,但是已是过时说法。

5.试述身份权的种类。

答: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1)亲权
①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②亲权的基础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关系。

③亲权的内容,包括:a.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保护的权利;b.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c.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等。

④权利主体为父母双方,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父母双方不能行使亲权时,则由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2)亲属权
①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②亲属权,包括:a.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b.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c.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

(3)配偶权
①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
利。

②配偶权的内容
a.同居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与自己同居的权利,负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b.忠诚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保持对自己忠诚的权利;
c.协助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在生活中给予自己帮助、照顾和配合的权利,负有帮助、照顾和配合对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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