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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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规定

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规定

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规定引言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讨论。

一、权利主体的界定在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中,权利主体指的是享有法律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等。

二、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坚守平等保护原则,对所有权利主体一视同仁,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该原则保障了个人和组织的平等权利,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2. 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是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核心。

依法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处理权益冲突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裁决和判决。

3. 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原则要求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覆盖各个领域和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的保护措施。

无论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都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全面保护原则还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如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

救济保护原则是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任何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都有权依法寻求救济和补偿。

民法典通过民事赔偿、撤销无效行为、恢复权益等方式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权利的保护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具体规定了各种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典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保护规则,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

通过明确财产权的起源、转移和终止方式,维护合法财产主体的权益。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民法典 第三编

民法典 第三编

民法典第三编民法典是一部国家性的法律代码,旨在规范和保护公民及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

其中第三编主要关注人身权和人身自由的保护。

本文将对民法典第三编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和讨论。

第一章人身权人身权是人类基本的权利之一,是人们作为人类的基本尊严和自由的象征。

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围绕人身权的保护展开。

第一节生命权生命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

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享受生命权的保护,并禁止任何形式的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作为人身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保健权益。

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健康权的保护,任何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节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是每个人人格尊严和个人独立的重要保障。

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第三节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人格权的保护,并禁止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第二章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人们在生活中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了每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益。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重点关注人身自由的保护。

第一节人身安全人身安全是人身自由的核心要素之一,保障了每个人免受非法侵害和威胁的权益。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人身安全的保护,并且法律将严厉打击任何犯罪行为。

第二节私人领域权私人领域权是指每个人在私人生活中的自由权益,保障了个人的隐私和家庭生活的安宁。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私人领域权的保护,法律保障个人的隐私和家庭生活的安全。

第三节移动自由移动自由是人身自由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每个人自由流动和居住的权益。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移动自由的保护,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拘留和限制。

民法典第三编的出台,为人身权和人身自由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通过对民法典第三编的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人身权和人身自由的概念和重要性。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2(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2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5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6(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7(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7(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7(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7(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8(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8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8(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9(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10五、结论14参考文献14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仅依此为逻辑推理,则自然人死亡以后应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

但是,自从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注:参见“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第97页以下。

)以来,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多有涉……一、问题的提出《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仅依此为逻辑推理,则自然人死亡以后应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

但是,自从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注:参见“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第97页以下。

)以来,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多有涉及。

1.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认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称:“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3月10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

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

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

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

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

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共有八个条款对人身权作了系统规范。

具体如下: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1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9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民法人身权

民法人身权

人身权的具体分类
图示表示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标志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 信息性人格权 荣誉权
生命、健康权、身体权
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
人 身 权
身份权
名誉权、信用权 隐私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 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固有的民事权利。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 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 A、名誉权 B、署名权 C、财产权 D、人身权 下列表述,不属于人格权特征的是( )。 A、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B、权利的固有性 C、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D.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身权特征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人身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人身依附性)
人身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不可放弃性 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的分类
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和 非自然人的人身权。 以权利的客体为标准,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 身份权,这是人身权最重要也是最具有意义的 分类。
• 为此,赵、李两家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 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60万余元。前后经 法院两次审理,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 共计52余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 电视剧《恩情》就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而成。
图示如下:
赵盛强
宫 克 赵达
孙华东 李爱野
孙超
赵盛强
宫 克 孙超(亲生) ?(子) 赵达 ?(父)

法律专业论文选题方向

法律专业论文选题方向

法律专业论文选题方向法律专业论文选题方向民法学论文题1、论民法的平等原则2、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4、论表见代理5、路自然人的名誉权6、论自然人的隐私权7、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9、论不当得利10、论无因管理合同法论文题1、契约自由原则2、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3、论缔约过失责任4、论合同的效力5、论涉他合同6、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7、论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8、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9、论违约责任中实际履行与违约赔偿的法律适用10、论严重违约与一般违约国际私法论文题1、论最密切联系原则2、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3、论空难赔偿的法律适用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解决原则初探5、国际冲突法与区际冲突法比较研究6、国家机器财产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7、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8、论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制度9、论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10、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国际经济法论文题1、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2、论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3、浅议BOT方式所涉及的合同4、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试述法人的义务与责任5、浅议欧盟发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法理学论文题1、略论以德治国2、略论依法治国3、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4、略论法律全球化5、论法的有限性6、论立法的有限性7立法听证之我见8、略论立法程序9、略论法的现代化10、论判例在中国的适用刑事诉讼法论文题1、论上诉不加刑原则2、试论简易程序3、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4、论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5、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论逮捕7、论证人证言8、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9论死刑复合程序的完善10、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宪法学论文题1、论宪法的修改与完善2、论宪法的法律性3、宪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功能4、浅析基本人权原则5、论宪法的发展趋势6、略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与完善7、论权利的界限8、论政府的职能9、宪法诉讼及其在我国的应用10、论表达自由婚姻法论文题1、论婚姻无效制度9、受贿罪相关问题研究10、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析法律文书论文题1、法律文书与法律程序的关系2、法律文书的语言特色3、浅议性格化的裁判文书4、抒情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定位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比较6、中国古代判词的写作特色经济法论文题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4、论公司法的原则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题1、论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我国劳动就业基本原则3、劳动合同特征4、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探讨5、关于劳动报酬的法律问题探讨6、论社会保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7、论法律保障的权利性8、社会福利立法问题探讨9、最低生活保障法律问题探讨10、社会保险立法问题探讨。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认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二是从侵害人身权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责任方面保护人身权。

提出侵权行为法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指出了我国当前人身权立法中和司法中的缺漏和不足,分析了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

在古代中国的“约法三章”。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

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

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

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而且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不可转让性——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离开了特定的人身,人身权就没有意义;(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排除可以带来间接的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3)是绝对权——权利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4)对人身权保护具有特殊性。

请谈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认识。

请谈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认识。

请谈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守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与尊严在人类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作为其核心部分,对每个个体和社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当一部法典历经了漫长的起草和审议,最终呈现在我们面前时,其背后所承载的历史与价值更显珍贵。

而当这部法典来自于人口大国、历史悠久的中国,其意义更是超越了法律本身,成为国家进步、人民权利的集中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法典,它的出台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社会关系和法律实践的需要,更是对中华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在内容上,民法典涵盖了从物权、合同,到婚姻家庭、继承等方方面面,几乎每一个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都能在其中找到答案。

这种全面性不仅为民众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也为社会各界的交往和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强调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保护。

在人身权方面,民法典明确了每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的尊严和价值都应当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

而财产权作为人身权的延伸和保障,在民法典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无论是个人财产的保护、继承,还是对各类合同的规范,都为社会的经济活动注入了稳定性。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中对“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承载着人类繁衍、亲情维系等多重功能。

民法典不仅明确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更是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规定。

这样的细化使得每一对夫妻、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从中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和权利,同时也为自己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不得不提的是,民法典的出台还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走向了更加成熟、完善的阶段。

从草案的起草到多次审议,再到最终的出台,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重视,更显示了对人民权利的尊重。

这样的法典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更是国家对人民的承诺和保障。

当然,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047附章人身权概述(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047附章人身权概述(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四编人格权(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典本编只新增了人格权的内容,为内容的完整,就人身权简单阐述作为附章放在前面,身份权的具体内容放在第五编。

附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人所享有的许多人身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重大区别。

二、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权利,保护的主要是精神利益,这种精神利益是以自然人的人身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组织体为依附的。

人身权通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得出售、赠与或继承。

例外:企业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不直接体现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也不以满足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为目的,其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事实上与财产权有着密切联系的,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如一个企业良好的商誉可以为其吸引大量的顾客;一个自然人良好的声誉可使其获得他人的信赖,为其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无须他人的协助。

第二节人身权法律关系一、人身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人身权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人身权或承担民事人身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人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人是义务主体。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

二、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人格权,并根据其自身状况享有一定的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人身俱来的。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1)含义:
①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②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2)名誉权的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 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3、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 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赵某山系全国知名小品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山,并改名 为赵某水,此后以此姓名和外形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山外形,并以此外形拍摄商业广告侵害了赵某山 的肖像权 B.张某故意改名为赵某水,并以此姓名拍摄商业广告侵害了赵某山的姓 名权 C.张某整容、改名,并以此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杨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山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
【答案】D 【详解】①: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权还包 括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的部分权力,①排除。 ②:材料反映的是英烈的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受到侵犯,②排除。 ③④:被告人罗昌平因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承担公 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警示我们,英雄烈士人格尊严不容侮辱,网络 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③④正确。 故本题选D。
3、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 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民法第八章人身权

民法第八章人身权

第八章人身权1,掌握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体现得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2)人身权是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备、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5)人身权是绝对权。

6)人身权是支配权。

7)人身权是专属权。

2,着重掌握人格权、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并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2)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2)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3)人格权是绝对权。

4)人格权是支配权。

5)人格权是专属权。

(3)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4)特征:1)身份权并非民事主体所固有,而是基于特定身份或一定的行为取得或消灭。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4)身份权大多与财产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3,着重掌握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功能和法律意义。

(1)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的总和,是以自然人全部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

特别人格权又称具体人格权,是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种类。

(2)内容:1)人格独立(即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人人有平等的权利,人人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2)人格自由(指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3)人格平等(每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实际上即人格平等)。

4)人格尊严(指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低限的尊重)。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理解与适用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这种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连、关系到民事主体独立的人格和身份的固有民事权利,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共同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成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按照权利客体和作用的不同,人格权被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由感性的具体形态达到理性的普遍形式的标志,其作用是指导具体人格权,并将没有规定为人格权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责任归属于自己。

本章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作为首要的一般性人格权利予以明确,凸显法律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重视,提升法律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平,不仅是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法律完善的体现,也是促进人作为社会人发展的体现。

一、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法律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母权,也是一种发展中的概念,立法者由之析出若干人格权益,具体化为个人人格权。

也有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作为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概念,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这些界定尚不尽完善。

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学者的概括各不相同。

现代社会所崇尚和主张的基本人格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本条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概括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害、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享有婚姻自主权利等;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指自然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身体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

人身自由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地位,在学术界曾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自由只是公民的一种地位,是对公民资格的确认;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由属于一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政治权利,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

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顶梁柱,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并阐述其在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一、保障个人权益民法典的立法目的首先在于保障个人的权益。

通过规范个人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权、合同权等。

这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法律保护,防止权力的侵害和滥用。

此外,民法典还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了特殊的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益。

二、促进经济发展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还在于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确立和完善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经济行为的规则,民法典提供了便利、稳定、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无论是合同法、物权法还是公司法,都在细致规范商业合作、资产交易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保护了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激发了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三、推动社会和谐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还体现在推动社会和谐方面。

通过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促进了人们之间的和谐相处和互信互助。

例如,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保护了家庭成员的权益。

同时,继承法也确保了财产的合理、公正分配,减少了家庭纠纷,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此外,民法典也倡导公民的诚信和守法意识,加强了社会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推动社会和谐。

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推动社会公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我们相信,我国的法治水平将进一步提高,社会将更加稳定有序,公民将享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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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晴晴,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23-02
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

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

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
(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
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

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

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
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

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第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对民事主体权利造成损害,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侵权的行为人理应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

国家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特点,明确相关法律条文,专门设立有关部门,掌握侵害人身权利的方式,采用正确的法律条文,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二、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的立法缺陷
首先,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是针对人格尊严来说的,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关于人格尊严的权利都是在包含在名誉权之中的,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体现,只是依附在名誉权里面。

其次,身份权和人格群的配置缺乏协调性。

从现在的立法状况来看,《民法通则》在对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设置上面,明显有重视人格权,轻视身份权的现象,这种会导致两种权利配置不协调,实施法律的时候缺少依据,出现处理相关事件不完善的情况。

据我们的理解亲权、夫权、父权、配偶权等都是身份权,但是《民法通则》关于这些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再次,人格权的立法还有很多问题,受我国立法准则的影响,《民法通则》将一些当时尚未明朗的问题排除在立法之外,对有的具体人格权,如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等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致使相关部门在处理侵害此类案件时,没有清晰的法律概念做支撑。

另外,民法对侵害人身权的保护手段也有待改善,没有制定慰抚金赔偿制度;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也没有界定,甚至都没有或者较少的把精神损失考虑在内,只有少许法律条文提到了这些方面。

最后,关于人身权的延伸,也缺少在法律保护方
面的条例规定。

三、对民法关于人身权保护缺陷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规定一般人格
立法者应该考虑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地位,并将某些人格利益具体化为个别人格权。

修补关于人格权法律的漏洞,确保人格权法律充分发挥其功能。

从外国立法中选取利于这方面的条例进行参考学习,重视一般人格权的司法规定。

当公民这一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伤害,并获得相应的精神或者物质赔偿。

(二)给身份权明确规定
民法人身权利的体系当中,也应该包括婚姻家庭中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

对于因成立婚姻关系而出现的婚姻家庭法,民法是否应该成立独立的法律部门,意见还不统一。

但是较多的人是倾向于婚姻法属于调节家庭关系的民事法律,理应属于民法的范畴。

因此,民法要明确规定身份权益,保障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纳入到民法人身权利体系中。

(三)细分具体人格权
从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等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与名誉权有很大区别,对这些人格权的损害,对名誉不一定会造成损害。

这几年的关于这类的侵权案件表明,对细化具体人格权也很有必要的。

将他们列入侵害名誉权当案件中,只是暂时性的解决措施,不是长久之计。

再加上解决侵害人身权,求得损害赔偿的问题还得有立法依据。

(四)完善人身权的保护手段
由于在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赔偿标准过低的现象频繁出现,差距别拉大的趋势上升,并且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不尽准确,因为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中,受害人“亦会产生肉体之痛苦,应同属非财产上损害。

”所以民法应明确慰抚金的说法。

何为慰抚金,既是就权益被侵害所生非财产上损害所支付之相当数额之金钱,旨在填补被害人所受之损害及慰抚其痛苦。

慰抚金的外延比精神损害赔偿要广。

在立法上,扩大其范围,有现实的需求,需要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

增加其他民法保护手段。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譬如法国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享有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

在不影响到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得采取各种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实行保管、查封或其他便于制止或导致阻止对私生活秘密的侵害的办法,在紧急情况下,得按照紧急诉讼程序决定采取这些措施。

”采用诉前保全的手段,及时地制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就‘不影响到所受损害得到赔偿’这一规定而言,第九条表明它并不取代其它民事责任成立的司法实践。

”这就是说,对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法官得采取诉讼上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侵权行为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紧急情况下,还应允许公民私力救济,但不应造成较大的损失,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身权的延伸权利也应该不断完善,要确保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能够找到法律依据。

对于延续人身权延伸保护期限应以亲等来确定,本文以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生活习惯,以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及配偶得提起延伸保护之诉讼。

对于没有近亲属的死者或法人终止后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涉及社会重大利益者,得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延伸保护请求权。

总之,我国民法保护人身权的立法,仍需进一步的完善,这不仅是我国健全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仍任重道远,上述所列影响我国人身权保护的情况,只是其中的主要方面,并不是全部,因此,需要我们各方面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

新时期的中国,执政党追求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在法律建设方面,也在不停地努力。

全国人民也对法律的完善,报着很大期望。

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也对全国人民做出了完善保护人身权利法律的承诺。

我们必须深信,在我国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再是空想,公民有序的政
治参与不断健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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