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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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由于国家赔偿案件关系到在人民心中国家的形象,若审理不公正,可能会导致民愤事件的发生,故而立法机关制定了很多法律规定,以供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就是其中的一部法律,改法是如何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违法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起诉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提出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阐释:1、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就可以就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侵害或者财物被烧毁。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在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例子就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法律明确规定姚学甲提出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一)精神损失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果受害人的财物被强占或非法处理,而不是被烧毁,不可以提出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赔偿的案件范围的是哪些

国家赔偿的案件范围的是哪些

国家赔偿的案件范围的是哪些国家赔偿的案件范围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当中侵犯到了我国公民的人权,比如非法拘禁,有虐待、殴打的这些行为,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到了公民的基本财产权,比如违法查封,扣押,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等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案件范围的是哪些?▲1、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B.(1)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 无罪,对判决前的羁押,存在错误拘留和错 误逮捕,是否构成司法赔偿?
(2)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 被改判无罪的 ,是否构成司法赔偿?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减 轻刑罚的,被告人有无权利请求 国家赔偿?
D.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 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B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 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 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
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
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哈尔滨强拆事件8人被捕 5 人为临时工 视频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兜底性条款 2、有无外部界限
2008年试卷二第99题:张某租用农 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 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 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 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 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 赔偿范围的是( )。
法院起诉后, 10月1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
公安局的罚款和扣车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A.退还罚款1000元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返还出租车
答案: ABC
C.2009年2月1日至10月1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 损失

无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有30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无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有30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Words are the shadow of action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无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有30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被判无罪之前刑事拘留的期限有30天的话当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不仅是刑事拘留阶段,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判无罪之前,如果自己一直都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这个阶段都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如果过程当中检察院还批捕了,就应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一、无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有30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识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6、其它免予刑事责员的。

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去判定当事人是否有罪,如果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但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批捕,随后经过法院的审判之后也确认无罪的,这时候公安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的程序

刑事赔偿的程序

刑事赔偿的程序刑事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而进行的赔偿。

刑事赔偿需要一定的程序,那么刑事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为读者解答。

一、什么是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二、刑事赔偿的程序刑事赔偿程序只有一种,即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赔偿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确认为前提。

这一点与行政赔偿的单独提起的程序相同。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有以下内容:(1)如果有两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刑事赔偿复议程序:这一程序不适用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

(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1)设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置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由3至7名审判人员组成。

(2)管辖: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

(3)处理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为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摘要:《刑事诉讼法》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仅仅局限在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方面的损失。

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扩大至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应当是保护人权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人身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害精神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在法学界一直以来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界仍然有比较大的争论。

现在法学界逐渐形成了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使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相适应的观点。

但就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已经能够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仍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今年刚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然局限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根据通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理由:一是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但在刑事诉讼当中,法院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对被害人来说,已经有了精神方面的抚慰作用;二是针对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来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对被害人造成损害。

一旦被害人被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利提起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仅导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也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

笔者以为,以上二个方面理由均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处罚,虽对被害人的确具有一定精神上的抚慰,但是这种精神方面的抚慰和以钱财补偿为标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截然不同的二种类型。

前者属于公权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

其意义主要是:在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方面;后者属于私权行为,其目的是得到经济方面的补偿。

其意义是:不涉及其他公共利益,仅仅针对个人损害的补偿。

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科以一定的刑罚,仅从惩罚犯罪角度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秩序,但是被害人却没有从身心上得到抚慰。

侵犯人身权犯罪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研究

侵犯人身权犯罪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研究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亨诉讼;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精神损 害赔偿 【 中图分类号 D 2 94 【 文献标识码:A
该立法将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附带民事 对被告人施加肉体痛苦 ,弱化被告人在 诉讼之外, 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 犯罪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步明确 了这一点, 这是影o  ̄事附带 ru o ] = 理论根源的探究
稳定的系统之中 , 每一个事物都有其合 理存在的位置和状态 ,并且部在努力追
求一种更加完美的状态。一个事物在达 到这种状态之前,都是经过了许多量的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与行
政 法研 究。
积累和质的更新 , 都需要一定的发展成
严重,如故意杀人、 强奸等 , 如果没有 造成受害人的物质损失 , 也只能是让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从本质上来说 , 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或处 以徒刑 ,或 就是在刑事诉讼中 , 被告人既追究刑 剥夺生命而 已。 这种立法意图其实是以
事责 任 而放 弃 民事 责任 ,违 反哲 学和 经 中 ,有权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如果是国
外族人杀富了, /被富者的全氏族必 那厶 须实行[亲复仇。 3 口 ] ”] [ 复仇是满足个人狭 隘私怨的行为方式 , 它仅仅是个人心理、
情感的本能反应,而非精神、意识的理
性表现 ,是不文明社会的产物 ,不仅不 能弥卒 犯罪所带来的损失,而且会产生 1 、 怨怨相报的恶性循环 ,从而引发更严重
论也只是在一种狭义范围内的争论 , 影
( 二) 传统法理观念的桎梏 在我们的传统意识里存在这样 种 观念:无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多 / 厶
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充 张刚 ( 7 . 响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发展空间。 11 9 一)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一些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会在没有权利行使的情况下造成公民的伤害,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想要索求赔偿。

所以国家为了弥补所犯下的错误所规定了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国家赔偿。

那么当我们受到侵害时就会想要知道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所以下面就让小编介绍一下。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1、错误拘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不仅包括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拘留。

2、错误逮捕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食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司法机关食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错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应定为错捕。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9.29•【文号】公法制〔2021〕1757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国家赔偿正文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执法和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如下:一、行政赔偿案由(一)侵犯人身权1.违法继续盘问、强制传唤、拘留审查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

违法继续盘问、强制传唤、拘留审查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2.违法采取约束措施、强制检测、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

违法对醉酒的人、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采取约束措施,对吸毒人员实施强制检测、强制隔离戒毒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3.违法行政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

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时限行政拘留的赔偿案件。

4.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项)。

超越法定权限和措施非法拘禁以及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6.违法制止、抓捕、带离、传唤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

违法制止、抓捕、带离、传唤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7.殴打、虐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

殴打、虐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8.未依法救治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

未依法救治受伤或者患病的在押人员、涉案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9.违法造成人身伤害、死亡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

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7年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那么,2017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多少钱?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解释》完善了国家赔偿工作机制,完善了国家赔偿办案程序,统一了国家赔偿司法尺度,对当前刑事赔偿工作中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回应。

为准确理解和深入贯彻《解释》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内容,现就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关于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申请受理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

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实质要件。

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形式要件。

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不依法及时对案件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案件悬而不决,导致国家赔偿程序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法启动。

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障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即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三)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四)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五)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费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章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4.07•【文号】公安部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令(第13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4月7日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审查决定第四章刑事赔偿复议第五章执行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二)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三)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四)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五)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六)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

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

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赔偿请求人:×××,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如有委托代理人,还需填写: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一、请求赔偿因××××(案件名称)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 经济损失:人民币××元;2. 精神损失:人民币××元;3. 其他损失:人民币××元。

二、请求依法赔偿请求人因被错误刑事拘留、逮捕、审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请求依法赔偿请求人因名誉权、隐私权、人身权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四、请求依法赔偿请求人因羁押期间遭受的身体健康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等。

五、请求依法赔偿请求人因申诉、上访等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

事实和理由:请求人×××因××××(案件名称)一事,认为贵局(贵院、贵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请求人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特此向贵局(贵院、贵部门)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一、事实经过1. ××××年××月××日,请求人×××因××××(案件名称)被贵局(贵院、贵部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最高检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检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检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一)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二)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1.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2.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4.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5.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6.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7.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刑事案件法律救济途径(3篇)

刑事案件法律救济途径(3篇)

第1篇摘要: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需要寻求法律救济。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诉、控告、复议、赔偿等,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能会遇到不公正的判决、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将从申诉、控告、复议、赔偿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申诉1. 申诉的定义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2. 申诉的条件(1)申诉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申诉主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申诉理由合法、充分。

3. 申诉的程序(1)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2)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认为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重新审理;(3)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三、控告1. 控告的定义控告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错误行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指控的行为。

2. 控告的条件(1)控告对象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错误行为;(2)控告主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控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 控告的程序(1)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控告状;(2)人民法院对控告进行审查,认为控告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3)人民法院对控告进行处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四、复议1. 复议的定义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查的行为。

2. 复议的条件(1)复议对象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决定;(2)复议主体为当事人;(3)复议理由合法、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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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实质要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有哪些申请条件
形式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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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

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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