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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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规定

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规定

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规定引言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讨论。

一、权利主体的界定在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中,权利主体指的是享有法律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等。

二、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坚守平等保护原则,对所有权利主体一视同仁,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该原则保障了个人和组织的平等权利,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2. 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是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核心。

依法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处理权益冲突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裁决和判决。

3. 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原则要求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覆盖各个领域和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的保护措施。

无论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都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全面保护原则还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如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

救济保护原则是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任何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都有权依法寻求救济和补偿。

民法典通过民事赔偿、撤销无效行为、恢复权益等方式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权利的保护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具体规定了各种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典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保护规则,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

通过明确财产权的起源、转移和终止方式,维护合法财产主体的权益。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4:民事权利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4:民事权利
其他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 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 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李瑞元观点:民事 权利的取得方式 实为民事权利是 法律事实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法律 后果包括权利、义 务和责任。
自主行使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原 则 不得滥用民事权 利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 干涉。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 人约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法典解构理论
1-4 民事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 的人身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利
1、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 需 要 获 取 他 人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个人信息的,应当
2、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 权利受法律保护。 3、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并确保 信息安全,不得非 法收集、使用、加 工、传输他人个人
信息,不得非法买
卖、提供或者公开
他人个人信息。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财产权利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2、物权定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3、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 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4、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5、物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 护。 6、物权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 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人身权与人格权是现代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其保护涉及到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

在民法中,人身权和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并且在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来探讨人身权与人格权的保护。

一、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指个人基于自身身体和健康状况所享有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保护:1. 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民法规定,任何人都有生命权,并禁止他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的惩罚,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得到充分保护。

2. 健康权的保护健康权是指个人享有健康和身体完整的权利。

在民法中,对于损害他人身体和健康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措施,以保护每个人的健康权。

3. 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名誉和荣誉享有的权利。

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損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名誉权,防止他人的恶意诽谤和中伤。

二、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独立的人格尊严和自由。

在民法中,人格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保护:1. 个人自由的保护个人自由是人格权的核心,民法规定了每个人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的个人自由权利。

同时,对于违反个人自由的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人格权。

2.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保密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民法规定了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隐私权,提高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 名誉权的保护除了在人身权中提到的名誉权保护外,人格权中也包括了对于个人声誉的保护。

民法规定,对于对个人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以维护每个人的人格权。

总之,人身权与人格权是民法中重要的内容,其保护措施使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一、概念 (一)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名 誉不以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也 应包括其他主体。
2.客体为名誉,即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信用、 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具有客观性。 3.内容包括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侵权形态 1.侮辱,即采用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 身攻击。 2.诽谤,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并加以传播。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4.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5.批判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 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 延续的权利。 二、特征 (一)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客体为部分生命利益。 (三)内容系维持自身生命之延续。
思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否应当属于生命 权? 思考:对生命权的侵害应该如何救济? 思考:死刑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思考:堕胎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6.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作为描写 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 露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案例:甲为某高中一年级女学生,学习优秀, 被同学乙嫉妒。乙在学校散布甲曾为同班另 一男生两次流产的谣言,致使甲很长一段时 间内心非常痛苦,直接影响到学习成绩。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思考: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有不特定第三人 的知晓,为什么? 注意:名誉权的保护及于主体死亡之后。
一、概念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属于自己 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 非法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为隐私,即自然人所拥有的与社会公 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 包括年龄、身高、体重、三围、收入、饮食 喜好、性关系史、联系方式等等,要结合具 体情形判断。 3.内容包括隐私控制、利用、维护权。 案例:甲为某高中三年级女学生,因和同班 另一男生恋爱而致怀孕,秘密流产。后同学 乙私自偷阅甲的日记得知此事,并将甲流产 一事在同学之间传播,致使甲内心非常痛苦。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2(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2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5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6(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7(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7(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7(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7(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8(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8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8(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9(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10五、结论14参考文献14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1、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2、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 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

(2)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 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4)人身权是绝对权。

(5)人身权是支配权。

3、根据人身权产生根据的不同,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A.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
B.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

(2)客体不同。

A.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 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

B.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A.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产生。

B.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A.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 无特别期限限制。

B.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宪法权利之人身权

宪法权利之人身权

违宪审查的依据;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开展违宪审查活动,所以
我国还没有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违宪审查方而适用的实践。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同生命权一样,对人的权利和自 由具有基础性意义,如果说生命权是基础权利的权利的前提,那么人 身自由则是其他基本权利的逻辑起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 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 决条件。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享有的人身自主 权、行动自由权,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居住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内容。狭义的人身自由仅 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以及经济自由为近代宪法所确认的三大自由之一。
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三)实践中的适用不同 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宪 法上的人身权条款的适用问题。 1. 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是一般法律上人身权规定的解释依据,即在
适用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条款时,应当依照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
及共精神来理解和解释共含义。 2.在西方发达国家,宪法上的人身权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方式是作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人身自由之限制的规则模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具有一定的界限性 ——国家权力在合法行使 司法权的情形下,可以对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正当的限制。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二)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二)

第⼆篇:⼈⾝权 第⼗章:⼈⾝权的概述 第⼀节:⼈⾝权的概念和分类 ⼀、⼈⾝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称⼈⾝⾮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权的特征有: 1、⼈⾝权与⼈⾝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种⾮财产权。

3、⼈⾝权虽⽆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4、⼈⾝权为绝对权。

⼆、⼈⾝权的分类 1、⾃然⼈的⼈⾝权与法⼈、其他组织的⼈⾝权。

2、⼈格权和⾝份权。

第⼆节:⼈⾝权制度的产⽣与发展 1、在古代社会,⾃然⼈受到宗法的、家族的、⾝分的关系的种种约束,⼤多很难享有并实现独⽴的⼈⾝权。

2、进⼊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类社会“从⾝分到契约”的变化,虽然对⼈的⽀配的⾝分权不断萎缩,某些⼈格权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

但⼈⾝权制度在很长⼀段时间没有得到发展。

3、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次世界⼤战后,由于受“⼈权运动”的影响,⼈⾝权开始受到⽴法和司法的重视。

4、社会主义国家的⼈⾝权也经历了⼀个发展过程,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专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和尊严的保护,在债篇中有损害健康或者致⼈死亡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利民法典》扩⼤了对⼈⾝权保护的范围,⾸先确⽴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5、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法经验和⽂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权利制度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民事主体的独⽴的法律⼈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的价值的重视。

第三节:⼈⾝权的民法保护 ⼀、⼈⾝权的民法保护⽅法 1、传统的民法保护⼈⾝权的主要⽅法,是赋予受害⼈排除妨碍请求权。

如德国民法典和瑞⼠民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与司法实践经历了⼀个否定——犹豫——部分肯定——全⾯肯定的过程。

如德国普鲁⼠法和瑞⼠债务法。

3、在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的民事⽴法否定⾮财产损害可⽤⾦钱求赔偿,⽽匈⽛利和前南斯拉夫则采取相反的⽴场,承认对因损害⼈格权所致的⾮财产损害适⽤⾦钱赔偿。

民法基本概念理解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法律平衡

民法基本概念理解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法律平衡

民法基本概念理解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法律平衡一、引言在民事法律领域中,财产权和人身权是两个重要的基本概念。

财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而人身权则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属性和尊严的保护权利。

在实践中,如何平衡这两种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通过探讨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定义、内容、限制和保护等方面,来理解民法中关于这两种权利的法律平衡。

二、财产权的法律平衡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它包括对财产的支配权和处分权。

合法的财产权确保了个人或集体的财产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发展。

然而,财产权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在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框架下行使,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因此,财产权在法律平衡中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国家法律对财产权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在土地使用权中,国家对土地使用进行了规划和监管,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公共资源的保护。

此外,一些行业和领域也对财产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例如知识产权和自然资源利用权等。

其次,财产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理的经济和社会原则。

财产权的行使不应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侵害,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和善意的原则。

例如,个人或企业在行使财产权时,应当遵守合同规定、支付合理的税费,并对环保和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财产权的限制还涉及到权益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财产权的行使可能会对其他权利产生一定的制约,特别是在涉及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中,法院在判断财产权的合法性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他权益的影响和利益的平衡,以实现公平正义。

三、人身权的法律平衡人身权是公民个人和自身属性的一种保护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这些权利为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人身权也需要在法律平衡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人身权并非绝对的,其行使应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例如,在公共场所,个人的隐私权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持安全和秩序。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①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

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

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

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

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

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民法人身权

民法人身权

人身权的具体分类
图示表示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标志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 信息性人格权 荣誉权
生命、健康权、身体权
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
人 身 权
身份权
名誉权、信用权 隐私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 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固有的民事权利。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 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 A、名誉权 B、署名权 C、财产权 D、人身权 下列表述,不属于人格权特征的是( )。 A、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B、权利的固有性 C、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D.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身权特征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人身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人身依附性)
人身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不可放弃性 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的分类
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和 非自然人的人身权。 以权利的客体为标准,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 身份权,这是人身权最重要也是最具有意义的 分类。
• 为此,赵、李两家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 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60万余元。前后经 法院两次审理,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 共计52余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 电视剧《恩情》就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而成。
图示如下:
赵盛强
宫 克 赵达
孙华东 李爱野
孙超
赵盛强
宫 克 孙超(亲生) ?(子) 赵达 ?(父)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认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二是从侵害人身权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责任方面保护人身权。

提出侵权行为法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指出了我国当前人身权立法中和司法中的缺漏和不足,分析了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

在古代中国的“约法三章”。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

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

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

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而且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不可转让性——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离开了特定的人身,人身权就没有意义;(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排除可以带来间接的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3)是绝对权——权利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4)对人身权保护具有特殊性。

047附章人身权概述(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047附章人身权概述(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四编人格权(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典本编只新增了人格权的内容,为内容的完整,就人身权简单阐述作为附章放在前面,身份权的具体内容放在第五编。

附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人所享有的许多人身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重大区别。

二、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权利,保护的主要是精神利益,这种精神利益是以自然人的人身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组织体为依附的。

人身权通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得出售、赠与或继承。

例外:企业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不直接体现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也不以满足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为目的,其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事实上与财产权有着密切联系的,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如一个企业良好的商誉可以为其吸引大量的顾客;一个自然人良好的声誉可使其获得他人的信赖,为其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无须他人的协助。

第二节人身权法律关系一、人身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人身权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人身权或承担民事人身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人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人是义务主体。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

二、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人格权,并根据其自身状况享有一定的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人身俱来的。

解读民法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

解读民法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

解读民法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民法是指保护和调整个人及家庭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中,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其保护是维护公民自由权益的核心内容。

一、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家庭和其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权的内容: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

物权是指对具体物体的支配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民法通过明确物权和债权的内容,确保财产权得到充分保护。

2. 财产权的保护方式:民法通过多种方式保护财产权,包括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依法处理侵权行为、依法设立和规范知识产权制度等。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公民拥有财产并合法行使权利。

3. 保护弱势群体的财产权:财产权的保护不应局限于个人和家庭,还需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

例如,对于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法律需要特别强调保护其财产权利。

二、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指人的生命、身体、姓名、声誉、自由、个人安全等权益的保护。

在民法中,人身权的保护是民法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核心。

1. 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的权利。

民法通过禁止故意伤害他人生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等规定,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2. 自由权的保护: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民法规定了每个人享有的自由权利,同时也规定了限制自由的条件和程序,保护公民的自由。

3.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民法对于不得冒用他人姓名、不得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公民的人格权得到有效保护。

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关系财产权和人身权在民法中被看作是平等而相互依存的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为人身权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而人身权的保护又为财产权的行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1. 财产权服务于人身权:合法的财产权能够为个人提供物质基础,支持个人的自由发展和生活需求。

民法第八章人身权

民法第八章人身权

第八章人身权1,掌握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体现得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2)人身权是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备、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5)人身权是绝对权。

6)人身权是支配权。

7)人身权是专属权。

2,着重掌握人格权、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并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2)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2)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3)人格权是绝对权。

4)人格权是支配权。

5)人格权是专属权。

(3)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4)特征:1)身份权并非民事主体所固有,而是基于特定身份或一定的行为取得或消灭。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4)身份权大多与财产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3,着重掌握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功能和法律意义。

(1)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的总和,是以自然人全部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

特别人格权又称具体人格权,是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种类。

(2)内容:1)人格独立(即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人人有平等的权利,人人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2)人格自由(指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3)人格平等(每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实际上即人格平等)。

4)人格尊严(指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低限的尊重)。

【民法学课件】人身权

【民法学课件】人身权

【民法学课件】人身权第十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即指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财产权益。

第二、人身权具有与权利主体人身的密切联系性。

第三、人身权能够引起财产权利的产生和变更。

二、人身权的类型人身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人格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生命权。

第二、健康权。

第三、身体权。

第四、姓名权第五、名称权。

第六、肖像权。

第七、名誉权。

第八、隐私权。

第九、人身自由权。

(二)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

身份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类:第一、亲属权。

第二、配偶权。

第三、荣誉权。

第二节人格权一、生命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

第二、生命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正常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的非法终止自然人的生命。

第三、生命权是最基本的、独立的人格权。

二、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健康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健康权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

第二、健康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第三、健康权包括两项基本内容:(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维护权。

三、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对其肢体、器官等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的支配权利。

身体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对肢体器官的支配为客体。

第二、身体权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第三、身体权是不可转让于他人的基本人格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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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概念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是什么概念呢?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指的是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引出完整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指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

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

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

所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对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二、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展开(一)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民法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

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成文法国家民法典除在总则部分对人身权作出一般规定外,基本上是在债法的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具体人身权及其保护方法;不成文国家则专设侵权行为法部门,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为后世主要国家民事立法所沿用。

而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如何进行界定,无论国内国外,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规定,我们可将侵权行为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并造成了损害的行为,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2)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3)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造成民事主体权利的损害,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

将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认作侵权行为,是罗马法开创的先例。

罗马法的私犯,就是侵权行为。

私犯实际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财产的私犯,另一类就是对人身权的侵害的私犯,称之为“对人私犯”,并对侵害人身权的私犯违法行为,以侵权行为制裁。

在《法国民法典》中,虽未明确规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在规定侵权行为原则时,将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包括在内。

《德国民法典》在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将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以及贞操等人身权,列为最重要的侵权行为,置于财产权侵权行为之前,表明了立法者价值取向的变化。

可以说,将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认作侵权行为,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我国《民法通则》亦认侵害人身权为侵权行为,并在第119条和120条,作出明文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其在法律特征上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很多相同之处,如都是违法行为,都是有过错的行为,都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但在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上,两者存在差别,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因而它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财产损失或者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表现为人体伤害和人格利益损害。

(2)侵权行为的后果难以用金钱计算损失,一般通过其他标准计算金钱损失。

(3)侵权行为在权利主体消失后,亦能有条件的构成。

如公民死亡后,其某些人格利益仍受保护。

(二)损害赔偿是人身权民法保护的基本方法民法保护方法的财产性和补偿性,决定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发生侵权赔偿之债。

而对于侵害人身权的受害人的民法保护,以损害赔偿为其基本方法,是人类历史发展和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自身的选择。

当人类自己发现对同类的侵害,以同态复仇的方法进行保护,不仅是野蛮的、不道德的,而且也是无益的以后,就选择了损害赔偿的方法,作为救济人身权侵害的基本方法。

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不仅认为对侵害物质性人身权的受害人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是科学的、合乎理性的,而且,对于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的受害人也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也是科学的、合乎理性的。

因而,对于人身利益的损害,人类也选择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作为基本方法。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对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损害赔偿方法,已经形成了完备而系统的制度。

它包括:(1)对人身伤害的财产赔偿制度,一般又称为人身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财产赔偿。

(2)对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的人格利益损害赔偿,一般又称之为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01年2月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回答,这是我国在人身权保护方面的重要立法之一。

而这里的赔偿也一般包括具有财产因素的人格利益和不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利益的损害赔偿。

(3)对侵害人身权的慰抚金赔偿。

这是指对侵害人身权利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金钱赔偿,藉以平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感情伤害等。

而且在国际上,这种慰抚金赔偿的适用,有日渐扩大范围的趋势。

当然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还包括其他方式,如《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这些都是非财产性的保护方法,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最大恢复。

三、人身权民法保护的延伸通过民事方法可以对受害人的人身权进行广泛的保护,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民法保护只是对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方法之一,对于严重的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我们还需要通过行政法和刑法对人身权进行保护。

而且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告诉我们,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是紧紧同人身权的民法保护联系在一起的,基于本文主题,这里就不再详述来源:(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概念/s/370409.html)心怀法治.相关法律知识∙劳动仲裁判决后胜方可以撤销吗/s/664583.html∙劳动仲裁的开庭通知什么时候送达/s/664582.html∙办理农机补贴是商家办理还是个人办理/s/664581.html∙头胎早育再婚办准生证罚款吗/s/664580.html∙兵役登记每一年都要吗 /s/664579.html∙去哪里申请劳动仲裁调解书无效/s/664578.html∙2018年满10年军人可以转业吗/s/664577.html∙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如何答辩劳动仲裁/s/664576.html∙逾期支付工资仲裁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s/664575.html∙异地二手车可以本地上户吗/s/664574.html∙教育部强调十项严禁:严禁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s/664573.html∙劳动仲裁起诉费用大概是多少/s/664572.html∙做农业项目政府给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s/664571.html∙出生证遗失证明书写格式2018/s/664570.html∙仲裁判决后执行怎么办 /s/664569.html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送达申请人多长时间/s/664568.html∙民政部:拟规定(2018)儿童福利机构监控录像至少保存3个月/s/664567.html∙当兵可以选兵种吗 /s/664566.html ∙车辆上牌程序是什么 /s/664565.html ∙养殖项目补贴申请需要哪些证件/s/664564.html∙当兵退伍后档案有什么用处/s/664563.html∙劳动仲裁哪些人能争取各自的利益/s/664562.html∙购买节能车如何申请政府补贴/s/664561.html∙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注意的问题/s/664560.html∙用人单位可以去申请仲裁吗/s/664559.html∙双倍工资的执行是不是劳动仲裁范围/s/664558.html∙2018年成都房屋限购,哪些人能买房/s/664557.html∙参军入伍能拿多少钱,退役后包安置吗/s/664556.html∙农村老人办低保的条件 /s/664555.html ∙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方式有哪些/s/664554.html∙当兵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结婚/s/664553.html∙劳动仲裁裁决书和法律判决书的区别/s/664552.html∙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s/664551.html∙大学生当兵退伍后考公务员有什么优惠政策/s/664550.html∙大学生义务兵的工资津贴是多少/s/664549.html∙2018法定假期高速免费通行具体时间/s/664548.html∙补发身份证的程序 /s/664547.html∙土地流转出去,政府补贴多少钱/s/664546.html∙单位在劳动仲裁时要找律师吗/s/664545.html∙国家对当兵十二年安置吗/s/664544.html∙2018驾驶证消分新规定(2018)/s/664543.html∙成年人是否可以改名字 /s/664542.html ∙农村三类低保多少钱 /s/664541.html ∙微信上传身份证安全吗 /s/664540.html ∙广州房屋鉴定收费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s/664539.html∙现在当兵的待遇和补助是怎么样的/s/664538.html∙结婚户口迁入申请书(2018最新)/s/664537.html∙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有时间限制吗/s/664536.html∙当兵的安置卡是否有有效期限/s/664535.html∙劳动仲裁可不可以当庭追加申诉/s/664534.html∙户口簿能不能买火车票 /s/664533.html ∙2018年户籍迁移新规定(2018)/s/664532.html∙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研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s/664531.html∙买空调可以享受家电下乡补贴吗/s/664530.html∙任何兵种都可以当兵期间结婚吗/s/664529.html∙户籍性质一栏书写格式2018/s/664528.html∙当兵退伍后,档案有什么用处/s/664527.html∙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申请国家补贴/s/664526.html∙二手车如何置换新车 /s/664525.html ∙2018年赌博新规定(2018),你知道吗/s/664524.html∙不签劳动合同仲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s/664523.html∙户口类别是什么意思 /s/664522.html ∙最高检:严格遴选检察官标准(2018年)和程序,建立员额退出机制 /s/664521.html∙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申请书(2018最新)注意事项/s/664520.html∙户口簿和身份证丢了怎么补办/s/664519.html∙当兵后满35岁必须退役转业吗/s/664518.html∙2018年征兵时间要求及条件/s/664517.html∙实习律师可以出仲裁庭吗/s/664516.html∙劳动仲裁是当庭宣判吗 /s/664515.html ∙最高检: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协调衔接机制/s/664514.html∙每年什么时候可以去参军/s/664513.html∙欠债不还能申请仲裁委员会吗/s/664512.html∙环保部:新建有副产品四氯化碳项目须配套处置设施/s/664511.html∙2018年疾残个人低保申请怎样写/s/664510.html∙当兵需要什么学历中专可以吗/s/664509.html∙农业部:转基因产品食用不食用由消费者自己决定/s/664508.html∙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享受条件/s/664507.html∙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死亡怎么办/s/664506.html∙参军体检视力标准(2018年)是什么/s/664505.html∙黄标车提前报废有国家补助吗/s/664504.html∙在校大学生当兵什么待遇/s/664503.html∙直招士官入伍后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吗/s/664502.html∙我国拟规定(2018)儿童福利机构监控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s/664501.html∙农村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国家有哪些政策/s/664500.html∙2018年黑龙江车改方案和补贴/s/664499.html∙劳动争议仲裁延期举证的法条中对举证期限的规定(2018)有哪些 /s/664498.html∙迁到杭州集体户口好吗 /s/664497.html∙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的要求是什么/s/664496.html∙户口簿分开要什么手续 /s/664495.html ∙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市场租房补贴标准(2018年) /s/664494.html∙退伍安置地就是入伍地吗/s/664493.html∙农业部:粮食收购价市场化改革是大方向/s/664492.html∙2018大学生当兵的优惠政策/s/664491.html∙2018义务兵两年能拿多少钱/s/664490.html∙劳动仲裁能否超出仲裁请求/s/664489.html∙工伤劳动仲裁书上会写赔偿钱数吗/s/664488.html∙劳动仲裁了还能不能更改/s/664487.html∙申请劳动仲裁大概得多长时间/s/664486.html∙大学毕业生士兵入伍多久才可以提干/s/664485.html ∙积分入户必须要先办居住证吗/s/664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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