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量刑程序改革渐进之路
由限制走向废除——中国死刑的必由之路
明都 不能满 足废 除死刑 的 条件 , 且我 国社会仍 处 于转 型 期 , 而 犯
有 学者提 出 , 除死刑 只需 要一个 理 由, 就是 纵然有 完美 废 那 的法律规 定 , 有精 密 的刑事 审判制 度 , 不可能 防止错 杀 。据统 都
计, 即使在 人权 保护状 况较 好 Nhomakorabea 美 国, 也有 12名无辜 者在 近 2 0 O 日益的放大 , 刑制度 被判 处死刑 , 成为历 史发展 的必然 结果 。 死 将
( ) 司法方 面的限制 一 在
以逐渐 废除这 些死 刑罪 名 。而某 些死刑 罪名 的废 除必然 以有 期
徒 刑、 无期徒 刑等 自由刑为 替代 , 这种情 况下 , 国刑法就 必须 在 我
首先, 严格 把握死 刑 的适 用标 准 。我 国刑 法第 4 8条第 1 款 延 长有 期徒刑 的法定最 高期 限 , 并严 密减刑 、 假释等刑 罚制度 , 以
规定 : 死刑 只适用 于罪行 极其 严重 的犯罪 分子 。 是我 国死刑 适 服 务于替代 死刑 的实 际需要 。 诸如 此类 的刑罚 体系改 革 , 这 而 必将
用 的总标 准 。很 明显 , 刑法规 定 “ 死刑 只适 用于 罪行 极其严 重 的 有效弥 补我 国现 行刑 罚体系存 在的“ 刑过重 、 死 生刑过轻 ” 结构 的 犯 罪分 子” 其 目的在 于 限制 死刑 的适用 。因此将 “ , 罪行 极其 严 性缺 陷 , 最终为废 除死 刑创 造应 有 的条件 并 重” 解释 的越严 格 , 有利 于限制 死刑 的适用 目的的实 现 。 越 其次 , 正确 面对媒 体及被 害人 亲属 的压力 。 中国 的司法 实 在 践 中, 于可 以判处 死刑 , 对 也可 以不判处 死刑 的案件 , 由于媒 体和
论我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独立的价值
论我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独立的价值
文/ 慧 杨
摘 要 :死刑案件 中应该率 先实现 量刑程序的绝对独立化 。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独立化有其重 大而独特 的价
值 意义。
关键 词 :死 刑 案 件 ;量 刑 独 立 ;正 当程 序 ;量 刑公 正 中图分 类号 :D 2 . 95 2 文献 标识码 :B 自2 0 年 6 1 0 9 月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对 人 民 法 院 量 刑指导意 见 ( 行 )》和 《 民法院量刑 程序指 导 试 人 意见 ( 试行 )》两 个文件进 行试 点工作以来 ,各地 法 院兴 起 了量刑 程序相 对独立 化的量 刑规 范化 活动 。这 些 司法实践 活动在规 范法 官量刑裁 判权 、促 进量刑 公 正 和提高刑事 案件服 判率方 面取得 了一定 的效果 。但 经 有关学者分 析 ,最高法院 的改革 方案对于 简易程 序 基 本上是无法 适用 的 ;在 “ 认罪审理 程序 ”中的适用 也 还须经过 必要的 改造 ;这 一改革 方案在被 告人不认 罪 的普通程序 中也 存在着较 为严重 的问题 :使被告人 的 无罪辩护 权受到 削弱 、定 罪审理程序 的正 当化进程 受 到冲击 。无论是法 学界还 是司法界 ,都对 这种改革 方案 在普通程 序 中的适 用 问题 ,提 出了尖锐 的质疑 。 … 因而 ,定罪和 量刑 程序 的彻 底分 离 才是未 来量 刑程
文章编号 :10 -9 6 2 1 )0 3c一0 4 0 0 9 16( 0 0 2() 1 卜 2
根据 布 莱 克法 律辞 典 的解 释 ,程序性 正 当法 律程序 的 中心 含义是指 : “ 何权益受 到判决结 果影 任 响的 当事人 ,都 享有被 告知和 陈述 自己意见并获 得听 审的权 利。 ”这 一法律 正当程序 原则体现 在死刑 案件 中 ,就 是被告 人在审判 程序 中 ,尤其是 关涉其性 命的 量刑程 序中 ,有 参与并 陈述 自己意见的权 利 。而 在现 有的定 罪与量刑 程序合 一的审 判模式下 ,被告人 及其 辩 护人根 本无法 充分地 陈述 自己的量刑意 见和充 分展 示 各 项 量 刑 情 节 及 其 支 持 证 据 ,使 得 死 刑 案 件 的 正 当 程 序在 内容上有 欠缺 。而独立量 刑程序 可以弥补这 -- - 缺陷 ,在独立的量 刑程序 ,控辩双 方可以 充分地 在量 刑庭审程 序 中发表 各 自的量刑意 见和 出示 相关量 刑证 据 。此外 ,正 当法 律程序 要求兼顾 公正和效 率 ,我国 量 刑程序 之所以难 以与 定罪程序 分离 ,原 因就在于 诉 序改革 的 归宿 ,但 目前要在所 有的案件 中实现 则难度 讼 效率在作 祟 。但 “ 刑事诉 讼程 序所追求 的价 值 目标 极大 。 之 中,最终最高 的 目标终 究是程 序的正 义 ,即程 序公 彰显死刑案件正 当程序 正 和结果 公正 ,其 次才是程 序的 经济性 ,决 不能 因为
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刑法制度也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需求,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完善法治建设,我国刑法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
本文将对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1. 刑法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我国在1997年通过了现行的刑法,刑法总则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治罪、平等原则、人权保障、犯罪预防等。
刑法的总体框架分为犯罪、刑罚、刑事责任三个部分。
2. 刑事法律程序的改革我国在刑事法律程序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例如,2009年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调整。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3.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问题我国刑罚的种类繁多,但在实际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一些财产类犯罪,刑罚过重的问题比较突出。
在适用刑罚时,应更加注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故意,依法进行量刑,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4.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保护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我国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和探索。
201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认定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来应继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教育。
二、我国刑法制度的改革方向1. 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刑法制度的建设。
这包括对刑法的总则和总体框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的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刑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果。
2. 刑罚的个别化和人性化在刑罚的适用上,应更加注重个别化和人性化的原则。
对于财产类犯罪,可以探索采取更加灵活的刑罚形式,如罚金、社区服务等,以减轻刑罚对罪犯的影响,并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
3. 加强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刑事诉讼制度是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加强其建设。
论我国量刑程序改革之思考
2 英 美 法 系 和 中 国 法 系 国 家 定 罪量 刑 的 程序 模 式
英 美 法 系 和 中 国 法 系 国 家 的定 罪 量 刑 程序 在 法律 传 统 、 律 制度 及 司 法 法 实践 中都存 在差 异 英 美法 系 国家 的定
论我 国量刑 程序 改革之 思考
陈 凤
( 汉科 技 大 学 湖 北 武汉 武
摘
4 06 ) 3 0 5
要 : 年我 国量刑 程序 改革 富有成 效 , 仍存 在 对量 刑程 序 的认 识 、 论和 实践上 的 分歧 。我 国 近 但 理
应 在 合 理 借 鉴 国 外 成 功 经 验 基 础 上 . 构 独 具 特 色 并 符 合 国 情 的 量 刑 程 序 。 目前 我 国 建 构 量 刑 程 序 应 补 建
1 . “ 箱 操 作 ” 生 量 刑 结 论 3 暗 产
监视 官 等代 表 提 出量 刑 意见 并 辩论 . 最 后 由法官 裁判 随着 刑事 案件增 加及 审 判 负担 加 重 . 美 法 系 国家审 理 刑事 案 英 件 时适 用 陪 审 团 审判 制度 的 比例 越 来 越低 . 却保 留 了定 罪程 序 与量 刑 程序 分
定 什 么罪 的抗辩 缺乏 针对 性 。
量 刑 ” 一 个 不 争 的 事 实 . 刑 程 序 缺 是 量 失 使 得 被 告 人 很 难 获 得 专 门 向 法 庭 陈
述 利 己 的 量 刑 主 张 机 会 . 难 以 与 控 方 也
在 陪审 团参 与 案件 中 . 审 团制度 的存 陪 在使 一 些 案 件 的法 庭 审理 出现 事 实 裁 判者 和 专业 法 官 明确 分工 . 定罪 量 刑 使 程序 完 全分 离 当检察 官 提起 控 诉 、 控 辩双 方 开展 辩 论后 . 审 团在 专业 法 官 陪 的法 律 意见 指 导下 . 据 常识 和道 德 裁 依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我国死刑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存在着人们的关切与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在程序正义、量刑公正等方面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刑罚执行要求严格,并且增加了死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等制度。
然而,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见和司法误判的影响,导致量刑不准确。
其次,死刑执行封闭严密,缺乏透明度,无法对外界进行监督。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即使有死刑复核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复核也难以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以确保死刑的公正与合法性。
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死刑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要确保死刑的适用条件准确、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增加证据规范化、推进司法等措施,提高量刑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应增加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到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避免死刑的滥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检察,在死刑执行中实施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
最后,推动逐步缓和死刑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可以逐步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增加其他刑罚形式,例如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替代手段,以适应社会更高的法治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中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回顾与前瞻
王 明 明: 中国 量刑 程 序 改革 的回顾 与前 瞻
重 程 序 ”的 意 识 有 所 增 强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透 明 的 司 法 理 念 受 到 重 视 …。本 文 拟 对 中 国量 刑 程 序
改 革 的历 程 加 以回 顾 ,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的成 果 进 对
由此 应 运 而 生 。
中 国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的 实 践 证 明 , 刑 程 序 改 量
革 产生 了积极 效果 ,“ 重定 罪 、轻 量刑 ” 重 实 、“ 体 、轻 程 序 ” 的 思 想 观 念 得 到 转 变 ,“ 量 刑 、 重
作者 简介:王明 明 (9 6) 1 7一 ,男,黑龙江哈 尔滨人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2 1 级诉讼法 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刑事诉 0 0 讼法 学、证据 法学、司法制度 。 基金项 目:2 1 年 中央 高校科研 业务费专项资金 资助 项 目 ( X l 0 )。 01  ̄ l 3 0
王 明 明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法 律 系 北 京 1 0 3 ) 中 0 0 8
摘 要 :量刑规 范化 改革是 中国近年来刑 事 司法领域 重 大的改革举 措 ,而量 刑程序 改
革 是 中 国量 刑 规 范 化 改革 的 重要 方 面 。作 为 中 国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重要 阶段 性 成 果 的 关 于 规 范 量 刑 程 序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行 ) 总 结 了我 国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的 经 验 ,利 于 实现 量 刑 的程 试 》
人 民法 院 司 法 改革 的 方 向 和 目标 , 刑 程 序 改 革 量
也 是 被 告 人 最 为 关 注 的 问题 。 如 经 过 繁 复 的刑 假
中国死刑的未来发展方向
中国死刑的未来发展方向摘要:当今社会越来越看重人道主义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国际上仍然有很多国家对我国的死刑制度持有质疑与偏见,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发展现状中了解死刑的发展,推断出中国死刑的未来发展方向,从而为应对国际舆论压力做好积极准备。
关键词:中国死刑;死刑现状;发展方向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126-02死刑历来是一种最古老最严酷的刑罚,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是其根本规则。
之后随着私有制的产生,氏族社会的消亡,国家随之出现,原有的氏族血亲复仇便被国家限制和取代,对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实行惩罚,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作为血亲复仇的替代物——刑罚便应运而生了,死刑制度也随之产生。
死刑从产生之日起就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被广泛应用,直至西汉中国的死刑制度一直是最为残酷、泯灭人性的刑罚。
西周灭商之后,虽然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罚思想,但在死刑的规定上仍然条文繁多,非常残酷。
从西汉开始了轻刑化过程,特别是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恤刑慎杀,先教而后刑”的思想日益受统治者的重视,成为了统治阶级的刑罚思想。
到了隋唐时期,随着封建社会走向繁荣,提出了“德主刑辅”的刑罚思想,因此,对于死刑的执行有了更加严苛的限制并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在宋元明清时期,随着我国封建制度逐渐走向衰弱,死刑制度保持了基本的稳定,但总体而言具有刑罚残酷化的趋势。
1928年民国政府颁布的刑法规定以枪决执行死刑,标志着死刑向一元化过渡的完成。
我国在法定刑上于1979年《刑法》对死刑设立了15个条文共22个罪名;其次,在80年代时期,基于犯罪率不断上升,治安形势恶化,很多单行刑法中补充了40个条文共60种罪名适用死刑,奉行“崇尚死刑,扩大死刑”的指导思想;到了1997年,开始对死刑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但其中还是有45个条文共68种罪名涉及死刑,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了第九章渎职罪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接着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18种死刑适用罪名。
审判与量刑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2 1 0 口年 9月 ( ) 上
{占 } 轧金 ; I
审判 5董 刑 辛 改 军 5 完墨 墨
朱 明海
摘 要 2 0 年 7 , 高人 民检 察院正 式 下发 《 民检察 院量刑 建议试 点工作 实施 意见 量刑 建议 制度 作为刑 事诉讼 程 05 月 最 人 , 序 改革 的一 项 重要 内容 , 式在 全 国各 地检 察 院推行 。至今 , 正 检察机 关发表 量 刑意见 的案 件越 来越 多 、 围越 来越 广 , 最 范 从 初对 适用 简 易程 序案 件提 出量 刑意 见, 展到 现在 的普通程 序 简化 审案 件 、 发 未成 年人 犯 罪案件 以及其他 案件 可 以说 , 量 刑建议 制度 虽 然在我 国正 式的提 出时间 比较 晚 , 由于部 分制度 和做 法是从 国外 直接 摘取 , 以发 展还 是 比较 快 的, 但 所 而且
能后 , 就要 确 定具体 幅度 是 多大 , 须要 体现 出不 同的幅度 。 必
四 、 我 国实行 量刑 建议制 度的 意义 在
1 刑建议 制度 有助 于 限制 法 官的 自由裁量 权 。实践 中, . 量 有
的 法官会 认为 , 公诉人 在庭 审过 程中提 出量 刑建议 , 不仅会 对法
、
量 刑建 议标准
( ) 一 量刑建 议 标准 的制定机 关
种: 第一种 是在法 庭 辩论 阶段 由公诉 人发表 公诉意 见时提 出 。 第 应 当 由检 察机 关来 制定 量刑 建议 标准 。检 察机 关作 为法律 二种 是在起 诉书 之外 另 以书面 形式 向法院提 出。 第一 种方式 , 公
取 得 了比较 好 的法律 效 果和社会 效 果。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内容摘要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
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本文将从罪名的等价性、死刑复核制度的科学性以及死刑执行方式的文明程度来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同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制度将来走势的个人见解。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
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我国虽然历来对于死刑政策都是表面的软化处理,提出“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等口号。
其中“尽量少杀”又可具体化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但是真正到了体现刑事政策的时候,却往往是360度的大转弯。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历次严打活动中看,在乱世必用重典的刑事指导思想下,原来“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口号却演变为“可杀可不杀的,杀”、“为了不放纵犯罪,要多杀”等重刑思想口号。
世界刑罚的轻缓化趋势
世界刑罚的轻缓化趋势作者:司皓洁来源:《科技视界》 2013年第31期司皓洁(中共淄博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山东淄博 255000)刑罚的轻缓化是相对刑罚的严厉残酷而言的,是指刑罚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由野蛮向文明、由严酷向轻缓,由残酷向人道进化的一种趋势。
刑罚的轻缓化之所以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从历史发展趋势观察,社会越文明,刑罚就越轻缓,这是刑法发展的一条规律。
这一趋势可以通过以下两点来体现:1 死刑的适用越来越少从全球关于废除死刑的形势来看,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占了大多数有96个;保留死刑,但在近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的国家,通常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有34个国家;只对特定罪犯,比如说战争犯适用死刑的国家,有9个;而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有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58个国家。
从这一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上废除还是事实上废除,废除死刑的国家占了大多数,特别是欧洲大陆,除了白俄罗斯,每个国家都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因为他们认为,死刑在文明民主国家没有地位,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和文明欧洲的标志。
而且这种感受是发自内心的,即便是一个外国人杀害了一个本国人,这个外国人如果判处死刑的话,也会引起整个欧洲的强烈抗议。
而这个价值观反映在政治运作上,就形成了一种欧洲价值。
首先各个欧洲国家只要加入欧洲的组织,无论是欧州委员会还是欧盟,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你必须要废除死刑,所以,欧洲的一些国家为了能获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好处,都相继废除了死刑。
不仅如此,欧洲的一些组织还通过一系列的外交政策,不断向死刑保留国施加压力。
希望从“一个没有死刑的大洲”变为“一个没有死刑的世界”。
比如欧盟曾公开表示:“欧盟所坚持的一项政策观点就是要全世界逐渐废止死刑,为此,欧盟将会在与第三国的对话中提出死刑的问题。
”所以,在死刑这个领域,很多国家在与欧洲各国的外交活动中面临着巨大的外交压力,比如说“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法原则。
我国死刑案件“发回”、“移送”、“改判”多重选择机制的构建
多元 处理 的 程 序 倒 流 机 制 。
关 键词 : 死刑案件 ; 回:移送 ;改判 发
中图 分 类 号 : F D7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5 1 (0 0)3 0 1 - 5 1 7 — 6 22 1 0 — 0 7 0
一
、
死 刑 案 件 发 回重 审 的 类型 和 功 能
① 笔者认为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 , 指控的罪名 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决。但本文采取 的是从现状着手寻求 公正
司 法 的思 路 . 姑且 这 么 阐述 。
收稿 日期 :0 9 2 2 2 0 —1 — 4
作者 简 介 : 习顶 , 9 9 )男 , 郇 ( 6 一 , 汉族 , 苏 沭 阳人 , 国人 民 公安 大 学博 七 生 , 苏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法 官 。 1 江 中 江
所 区别 。
( ) 回重审 的 功能 。 二 发
发 回重 审 的一 般 功 能 在 于其 否 定 原 审 法 院 。 或者 二 审 法 院 的 审理 过 程 和 裁判 结 果 , 接 导 直 致 已经 进行 的诉 讼 活 动归 于无 效 , 案件 回到初 始状 态 , 重新 开 始法 定 的诉 讼程 序 。 法设 置 使 并 立 该制 度 。 图通 过上 级 法 院将 案件 发 回下 级 法 院 , 意 由下 级 法 院另 行 组成 合 议 庭重 新 进行 审 判 , 加
关于死刑量刑程序的探析
刑程序中 , 必须建立一套 比非死刑案件更严 谨 、 更科学合 理的量刑 体系 : 死刑案 件 的量 刑 程序必 须有非 常严 格 的 证明标准 ; 必须有更加严密的死刑量刑议事 规则 ; 必须有
决 。这有 助于防止死 刑被 滥用 , 从而 达到 限制死 刑 的 目
的。
刑作为主要刑罚方法的正当性 、 合理性 开始受 到质疑 , 特 别是 自西方资产阶级革 命 以后 , 死刑 的存废 问题 更是 成 为法学理论的激烈争点而受到关注 。 由于死刑的严厉程 度及 其不 可逆转 性 , 死刑 的适用
判处死刑的数量却 如此之 少 , 主要是 因为美 国独 特 的 这 司法程序起到 了作用 。 2 中国死刑 的量刑程序特点 。 . 在我国的死刑案件程序 中 , 了谨慎地 对待死刑 , 为 我 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 了一些特殊 的措施 , 审级制度 、 如 辩 护制度 、 审委会 制度 、 死刑 复核 制度等 , 些措施 虽然 在 这 限制死刑方面起到 了一定 的作用 , 其作 用却并 不很 明 但
单独 的死 刑量 刑听证。 中 美 死刑 量刑 比 较 从 国际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立法 、 司法实践来看 , 在现在仍 保留死
一
() 3 法官得向陪审团提问并依法做 出指示 , 陪审团得 对法官 的提 问做 出明确 的回答 。在 证 据调 查 和辩 论之 后, 由法官就有争议 的加重 因素 或减 轻因素 向陪 审团提 出问题 , 由陪审 团分 别就每 一个 问题做 出肯 定或 否定 的 回答 , 最后 根据 回答 的结 果就 是 否判 处死 刑做 出裁 决 。 美 国死刑案件 的这种复 杂 、 繁琐 的程序 虽然存 在 种种缺 陷 , 在限制死刑方面却效果 明显 。从有关 资料来 看 , 但 美 国在 20 0 3年判处死刑 14人 , 2 0 4 在 0 4年只判处死刑 15 2 人 。美 国能在多数 司法 系统都 允许适 用死 刑 的情况 下 ,
2014年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拟授奖名单(人文社科类)本科高校
序 号 1 《中医学身体观解读》 成果名称 申报学校 山东中医药大学 第一完 第二完 成人 成人 刘鹏 李延仓 沈顺福 赵敏 柳砚涛 李华锋 李丽 宋红松 张玉东 荆月新 李亚洲 苏永刚 朱慧敏 孙丽君 赵文兰 孙剑艺 韩琛 亢世勇 王兴隆 唐雪凝 曲金良 朱建君 李桂民 张富祥 倪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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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逻辑、分化结果与发展前景——对1978年以来我国农 中国海洋大学 户分化行为的考察 经济危机、信用风险传染与营运资金融资结构——基于外 中国海洋大学 向型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李宪宝 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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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贞洁 王竹泉 潘爱玲 代鹏 韩方希 乔万敏 邢亮 谭维智 张文新 李海垒 任庆梅 胡钦晓
38 基于心理契约理论的母子公司财务冲突及其纾解策略研究 山东大学 39 民办高校竞争力研究 40 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教育质量提升模式研究 41 教师到底应该因何施教 42 中国青少年的压力事件和抑郁:保护性因素的缓冲作用 43 大学英语课堂有效教学调查研究 44 英国新制博士学位的特色与启示 青岛滨海学院 鲁东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98 买方市场时效性产品的供应链弹性契约优化模型 99 非财务信息披露:文献综述以及未来展望 100 具有缺陷产品的双渠道闭环供应链网络均衡 101 新兴技术发展的潜在风险及技术治理问题研究 102 两级供应链产品质量控制契约模型分析 103 政府驱动、经济诱导与食品追溯体系建设 104 大学教学学术及其制度保障 105 科学课程设计的认识论考察 106 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组织发展的机理、困境与对策 107 学习自由:内涵、意义及限度 108 大学学术管理制度伦理建设刍议 109 专业化时代的教育学及其批判 110
试论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制度改革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试论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制度改革胡明春庞春瑜摘要开】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定罪准确和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量刑不规范、不均衡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文试就量刑规范化改革等相关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量刑改革自由裁量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702量刑,也称刑罚的裁量,指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能否规范、科学地行使这项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罚功能的具体实现。
但是前段时间,在法院量刑中,不断出现量刑崎轻畸重的情况,为此最高院进行了量刑规范化改革。
一、我国法院量刑现状评估与问题分析(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法律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或道德原则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形下,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
然而,由于我国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严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相似的案件,其裁判结果却相差悬殊。
有的甚至截然不同,尤其是在刑事领域。
.(二)量刑不规范、不均衡的负面影响及危害1.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我国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即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同时也威慑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和不稳定分子,抑制他们的犯罪念头,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而达到这些目的前提就是量刑适当、量刑规范。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普遍滥用自由裁量权,使不该判刑的无辜被判刑:不该判重刑的,却被判重刑,有的甚至因被错判极刑死刑而丧失了宝贵的生命,因而也就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从技术到制度”:我国量刑程序改革述论
就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的不实之处 向法院提交答辩意 实体法难 以进一步明确化和法 官量刑 自由裁量权过 见, 也有权利就被告人 的从轻 、 减轻量刑的因素提供 大 的矛盾 。
罪轻量刑 、 只求“ 合法性” 不顾“ 合理性 ”操作上 的“ ; 暗 的, 也是现实的。在此专 门程序 中, 主要通过公 诉机 箱操作” “ 、秘密量刑” 等行政化处理方式。量刑程序 关 的量刑建议和辩护方的量刑答 辩来 推动听证程序
是一个大“ 黑箱” 法官“ , 闭门” 量刑 , 控辩双方难 以参 的进行 , 法官以中立 的态度组织 听证 , 客观地认定量 与, 无法知晓量刑结论 的产生过程 , 于量刑结果也 刑情节和证据 , 对 最后得出公正的量刑结论。
就难明就里。其根本原因在于量刑作为一个过程在
立法上被忽略, 在司法 中被简化 。
( ) 二 公诉 机 关 量刑 建议 权 的 制 度 化 。量 刑 建 议
是指公诉人在综合考虑被告人 的犯罪事 实、 质 、 性 情
量刑过程容涵于裁判过程 , 量刑的结果是裁判结 节和刑事政策 以及相关案例 的基础 上 , 依法就刑种 、 果之一 。裁判是 司法权 的最典型 特征之一 , 不言而 刑期 、 罚金数 额 以及执行方 法等 向法庭 提 出具 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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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法 论 丛
2 O 簟 0 6.
以客观的态度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应 当就量刑建 这一缓冲带可以通过量刑实体 规范的进一步明确化 议涉及的量刑相关事实包括量刑情节 、 影响量刑的被 来构筑 , 对量刑实体规范的明确化 同时也是对法官量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与完善
夏 东昌
摘
要 :死刑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为 了保护人 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但 是随 着时间的推进 ,一 些关于死刑的冤假错案 开
பைடு நூலகம்
始发 生 ,所 以我 国应 当在 慎 杀 、 少杀 的 思 想 指 导 下 进行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的 改 革 ,以 达 到 正 确 适 用死 刑 , 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同 时 尽 最 大 可 能避 免错 杀和滥杀情形 的发 生。
关键词 :死刑 ;复核 ;程序 ;监督 ;完善 ;三审终审制
一
、
死 刑 复 核 制 度 概 述
在世界历史上 ,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和维护社 会秩序 ,死刑 作为 极刑被用来惩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 到了近代 ,随着天 赋人 权等启蒙思想的传播 ,人们逐渐认 识到 :生命是 不可 逆的 ,同时也 是不 可以弥补的 ,所以在 1 7 6 4年 ,意大利法 学家贝卡 利亚首 次提 出了废 除 死刑的构想 。关于死刑 的存废一 直存在 着很 大的争议 ,目前 世界上 8 5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废除了死刑 或者几 十年没有执行 过死刑 ,这说 明废 除死刑的观念渐渐深入人心。因为我国幅员辽 阔,人 口众多 ,在很 多地 区还存 在着严重的犯罪行为 , 死 刑如果被废 除 , 就不能起 到震慑犯罪分 子 ,维护社会安定的 目的了。所 以就 目 前 的中国国情 而言 ,废除死刑 为 时 尚早。但是即使死刑 不被废 除 ,慎重 执行 死刑 的观 念却更 加深 入人 心 ,尽量少杀、慎杀 ,防止错杀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 到死 刑应 当起 到 的作用 ,而强化死刑复核程 序的监督和完善尤为必要 。 二 、殛刑复核程序法律 监督 的正 当性 1 9 9 5 年 的聂树斌案震惊全 国,出现以上结果的原因在 于死刑 的我国 关于死刑的监督机 制存在着 巨大的漏洞 。最 高人 民法院 自2 o o 3年 以来 有大约 3 0 %的案子是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结束 的,这说 明我 国的死刑制 度在定 罪量刑 环节上各个地方存在着很大 的差别 。刑事诉讼 法第 8 条规 定 :“ 人 民检察 院依法对刑事诉讼 实行法律 监督。这说 明人 民检 察院有 权力监督刑事 案件 的全过程 。在我 国古代 ,执行死刑也被认 为是非常慎 重的事情 ,秦汉时期开始 的死刑复核制度 ,到 了隋唐时期变成 了三复奏 五复奏制度 ,目的也是慎重起见 ,所 以慎重执行死刑是保证死 刑公正适 用 的重要保证 。随着我 国改革开放 的深入发展 ,我国的各个领 域都发生 了巨大 的变化 ,而在人权领域 中,生命权作为最重要最基础 的人权 ,应 当被严格保护 ,被剥夺生命 的必须是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 子,同时应 当保证死刑程序 的正 当性和严谨性 ,使每个死刑案件能够经得起 历史的 考验 ;同时 ,加强对于死刑制度的法律监督也能够树立和维护 我国崭新 的国际形象 。从检查机关的角度而言 ,一方面检察机关处于公诉 方的法 律地位 ,处于与被告人平等对抗的位置 ;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 又代 表国 家行使监督权 ,在身兼两职 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才能更好 的履行 职责 成 了非常重要 的内容 。 三 、我 国现行死刑复核监督程序遇到的挑战 1 .死刑复核的组织问题 。首先 ,应当扩大 最高人 民法 院的合议 庭 的组成人数 。死刑案件 由于案情重大 ,事关一个 生命 的存亡 ,乃至 一个 家庭的存亡 ,应当慎之又慎 ,在美国 ,死刑案件 由美 国联邦最高法 院来 最终决定 ,美 国联邦最高法 院一般 由 9人组成 ,大 家投票来进 行决 定 , 而在我 国,最高院一般 由 3名法 官组成合 议庭 ,来决 定一个人 的生 死 , 而实际上只是 由审判长来 决定 ,所 以我国应 当扩 大合议 庭的人数 ,而且 应当对死刑进行讨论 ,以 占上风的意见来作为最后 的判决。毕竟 ,有 的 时候 “ 真理 掌握在少数人 的手 中” 。这样做 能够加强对 死刑 问题的监督 力度 ,但是要想从 根本上解 决问题 , 就必须从改革司法体制人手 。 2 .死 刑终 审的层级不 够。我 国现 在实行 的是两审 终审制 ,在案件 的两审的时候 , 所有诉讼 参与人 都必须 出庭 ,案件一 般应 当公 开审理 ,
论我国量刑程序的问题与完善
量刑公 正 的关键 。 而我 国的现 行 量 刑 程 序 存 在 着 法 官 裁 量权 过 大、 控 辩 双 方 无 法 有 效 参 与 等 诸 多 问 题 。 因 此 , 须 通 过 建 立 独 立 的 量 必 刑 程 序 、 予 控 辩 双 方 充 分 的 量 刑 建 议 权 和 量 刑 辩 护 权 等 方 式 完 善 赋
甚至极力反对 。
、
我 国现 行 量 刑 程 序 存 在 的 问题
( ) 罪 和 量 刑 程 序 合 一 影 响 量 刑 公 正 一 定
我 国现 行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尚未 规 定 独 立 的 量 刑 程 序 , 判 实 践 审
采用的是定罪量刑 合一 的模 式 , 把定 罪 和量 刑这 两个 不 同 的 即
法 》 订 的 立 法 层 面 得 以实 现 。学 界 的 普 遍 观 点 在 立 法 上 屡 屡 搁 修
海 关 原 副 关 长 接 培 勇 因 犯 受 贿 、 纵 走 私 两 罪 , 判 处 并 决 定 执 放 被 行 2 年 有 期 徒 刑 。对 其 中 的 受 贿 罪 , 院 判 决认 定 受 贿 数 额 为 O 法 1 . 万 元 , 处 1 年 有 期 徒 刑 。 与 此 构 成 鲜 明 对 照 的 是 , 国光 7 6 判 5 , 中 大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原 董 事 长 朱 小 华 , 院 认 定 其 受 贿 4 59万 余 法 0. 元 , 且 公 开 报道 中 也 没 有 提 到 其 有 什 么 法 定 减 轻 处 罚 情 节 , 而 却
我 国的量刑程 序 。
【 键词 】 刑 ; 正 ; 关 量 公 问题 ; 善 完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问 题 已 在 学 界 开 展 了广 泛 的讨 论 , 纳入 了 最 并 高 人 民法 院 “ 五 改 革 纲 要 ” 但 还 是 未 能 在 2 1 二 , 0 0年 《 事 诉 讼 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相对于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言,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项法律制裁手段。
纵观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总体轻缓化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刑罚制度仍表现出了一定的重刑化色彩。
深入分析我国刑罚发展历史,借鉴国外刑罚制度的先进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没有司法的需要,更无所谓刑罚。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
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奴隶制刑罚体系我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最初主要以“刑”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征服战争,胜利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着。
奴隶主贵族正是依靠“刑”来实现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其中,《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正是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奴隶社会的刑罚体系十分残暴,这一时期的主要刑名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刑,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墨刑在五刑中属于最轻的刑罚,主要是对异族俘虏或罪人黥其额并使之为奴;劓刑是一种用刀割鼻子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又称为刖刑或膑刑,主要适用于“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宫刑主要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适用于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罪犯;大辟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主要适用于降叛、贼寇、劫掠、夺攘、群饮、惯犯和杀亲、弑君、杀王之亲等严重犯罪,在执行时表现为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陈尸示众三日,但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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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量刑程序改革渐进之路量刑程序已不能满足我国死刑量刑公平公正需求,引发诸多弊端,成因极其复杂。
需要总结死刑量刑现状、分析其成因,坚持量刑改革,走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步进之路。
关键词:量刑程序弊端改革渐进之路量刑程序决定量刑的公开透明,保障司法公正。
一直以来,我国量刑程序缺失备受诟病,很多案件的量刑饱受质疑,尤其是李昌奎案件的判决结果使这一问题跃然风口浪尖,死刑量刑程序成为热门话题,已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热点。
一、我国死刑量刑程序之立法现状1979年我国颁布实施首部刑事诉讼法、刑法,1996年和1997年应形势发展需要,对1979年“两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但量刑程序亦未作规定。
20XX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第二次重大修改,对量刑程序也只是作了一个笼统规定,强调了对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和辩论。
总结我国相关法律对量刑程序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针对不同案件确定不同的级别管辖。
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提高至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的普通刑事案件重大、复杂,关涉犯罪人的终身自由与生命。
为保证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量刑的准确性,法律规定该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从程序上提高了重大案件的量刑质量。
(二)对判处死刑案件规定了严格的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审查核准的程序。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极刑,为体现对此类刑罚适用的慎重,提高量刑质量,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该程序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至240条中。
(三)以司法解释规范了死刑案件证据应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于20XX年6月24日作出《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死刑案件实行严格的证据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规定死刑案件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首次在基本法中提到了量刑程序问题20XX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量刑程序第一次在诉讼法中单独规范,体现了国家对量刑程序开始重视。
可以看出,我国已有一些死刑量刑程序规范,但这些规范分散于不同的条文之中,不系统、难执行,对量刑的公正性虽有一定的保障,但由于没有专门量刑程序的规制,使量刑的事实、证据难以得到交叉询问、双方参与、充分论辩等诉讼程序基本环节的检验。
二、我国死刑量刑程序的弊端及成因我国死刑量刑程序规范欠缺,现存规范仅是原则性规定。
规范的粗放造成了以下缺陷:(一)过度放任法官死刑量刑自由裁量权在量刑过程中,我国法官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缺少制约和监督。
实体法在刑罚裁量上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弹性过大,体现在死刑量刑上更是如此。
刑法第48条规定的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条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实践中,虽有司法解释的阐释,但大部分情节还要靠法官在实践中凭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作出判断;大量的酌定量刑情节在案件不具备法定量刑情节或法定量刑情节有冲突、重叠时,往往成为量刑的重要依据,而却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
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处在舆论巅峰时,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死缓结果被广泛质疑,对此质疑有关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说真心话,我不是为李昌奎个人说情,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谈,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
”言下之意,27个审委会委员集体决定了这个案件就没有问题,因为法律程序规定了这27个人具有该项权利。
而对该案二审死刑改判死缓这27个人是如何决定的却无从回应。
在制定法法律体系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不可避免,但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让法官能够更加灵活的适用法律,但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且不说会导致立法权旁落,司法擅越立法的严重后果,仅就法官过度地以自己的刑罚价值观影响量刑(虽然这是难免的),也可能会导致程度不同的量刑不当、司法不公甚至司法擅断、量刑畸轻畸重。
”法官量刑裁量权过大的状况首先要归咎实体法的缺陷,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而此原则相对笼统,相对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是落后的。
(二)怂恿了暗箱司法司法实践中,法官的量刑过程成为自我掌握的秘密过程。
众所周知,程序正义的价值不仅需要公正合理的程序加以保证,同时这个程序必须是公开的。
经过法定、公开的程序,当事人充分参与之后的裁判结果,公众的可接受性才更强,其裁判的司法权威性也更高。
量刑过程不公开状态下所做出的量刑结果,无论其本身有多么公正,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都会怀疑其正当性和正义性。
实践中,大量的上诉、上访案件都是由被告人对量刑的不满而引发的。
对普通公众而言,无法了解量刑的过程,同样产生疑惑。
如众所周知的李昌奎案,案情并不复杂,却引起了很高的关注度,本案焦点正是量刑问题。
“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死刑”的量刑变更,是在没有公开、透明量刑程序予以规制的状况下作出的,加之量刑裁判没有理由说明的要求,更增加了当事人及公众对裁判结果的怀疑。
又如沈阳刘涌案,二审法院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予以改判的理由为“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
什么事实、什么性质和情节,自然让公众猜测无数。
量刑过程不公开,量刑理由不公开,即使判决有理也会导致社会公众对量刑结果存在种种猜测或怀疑,得出的结果很难让被告人、被害人、社会大众信服,裁判结论的公信力无法保证。
(三)限制了当事人参与量刑由于量刑程序的缺乏,有关量刑的事实情节和证据不能得到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证,当事人也无法参与以影响量刑结果。
法官很容易恣意行事而不需要考虑理由;相关当事人因无法知道量刑过程就很容易对量刑结果产生怀疑。
(四)助推我国司法实践中“轻程序”错误理念蔓延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断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
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尊重程序的理念在该进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从历史上考察,我国刑事司法中长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转变理念的任务尤为艰巨。
而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的量刑程序规定,本身就是忽视程序的表现,随之带来的实践问题也相当严重,产生了许多问题:如司法人员对量刑的关注和重视不够、量刑过程透明度不足,从而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影响司法权威。
以上量刑弊端长期存在,而且难以改变,具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一)死刑理念本身剧烈冲突表现在死刑存废理念上,即针锋相对的死刑存废之争。
几乎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曾有过“死刑”刑罚制度,人类对适用死刑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着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着《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变得复杂起来。
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据维基百科统计,目前世界上只有58个国家保有死刑。
近年,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甚至很多学者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
为了适应国际人权大势,我国也在减少死刑适用上付出了巨大努力。
通过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复核权、法律减少死刑适用罪名、严格死刑证明标准等措施,死刑判决已大幅下降,但在减少死刑量刑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社会阻力。
对于死刑存废问题,几百年的争论也没有使这一问题在世界上形成定论,在我国近年的争论尤其如此。
(二)传统“重定罪、轻量刑”理念根深蒂固我国刑事司法中长期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反映在量刑上有诸多表现:其一,重视量刑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而忽视量刑程序本身。
如法院通过内部请示降低二审改判率;以“起点刑”、“轻刑化”的处理降低上诉率等。
这些司法中的隐性规则对程序的破坏是极为严重的,往往使程序虚置。
其二,刑事司法中,司法人员重视定罪而忽视量刑。
就公诉机关而言,只要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意味着控诉的成功,而对于量刑问题缺乏足够重视,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很少涉及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对某些法定量刑情节在法庭审理中根本就未予举证质证,甚或根本不提及;对辩护方而言,量刑是核心环节,但是因为我国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合一,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都没有厘清的前提下,对量刑的意见有时勉为其难;对审判方而言,在处理上诉、申诉案件时形成了不成文的规则,即只对定性错误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才予以改判,而对于量刑偏轻偏重的,则维持原判。
正是在这种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指导下,个案的量刑有欠公允合理。
而且个案之间的量刑失衡也时有发生,同一案件事实,审判组织、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甚至不同的犯罪主体,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审判组织由不同的法官构成,不同法官有不同的量刑理念和理论,裁判者的个人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量刑尺度。
在不同的时期,根据特殊需要,如阶段性严打整治期间,量刑往往普遍加重。
在不同的犯罪主体之间,尤其是多被告的团伙犯罪、贪污受贿案件,量刑差别幅度不宜掌握,导致不同犯罪主体间量刑差异较大。
有些案件所判刑罚差别之大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法接受,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案件本身。
(三)信息传输发展与传统理念之矛盾互联时代,各种信息以惊人的速度在各种媒介之间传输,“借助互联,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新闻记者”。
除了部分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案件应该公开,包括立案、审理过程、审判结果中的细节,尽在阳光下。
但是,很多司法人员仍然以老观念看待和对待问题,还以传统理念思考和解决问题。
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件的上发酵过程就极有说服力,正如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对被告人家属家庭状况所描述的一样,受害人家庭几乎是一贫如洗,其很显然没有多少实力去控制和操纵媒体,但是案件却在被云南省高级法院由死刑改判死缓四个月间快速发酵,一时间,信息在各种媒体间不断传播,终于使一个过去被认为极普通的刑事案件成为新闻焦点,酿成重大新闻事件,使云南省高级法院骑虎难下,不得不顺应民意,又作出死刑改判。
云南省高级法院在二审改判时无论如何也不会料到会有如此难看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