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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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6]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6]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6〕79号1996年10月30日)现将《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管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层次的划分,按照省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

第三条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制。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省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初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分省、市两级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省重点办协助省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将投资完成目标、投产项目完成目标分解到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经贸、重点办、建设、财政、土地、审计、公安、消防、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省计划、经贸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的审批,或者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下达和调整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完成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投资、投产项目总量考核目标;(四)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4日【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冀政[2005]32号【颁布时间】2005-04-18【实施时间】2005-04-18【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325738【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后)。

《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程序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程序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程序的通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程序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局、市直有关部门、委内有关处室、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04]209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材料的报送符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见附件一)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招标方案的内容,所报的材料中应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见附件二);凡是报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中应有招标方案,所报的材料中应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凡是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所报的材料中应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自行招标、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建设项目,还应报相关的证明材料:(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报送符合以上条件的书面证明或说明材料。

书面材料至少包括: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4、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21]105号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最新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最新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筒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七)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50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护集团公司利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集团公司成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主任委员:集团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主管基建领导为常务副主任委员;成员:由主管副总师、生产运行部、科技部、通防部、非煤产业部、基建部、发展规划部、财务部、审计部、纪委监察部、工会、质量监督站、法律事务中心、项目单位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专项招投标工作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由主管副总师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专项招标领导小组。

第三条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部,主任由部长兼任。

负责处理招标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招标计划及追加计划;(三)编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计划表》、《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完成情况表》及招标工作年度报告;(四)负责特别重大招标项目上报、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及评标结果报备;(五)负责重大及一般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对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事项进行审核;(六)负责中标项目合同的相应审核,并根据需要填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合同签订反馈表》(七)配合完成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招标投标相关工作;(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业务考评。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不分投资来源和隶属关系,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一)集团公司基建部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招标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9
•【字号】冀发改法规〔2018〕174号
•【施行日期】2018.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发改法规〔2018〕17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我委制定了《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河北省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河北省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施工,是指上述项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等建筑活动(包括土建、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其安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中央和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外资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范围和标准的水利工程,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全部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自然或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处。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内容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在咨询论证时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审查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是否包括了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其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出具核准意见。

凡是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中没有有关招标方案内容或者没有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但需要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进行项目备案的材料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等内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意见;凡是没有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五条报送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概况;(二)具体招标范围;(三)招标组织形式;(四)招标方式;(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招标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概况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名称;(二)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主要组成部分;(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是否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四)项目建设的地点和时限;(五)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及其联系方式。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南和县行政审批局 2019 年 09 月 23日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南行审招标[2019]113号
项目名称 南和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搬迁工程 项目建设单位
南和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项目总投资
23800万元
招标估算额
22115.1万元
是否含有或拟申请国有投资或国家融
是 是否拟申报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招标范围
全部招标 核准 核准 核准 核准
部分招 标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核准 核准 核准 核准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
公开招标 邀请准
核准
核准
设备
核准
核准
核准
重要材料
其他
核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同意对 你单位报送的招标方案,予以核准。核准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呈报的招标方案。 二、你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将委托代理协议 (合同)报县发改局备案。 三、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到县发改局备案,项目开标时接受县有关部门监督。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县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核准的招标方案,规范有序组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监理
设备
重要材料
拟选择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详见填表说明)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单位负责人及电话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地点和时限
总投资额
资金来源及构成
是否含有或拟申请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
合同估算额
(万元)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式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
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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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原《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15]276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结束——。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3月2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冀财规〔2018〕2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6号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8年12月26日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简称“项目预算”)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和省直预算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呈报审查审议。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省级预算内项目预算建议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直预算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录入财政项目库,执行年度预算,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出事项分类第六条项目预算支出事项及分类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项目前期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费用。

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等。

第八条征地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费用。

河北省招标方案核准ppt课件

河北省招标方案核准ppt课件
招标方案核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管理处
招标方案核准



招标方案核准有关规定及职责分工 招标方案核准程序 特殊情形办理 招标方案核准案例分析 招标方案核准示例
招标方案核准有关规定及职责分工

(一)招标方案核准有关规定 1.1.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号)第二条、项目审批部门 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 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 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 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1.2.3.省政府“三定”方案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负 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此 项职能已列为行政许可事项,且发改委为唯一有此职 能的部门。另外,省发改委制定的核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其他
原因,不需要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或者投资计划或 者备案的,但又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属地原则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1.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 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 的意见》(冀政办[2010]40号)明确要求“完善招标 事项核准制度,坚持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审批权限相 统一,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对于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 不招标的申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建议 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
二、招标方案核准程序
总的原则是“同时报送、统一受理、并行办理、 一并送达”,具体程序分报送、受理、办理、送 达四个步骤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填表说明一、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范围:(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和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4、防洪、浇灌、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维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置、垃圾处置、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爱惜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行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利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一、利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利用纳入财政治理的各类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3、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而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操纵权的项目。

(四)利用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一、利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二、利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3、利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一、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利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不招标项目或项目不招标部份,应提供以下情形之一的书面材料:1.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利用农人工的;3.需要采纳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拟采纳自行招标形式的,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形;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3名以上)的大体情形;4.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和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5.把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形的证明材料。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第十条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量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及说明编制。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二)填表须知;(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五)措施项目清单;(六)其他项目清单;(七)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八)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河北省实施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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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4-02-25
正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内容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在咨询论证时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审查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是否包括了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其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出具核准意见。

凡是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中没有有关招标方案内容或者没有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代可研),但需要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进行项目备案的材料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等内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意见;凡是没有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五条报送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具体招标范围;
(三)招标组织形式;
(四)招标方式;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招标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概况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
(二)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主要组成部分;
(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是否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四)项目建设的地点和时限;
(五)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七条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全部进行招标还是部分进行招标,其中拟部分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对不招标部分说明理由;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各个拟招标部分的招标估算金额。

第八条建设项目招标组织方式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还是采用自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拟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报送符合以上条件的书面证明或说明材料。

书面材料至少包括: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拟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自行确定:
1.具有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
2.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
3.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的不同,可以委托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且应当明确各自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招标方案核准前,建设单位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招标
方案核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各标段的采购活动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还是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重点建设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1.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应当填写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可以全部不进行招标,但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或说明材料: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以及与此有关的证明材料的同时,还应当填写《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招标方案内容中予以说明,发展改革部门发现其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有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其纠正。

第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提出书面核准意见,并填写《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核准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当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审核)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上报;
(二)应当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三)应当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四)应当报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因其他原因,不需要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或者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备案的,但又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因项目情况变化拟调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必须到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凡是没有报送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或者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未办理核准手续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或者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

第二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招标方案核准和项目审批手续,不得指定和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工作,在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办理核准手续而未办理的,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第30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招标无效,责令其先行办理核准手续,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过程中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2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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