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2017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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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海洋经济鱼类可捕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2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海洋经济鱼类可捕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2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海洋经济鱼类可捕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海洋经济鱼类可捕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2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水产行业标准《重要渔业资源品种可捕规格第1部分:海洋经济鱼类》(农业部公告第2466号,以下简称《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尽快建立健全地方相关制度标准幼鱼是渔业资源的补充群体,保护幼鱼资源是实现渔业资源恢复和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目前,不少地方海洋捕捞作业存在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过高的问题,对幼鱼资源造成极大破坏。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幼鱼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把此项工作作为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纳入渔业渔政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

《标准》规定了15种重要海洋经济鱼类的最小可捕规格,为今后加强幼鱼资源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各地可以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重要海洋渔业资源品种的可捕规格,原则上各地制定的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渔获物中幼鱼比例标准,积极推动将幼鱼比例作为渔政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明确捕捞、运输、销售、使用幼鱼资源等不同情形的执法处罚标准,为幼鱼资源保护执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完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幼鱼资源的行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幼鱼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以渔政执法力量为主导,海警、公安、工商、交通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幼鱼资源保护工作机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休闲渔业品牌创建主体认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休闲渔业品牌创建主体认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休闲渔业品牌创建主体认定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渔[2017]7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10.25【实施日期】2017.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休闲渔业品牌创建主体认定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7〕52号)文件部署,我部采取基层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组织开展了2017年休闲渔业发展典型品牌培育工作。

经综合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认定东港市獐岛村等27个村(镇)为“最美渔村”、唐山海洋牧场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海洋牧场生态基地)等45家单位为“全国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休闲渔业主题公园)”、碧海(中国)钓具产业博览会等25个节庆(会展)活动为“国家级示范性渔业文化节庆(会展)”、三友创美“坑冠王”中国休闲垂钓争霸战等10项赛事为“全国有影响力的休闲渔业赛事”、承德县乌龙湖休闲山庄等100家单位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休闲渔业品牌的培育工作和动态管理,强化政策扶持和宣传推介,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共同推动休闲渔业健康规范发展。

获得休闲渔业品牌相关称号的单位要珍惜荣誉,依法合规经营,诚信规范服务,安全共享发展,积极维护休闲渔业品牌的良好社会形象。

农业部办公厅2017年10月25日2017年休闲渔业品牌创建主体认定名单一、最美渔村辽宁省(1个)东港市獐岛村吉林省(1个)松原市查干湖屯黑龙江省(1个)佳木斯市赫哲族乡渔业村江苏省(5个)扬州市方巷镇沿湖村宿迁市穆墩岛村南通市吕四港镇淮安市新滩村泰州市沙沟镇浙江省(2个)台州市石塘镇五岙村衢州市何田乡福建省(4个)泉州市围头村泉州市惠屿村漳州市澳角村宁德市溪邳村山东省(3个)威海市烟墩角村威海市东楮岛村日照市官草汪村湖北省(1个)十堰市关门岩村广东省(1个)阳江市大澳渔村广西壮族自治区(1个)钦州市三娘湾渔村海南省(2个)三亚市西岛琼海市潭门镇重庆市(1个)九龙坡区寨山坪村四川省(1个)德阳市友谊村云南省(1个)大理市金梭岛村宁波市(2个)奉化区桐照村象山县东门渔村二、全国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休闲渔业主题公园)天津市(1家)天津市君林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赵庄基地)河北省(3家)唐山海洋牧场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海洋牧场生态基地)河北盈源农业发展集团鸳鸯湖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鸳鸯湖景区)河北白洋淀金博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圈头乡桥南村)山西省(1家)山西世泰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世泰湖基地)内蒙古自治区(2家)巴彦淖尔市纳林湖农林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纳林湖基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呼伦湖渔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湖基地)辽宁省(3家)盘锦辽河绿水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辽河绿水湾基地)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盘锦光合蟹村科普体验区)盘锦绕阳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盘锦绕阳湾基地)吉林省(1家)大安市嫩江湾湿地保护开发管理办公室(大安市嫩江湾基地)黑龙江省(1家)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丁香岛基地)上海市(1家)上海品兴农家乐专业合作社(一品渔村标准化水产养殖场)江苏省(5家)南通市世外桃园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南通世外桃园休闲农庄)南京鑫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鑫淼龙锦园)江苏中洋河豚庄园有限公司(中洋河豚庄园)南京丽铭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丽铭农庄)南京市江宁区宇俊水产养殖家庭农场(舟渔寨基地)浙江省(4家)湖州荻港徐缘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州荻港渔庄)浙江龙和水产养殖开发有限公司(龙和码头渔业园)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人民政府(大陈岛旅游度假区)普陀区白沙岛管理委员会(白沙岛基地二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31•【文号】农办渔[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60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省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渔业协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2015年7月16日,中日第十六次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就2015—2016年度执行《中日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签署了会谈纪要及相关附件。

为做好2015—2016年实施《协定》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渔船进入日本管辖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一)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附件1),在许可的作业期间内,日方许可我国进入日本管辖水域的拖网渔船240艘、渔获配额5200吨。

2015年1月1日至2月20日为禁止作业期。

渔船作业时船间距应保持1500米以上。

禁止在作业水域内转载。

在作业水域外转载时,应按附件1规定在捕捞日志上记载。

鱿钓渔船55艘(含3艘辅助船)、渔获配额4141吨,作业时间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入渔申请资料的上报和分工。

拖网渔船入渔指标分配工作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拖网渔船的入渔申请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渔船进行捕捞作业的手续和规则》(2008年修订版)的要求,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汇总后,报中国渔业协会。

鱿钓渔船入渔指标分配由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负责。

(三)入渔渔船的日常管理。

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按照分工分别做好相关工作,按规定做好2015—2016年我国渔船在日方管辖水域作业的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志、渔获日报、季报通报以及按物种分类的统计工作,保障入渔作业的顺利进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渔[2006]1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6.04.17【实施日期】2006.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6]11号2006年4月17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要求和我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工作部署,为严格执行海洋捕捞“双控”制度,巩固近年来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提高渔船持证生产和安全作业水平,维护正常渔业秩序,保障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我部决定于2006年6月至10月间开展代号为“护渔2006”的渔业专项执法行动(下称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三无”、“三证”(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下同)不齐渔船和违反伏季休渔制度渔船,规范渔船管理,督促渔船安全生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方式专项行动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组织领导,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区局)、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

指挥中心负责制定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专项行动需要组织调动渔政船开展海上执法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行动。

海区局负责制定本辖区海上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辖区内各省(区、市)开展行动。

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本省(区、市)港口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行动的宣传、信息报送和总结等工作。

二、专项行动的内容和要求专项行动由港口专项行动和海上专项行动组成。

(一)港口专项行动要求1.港口专项行动由港口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农办财〔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农办财〔201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其他有关单位:为做好2016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现将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农业部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要合理测算编报项目支出,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中支出科目不得随意调整。

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中没有列支的支出科目,一律不得申报。

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避免无效申报。

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从严编制项目预算。

一律不得列支“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同时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用途安排预算,不得列支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等不合理费用。

四、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所有申报文件要统一以财(计财)字号文件,于2015年11月26日前将有关材料按项目指南要求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抄送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1份),同时登陆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系统(182.92.158.129)填报项目申报材料,超过上报时限将不予受理。

五、未尽事宜请与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财务司或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联系。

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项目管理处白睿,电话:************农业部国际合作司综合处吕翔,电话:************农业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赵越,电话:************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10月29日附件: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05•【文号】农业部令[第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2月26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日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暂定措施水域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2、北纬30度、东经123度56.4分;3、北纬29度、东经123度25.5分;4、北纬28度、东经122度47.9分;5、北纬27度、东经121度57.4分;6、北纬27度、东经125度58.3分;7、北纬28度、东经127度15.1分;8、北纬29度、东经128度0.9分;9、北纬30度、东经128度32.2分;10、北纬30度40分、东经128度26.1分;1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实施《中日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

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渔船生产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对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沿东、黄、渤海各省(直辖市)、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渔船作业许可条件的审核,并对捕捞日志填写、收集、统计等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日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中日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一、底拖网渔业1.渔获配额5200吨2.作业许可船数240艘(国际吨位324总吨[含324总吨]以下)。

3.作业水域北纬33度11分18秒东经126度17分37秒的点和北纬32度36分23秒东经128 度36 分8 秒的点连接线以南,北纬30 度40 分以北、东经128 度以西、东经127 度30 分以东的东海的日本专属经济水域。

4.作业时间9月16日13时至翌年5月15日,1月1日至2月20日为禁止作业期(日本时间,下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渔时间有调整(在不超过30天的范围内前移或延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报日本国政府后,作业时间也作相应调整。

5.限制及条件网目(浸水收缩后的内径)必须为囊网54mm以上,其他部位65mm以上。

另外,囊网长度须在200目以下。

禁止使用辅助船(运输船、补给船等)。

不得采捕红珊瑚。

另外,采捕的红珊瑚,要迅速送回采捕水域,船内不得持有红珊瑚。

作业时的船间距保持1500 米以上。

在作业水域捕捞的渔获物及其制品在作业水域内不得转载;在作业水域捕捞的渔获物及其制品在作业水域以外转载时,必须在捕捞日志上记载转载位置、时间、渔获物种类及数量、转载船的船名号和许可证号。

6.其他2018年6月底之前研究探讨在渔船上设置VMSI勺可能性。

二、鱿钓渔业1.渔获配额白鱿鱼3520 吨。

2.作业许可船数生产船47艘(渔船国际吨位280总吨[含280总吨]以下),辅助船3艘。

3.作业水域以下两块水域拼成的水域:①由心)到(c)围成的水域。

(a)东经135度30分以西的北纬38度30分的纬线。

(b)连接北纬38度30分、东经135度30分和北纬38度、东经135度30分两点的线。

(c)东经135度30分以西的北纬38度的纬线。

②由(&)到(g)围成的水域,但A、B、C所表示的水域除外。

(a)东经133度以西的北纬38度的纬线。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重要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重要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重要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6.06【实施日期】2016.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重要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推广站):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切实做好2016年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高重大病害防治服务水平,降低养殖者病害经济损失,我局会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定了2016年对虾、鲫鱼、虹鳟、罗非鱼等品种的重要疫病防控技术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指导养殖户(企业)做好防控,从源头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

附件:1.2016年对虾重要疫病防控技术方案2.2016年鲫鱼重要疫病防控技术方案3.2016年虹鳟重要疫病防控技术方案4.2016年罗非鱼重要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16年6月6日附件12016年对虾重要疫病防控技术方案2015年对虾病害发生情况未见明显好转,部分地区有加重趋势,虾肝肠胞虫病、白斑综合征、急性肝胰腺坏死等造成产业的重大损失。

为了做好2016年对虾重大病害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防控目标重大病害预防率达到70%以上,养殖前的清池消毒、养殖中的监测防控、生态混养防病、微生物防病等技术的应用面达到60%以上。

二、防控策略以生物安保体系为指导,认识养殖系统中病原传入、留存和扩散的风险,通过技术、管理和设施上逐步实施一系列措施来降低风险,达到病害防控的目的,包括强化种苗培育企业生产及销售中的病原监测,重点面向对虾养殖主产区、高密度精养区和大规模养殖区,优化生产布局和规划,改善进排水和蓄水系统,加强养殖前后池塘整备、清池消毒及水处理工作,提升养殖者对健康种苗的挑选和检测能力,强调根据种苗质量、池塘条件、前期准备和养殖设施合理放苗,提倡鱼虾混养、生物絮团养殖等生态防病模式,掌握精细投喂技术以减少摄食前饲料在养殖环境中的留存,提升养殖中的疫病诊断、环境监测、生态混养防病、微生物防病等的技术运用能力,优先使用健康苗种、测水养虾、生物防治、生物絮团、有益微生物制剂等绿色防控技术,在疾病诊断和环境监测指导下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养殖对虾的健康、产量、质量和养殖环境的生态安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安排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安排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3•【文号】农办渔〔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安排的通知农办渔〔2016〕63号广东、广西、海南省(区)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渔业协会: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三届年会及筹备会于2016年9月6—8日在越南胡志明市举行。

会上,双方根据资源专家组的建议,就2016—2017年度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指标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签署了会议纪要。

为做好2016—2017年度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安排工作,根据《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及有关协议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标分配2016—2017年度允许进入北部湾共同渔区己方一侧水域的对方作业渔船数量和马力数分别为1254艘和171702马力。

结合上一年度三省(区)作业渔船数和功率数安排情况,对我方2016—2017年度进入共同渔区越方一侧水域作业的渔船作如下安排:广东省安排渔船功率11938马力,船数不超过86艘;广西区安排渔船功率97169马力,船数不超过712艘;海南省安排渔船功率62595马力,船数不超过456艘。

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凡申请进入共同渔区越方一侧作业的渔船,由船舶所有人持有效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捕捞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向其船籍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共同渔区作业申请表(附件1)。

申请表及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捕捞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制表(含excel电子表格,表格格式见附件2)并上报。

捕捞许可证由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审批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渔情监测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渔情监测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渔情监测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农办渔〔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渔情监测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农办渔〔20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及各渔情监测采集单位:渔情监测统计工作承担着客观描述渔业生产状况、及时监测渔业经济运行态势、准确揭示渔业发展规律的重要职责,是渔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国各级渔业部门和广大渔情监测统计工作者紧紧围绕我部关于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握渔业发展的新动向,以提高数据质量为核心,创新方法制度,改革机制手段,锐意进取,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渔情监测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新进展2016年,我部制定出台《渔业统计技术规范》,推动渔业统计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方向转变,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基础条件。

适应渔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变化和统计需求,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监测指标体系研究,建立休闲渔业发展监测报表制度,为规范科学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监测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

启动了我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渔业统计指标体系比对研究,积极推动我国渔业统计工作与国际接轨。

多数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岗位责任制度、专家会商制度和数据联审制度,加大基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力度,努力确保数据质量。

二、渔情监测统计调查能力实现新提升渔民家庭收支调查首次正式使用发布抽样调查结果,真正做到了数出有源、数变有据。

内陆捕捞抽样调查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农办渔〔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渔〔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农业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及事业单位:2016年,全国渔业系统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牢牢抓住转方式调结构的主线,开拓创新,攻坚克难,渔业经济发展稳中向好,质量和效益同步提高,渔业转方式调结构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实现了“十三五”渔业渔政发展的良好开局。

预计全年水产品总产量将达6900万吨,增幅开始回落;水产品产地监测合格率99.8%,市场监测合格率95.9%,达历年最好水平;水产品国际贸易由降转升,全年水产品进出口总额有望达到300亿美元;渔民人均纯收入将达1.69万元,同比增长8.37%;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养捕产量比例达到75︰25,二、三产业产值比逐年提高;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一步向好。

2017年,全国渔业系统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抓住转方式、调结构这条主线,咬定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这一总目标不放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培育新动能、打造新业态、扶持新主体、拓宽新渠道,加快推进渔业转型升级,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为此,我部制定了《2017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进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2017年1月22日2017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一、着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一)突出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农办渔〔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近期,《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通知》(财建〔2016〕741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渔民减船转产)的通知》(财农〔2016〕169号)相继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做好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任务根据“财建〔2016〕741号”和“财农〔2016〕169号”文件要求,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报废拆解、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工作。

我部根据有关要求已明确各省(区、市)的工作任务(详见附件1),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工作任务和资金安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尽快将工作任务分解至各地(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

请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的相关要求,按不同支持方向分别制定实施方案,于2016年底前统一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二、项目实施有关规定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办渔〔2015〕65号”要求,切实做好各类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3•【文号】农办渔[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0】109号2010年11月3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自2008年我部启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新版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以来,各地高度重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的要求,对渔船现状进行核查,清理、整合渔船数据,组织渔民换发新版捕捞许可证。

截止目前,全国应换发新证的海洋捕捞渔船共17.1万艘,已换发新证的14.5万艘,换证率为85%。

为加快推进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确保换证计划如期完成,保证渔民生产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新版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各地进展不平衡,一些省工作进度还比较慢,海南省尚未开始换证工作。

按照工作部署,2010年年底应全面完成新版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届时原证书证件将失效,如不能按时完成换证任务,将对渔民的正常生产带来影响。

对此,各地渔业部门应高度重视,特别是换证进度较慢的省,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渔港、渔村,让渔民广泛了解换证工作的重要性,组织渔民尽快按要求换证,保证其正常生产和行使权利。

对多次宣传、教育仍不申请换证的,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书面告知船舶所有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换证手续,如不按时申请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关于换证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渔船证书所载参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问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13•【文号】农办渔〔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7〕38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规范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和渔业资源环境调查专项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17年伏休期间专项捕捞许可项目设置为进一步加大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力度,今年我部对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大规模调整完善,延长休渔时间、扩大休渔范围、统一休渔起始时间,以更好地强化执法监管,提高伏休对资源的保护效果。

同时,我部以尽可能减少例外、严格规范管理、保证伏休大局稳定为基本原则,对以往伏休期间的各种专项捕捞行为进行清理规范,最终根据资源的必捕性和管理的可行性明确2017年伏休期间只设立海蜇专项捕捞许可,时间限定在7月20-31日,并已通过农业部通告对外发布(农业部通告〔2017〕5号,以下简称《通告》)。

为保障相关科研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允许伏休期间科研单位租借渔船开展调查,但要本着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尽量归并的原则加强对所租用渔船的监督管理,以最大限度减少伏休期间海上渔船数量,维护伏休秩序。

二、准确把握伏休期间专项捕捞作业管理要求为保证伏休期间专项捕捞作业规范有序进行,我部从渔船作业资格、作业条件、作业行为、渔获物处置以及标识管理等五个方面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

(一)有关渔船作业资格。

伏休期间从事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的渔船(以下简称“专项捕捞渔船”)和科研单位租用的从事渔业资源调查的渔船(以下简称“伏休调查船”,不含专业资源调查船)必须具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且所有“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必须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核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渔[2017]13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3.03【实施日期】2017.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7]13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省(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渔业协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第十六届年会于2016年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

现将《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六届年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正文(附件1)、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2)和《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3)印发你们,并就2017年《协定》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2017年,韩国许可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以下简称“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540艘、渔获配额5.775万吨,渔获配额分配到船。

根据《会议纪要》和我部有关要求(附件4),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将允许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落实到船,请组织做好2017年我在韩国水域作业渔船的许可证发放、渔船标识、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渔捞日志记载、船名册汇总、通报以及渔船管理等相关工作。

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应按照我部委托及有关要求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会议纪要》,2017年继续实施模范船制度和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

2015年、2016年均入渔韩国水域且未被韩国执法部门处罚、安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渔情监测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渔情监测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渔情监测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农办渔[20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及各渔情监测采集单位:渔隋监测统计工作承担着客观描述渔业生产状况、及时监测渔业经济运行态势、准确揭示渔业发展规律的重要职责,是渔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国各级渔业部门和广大渔隋监测统计工作者紧紧围绕我部关于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决策部署,
【总页数】2页(P63-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4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60号 [J], ;
2.农业部通报2013-2014年度全国养殖渔情信息采集考核评估情况 [J],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渔情监测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 [J], 无;
4.2016年度渔情监测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单位 [J],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农业部财务人员知识竞赛情况的通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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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汛期和伏季休渔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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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汛期和伏季休渔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2•【文号】农办渔〔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汛期和伏季休渔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2016年汛期将至。

根据中国气象局预测:预计今年汛期(5-9月)我国气候年景总体差,降水偏多,涝重于旱,洪涝灾害比1983年重,但比1998年轻。

主汛期(6-8月)有两条雨带,主要多雨带位于江南北部、江淮、江汉及西南地区东部,另一条多雨带位于东北北部和内蒙古东北部,长江中下游、嫩江、松花江流域可能出现较重汛情。

预计今年在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生成的台风个数为20-23个,较常年(26个)偏少,登陆我国的台风个数为5-6个,较常年(7个)偏少,但登陆台风的平均强度较常年偏强;初次登陆我国的时间接近常年(平均6月28日)或偏晚,末次登陆我国的时间较常年(平均10月6日)偏晚,登陆地点主要集中在华南和东南沿海。

台风活跃季(5-10月)前期台风生成少,后期相对多。

为做好今年汛期和伏季休渔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及防汛抗台工作,保障作业渔船、养殖设施、渔港等渔业设施及人员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认真落实汛期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主要领导要明确工作目标,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确定重点工作环节,亲自检查推动。

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做好台风、强降雨、洪涝等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台风等灾害损失,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环境保护严肃查处渔业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环境保护严肃查处渔业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环境保护严肃查处渔业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环境保护严肃查处渔业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2000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渔业环境监测站:近期,河北、安徽、四川、福建等地相继发生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生态环境被破坏,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加强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时妥善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渔业环境保护工作渔业水域是水生动植物生存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渔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是渔业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

水域污染直接损害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破坏渔业生产,危及渔业可持续发展。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严肃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密监视、监测渔业水域环境状况。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要立即会同渔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并鉴定损失及事故原因。

渔业环境监测机构作为执行《渔业水质标准》、监测渔业水域环境的法定单位,其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是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法定依据。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渔业环境监测机构的鉴定结论对污染事故进行严肃查处。

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农业部通告〔2017〕5号——农业部关于2017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安排的通告

农业部通告〔2017〕5号——农业部关于2017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安排的通告

农业部通告〔2017〕5号——农业部关于2017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安排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农业部通告〔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通告〔2017〕5号农业部关于2017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安排的通告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范伏休专项捕捞安排,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现将2017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许可捕捞品种海蜇。

二、许可作业海域辽宁省:由(40°52′N,121°08′E)、(40°40′N,122°10′E)、(40°06′N,121°56′E)、(40°12′N,121°00′E)、(40°00′N,121°00′E)、(40°00′N,120°30′E)、(39°39′N,120°00′E)、(40°00′N,119°55′E)、(40°14′N,120°30′E)九个点顺次连接围成的海域;河北省:由(39°13′N,118°00′E)、(38°40′N,118°00′E)、(38°40′N,119°00′E)、(38°56′N,119°00′E)、(39°25′N,119°40′E)、(39°25′N,119°17′E)六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以及由(38°16′N,117°51′E)、(38°20′N,118°00′E)、(38°40′N,118°00′E)、(38°40′N,117°34′E)四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内的河北省管辖海域;天津市:由(39°08′N,118°00′E)、(39°08′N,117°50′E)、(38°37′N,117°45′E)、(38°37′N,118°00′E)四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内的天津市管辖海域;山东省:35°00′N~38°30′N之间,禁渔区线以内的山东省管辖海域;江苏省:33°00′N~34°00′N之间,禁渔区线以内的江苏省管辖海域;上海市:161、162、168、169、175、176、177渔区以内的上海市管辖海域;浙江省:176、183、184、190渔区以内的浙江省管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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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2017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渔[2016]83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2017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83号 2016年)
2016年11月24日,中日第十七次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就2016-2017年度执行《中日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签署了会谈纪要及相关附件。

为做好2016-2017年实施《协定》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渔船进入日本管辖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入渔规模和作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附件1),在许可的作业期间内,日方许可我国进入日本管辖水域的拖网渔船240艘、渔获配额5200吨。

2017年1月1日至2月
20日为禁止作业期。

渔船作业时船间距应保持1500米以上。

禁止在作业水域内转载。

在作业水域外转载时,应按附件1规定在捕捞日志上记载。

鱿钓渔船47艘(含3艘辅助船)、渔获配额3520吨,作业时间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入渔申请资料的上报和分工。

拖网渔船入渔指标分配工作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拖网渔船的入渔申请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渔船进行捕捞作业的手续和规则》(2008年修订版)的要求,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汇总后,报中国渔业协会。

鱿钓渔船入渔指标分配由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负责。

(三)入渔渔船的日常管理。

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按照分工分别做好相关工作,按规定做好2016-2017年我国渔船在日方管辖水域作业的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志、渔获日报、季报通报以及按物种分类的统计工作,保障入渔作业的顺利进行。

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季报通报周期为12月至次年2月以及次年3-5月。

请各省渔业主管部门指导渔民严格遵守附件规定的作业条件,并做好违规案件的通报和处理工作。

二、日方渔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
根据《日本国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附件2),在许可的作业期间内,中方许可日方入渔渔船数量为290艘,捕捞配额为8720吨。

我部负责日本渔船入渔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并将许可日方入渔渔船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中国海警局司令部。

三、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
根据《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附件3),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我国在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渔船数量和渔获量需分别控制在17307艘、164.4万吨以内。

根据以往各省渔船在暂定措施水域作业规模的比例估算,山
东省为1152艘船,浙江省12511艘船,江苏省1722艘船,福建省1922艘船。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要求及时报送船名册,单独列明单船有囊灯光围网(虎网)的数目,并按附件3相关规定做好渔船作业安排及管理工作。

四、单船有囊灯光围网(虎网)等渔船管理要求
根据《强化对单船有囊灯光围网(虎网)等渔船的管理》(附件4),各地不得再增加虎网等渔船船数,并尽可能减少此类渔船数量。

虎网等渔船尽量远离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东限或中间水域东限作业。

为减少虎网等渔船与日本渔船发生纠纷,按照中日民间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的要求,加强对虎网等渔船船长、船员进行的宣传指导。

五、红珊瑚船非法采捕问题及相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红珊瑚船非法采捕问题,严格执行中日双方达成的附件5的内容。

对日方通报的疑似珊瑚船名单,应尽快予以核查,核查属实的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加大对打击红珊瑚船的宣传力度,将相关宣传资料分发给渔民,教育引导渔民不非法采捕红珊瑚。

六、组织实施《协定》有关要求
各省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定执行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渔民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涉外渔业事件发生。

请各省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要求,统筹制定2017年实施《协定》的具体办法并部署落实,并加大对非法进入他国领海作业、涂改船名号、套牌船以及外方通报并核查属实的违规渔船的查处力度,在2017年5月底前将2016年《协定》实施有关情况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请各单位抓紧时间申报渔船名册(包括excel电子版和书面文件),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中国渔业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224室,e-mail地址:chinacraajapan@)。

中国渔业协会于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将于2017年1月16日前将船名册通报日方。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
(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
一、底拖网渔业
1.渔获配额
5200吨
2.作业许可船数
240艘(国际吨位324总吨[含324总吨]以下)。

3.作业水域
北纬33度11分18秒东经126度17分37秒的点和北纬32度36分23秒东经128度36分8秒的点连接线以南,北纬30度40分以北、东经128度以西、东经127度30分以东的东海的日本专属经济水域。

4.作业时间
9月16日13时至翌年5月15日,1月1日至2月20日为禁止作业期(日本时间,下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渔时间有调整(在不超过30天的范围内前移或延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报日本国政府后,作业时间也作相应调整。

5.限制及条件
网目(浸水收缩后的内径)必须为囊网54mm以上,其他部位65mm以上。

另外,囊网长度须在200目以下。

禁止使用辅助船(运输船、补给船等)。

不得采捕红珊瑚。

另外,采捕的红珊瑚,要迅速送回采捕水域,船内不得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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