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验收合格证明范本
验收合格证明验收合格证明范本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办事部门:津南区规划局三、受理地点和窗口:行政许可中心四、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五、申报条件:1、《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2、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3、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验收合格证明,证明范文《验收合格证明》。
六、申报所需材料:建筑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报表(建筑工程);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竣工总平面图);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原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6、《标准地名证书》及附图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7、现场实景照片;8、法人已更换的`应重新提供法人身份证明;9、更换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政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报表(市政工程);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市政工程)纸质文件3份和电子文件;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原件;5、法人已更换的应重新提供法人身份证明;6、更换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表格下载八、办事流程:1、窗口受理;2、证后管理部门办理;3、审定;4、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通知书。
九、勘察天数:不需勘察。
十、审图天数:不需审图。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竣工验收阶段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属于依法需要验收批前公示 的,应当提交(说明公示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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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工程
序号
材料名称
份
数
1 申请函
1
2 案件数据信息表
1
3
提供《建设工程档案 预验收认可书》
1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文证编号,
如有调整,应提供规
4 划部门批准调整《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3
案件数据信息表
建设项目性质 □住宅 □办公 □学校 □科研 □厂房 □仓库 □体育 □市政配套 □商业 □其它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用地批准书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工程测量记录册号
违法建设行政处 罚决定书号
项目名称
层数
建筑面积
幢数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住宅套 建筑高 数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幢数
层数 地上 地下
用地批准书
属于申请规划验收的建设单
复印件 位名称与规划许可的建设单
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
复印件
属于违法建设处理过的,应 当提交
复印件 原件
属于曾经申请过规划验收审 查服务的,应当提交 属于需要验收批前公示的, 应当提交(说明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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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范围:广州市 七、办理期限:5 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特别规定的程序:现场踏勘、批前
行车库 其他层架空/避难层 屋顶梯屋及电梯机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 我单位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 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
备
工程竣工验收(四方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备案的区别和先后顺序
工程竣工验收(四方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备案的区别和先后顺序1、工程竣工验收:就是通常所说的四方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
验收后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是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进行完之后的最后一项验收。
2、规划验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并完成竣工测量的,需申请规划验收。
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是建筑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3、消防验收: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个是分部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消防验收完成,即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4、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5、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验收意见书;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维修书;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8、备案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办事
指南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1. 办理对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人或指定代理人。
2. 办理条件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建设项目规划;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建设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竣工图设计文件;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建设工程。
3.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4.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6.建设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
7.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4.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指定代理人携带办理材料到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窗口;
2.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如材料齐全,应当立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申请人或指定代理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 注意事项
1.办理时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办理材料应当齐全,如材料不全,应当及时补全。
6. 办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窗口:人民路XX号市政府一楼建设局;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流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县所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均按照县发改委批复的建设批次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的用地范围进行验收,不再单体验收,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验收。
(原使用的《高台县单体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不再使用)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3.《高台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4.高台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5.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二、办理范围城乡规划区内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乡镇建设工程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5.经审批的总平面规划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规划条件通知书》(复印件)、单体立面效果图(纸质和电子文档);竣工后的正立面、北立面、左侧立面、右侧立面照片(纸质或电子文档);6.建设工程放线审批表、放(验)线记录表;7.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有变更的须出具变更资料;8.林业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绿化工程验收意见;9.配建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工程需提供城关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10.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面积测绘报告;11.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包括地下管线);(暂未定)1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申请→受理→验收→发证;1.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县住建局规划队306室;2.城乡规划设计队工作人员现场核实;3.下达规划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
五、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六、取得的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办理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建设工程。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的各项要求; (2)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各项要求;(3)完成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并有测量图的;(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构筑物、建筑物均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垃圾已清理干净; (5)规定配套公共设施应完成并移交给政府的,应完成相关移交手续;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的各项要求; (2)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各项要求; (3)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没有测量图的;(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构筑物、建筑物未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垃圾未清理干净; (5)没有按照规定将配套公共设施移交给政府的,且没有完成相关移交手续的;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2)建设工程规划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施工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 (4)放线、验线记录及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合格单;(5)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图(比例1:500--1:1000);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管理局 办理窗口: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住建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
附件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一、工作原则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会办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主办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相关各职能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会办部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本级主办部门,其他相关各职能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本级会办部门。
二、受理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给水排水工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城镇热力工程、公共交通工程(含轨道交通)、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城镇环境卫生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等。
保密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
三、主要事项(一)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二)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四、受理条件(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在联合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
(二)对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项目,其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行为应处理完毕。
(三)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取得档案专项检查结果。
(四)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规划红线内道路、节能、电梯、环卫设施、充电桩、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快递箱(柜)、无障碍设施(含适老化)、雨污分流、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等完成验收。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建筑工程)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否
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 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 受理范围 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 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1.符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的要求; 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受理条件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否 根据申报项目情况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备选,除特别注明外各一份) (1)《珠海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 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 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6)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原件,验收完毕退还); (7)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原件,验收完毕退还); (8)《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珠海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规划验收)2020最新详细流程
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需提交纸质版报告原件
6、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 (原件各1份)(深圳市)
企事业单位(测绘单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和房产测绘系统生成的
电子测绘成果。
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 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 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 请人。 3.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窗口提交或邮寄送达申请材料的方式,向综合窗口报件,综 合窗口受理人员根据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 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 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 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 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核查。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 项目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6.审批。处(科)室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作出 审批决定。 7.办结。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决定。通过审查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 验收合格证》,未通过审查的复函说明理由。 8.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 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9.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 10.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 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11.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 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 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 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
规划局办事程序
3、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1份;
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份;
5、项目规划方案批复及经批准方案图(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基础图各2份(附采用CAD软件格式的电子文件);
7、规划放线成果。
1、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1份;
2、原建筑外立面现状照片1份;
3、设计图纸及彩色效果图1份;
4、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产权人意见1份;
5、户外广告成交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备 注:需提供复印件的,须持原件校对后,方能提交。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重点项目10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备 注:需提供复印件的,须持原件校对后,方能提交。
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办事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1份;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办事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报建申请(申请单位盖章并留联系人电话);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复印件1份;
4、1:500地形图及其电子文档。
(四)申报材料:
1、到文山市便民中心规划分中心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1份;
2、申请选址说明报告1份;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建设规模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号
附件及附图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的法律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
证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本件的附件及附图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核字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核实,本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颁发此证。
核发进关:
日期: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需提交材料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需提交材料一、前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办理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个必要过程。
这个证书是建设单位依法必须取得的证明,是对已建成建筑物符合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达标的合格证书。
那么什么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办理此证书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二、什么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首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是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之一,是国家建设法规中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办理服务是由地方行政部门负责的,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的建设工程相关法规、规定和标准进行申报。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心内容是建筑物的竣工、使用规划。
证书须由建设单位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办理成功,建设单位将获得一张政府颁发的“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文件。
此文件便是该建筑物本质的“出生证明”,都将成为审批、评定、签订等一系列手续所需要的重要证明之一。
三、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材料1.申请表申请表中需写出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地址、建筑物类别、竣工验收单位、验收意见等必要内容。
所有内容必须真实、合法、详尽。
2.竣工规划设计文件竣工规划设计文件包括规划图、结构设计图、施工图、设备安装图纸等。
这些图纸需与审批批准的设计文件有一定符合。
3.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是建设单位需要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
此文件内容详细描述了建筑物建设的过程、验收方案、竣工验收记录等。
如果建筑物出现了安全隐患,也需要写明事实与处理方案。
4.竣工备案文件竣工备案文件是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手续向建设部门提交的标份资料。
此文件内容包括竣工文件、竣工图纸、验收意见、结构、质量安全检查及善后处理心得等。
5.其他文件为了证明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其他合法性,建设单位还需准备一些其他必要文件。
例如,项目建议书、预审批文、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质量安全评审报告等。
《规划验收规定》
《规划验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2x〕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2x〕14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规划验收,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权。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图纸为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
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详见附表)即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16层以上,跨度24米以上;高耸构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分段规划验收。
工程竣工后,实行工程竣工整体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分段和整体验收,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测量,并由勘测单位进行工程实测。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构筑、道路、管线等工程)验收时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含附图复印件)。
2.建设工程计划项目表,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平、立、剖面图,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各一份。
成都市建筑项目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成规管[2006]75号
成都市建筑项目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成规管[2006]75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筑项目规划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 < 城市规划法 > 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项目的规划验收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验收申请)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自查报告、房屋竣工测量图、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城建档案竣工资料进馆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必备材料(文件)。
第四条(验收依据)规划验收主要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
第五条(验收内容)规划验收应包括《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批准的全部内容,即:(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煤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七)建筑外立面、色彩的实施情况;(八)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九)规划许可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验收时限与程序)规划验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严格按规划验收实行)凡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或者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建筑项目,由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监督办公会审定。
其余项目由法制监督处业务办公会审定。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
精品文档-可编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城乡规划,确保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和竣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未经市规划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和标准第五条验收依据(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验收:(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善的各项批准手续;(二)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工程、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内容全部竣工;(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工。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的内容(一)平面总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相关的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建筑性质、建筑总面积、单体面积、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各层层高、户型、建筑风格、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景观亮化、美化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二、事项编码:gz2511004-001
三、业务范围: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四、申请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
2.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3.已委托具有资质和资格的测量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包括规划验收测量,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现场踏勘—[特别程序:批前公示(直接关系他重大利益的)、听证(必要时)]—决定。
九、核准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审批部门:广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咨询服务
二、设定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三、申请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
2.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3.已委托具有资质和资格的测量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包括规划验收测量,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及进行指标技术审查)。
四、办理材料:以下是办理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咨询服务应提交的材料,此外,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提供下一步正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及各规划分局。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程序:规划核实程序:1、受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备齐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申报资料需齐全真实,对符合受审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登记、受理。
2、现场勘查:由规划局相关审批部门与申报单位联系人约定,并派人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
3、审批:市规划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建设时序方案、规划许可内容以及现场勘查结果作出规划核实意见。
4、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时限(补充材料的时间及整改时间除外)的次日到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程序:1、受理: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的要求备齐资料报送规划部门查验,资料需齐全真实,对符合受审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登记、受理。
2、审批:由规划局相关审批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意见。
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时限(补充材料的时间及整改时间除外)的次日到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申报材料:规划核实申报材料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定位图);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建设时序方案;4、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加盖竣工图章);5、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图纸比例1:500);6、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7、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意见;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申报材料详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四、承诺时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1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资料查验10个工作日五、审批收费标准行政性零收费六、办公地点及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七、监督、联系电话、网址监督电话:2642234、3538836窗口电话:3537068规划局网址:行政中心网址:。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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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城市建/构筑物工程)
办事指南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2.申请内容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
3.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成;
2)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及设施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3)已委托具有资质和资格的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出具竣工测量成果;
4)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5)已完成配套工程;
6)已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建设档案竣工核验(个人建设工程除外)。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梅州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县级。
1.权责划分(市)
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城市建/构筑物工程)
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市)
县(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县(市)级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四、审批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审批收费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整改,整改合格后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到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的不予通过,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整改,整改合格后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到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的不予通过,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2.网上办理网址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12345。
网址:
3.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行政复议: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市政府综合办公大楼7楼715室,电话2249312,邮政编码:514021.
行政诉讼: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64号,;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视管辖权而定),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道前街14号,.
图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窗口办理流程图》
图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网上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