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退出印度市场需要注意一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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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出印度市场需要注意一些什么
根据2013年印度公司法与2016年印度破产法的规定,印度公司退出市场一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清盘,也即指公司的生产运作停止,所有资产(包括生产工具的机械、工厂、办公室及物业),在短期内出售,变回现金,按先后次序偿还(分派给)未付的债项,之后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连串过程。
清盘分为自愿清盘(Voluntary Winding Up)与法院强制清盘(Winding up by Court or Tribunal),清盘在印度公司法中的表达为winding up,不同于bankruptcy、insolvency。
在印度公司法上,清盘并不一定需要“资不抵债”,“资不抵债”只是的法院强制清盘的一种情形。
另一种退出方式是印度2016年《破产法》新规定的一种新的公司关闭通道,即快速通道(Fast Track Exit)。
快速通道是一种简单的方式,能够让非营运公司从公司事务部的记录中删除该公司的名字,以较低的成本关闭非经营性公司。
我们将分三篇文章分别介绍印度法上的“自愿清盘”、“法院强制清盘”与“快速通道”。
一、自愿清盘
自愿清盘就是在公司没有债务或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由公司自愿申请,在清算人的主导下,及公司注册处的监督下将公司资产进行快速处理分配,最后解散公司的过程。
股东如何决定关闭公司
要启动公司清盘的程序,股东必须:
a)在公司已经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情形,或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关闭的情形时,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确认公司将被关闭
b)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将被自愿清盘。
清盘流程
1. 股东大会——作出清盘决议
2. 董事会——宣布偿债能力
由于是自愿清盘,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等情形,大多数董事(若只有两个董事,则两位董事均须参加)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表示已对公司的事务进行全面调查,并宣布公司无债务或其债务可由公司偿还。
3. 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相关的债权人会议通知应当由股东大会连同该股东会决议一挂号信方式一并寄送给各个债权人
4.债权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必须将债权人名单以及债权预计金额连同公司运营状况说明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被任命的董事有义务出席并主持债权人会议。
以下公司清算方案将由超过总债权金额三分之二的债权人决定:
a. 若自愿清算是符合公司的利益的,公司将进行自愿清算;
b. 若公司可能无法通过自愿清算程序出售的资产收益中偿还全部的债务,则公司可通过决议由法院来主持公司的清算,公司应当在十四天内将申请提交法庭。
5.公示
公司通过决议后,应将该决议在14天内在官方公报上公示,并在该公司注册处或总办事
处所在地区发行的报纸上公示。
公司应当至少刊登一次广告,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并参加债权人会议。
6.自愿清盘的效力
公司应当自自愿清盘开始之日(指决议通过之日)起停止它的业务。
7.任命公司清算人
公司将通过特殊决议的方式任命一名破产管理人(insolvency professiona担任清算人,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央政府举办的考试取得资格,所以公司应当从中央政府的破产管理人名单中聘请一位来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将于其任命后5日内根据2017年《印度破产和清算委员会(自愿清算程序)条例》附表1中的表A格式发布公告。
公告中需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于清算开始之日提出债权申报,并且该债权申报期为30天。
公司需向清算人支付费用。
公司应当将清算人的相关信息通知公司注册处。
债权人会议(若无债权人则由公司股东会议)应当任命一个委员会来监督公司清算,帮助清算人完成其工作。
8.清算人报告义务
清算人应当在清算开始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提交初步的评估报告,详细说明公司的资本结构,资产负债预估,拟定的清算方案(包含清算的成本及时间)。
清算人应当每个季度向公司成员和债权人报告清盘进度。
必要时召开会议。
9.公司的解散
清算人必须通过出售资产的方式来清偿债权人的所有债权,且清算人需要自清算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清算程序。
清算完成后,清算人需根据2017年《印度破产和清算委员会(自愿清算程序)条例》第38条规定编制最终报告。
清算人将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及公司事务部,并向国家公司法法庭申请解散公司。
如果公司事务部对此表示满意,将通过审批,使得公司在60天内被清盘。
二、强制清盘
强制清盘最主要的适用情形就是公司资不抵债,也即俗称的“破产”。
强制清盘的申请可以由公司向法院提出,也可由公司外部的人,例如债权人向法院提出。
强制清盘的整个过程由法院主导,公司的董事、股东等有义务配合清算人处理公司清算工作,债权人有很大的能动性和
发言权。
新的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应当在180天之内(自提交破产申请之日起)完成。
如果债权人认为因为实际情况180天之内确实无法完成破产清算程序,在75%的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为90天。
法院强制清盘的条件
2013年的《公司法》更新了1956年《公司法》中关于强制清盘公司的规定。
其中规定,由于以下任何一个或多个原因,公司可以被法院强制清盘:
1.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贷款;
2.设立公司本身有决议,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审判庭解散或者清盘的;
3.公司连续五年未提交公司申报材料或提交财务报表的;
4.公司违背国家的完整和主权,干涉邻国或外国与印度的关系;
5.公司或者其成员涉嫌欺诈交易,通过非法交易获取财务收益或者以欺诈手段谋取利益的;
6.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都会组建一个审判庭,来对该公司进行裁判。
这些审判庭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可以申请强制清盘的人
a. 公司;或
b. 债权人(债权人代表/预期债权人);或
c. 任何出资人;或
d. 任何由a,b,c中指定的人;或
e. 中央政府或州政府;或
f. 司法常务官(Registrar)或中央政府授权的任何人
强制清盘程序
1.向法院申请
2.法院的处理
收到第272条规定的申请书后,审判庭可以通过以下法令——
a.不予受理
b.在法庭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作出临时措施
c.在清盘法令作出前任命一个清算人
d.作出公司清盘的法令
e.在法庭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作出任何其他措施
此条款下的法令将在清盘申请递交后九十天内作出
3.清算人发布公告
清算人应在其被任命的五日内根据2017年《印度破产和清算委员会(自愿清算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一份英文报刊和地区性语言的报刊刊登公告(按照条例附表1中的表A格式)。
同时,如公司有网站,也需要在公司网页上加以公告。
公告中需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于清算开始之日提出债权申报,并且该债权申报期为30天。
清算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截止日之后的30日内核实所有债权申报,并且可以全部或部分(视情况而定)地承认或否定相关债权申报。
清算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截止日起45日内编制确定债权的债权人名单。
4.清算人的报告义务
当法庭发出清盘令,或任命了清算人,清算人将在60天内向法庭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a) the nature and details of the assets of the company including their location and value, stating separately the cash balance in hand and in the bank, if any, and the negotiable securities, if any, held by the company:
(b) amount of capital issued, subscribed and paid-up;
(c) the existing and contingent liabilities of the company including names, addresses and occupations of its creditors, stating separately the amount of secured and unsecured debts, and in the case of secured debts, particulars of the securities given, whether by the company or an officer thereof, their value and the dates on which they were given;
(d) the debts due to the company and the names, addresses and occupations of the persons from whom they are due and the amount likely to be realised on account thereof;
(e) guarantees, if any, extended by the company;
(f) list of contributories and dues, if any, payable by them and details of any unpaid call;
(g) details of trade mark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if any, owned by the company;
(h) details of subsisting contracts, joint ventures and collaborations, if any;
(i) details of holding and subsidiary companies, if any;
(j) details of legal cases filed by or against the company; and
(k) any other information which the Tribunal may direct or the Company Liquidator may consider necessary to include.
5. 法庭对报告作出指示
法庭应结合公司清算人的报告,定下整个清盘过程和公司解散的时间。
6.公司财产的保管及分配
清盘令颁布或清算人确定后,清算人应当立即保管并控制公司财产。
清算人应以公司名义(并显示“非自愿清算”字样)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银行账户,用于清算期间的所有收支。
清算人应当将清算账户中的所有收益在收到款项后的6个月内分配给其他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
7.顾问委员会
法庭在颁布清盘令后,应当指导成立一个顾问委员会来给公司清算人意见,并向法庭进行相关报告。
顾问委员会人数不超过12个人,其中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政府官员等,公司清算人为顾问委员会的主席。
8.向法庭递交阶段性报告
(1)清算人应当定期向法庭报告, 在每个季度的末尾对公司清盘的进程,以一定的形式(如
果有规定的话)出一份报告。
(2)法庭可以根据公司清算人的申请,对其法令进行修改。
9.法庭作出指示
法庭在作出清盘令后的任何时间, 可就发起人、股东或债权人或任何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作出命令, 令该公司有机会恢复及重整, 并且应在公正及公平的时间内进行, 但不超逾
180天, 并须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
10.法庭发出支付令
法庭可在清盘令通过后的任何时间, 就法庭认为为清偿公司的债务及法律责任、清盘费用、债务人之间的权力调整,而须缴付的所有款项, 向该债务人的名单上的人在其所承担的范围内提出要求。
11.调整债务人权利
法庭应当调整债务人的权利,在有相关权利的人员中分配剩余财产。
12.公司解散
(1)当公司清盘事务全部处理完毕,公司清算人应当向法庭提交公司解散申请。
清算人应当出具年度状况报告说明清算的进展情况。
在报告中需要揭露已经解决的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名单,剩余待售资产的详细状况,利益相关方的资产分配方案等等。
(2)法庭应当在公司清算人的申请下,在其认为解散该公司是公正合理的情况下,颁布公司解散令。
公司因此而解散。
三、快速通道
印度2016年《破产法》规定了一种新的公司关闭通道——快速通道(Fast Track Exit)。
快速通道是一种简单的方式,与公司清盘时需要聘请清算人进行资产清算与分配不同的是,由于能够通过快速通道进行关闭的公司是无实际运营或近一年无运营活动的,快速通道能够在90天内让公司从公司注册处的记录中删除该公司的名字,以较低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关闭非经
营性公司。
这一通道需要:
1.公司已清偿所有的债务
2.75%的股东(须实缴股本)同意
这一通道适用于:
1.成立一年内未开始营业的公司,或
2.公司在申请快速通道前一财政年度内未进行任何业务或经营活动,并且在此期间内未申请取得公司法第455条规定的休眠公司的状态。
快速通道的适用程序为:
1.有资格申请撤销的公司向公司注册处申请,公司注册处发给相关表格
2.公司完成STK-2表格
3.在公司事务部门网站.in上提交STK-2表格,并支付5000卢比的申请费用。
4.公司注册处根据该申请在网站、官方公报及当地的英文报纸上发布公告
5.公司在公司注册处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之日起解散。
STK-2表格需要附加以下内容:
1.由特许会计师认证的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账目报表
2..由全体董事妥为公证并签字的偿还保证书(Indemnity Bond)
3.正式公证并由全体董事签字的宣誓书(Affidavit)
4.经公司各位董事正式认证的特别决议副本,或持有75%股权股东同意的复印件;
5.关于涉及公司的未决诉讼的声明(如有)
6.电子表格STK-2的纸质版本,如果没有DSC可用,由董事签名
7.一些特殊公司应当提交的材料
旧制度下印度公司退出的流程大多非常冗长,有的甚至几年都无法走完程序,司法成本、社会成本等等都非常高。
新《破产法》中的快速通道程序将大大缩短了清盘程序耗费的时间,投资者可以快速将设在印度的非营运公司注销,以达到迅速收回资本、退出印度市场的目的,而不用担心会有各种如高额罚金、信用受损等“烂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