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营改增”前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差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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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差异大

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正是因为公益性捐赠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困难人员提供了援助,且属于国家鼓励行为,因此,对于公益性捐赠行为,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部分优惠条款。特别是对于增值税而言,在“营改增”前后,相关政策存在很大差异。

 营改增后,公益性捐赠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在此次“营改增”之前,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也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是税法对某些特殊情形也给予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实行了免征增值税政策。虽然免征,但是税法又说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此次营改增之后,对于公益性捐赠,财税【2016】 36号文件的附件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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