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卫生学校热水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7.08•【字号】南价[2003]44号•【施行日期】200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南价[2003]44号)市环卫处、各城区环卫站:为了促进我市环卫体制改革,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5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于2003年7月10日起,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和建立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的要求,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应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同时按照有利于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结合南宁市环卫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南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平衡区内外发展水平相当的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一次审批,分类分步实施,低价起步,逐步到位的原则,具体核定垃圾处理费并实施收费制度。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南价综[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南价综[2008]5号)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局各科及所属单位:现将《南宁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今年的价格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南宁市物价局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南宁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
今年我市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区物价局长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安排,围绕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物价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首要任务,继续解放思想,以创新作为价格工作的总抓手,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整顿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在全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和区域性国际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创新价格调控模式,严格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1、努力控制价格上涨幅度。
今年价格调整的目标是力争将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控制在全国全区平均水平之内。
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准确把握价格运行走势,提高价格调控的预见性。
价格改革的深化以及政府定调价项目的出台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2008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
2、做好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
密切关注粮食、食用油、肉禽蛋、蔬菜、液化气、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动情况,在原有价格监测的基础上扩大监测品种,提高监测频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武鸣县高级中学学费和择校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2]53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武鸣县高级中学学费和择校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武鸣县高级中学学费和择校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2]53号)
武鸣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核准武鸣高中学费和择校生费的请示”收悉。
鉴于武鸣高中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立项建设学校,教学设施较完善,办学条件较优越,经研究,同意武鸣高中从2002年秋季学期开始学费和择校生费执行市区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即:学费每生每学期395元,择校生费每生每学期1330元。
经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确认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后,学费为每生每学期590元,择校生费为每生每学期1700元。
武鸣县其他中学的高中不能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按南价[2002]26号文规定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2]36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2]36号)
南宁市建设监理公司:
你司《关于核定我公司工程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02]36号)的精神,同意你公司在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暂按如下标准执行。
即:工程招标代理咨询费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计收。
建筑工程预、决算咨询费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计收,如需全面抽算钢筋的工程再按工程总造价加收0.5‰;施工及建设监理的信息咨询费可根据工作量双方商定。
今后,如国家或自治区对此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二年七月八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9.16
•【字号】南价格[2008]187号
•【施行日期】2008.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南价格[2008]187号)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绿城水务报[2008]24号)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污水处理费调整问题的批复》(桂价格[2008]385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2008年9月1日抄见水量起,每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由0.50元调整为0.80元;第二步:调整的时间和幅度待自治区物价局另行确定。
二、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与水费、水资源费等同票分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
三、污水处理费调整后,对低收入群体的减免措施。
1、对五保户的用户仍按每立方米0.25元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
2、对属于低保对象的用户,继续按《南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府发[2003]132号)的相关减免规定执行,即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8号)《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9日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2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的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二次供水管理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南价复[2003]21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南价复[2003]21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复[2003]2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3.13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南价复[2003]21号)
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
报来《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你管理所所属的峙村河水厂和老虎岭水
厂,分别供应南宁市的安吉镇及邕武路周边地区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农村的生活、生产用水。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桂价格字
[2002]553号)的规定,经研究,作如下批复:
一、以2003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调整峙村河水库管理所自来水价格(详见附
表)。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取消随水价征收的用户水表检定维护费和水表底度(月用水
流量底数)费,用户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
三、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32立方米)每户按定员人口4人计算,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本向峙村河水库管理所申请,经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8立方米/人计。
每户人口4人以内的,月用水量>32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8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每二阶梯的水价。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供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6.26•【文号】价费字[1992]314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产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6日实施日期:1995年4月6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价费字[1992]314号)卫生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一)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三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元。
(二)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每个品种二十元;医院制剂:每个品种二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五十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五百至一千美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南府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南发〔2009〕4号)要求,现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确认2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90件,停止执行70件,确认失效111件。
(详见附件)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未纳入确认继续有效目录或者修改目录的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4.南宁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1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市属各医疗机构:为积极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条件等具体情况,现就我市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凡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立项目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国家规范的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审核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认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申请立项。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作为新增项目开展服务和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二、改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南宁市卫生学校关于《刘晓军等同志在南宁市卫生学校任职期
南宁市卫生学校关于《刘晓军等同志在南宁市卫生学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南宁市审计局:《刘晓军等同志在南宁市卫生学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报告》(南审行审与外资报〔2018〕5号)收悉后,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校办、财务、审计、后勤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将整改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相关科室。
现将近期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整改落实具体情况(一)关于公款发放个人电话费7,096.44元问题。
审计指出后,学校已于2018年11月27日全额收回公款所支付的个人电话费(详见2018年11月27日151号财务凭证),并于2018年11月30日将收回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详见2018年11月30日178号财务凭证)。
经进一步自查,学校从2015年3月以后没有发生公款发放个人电话费情况,今后也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未及时清退代收的军训费和教材费,结余2,181,290.82元的问题。
审计指出后,2018年11月30日已将结余资金2,181,290.82元全部上缴财政(详见2018年11月30日181号财务凭证)。
(三)关于调用下属单位车辆问题。
目前,南宁市口腔医疗中心尚属学校一个直管部门,医疗中心除了对外开展口腔疾病诊疗之外,还承担着学校教学及学生见习、培训工作。
口腔中心按编制配置有一辆7座面包车,车牌号(桂AM2091),没有配备专职司机,车辆管理、维护、使用及运行费用均由学校后勤保障科统一规划和安排。
为了更好地执行南宁市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审计制度,学校特制订了代管的南宁市口腔医疗中心“桂A·N2091”风行牌公务车的管理使用规定(详见附件《学校代管口腔医疗中心车辆的有关规定》),以明确该车辆的规范管理。
1.该车优先满足口腔医疗中心的业务及公务使用,由于口腔医疗中心无停车场地,且业务用车频率较低。
学校调价公告通知模板
尊敬的全体师生员工:根据我国物价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学校研究决定,对部分服务性收费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背景1. 近年来,我国物价水平持续上涨,学校部分物资、人力成本不断攀升。
2. 为更好地满足师生员工的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学校决定对部分服务性收费进行调整。
二、调整范围本次调价涉及以下服务性收费项目:1. 学生宿舍住宿费2. 学生食堂伙食费3. 学生洗浴热水费4. 学生饮用水费5. 学生教材费6. 教职工住宿费7. 教职工食堂伙食费8. 教职工洗浴热水费9. 教职工饮用水费10. 其他相关服务性收费三、调整标准1. 学生宿舍住宿费:上调10%,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四人宿舍:每生每月上调10元,调整为每月120元。
(2)六人宿舍:每生每月上调10元,调整为每月90元。
2. 学生食堂伙食费:上调5%,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早餐:每生每次上调0.5元,调整为每次2.5元。
(2)午餐:每生每次上调1元,调整为每次5元。
(3)晚餐:每生每次上调1元,调整为每次5元。
3. 学生洗浴热水费:上调5%,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每生每次上调0.5元,调整为每次5元。
4. 学生饮用水费:上调5%,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每生每月上调1元,调整为每月20元。
5. 学生教材费:上调5%,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必修教材:每生每学年上调5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150元。
(2)选修教材:每生每学年上调5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100元。
6. 教职工住宿费:上调10%,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单人间:每间每月上调10元,调整为每间每月100元。
(2)双人间:每间每月上调10元,调整为每间每月90元。
7. 教职工食堂伙食费:上调5%,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早餐:每份上调0.5元,调整为每份2.5元。
(2)午餐:每份上调1元,调整为每份5元。
(3)晚餐:每份上调1元,调整为每份5元。
关于我市学校收取直饮水费的分析思考
关于我市学校收取直饮水费的分析思考为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要求,2022年3月起,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某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学校收取直饮水费引起群众质疑或投诉,现就学校收取直饮水费行为进行分析:一、学校安装直饮水设备现状目前,学校提供直饮水服务已经在各类中学学校和高等学校成普遍现象,此次专项检查中某市场监管局参与检查了14所学校,除小学、幼儿园外,6所中学、职业学校中5所安装了直饮水设备;同时,该局工作人员询问了大量在校初高中以上学生以及通过网络查询相关,了解到各类中学学校和高等学校基本都安装了直饮水设备。
学校选择直饮水设备上海有的经过了招标,有的没有经过招标。
一般情况下,直饮水公司通过与学校签订合同,约定由直饮水公司在学校教学区或宿舍公共区域安装直饮水设备向学生提供饮水服务,学生通过一卡通支付或手机扫码支付费用获得饮用水,直饮水公司向学校缴纳租金、管理费或支付利润比例。
从收费情况来看,以本次某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了解到学校为例,其中一所学校直饮水价格为0.35元/升,学生可以通过一卡通和移动支付,学校收取直饮水公司600元/年的场地租赁费;另一所中学由直饮水公司外包,直饮水公司按学生水卡充值金额的5%给返还给学校作为管理,费直饮水价格为0.30元/升;其他几所学校与前面两所学校类似。
二、目前社会对学校直饮水收费的一些反映及解决情况直饮水设备进入校园,能方便在校师生,提高师生生活质量,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是,群众针对直饮水收费问题投诉也接踵而来。
例1:群众反映:“某区中学向每个学生收取35元直饮水费,是否合理?”例2:网友反映:“区一中向每位学生收20块钱水费是否合理?”例3:群众反映:“某县中学给学生免费发放了一个水杯,但要喝热水,必须充值热水卡,按实际喝水量扣钱。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卫生学校热水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卫生学校热水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南价费[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卫生学校热水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8]72号)南宁市卫生学校:报来《关于要求重新核定我校热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你校为了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在4#学生公寓楼和小公寓楼新安装了宿舍直供热水系统。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51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校向在综合楼、4#号、小公寓楼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收取热水使用费150元/生·学年。
收费标准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学校收取热水使用费后,应确保学生宿舍热水的正常供给。
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
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南宁市物价局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沛鸿民族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7]60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沛鸿民族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沛鸿民族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7]60号)南宁沛鸿民族中学: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6]376号)精神,经研究,现重新核定你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元/生·学期)水定额(吨/生·月)电定额(度/室·月)每套(间)宿舍安排人数收费对象基本设施设备东校区 A座、B座公寓式学生宿舍楼住宿费28052014人/套高中生房屋结构为:三房二卫一洗漱间二过道一阳台。
房间为耐磨砖地面;卫生间为马赛克地面,瓷砖墙裙;洗漱间为马赛克地面,瓷砖墙裙;阳台为水泥地面。
木门、铝合金窗。
外墙为马赛克,内墙面刮腻子。
配备有铁架床、木贮柜、适量小型课桌、电风扇。
东校区 A座、B座公寓式学生宿舍楼住宿费28052016人/套高中生房屋结构为:四房一厅二卫一洗漱间一阳台。
房间为耐磨砖地面;卫生间为马赛克地面,瓷砖墙裙;洗漱间为马赛克地面,瓷砖墙裙;阳台为水泥地面。
木门、铝合金窗。
外墙为马赛克,内墙面刮腻子。
配备有铁架床、木贮柜、适量小型课桌、电风扇。
东校区 A座、B座公寓式学生宿舍楼住宿费28052020人/套高中生房屋结构为:五房一厅二卫一洗漱间一阳台。
房间为水泥地面;卫生间为马赛克(或耐磨砖)地面,瓷砖墙裙;洗漱间为马赛克地面,瓷砖墙裙;阳台为水泥地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明秀二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0]41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明秀二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明秀二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0]41号)
南宁市明秀二区幼儿园: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园属社会力量办学性质,应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以收抵支,略有盈余”的办学原则。
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幼儿日托班每人每月收取保育费85元,管理费75元;幼儿全托班每人每月收取保育费105元,管理费85元。
二、请按规定到南宁市物价局办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
南宁市物价局
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民主路小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民主路小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南价格[2007]223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民主路小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7]223号)南宁市建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南宁市民主路小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50元/㎡·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停车场小汽车停放费:(1)临时停放:3.00元/辆·次(2)过夜停放:5.00元/辆·次(3)月票:60.00元/辆·次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除物业公司自用外)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恢复执行原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2]7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恢复执行原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恢复执行原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格〔2012〕7号)
市住房局及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我局于2011年7月25日下发了《关于降低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1〕38号),从2011年7月1日起,降低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恢复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桂价格〔201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恢复执行南宁市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具体仍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6〕73号)规定执行。
原南价格〔2011〕38号文同时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第二十一中学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第二十一中学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费[2011]5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8.08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第二十一中学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1〕50号)
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
报来《关于申报核定热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学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27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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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卫生学校热水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
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费[2008]7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0.17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卫生学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卫生学校热水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8]72号)
南宁市卫生学校:
报来《关于要求重新核定我校热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你校为了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在4学生公寓楼和小公寓楼新安装了宿舍直供热水系统。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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