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以上中医院临床药物应用指导书 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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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医院输血管理制度

二级甲等医院输血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二级甲等医院的输血管理工作,保障患者输血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输血管理原则1. 严格遵循输血医学原则,确保输血安全。

2. 优先采用自体输血,合理使用同种异体输血。

3. 加强输血人员培训,提高输血技术水平。

4. 严格执行输血质量控制和血液安全管理制度。

三、输血管理职责1. 医院输血科负责全院临床用血的申请、调配、发放、输注等工作。

2. 临床科室负责患者的输血治疗,严格执行输血适应症和禁忌症。

3. 医院领导负责输血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四、输血申请与审批1. 临床科室在患者需要输血时,应填写《临床用血申请单》,经科主任审核签字后,送输血科。

2. 输血科对申请单进行审核,确认患者输血适应症,必要时进行会诊。

3. 输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输血科出具《输血同意书》。

五、血液采集与制备1. 血液采集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 血液制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确保血液质量。

3. 血液制品需经过严格检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使用。

六、输血治疗1. 临床科室在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输血风险,签署《输血知情同意书》。

2. 输血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输血,并报告输血科。

3. 输血完毕后,临床科室应填写《输血记录单》,输血科进行审核。

七、输血不良反应处理1. 临床科室在输血过程中,如发现患者出现输血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并报告输血科。

2. 输血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会诊,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3. 输血不良反应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并按规定上报。

八、输血档案管理1. 输血科应建立完善的输血档案,包括患者输血申请单、输血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

2. 输血档案应保存至患者出院后3年。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输血科负责解释。

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目的为了确保医院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使用,规范血液制品的管理流程,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使用和管理血液制品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血液制品:指经过特定程序制备的用于治疗、防备和矫治疾病的各类血液制品,包含但不限于红细胞悬液、血小板悬液、新鲜冰冻血浆等。

2.血液制品管理部门:指医院负责血液制品采购、储存、调配和管理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血液制品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流程1.血液制品采购需提前编制采购计划,由血液制品管理部门依据临床需求和库存情况确定采购数量和规格。

2.采购部门依照采购计划进行供应商选择、议价、签订合同等流程,确保采购的血液制品质量、安全和合理价格。

第五条供应商选择与合作1.血液制品供应商应具备相关许可证和资质,并通过医院的考核和评价。

2.供应商应供应血液制品的质量保证书、生产批号、有效期等相关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与医院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六条血液制品质量掌控1.血液制品管理部门对每批次采购的血液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2.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具有明确的生产批号、有效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在库存管理中予以记录和跟踪。

第七条贮存管理1.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储存在特地设立的冷藏室中,依照要求的温度和湿度条件进行储存。

2.血液制品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温度监测和记录,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3.血液制品的储存位置应依照不同类型和有效期进行划分,并标有醒目的标识,防止混淆和过期使用。

第三章血液制品使用管理第八条血液制品使用审批1.患者使用血液制品需供应相应医嘱,并经过医生和血液制品管理部门的审核。

2.管理部门要对血液制品使用目的、剂量、频次等进行合理评估和掌控,确保合理使用和防止挥霍。

第九条血液制品分发与配送1.血液制品管理部门依据患者需要和库存情况,合理调配和分发血液制品。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目录前言2第一章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2)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2)二、血液制品的选择 (2)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2)第二章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 (2)一、管理要求 (2)(一)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2)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做好临床用血分级管理。

(2)(二)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要求。

(2)1.来源的管理。

(2)2.应用的管理。

(2)二、落实与督查 (2)第三章各类血液制品使用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3)二、免疫球蛋白 (3)(一)肌注人免疫球蛋白。

(3)(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4)(三)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4)(四)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4)(五)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5)三、纤维蛋白原 (5)四、凝血酶原复合物 (5)五、凝血因子Ⅷ (6)第四章常见的药物不良反应 (7)一、急性输血反应 (7)(一)轻度反应。

(7)(二)中重度反应。

(7)(三)有生命危险的反应。

处理方法如下。

(7)前言血液制品在临床各科多种疾病的治疗上广泛应用。

但临床存在不合理应用问题非常突出,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

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提高临床医师和输血工作者对血液制品的认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特制定《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应参考和遵循本《指导原则》,说明如下:1.本《指导原则》为临床应用血液制品获取最佳疗效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而制定。

临床医师应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应用方案。

2.本《指导原则》仅涉及临床常用的血液制品,重点介绍各类血液制品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3.本《指导原则》涉及临床各科部分常见和重要疾病。

4.除本《指导原则》所列常用血液制品种类外,临床医师可根据患者临床情况及当地血液制品供应情况,选用最合适的血液制品。

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规范

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规范

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指南和规范为了加强对我院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临床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激素类药物(一)、激素类药物可分为五大类:(1)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包括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糖皮质激素、盐皮质激素。

(2)性激素类:包括雌激素类、孕激素类、雄激素类、同化激素类、促性腺激素类。

(3)甲状腺激素类:包括促甲状腺激素、甲状腺激素类。

(4)胰岛素类:包括长效胰岛素类、中效胰岛素类、短效胰岛素类。

(5)垂体前叶激素类:包括生长激素类、生长抑素类、促肾上腺皮质激素释放激素类。

(二)、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2、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4、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三)、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

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管理要求(一)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1.来源管理。

医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

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

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4.临床用血分级管理。

(1)根据本医院特点,制定不同级别临床医师的申请用血量权限。

(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的临床医师负责签发输血申请单。

(3)一次临床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用血科室主任和输血科(血库)会诊医师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二)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要求。

1.来源的管理。

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浆源医药产品。

药库设置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

需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2.应用的管理。

(1)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血液制品的使用规范和流程

血液制品的使用规范和流程

血液制品的使用规范和流程1. 简介血液制品是一类用于补充或替代人体血液功能的生物制品,具有重要的医疗价值和临床应用前景。

为了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使用,制定了相应的使用规范和流程。

2. 使用规范在使用血液制品时,需要遵守以下规范:2.1. 临床适应症血液制品的使用应基于医学指南,并仔细评估患者的病情。

常见的临床适应症包括:•失血性休克•出血性疾病•严重贫血2.2. 使用前评估在使用血液制品之前,需要进行患者的基本信息采集和评估,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临床诊断、病情严重程度等•相关实验室检查结果2.3. 用药方案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病情,制定相应的用药方案,包括:•血液制品的种类和剂量•使用途径和速度•使用频率和疗程2.4.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使用血液制品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操作规程,包括:•严格遵守洁净操作要求•注意用药的隔离和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用药时间和速度•定期记录用药信息和副作用反应2.5. 不良反应管理在使用血液制品期间,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和不良反应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监护频率•调整用药剂量和速度•给予支持治疗和护理3. 使用流程血液制品的使用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医师处方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临床指南,给出血液制品的处方。

3.2. 药师核对药师在收到处方后,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处方的准确性。

3.3. 药品配制药师根据处方要求和药品的配制要求,进行药品的配制工作。

3.4. 患者签字确认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配制好的血液制品进行签字确认,并查验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5. 护士管理护士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根据患者的用药方案进行血液制品的使用。

3.6. 监测与记录在使用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护士需要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和不良反应,记录相关信息,并定期报告医生。

4. 结论血液制品的使用规范和流程至关重要,能够保障血液制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医生、药师和护士在使用血液制品之前,应充分了解相关规范和流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疗效。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血液制品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行政职能部门。

三、血液制品使用原则1. 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且其他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2. 合理选择血液制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血液制品种类,确保来源合法性,禁止使用非法渠道的血液制品。

3. 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四、血液制品管理1. 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1)医院领导、医务部、输血科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管理工作。

(2)本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均由湖南省卫生厅指定的血站供给(本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3)输注前需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4)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 血液制品库存管理:(1)输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

(2)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过程等)。

3. 血液制品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五、人员培训与考核1. 从事血液制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2. 对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血液制品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3. 定期组织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提高血液制品使用和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医院医务部、输血科负责对血液制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执行。

医院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医院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医院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血液制剂的临床应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血液制品是指从人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因全血和成分血临床应用另有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血液制剂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

二、贮存管理
血液制剂贮存应按说明书要求,严防冻结,实施24小
时温度控制,每天温度记录不少于2次,任何时候发生温度异常,都必须查找原因。

三、临床应用管理
1.开具血液制剂处方或医嘱时,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

必要时经医务部审核批准使用。

2.药师调剂血液制剂时,须仔细审核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必要时查验同意使用审批书。

3.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密切关注药品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应立即按照相应制度及时处理。

四、监督与检查
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健全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对不合理应用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2.考核结果纳入科室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首先,血液制品是指从血液中分离提取的药物,主要包括血液成分、血浆制品和血液衍生物制品等。

血液制品广泛应用于临床医疗,可以用于治疗各种疾病、缓解患者的症状和救治危重患者。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的主管机构一般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对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输送和临床使用进行监管。

同时,医院内设立血液制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血液制品的使用策略、规范操作流程、检查制度和事故处理等事项。

此外,医院还应配备专业的血液制品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各项管理措施和监督血液制品的使用过程。

在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中,首要原则是确保患者的安全。

医院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选择适当的血液制品进行治疗,同时要严格控制剂量和使用频率,以免出现副作用或药物滥用的情况。

另外,医院还应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和存储管理,确保血液制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为保障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医院还需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严格执行血液制品的审批和核实制度,确保患者的身份和血型信息正确无误。

其次,建立完善的血液制品追溯制度,能够在发生不良事件时,快速准确地追踪和处理相关问题。

同时,医院还应定期召开血液制品安全教育培训会议,提高临床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人为失误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除了以上的措施,医院还需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将血液制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报告给药品监管部门,并进行合理分析和处理。

此外,医院还应积极参与血液制品的不良事件监测和评价,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以改进和完善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血液制品在临床中的使用,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有效治疗。

通过制定规范的使用原则和安全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可以提高血液制品的管理水平,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利益和权益。

医院药事管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类别药事管理编号D-271.目的:为加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制品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0)》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定义: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它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等。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治疗物质,包括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如人血白蛋白、酶凝血酶原复合物、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Ⅷ、乙肝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等。

3.组织管理3.1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及治疗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DTC)负责本院生物制品的临床使用管理,药学部具体实施。

3.2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加强对生物制品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4.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采购与遴选4.1采购目录由DTC 决定,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收录的生物制品品种。

4.2生物制品由药学部统一向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供应。

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的采购、调剂活动。

4.3确因疾病治疗需要,对未列入医院药品目录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5.使用管理5.1严格掌握适应症: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命质量而其他手段或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5.2处方/医嘱的开具: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临床使用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使用,一般不得超适应症、超剂量、超疗程使用。

确需超剂量、超疗程使用的按超说明书使用规定执行。

医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

医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

XXXX医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版)血液制品在临床各科多种疾病的治疗上广泛应用。

但临床存在不合理应用问题非常突出,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

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提高临床医师和输血工作者对血液制品的认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特制定《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本《管理规范》为临床应用血液制品获取最佳疗效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而制定。

临床医师应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应用方案。

第一章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二、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

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第二章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一、管理要求(一)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医院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来源管理。

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规定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规定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血THE PEOPLE’S HOSPITAL OF SUIYANG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内一科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

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来源管理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

输注前经过交叉配血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前交叉配血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南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南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南血液制品是人造的或从血液中提炼出来的一类治疗性药物,包括输血、血浆制品、血小板制品和白蛋白制品等。

临床上,血液制品被广泛应用于治疗各种疾病,如肿瘤、贫血、自身免疫性疾病、出血性疾病和感染等。

为了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南是非常必要的。

一、血液制品输注前的准备1. 每一袋血液制品应当经过严密审核,并检查其标签、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等信息。

2. 接受输血治疗的患者应当经过医生详细询问及身体检查,防止输血反应的发生。

3. 输血前,应当对受血者的ABO血型和Rh血型进行检查并匹配,以减少输血反应的风险。

4. 准备输液器、输液管、穿刺针头等器材,确保其完整无损和符合规定的消毒程序。

二、血液制品输注时的注意事项1. 输注过程中,应当引导患者进行适当的活动,防止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2. 对于高危患者,应当密切关注其输血前后的病情变化,定时记录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体温等生命体征指标。

3. 输血过程中,应当注意输血速度和输血量的控制,防止输血反应和输血过量的发生。

4. 输血后,应当对患者进行观察,并及时处理可能的输血反应。

三、血液制品输注后的护理1. 输血后,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血常规、肝肾功能等指标的检测。

2. 建议患者在输血后尽量多休息,避免剧烈运动或过度疲劳,以免影响恢复。

3. 如果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应当及时处理,包括暂停输血、给予抗过敏、抗感染、止血等措施。

4. 患者在接受血液制品治疗期间,应当定期前往医院进行复查和治疗,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注意避免受感染的可能性。

总之,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需要进行全面和细致的准备、操作和护理,同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程,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南一定能够越来越完善,让更多的患者收到应有的治疗和关怀。

医院血液制品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医院血液制品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医院血液制品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前言血液制品类药物在临床各科广泛应用。

但临床存在不合理应用问题非常突出,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

为规范该类药品的临床应用,提高临床医师对血液制品类药物的认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特此制定《医院血液制品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在血液制品类药物临床应用时应遵循《管理规范》,说明如下:1、血液制品类药物指源自人类血液或血浆的治疗药品。

本《管理规范》所涉及的血液制品类药物主要是指血浆衍生物(从血浆衍生的,不含血细胞成分),如:白蛋白类制剂、免疫球蛋白制剂等。

2、本《管理规范》为规范临床合理应用,使血液制品类药物获取最佳疗效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而制定。

临床医师应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

3、本《管理规范》仅涉及我院临床常用的血液制品类药物。

一、血液制品类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类药物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使用血液制品类药物,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类药物替代物。

(二)血液制品类药物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类药物的种类。

选择该类药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类药物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三)输注血液制品类药物的注意事项应严格参照说明书、相关指南等推荐的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

血液制品类药物应单独使用,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该类药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高度重视、注意观察少数患者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四)超说明书用药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在神经肌肉疾病治疗过程中有超说明书用药的循证依据。

用于成人Guillain-Barre 综合征患者的治疗(A级证据);用于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神经病患者的长期治疗(A级推荐);用于重症肌无力的治疗(B级推荐);用于多灶性运动神经病的治疗(B级推荐);用于其他治疗无效的成人皮肌炎患者的治疗(C级推荐);其他神经肌肉疾病如可以用于治疗Lambert-Eaton 综合征(C级推荐)。

血液制品的制备及应用

血液制品的制备及应用

血液制品的制备及应用血液制品是通过从人体血液中提取或合成特定的生物分子或细胞,并经过一系列的处理和制备过程,制得的一类药物。

血液制品广泛应用于临床医学,可以用于预防和治疗各种疾病,拯救生命,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下面将对血液制品的制备及应用进行详细阐述。

血液制品的制备主要包括血浆制品和细胞制品两大类。

血浆制品是通过从血浆中提取特定物质,经过一系列加工和处理过程制得的制品。

常见的血浆制品包括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白蛋白等。

这些制品可以用于治疗免疫缺陷病、凝血障碍、肝功能不全等疾病。

细胞制品是通过提取、培养和扩增人体细胞,制得的一类制品。

常见的细胞制品包括造血干细胞、干细胞、淋巴细胞等。

这些制品可以用于治疗白血病、骨髓移植、免疫性疾病等疾病。

血浆制品的制备主要通过对采集的血液进行离心和分离,将血浆与其他成分(如红细胞、白细胞等)分离开来。

然后,对血浆进行一系列的加工和处理步骤,如冷冻、加热、加压、过滤等,以去除潜在的病毒、细菌和其他污染物,并保持活性成分的稳定性。

最后,通过浓缩、干燥等步骤,将血浆制品制成相应的药物形式。

细胞制品的制备则需要从骨髓、外周血、胎盘等组织中提取和分离特定的细胞,然后通过培养和扩增的过程,制得大量的特定细胞。

血液制品在临床医学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一方面,血浆制品可以用于代替或补充机体内缺失的某种物质,比如免疫球蛋白可以应用于免疫缺陷病患者,提供免疫保护;凝血因子可以用于治疗凝血障碍,防止出血等。

另一方面,血液细胞制品可以用于骨髓移植,治疗白血病和造血系统疾病;干细胞可以用于组织工程和再生医学研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此外,血液制品还可以应用于器官移植等领域,对移植器官的排斥反应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血液制品的制备和应用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血液制品的制备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次的加工和处理步骤,容易受到病毒、细菌等污染,因此需要确保制备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其次,血液制品的质量和活性成分的稳定性是制备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中国血液制品发展与临床应用蓝皮书

中国血液制品发展与临床应用蓝皮书

中国血液制品发展与临床应用蓝皮书中国血液制品发展与临床应用蓝皮书近年来,中国的血液制品行业快速发展,对临床医学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血液制品是由人体血液经过分离、纯化、加工等一系列技术过程制成的药物,包括红细胞制品、血小板制品、凝血因子制品以及免疫制品等。

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血液制品的研发和临床应用呈现出日益多样化和个体化的趋势。

首先,中国血液制品的发展得益于技术创新和规范管理的不断推进。

近年来,中国在血液制品研发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技术上已能够生产出高纯度、高效力的血液制品,如重组凝血因子、重组红细胞生长因子等,这些产品的推出填补了我国在血液制品领域的技术空白。

此外,中国也加大了对血液制品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保障了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中国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不断拓展,为临床医学提供了更多的治疗手段。

血液制品在临床上的应用非常广泛,涉及贫血、凝血功能障碍、免疫缺陷等多个领域。

例如,红细胞制品可以用于治疗贫血,血小板制品可以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症,凝血因子制品可以用于治疗凝血功能障碍疾病等。

同时,血液制品还可以作为一种生物制剂,用于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新兴领域。

临床应用的拓展不仅提高了治疗效果,也极大地改善了患者的生活质量。

然而,中国血液制品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血液制品的供需不平衡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我国的血液制品生产能力还不足以满足患者的需求,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其次,血液制品的价格较高,给一些患者造成了经济负担。

此外,血液制品的安全问题也需要重视,尽管中国加大了对血液制品的监管力度,但仍有一些安全隐患存在。

最后,血液制品的研发仍相对滞后,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有差距,需要加强研发力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中国血液制品的发展与临床应用。

首先,加强基础研究,提高血液制品的纯度和效力。

其次,加强对血液制品供应的规划与管理,提高供应能力,减少供需矛盾。

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血液制剂临床应用行为,提高血液制剂临床应用水平,保证血液制剂的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2019年12月1日2.《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修订5.《中国国家处方集》(第2版)6.《血液制品处方点评指南》(北京市卫生局)7.《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医政司)三、名词定义血液制品:系指人类血液中提取的各种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制度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四、内容(一)组织管理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医院血液制剂的临床应用管理。

2.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国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血液制剂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遴选与采购1.血液制剂由药剂科统一采购,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进行血液制剂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血液制剂。

对市场紧缺的血液制剂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血液制剂,优先选用《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血液制剂品种。

3.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血液制剂,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南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南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南血液制品在临床各科多种疾病的治疗上广泛应用。

但临床存在不合理应用问题非常突出,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

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提高临床医师和输血工作者对血液制品的认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依据《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南》,临床在诊疗过程中应参考或遵循本指南。

一、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二)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

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各类血液制品使用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一)全血【适应证】1.用于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hemoglobin,Hb)和血容量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时。

血容量丢失大于总量30%,Hb<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L/L,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可考虑输注。

2.用于新生儿溶血疾病或其它需全血置换的疾病治疗。

【注意事项】1.输注全血前应仔细核对其外包装、血液外观、有效期及输血相容性检测结果等,确保血液符合临床输注标准。

2.输注前应将血液摇匀。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血液制品的管理,保证临床安全合理使用。

2.范围::药学部、各临床科室。

3.定义::血液制品是指由健康人血浆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统称为血液制品。

4.权责4.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制定血液制品的品种并督导临床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

4.2医务部:负责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培训、处方点评等)。

4.3药学部:保障血液制品共应,参与血液制品管理及处方点评工作。

4.4医师: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血液制品医嘱。

4.5药师: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医嘱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医嘱调配工作。

4.6护士:获得护士资格证书的护士遵照医嘱给患者使用药物。

5.作业内容5.1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的培训:医务部组织医师、护士、药师学习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规范,促进临床合理使用血液制品。

5.2血液制品的采购、验收、储存5.2.1我院血液制品由药学部统一采购供应,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5.2.2按照《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血液制品必须随货附有该批血液制品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并盖有配送公司原印章。

5.2.3根据血液制品说明书要求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按照《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进行养护。

5.3要求冷链管理的血液制品执行《冷链药品管理制度》。

5.4血液制品医嘱开具:依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诊疗指南和说明书开具血液制品的医嘱。

按《诊疗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或其代理人签署《输注血液、血液制品知情同意书》,保存在病历中备查。

5.5医嘱审核及调配:药师对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可调配发放。

5.6医嘱执行:给药前护士应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检查药品外观质量,发现有异常情况不得使用。

静脉用药应严格遵照药品说明书规定使用,建立单独输液通道,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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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以上中医院临床药物应用指导书血液制品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前言血液制品在临床各科多种疾病的治疗上广泛应用。

但临床存在不合理应用问题非常突出,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

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提高临床医师和输血工作者对血液制品的认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特制定《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应参考和遵循本《指导原则》,说明如下:1.本《指导原则》为临床应用血液制品获取最佳疗效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而制定。

临床医师应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应用方案。

2.本《指导原则》仅涉及临床常用的血液制品,重点介绍各类血液制品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3.本《指导原则》涉及临床各科部分常见和重要疾病。

4.除本《指导原则》所列常用血液制品种类外,临床医师可根据患者临床情况及当地血液制品供应情况,选用最合适的血液制品。

第一章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二、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

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第二章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一、管理要求(一)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医院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来源管理。

医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

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

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4.临床用血分级管理。

(1)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不同级别临床医师的申请用血量权限。

(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的临床医师负责签发输血申请单。

(3)一次临床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用血科室主任和输血科(血库)会诊医师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二)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要求。

1.来源的管理。

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浆源医药产品。

药库设置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

需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2.应用的管理。

(1)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2)对使用血浆源医药产品进行有效地的血液警戒和药物警戒。

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

并注意血浆源医药产品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二、落实与督查1.医院必须加强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指导原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品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血液制品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各医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品的培训与教育,督导本机构血液制品临床合理应用工作。

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血液制品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输血科(血库)医疗技术人员与护理人员血液制品知识调查。

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品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第三章各类血液制品使用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一、全血【适应证】1.用于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hemoglobin,Hb)和血容量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时。

血容量丢失大于总量30%,Hb<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L/L,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可考虑输注。

2.用于新生儿溶血疾病或其它需全血置换的疾病治疗。

【注意事项】1.输注全血前应仔细核对其外包装、血液外观、有效期及输血相容性检测结果等,确保血液符合临床输注标准。

2.输注前应将血液摇匀。

3.除9g/L的生理盐水外,血液不得与任何药剂在同一输液器内输注。

4.输注前后用静脉注射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4.输注速度应先慢后快,在开始输注4小时内完成。

5.全血输注不适用于慢性贫血及初期心力衰竭的患者。

6.常见不良反应的处理:发生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停止输注,并进行对症处理和必要的生命支持。

如发生溶血时按溶血性输血反应的原则处理,引起发热应首先除外细菌污染,发生过敏反应时应及时给予抗过敏治疗等。

二、红细胞红细胞类成分血,是使用多联袋采集全血,通过物理方法在完全密闭条件下移除血浆、血小板和白细胞等血液成分,或经生理盐水洗涤及白细胞过滤等过程制备的以红细胞成分为主的血液制品。

临床常用的红细胞类成分血包括浓缩红细胞、悬浮红细胞、去白细胞浓缩红细胞、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等。

【适应证】1.浓缩红细胞:适用于所有需提高血液携氧能力以减轻组织缺氧的贫血患者,以及有心、肝、肾等脏器功能障碍的贫血患者。

2.悬浮红细胞:红细胞保存较好,粘度低,易输注,是目前临床最常用的红细胞类血液成分。

适应证同浓缩红细胞。

3. 去白细胞浓缩红细胞或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去除白细胞后,可显著减少反复输血患者发生白细胞引起的免疫反应,降低经输血传播巨细胞病毒的风险。

适用于有非溶血性发热反应、长期输血和器官移植的患者。

4.洗涤红细胞:适用于免疫相关的溶血性贫血、对血浆蛋白有过敏反应或有输血发热反应的贫血患者。

5.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适用于稀有血型、自身输血以及有发热或过敏反应的患者。

【注意事项】1.由于浓缩红细胞压积高,粘度较大,不易通过小孔径针头,为改善输血流速,可使用Y型输血器。

2.少白细胞红细胞类血液成分并不能去除所有的白细胞,若需预防输血相关的移植物抗宿主病,应对血液成分进行辐照处理。

3.红细胞类血液成分不适用于新生儿换血治疗。

4.余参见“全血”。

三、血小板(blood platelet,PLT)国内的血小板制品主要有单采血小板和浓缩血小板两种。

单采血小板是用血细胞分离机采集单个供血者循环血液中的血小板,每袋血小板定义为1个治疗量(PLT≥2.5×1011)。

浓缩血小板为从全血中分离出来的血小板,国内以每200 ml全血分离出的血小板定义为1个单位(U, PLT≥0.2×1011),10~12U浓缩血小板约折合1个治疗量的单采血小板。

【适应证】1.治疗性血小板输注。

(1)血小板减少并导致出血。

如骨髓抑制引起的血小板减少;大量输血引起的稀释性血小板减少;免疫性和非免疫性血小板破坏或消耗引起的血小板减少等。

(2)先天性或获得性血小板病,伴有明显出血倾向。

2.预防性血小板输注:用于预防颅内出血和内脏出血等严重出血性并发症。

(1)血小板减少或血小板功能异常,同时伴有出血风险的患者。

①无其他止血异常或高出血风险的血小板明显减少的患者,预防性输注血小板的指征为PLT≤10×109/L,输注后维持PLT >20×109/L以上。

②存在其它止血异常(如遗传性或获得性凝血障碍)或存在高出血风险(如发热、败血症、贫血,肿瘤放、化疗后等)的患者,预防性输注的指征为PLT<30×109/L。

③大量输血致稀释性血小板减少和体外循环、膜肺等情况下引起的急性血小板减少,预防性输注的指征定为PLT<50×109/L。

(2)血小板减少或血小板功能异常,拟接受有创操作或手术的患者。

①各种有创操作的血小板计数安全参考值为:轻微有创操作PLT>20×109/L;留置导管、胸腔穿刺、肝活检、经支气管活检PLT>50×109/L;腰穿PLT>50×109/L。

成人急性白血病患者PLT>20×109/L,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PLT>10×109/L时,大多可承受腰穿而无严重出血并发症;骨髓穿刺和活检操作前一般无需输注血小板。

②各种手术的血小板计数安全参考值为:拔牙或补牙PLT≥50×109/L;小手术、硬膜外麻醉PLT范围是50~80×109/L;正常阴道分娩PLT≥50×109/L;剖腹产PLT≥80×109/L;大手术PLT范围是80~100×109/L。

【注意事项】1.血小板应在20℃至24℃摇床下保存,保存时间1至5天。

2.优先选用单采血小板。

3.优先输注少白细胞血小板或用白细胞滤器去除白细胞4.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严重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建议输注辐照血小板。

5.输注血小板时应根据患者的耐受性适当快速输注。

6.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和肝素诱发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输注血小板可能加重血栓形成,应慎用。

7.输血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禁忌输注血小板。

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禁忌预防性输注血小板,仅轻度出血时尽量避免治疗性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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