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几点作法和建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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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是金融领域的重要问题,目前存在评估方法不科学、信息不对称、处置方式单一、监管缺失等难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加强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优化信息披露机制,多元化处置方式,强化监管力度。

加强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可以提高评估准确度,降低风险;优化信息披露机制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透明度;多元化处置方式可以更灵活地应对不同情况;强化监管力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增强监管效果。

通过这些建议的实施,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将更加有效率,为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展望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将迎来更多挑战和机遇,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问题、建议、科学性、信息披露、多元化、监管力度、总结、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金融不良资产是指在金融机构或者企业资产质量下降,无法按时兑付本息或者变现的资产,是金融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也在不断增加,金融不良资产的问题日益突出。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不良资产会导致资本的大量损失,影响其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来说,不良资产的存在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当前,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处置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评估方法不科学、信息不对称、处置方式单一、监管缺失等方面。

这些问题使得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理工作难以取得有效成果,制约了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有必要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处置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水平。

1.2 研究意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是金融领域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对于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旨在探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加强金融不良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浅谈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浅谈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浅谈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浅谈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发布时间:2009-08-04 17:28:52.0 来源:鄂托克旗联社王宝荣清收不良贷款一直是困扰我旗联社信贷业务工作的难点。

因此,今年年初,我们针对辖内各网点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越来越大的问题,对各网点的不良贷款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通过全面调查了解,对各网点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分类归纳。

现就对清理不良贷款中形成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思索与探讨。

一、不良贷款现状及成因通过对全辖各网点不良贷款清理核实,截止四月末,共统计信贷责任人84人,2527笔、3229.94万元,其中:逾期贷款835.57万元、占比25.87%;呆滞贷款2389.85万元、占比73.99%;呆帐贷款4.52万元、占比0.14%。

由于不良贷款形成原因种类繁多,其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1、苏木乡镇及二级单位办三产形成的不良贷款,分布在全旗5个苏木镇政府。

其原因是:过去信用社与当地政府一直有业务往来关系,并且政府在有经济困难时,信用社给予一定贷款支持,如职工发工资、办三产等。

2005年撤乡并镇,由原十二个苏木乡镇合并为现有的六个苏木镇,因机构整合,人员调整等因素,撤乡并镇后苏木镇财政收入主要依靠旗财政划拔为主,主要用于办公及工资费用支出,其它经费来源甚少,不足偿还信用社贷款,造成遗留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信贷人员因工作调动形成的不良贷款,由于责任人调离信用社,没有对经办的贷款全部进行清收,继任者也没对调离人员的贷款进行后续的清收工作,造成目前现状; 3、责任人已故形成的不良贷款;4、下岗员工形成的不良贷款。

主要因工作考核、考试后,不适合在信用社的工作下岗,下岗后不配合信用社做好贷款清收工作,形成的不良贷款;5、集体分摊无责任人,形成的不良贷款。

主要是1981年至1990年之间遗留在信用社,因属于集体贷款分摊给个人,由于年限较长当初办理手续人也无法落实,核实贷款户难;6、农行营业所划转形成的不良贷款。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清收不良贷款是银行和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采取合适的清收措施至关重要。

下面将列举10个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及建议。

1. 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项目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

通过评估,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不良贷款,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2. 强化贷款审查和审批程序:加强贷款审查和审批程序,严格把关贷款发放的条件和程序,避免将高风险贷款发放给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

3. 加强催收管理: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

采取有效的催收手段,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争取尽快回收资金。

4.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寻求与专业清收机构合作,将清收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这样可以提高清收效率,减少金融机构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5. 采取法律手段:对于不良贷款借款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强制借款人偿还债务,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6. 资产转让:将不良贷款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通过出售不良贷款来回收资金。

这样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规模,降低风险。

7. 提供债务重组方案:对于有还款意愿但暂时无力偿还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债务重组方案。

通过重新安排还款计划和利率,帮助借款人渡过难关,减少不良贷款发生。

8. 开展债务清理:建立债务清理机制,对于无法偿还的不良贷款进行核销或减免。

这样可以及时清理不良贷款,减少金融机构的资产损失。

9. 加强风险防范: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贷款发放的审慎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10. 宣传教育借款人: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和还款意识。

加强对借款人的教育和引导,引导他们合理使用贷款,按时还款。

通过以上措施和建议,可以有效清收不良贷款,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提高贷款市场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水平,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

涉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涉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涉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据初步统计,2005年3月28日至2006年4月1日以来,某中院民一、民二、执行庭共受理涉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的一审及执行案件(破产案件除外)共44件,其中民事、民商事一审案件40件(撤诉7件),执行案件4件,判决总标的约1.2亿。

一审案件中已经进行财产保全、具备清偿债务条件的案件为23件。

经梳理有关案件后发现,银行或金融资产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处置不良金融债权之后,在债务人或担保人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受让的企业或个人往往能够通过审判和执行程序全额受偿,对于已经实体终结执行的案件,受让人又以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撤销终止执行裁定。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银行打包处理不良债权的情形中,在打包处理的债权中一些确属呆帐,但仍有部分具备清偿能力的债权被作为呆帐打包处理,在具体个案中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全市其他法院尚有数十件类似案件尚处在中止执行阶段,一旦恢复执行亦存在同样问题。

国有资产的流失,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并不鲜见,但在涉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中往往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且成因复杂,监管制度难于落实,上述情况,阻碍了国家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目标的真正实现,同时也对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司法能力提出了考验。

一、此类案件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及成因分析1、部分“不良债权”在转让前后价值反差较大,反映出评估结果与客观真实的差距。

在已经发现的案件中,国有银行在核销债权和转让债权时未能真实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于部分债权严重低估或漏估,致使能够得到较大程度清偿甚至能够得到全额清偿的债权,被错误评定为不良债权。

造成债权低估或漏估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地方政府的干扰。

地方政府为减免有关企业的债务,促进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使银行长期搁置部分具备清偿能力的债权,直至核销债权。

第二、债务人企业与银行内幕人员在处置不良债权中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财产,造成债权被低估,并在诉讼程序中进一步串通,导致案件被执行中止,最终达到核销债权的目的。

解决金融业中不良贷款问题的意见

解决金融业中不良贷款问题的意见

解决金融业中不良贷款问题的意见一、引言不良贷款是制约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造成严重影响,也威胁着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为了解决金融业中不良贷款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二、加强风险管理(一)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1. 加强信贷审查程序,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和诚信度。

2. 定期评估和监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资信状况,及时发现潜在违约风险。

3. 引入科技手段,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优化内部控制机制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减少操作风险。

2.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识别和应对风险事件能力。

3. 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三、加强合作与沟通(一)加强金融机构间的风险信息共享1. 设立风险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金融机构之间风险信息的及时共享。

2. 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解决不良贷款问题。

(二)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1. 政府应建立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良好沟通渠道,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风险状况。

2. 指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帮助。

四、完善法律和制度保障(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框架1.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不良贷款处置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2. 制定相关法律,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改进债务人破产制度1. 完善个人和企业破产制度,提高债务人还债意愿和能力。

2. 加强破产审判透明性,公正处理债务纠纷。

五、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一)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1.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水平。

2. 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减少传统银行业不良贷款风险。

(二)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1. 完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提高借款人信用透明度。

2.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企业信用评价,增加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六、总结与展望解决金融业中不良贷款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我们要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合作与沟通、完善法律和制度保障,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一、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及建议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不良贷款成为银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清收不良贷款是银行业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举措,以下是一些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及建议。

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机制银行应该建立起完善的风险识别机制,通过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预测潜在风险。

同时,银行还应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的及时识别和处理。

2. 加强债务人的监督管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

这包括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评估,定期进行还款情况的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还款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政府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对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程序,加强对债务人的法律追索权利,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监督。

4. 加强资产管理和处置能力银行应加强资产管理和处置能力的建设,建立起专业的清收团队。

这包括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升清收能力和效率,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并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尽快处置不良贷款。

5.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清收银行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这些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清收服务,通过多方合作,提高不良贷款的清收率和回收率。

6. 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和协商银行应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这包括与债务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其实际情况,帮助其解决还款问题,避免不良贷款的进一步恶化。

7. 鼓励债务人主动还款银行可以通过一些措施鼓励债务人主动还款。

这包括提供优惠政策,如减免利息、延长还款期限等,帮助债务人缓解还款压力,增加其还款意愿。

8. 加强风险分散和防范措施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加强风险分散和防范措施。

这包括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加强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贷款分布的监控,降低风险集中度,防止不良贷款的扩散和蔓延。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现今金融机构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评估不准确导致资产定价风险、评估标准不一致引发争议、处置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缺乏监管和规范导致乱象等方面。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评估标准和流程、加强监管和规范、拓宽处置方式和资源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规范的处置流程,才能更有效地应对不良资产问题,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展望未来,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为金融不良资产处理提供更有力的支持,确保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问题、建议、资产定价风险、标准、处置方式、监管、规范、流程、资源渠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是金融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波动,不良资产的规模不断增加,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严重的资产质量问题。

不良资产评估处置的不规范和不完善,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损失,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

在过去的实践中,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资产定价风险,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决策和风险控制能力。

评估标准不一致容易引发争议,造成评估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可信。

处置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无法充分满足不同类型不良资产的处置需求。

缺乏监管和规范导致不良资产市场的乱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评估标准和流程、加强监管和规范、拓宽处置方式和资源渠道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为改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质量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是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影响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资产管理效率。

金融安全不良事件防范整改措施

金融安全不良事件防范整改措施

金融安全不良事件防范整改措施
背景
金融安全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而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金融不良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确保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1. 完善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要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征信信息库,有效预警和监控借贷风险。

2. 强化内部管理
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完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
操作,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
监督、审计和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内外部风险披露机制,加强合规
风险管控。

3. 坚定执法力度
对各类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责,
形成有效震慑。

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对不良事件
的追踪和溯源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防范措施
1. 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金融风险防范知识,加强预警与引导,引导公众合理理财,降低风险。

2. 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情感化和制度化相结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和维权意识培育,完善证券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

3. 推进金融市场开放
加强金融市场监管与发展,推进金融市场开放,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金融创新和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金融不良事件的发生,提升金融行业的风险管理和业务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保驾护航。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作者:高民尚发布时间: 2009-04-20 09:11:25为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于2005年1月正式起草制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司法政策性文件。

该文件的起草、论证、沟通、协调工作历时四年有余,不仅梳理了最高法院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而且总结了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更吸纳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精神,最高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以前期已经起草比较成熟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为蓝本,并根据与会代表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所取得的一致意见,最高法院于2009年4月3日公布了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该《纪要》共计12部分,主要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原则、案件的受理、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地方政府等优先购买权、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审查、受让人收取利息、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既有规定的适用以及纪要的适用范围等问题。

为了有助于各级法院把握该《纪要》的背景和蕴含的价值权衡以及若干重要规则形成的脉络,进一步加深对该《纪要》精神和内容的理解,更好地发挥其在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指导作用,现就该规定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加以阐释。

金融不良债权诉讼实务与执行技巧

金融不良债权诉讼实务与执行技巧

金融不良债权诉讼实务与执行技巧
金融不良债权诉讼实务与执行技巧是指在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中,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系列策略和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金融不良债权诉讼实务与执行技巧:
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起诉前,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诉讼流程、证据要求、诉讼费用等问题,以便更好地进行诉讼准备工作。

2. 收集证据:在起诉前,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借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债权关系。

3. 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在起诉前,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如民事诉讼、仲裁等。

4. 确定诉讼请求:在起诉前,应当明确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偿还债务、支付违约金等。

5. 合理运用诉讼时效:在起诉前,应当了解诉讼时效规定,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影响诉讼效果。

6. 合理运用管辖权异议: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将案件移送至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7. 合理运用反诉策略: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对方也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8. 合理运用调解策略: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提出调解请求,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9. 合理运用执行程序:在诉讼胜诉后,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判决或调解书,追回被侵吞的债务。

总之,金融不良债权诉讼实务与执行技巧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建议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性问题1、当事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更新不及时部分金融机构使用办理业务时的身份证件及工商证明材料复印件,页面模糊不清,个别案件审理中发现被告已死亡或注销,主体变更影响案件审理进度2、当事人联系方式未按要求全面填写金融机构工作或委托代理人在填写送达地址一览表时,不全面填写,致使书记员第一次送达不全面,反复送达情况较多,拖延送达周期。

3、司法送达地址确认书使用不规范与相关业务的合同文号的不具有对应性,送达地址非客户本人填写,审理中或执行中遭遇被告的对抗,致使案件送达产生问题,重新审理。

4、对涉刑被告羁押情况反映不及时5、诉讼费用缴纳不及时(二)实体性问题1、诉讼请求不规范不关注起诉后至庭审时还款记录的变化,关于诉请本息的诉讼请求调整不及时。

主张加速到期或行使合同解除权不严谨,诉前未通知或通知不到位,罚息、复利计算时点与法院认定不一致。

多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不明晰。

2、陈述不全面担保主体及担保方式反映不全面,致使法院审理查明不完整,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不透明。

授信协议项下存在多份借款合同的,对借款、还款情况陈述不连贯、不全面。

3、举证有瑕疵审理中递交的证据复印件经庭审质证与其提交的原件不一致。

授信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关联性、对应性欠缺。

证据清单不完整,与证据不对应。

(三)审理中发现的业务操作问题见《金融审判、执行报告(2014年度)》二、对金融机构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及建议(一)、程序性问题1、当事人主体审查,起诉前查验提供当事人最新身份信息(个人以公安部门人口信息为准、单位以企业公示信息查询为准),被告死亡或被注销的,在诉前完成主体调整。

2、全面详细地填写送达地址一览表,并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

对被告因刑事追究被羁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特殊情形的,特别予以注明。

3、诉前明辩管辖条款,减少起诉后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况。

4、及时缴纳诉讼费用,特别是对简转普后催缴的诉讼费用,依照规定在期限内交纳,逾期不缴的,按撤诉处理。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的办案要点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的办案要点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的办案要点一、引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是指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而引发的追偿纠纷。

此类纠纷的处理涉及多个方面的要点,本文将逐一进行探讨。

二、债权确认在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时,首要任务是确认债权。

金融机构需提供完整的借款合同、借据、还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对借款人享有合法债权。

同时,应核实债权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排除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

三、债务人财产查明为了顺利实现债权,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明。

这一过程包括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对外投资等资产进行调查,以确定其实际财产状况。

同时,应关注债务人的隐形财产,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

四、追偿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不良债权的追偿时效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办案人员需注意时效的计算方式和期限,确保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进行追偿。

同时,应关注时效中断的情形,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追偿方式在确认债权并查明债务人财产后,应选择合适的追偿方式。

除了常规的诉讼手段外,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追偿。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追偿方式,可以更有效地实现债权。

六、抵押物处置如果借款合同中存在抵押物,则抵押物的处置是追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办案人员需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合法性等进行核实,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

七、利息计算金融不良债权的利息计算是纠纷处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办案人员需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等条款,准确计算出借款人应支付的利息。

同时,应关注利率的调整和变化,确保利息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八、诉讼时效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中,诉讼是常见的解决方式。

办案人员需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

同时,应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情形,以及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可能性,做好充分准备应对诉讼。

总结:以上就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的办案要点,包括债权确认、债务人财产查明、追偿时效、追偿方式、抵押物处置、利息计算和诉讼时效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旨在加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审判活动、加强司法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部署。

一、加强组织领导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同时,各级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专门的培训班,提升法官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规范审判活动在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进行审判,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合法。

同时,法院要加强对案件中涉及的金融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解释和适用,尤其要注重对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形式与实质的审查,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债权转让行为。

三、加强司法保护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在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时,要坚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切实加强对债权转让行为的监督,确保债权转让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同时,法院要加强对债权人的信息保护,确保其商业秘密的安全。

四、加强信息共享为了更好地把握金融市场的动态和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金融市场中的不良债权转让情况,并通过信息共享与协作,共同应对金融风险。

同时,法院要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数据管理与分析,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宣传教育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解读,提高参与金融市场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审理工作,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导。

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和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和建议

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和建议第一篇: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和建议1、深入开展评定信用农户、创建信用村镇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对前期评定的“信用村”、“信用户”要采取“回头看”的办法,对照条件加以巩固、完善和发展,加大小额贷款投放量,不能先“授信”后“失信”。

同时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摘牌、收本,取消资格,切实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并以此为契机,积极清收和落实村组陈欠贷款。

2、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清收盘活工作的新路子。

对一些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或遭遇自然灾害但业主讲信用、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可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适当注入新的贷款,促其恢复生产经营,用获得新的收入归还旧贷;对已经关、停、并、转企业和一些数额较大、资信程度差、资不抵债的借款人,可采取“放水卖鱼”的办法,迫使借款人变卖财产或转让经营权归还旧贷;对于手续不完备、无保全措施、确经努力清收难度大的历史陈欠贷款,在防范道德风险、算好成本账和效益账的前提下,拿出“壮士断臂”的决心,实行清权转让、资产转让及指标清收、拍卖清收、委托清收、打包清收等方法,以适当的代价、用抢救的办法尽可能清收不良贷款,虽然眼前可能出现一定的显性损失,但要看到收回资产可产生的长期效益。

同时主动加强与政府、财税等部门的联系,用好用足各项扶持政策,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抓住有利时机,为清非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3、继续加大依法清收的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一是要确保诉讼时效,对即将超诉讼时效的,可实行公证催收。

二是要选准起诉对象,特别对信誉较差、赖账不还或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财产的不良借款人要坚决起诉。

对有一定影响的起诉对象要加大依法收贷的宣传,扩大依法收贷的影响。

对地方党政干部欠贷的起诉,要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依法收贷的阻力。

三是要有效保障信用社的权利得到实现,提高依法收贷效果。

在依法起诉前要考虑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讼保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借款人的财产,以便于将来执行时能收到实际效果。

银行对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建议和意见

银行对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建议和意见

银行对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建议和意见
作为银行,我们坚决支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认为以下建议和意见可能有助于优化审判工作:
1. 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加强金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金融审判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金融案件审理专业化培训。

针对金融案件审理特点,加强法官对金融市场及金融产品的理解与认识,并善于借鉴国内外惯例和案例,不断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性。

3. 建立完善的金融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金融行业内部、行业间以及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更好地修复金融市场的风险。

4. 标准化金融产品合同。

多数金融争议案件都与金融产品合同有关。

标准化合同内容,消除模糊字眼,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5. 建立审慎投资风险意识。

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防止投资项目风险,减少金融争议案件的发生。

以上建议和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有所帮助。

不良贷款处置措施和建议

不良贷款处置措施和建议

不良贷款处置措施和建议不良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收回或难以收回的贷款,这种情况给银行运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带来了巨大风险。

因此,不良贷款的处置成为了银行业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针对不良贷款的处置措施和建议,首先需要明确不良贷款的概念以及产生原因。

在掌握了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期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并保障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不良贷款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结构的不利改变、企业自身经营管理问题等。

在经济下行期或行业调整时,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

此外,企业可能存在管理不善、融资结构不合理、盲目扩张等问题,导致了不良贷款的产生。

作为金融机构,面对不良贷款问题,需要制定有效的处置措施和建议。

首先,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制度,加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不良贷款。

其次,应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同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不良贷款的发生。

另外,还应建立不良贷款核销和清收机制,确保不良贷款及时清收,避免损失扩大。

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不良贷款,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对于一般性的不良贷款,可以通过加强与借款人沟通,帮助其调整经营策略,尽快恢复经营活力,实现贷款回收。

对于较为严重的不良贷款,可以采取委外催收、资产处置等方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不良资产损失。

对于极为严重的不良贷款,可能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追偿或强制执行,确保金融机构的权益得到保障。

除了关闭贷款账户和清收不良贷款,还可以通过实行以贷养贷、以贷减贷等方式,帮助借款人渡过难关,同时减少金融机构的损失。

此外,银行也可以通过转让不良资产的方式,将不良贷款卖给专业机构,减少自身的不良资产规模,降低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置不良贷款时,应坚持依法依规,确保权益关系公平合理。

在现代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不良贷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金融债券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金融债券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金融债券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在金融领域,债券作为重要的投资工具被广泛使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金融债券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有效解决债券纠纷成为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金融债券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解决金融债券纠纷的首要方法。

当纠纷发生时,各方可以选择进行协商,通过双方互相沟通、协商达成一致。

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可以快速地解决问题,减少诉讼成本,并且可以保护各方的商业关系。

在进行协商解决时,各方应该保持冷静理智,充分表达各自的意愿和利益,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二、仲裁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第三方,由仲裁庭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的好处是程序相对简单、快捷,并且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选择仲裁时,当事人应该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并遵守仲裁规则,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

三、诉讼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金融债券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

诉讼是指将纠纷提交给国家法院进行审理,并根据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诉讼的好处是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以强制手段解决争议。

在进行诉讼时,当事人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代理,并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确保能够获得有利的法院判决。

四、其他替代方法除了上述三种主要的法律解决方法外,还存在其他替代方法。

例如,调解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协调,帮助当事人达成一致。

调解的好处是可以更加快速地解决问题,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此外,专业评估、技术咨询等也可以作为解决债券纠纷的替代方法。

总结:针对金融债券纠纷,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是主要的法律解决方法。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作为投资者或债权人,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理维护自身利益。

此外,也要注重预防,通过合同的明确和完善,减少金融债券纠纷的发生。

最终,通过法律解决方法的运用,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金融安全不良事件防范整改措施

金融安全不良事件防范整改措施

金融安全不良事件防范整改措施
介绍
金融安全对于稳定金融市场和维护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不良事件的发生可能对金融系统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来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风险评估和监测
-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不良事件风险。

- 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及时察觉异常交易和疑似不良事件。

内部控制和管理
- 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制度和规定,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 定期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人员培训和管理
- 加强员工意识和素质培养,提高他们对不良事件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 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操作符合规定,并及时追究责任。

技术防范措施
- 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工具和系统,加密敏感数据,防止信息泄露。

- 建立强大的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防范外部恶意攻击。

应急响应和处置
-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对不良事件和恶意攻击的处理措施。

- 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迅速处置不良事件,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合规审计和监管
- 定期进行合规审计,确保制度和规定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遵守监管机构的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检查。

以上是金融安全不良事件防范整改的一些建议措施,通过合理运用这些措施,可以提升金融安全水平,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风险
和影响。

每家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防范整改计划,并不断优化和完善。

关于不良贷款盘活的几点建议

关于不良贷款盘活的几点建议

关于不良贷款盘活的几点建议不良贷款对农村信誉社来说,就像是生长在其身上的“毒瘤',此“毒瘤'不除,就可能导致农村信誉社“肌体“受到损害,甚至拖入绝症.那么怎样才能盘活不良资产,活化资产结构呢? 笔者建议: 1.做好诉前预备,不打无把握之仗.凡事预则立,不预则费.从起诉到审理,从判决到执行,过程及关系冗杂,要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必需讲究策略,要把起诉对象重点定位在有偿债力量,屡次催收不理不睬者;有部分偿债力量,软对抗者,起诉部分以取得今后工作的主动权,同时要以法律的目光来审查贷款合同,重点审查借据要素,及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及连接性,确保胜诉,再者,要紧锣密鼓对借款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实行诉前保全,确保执行效果,争取对起诉对象的胜诉权. 2.松弛本适宜,实行敏捷务实的对策,争取工作主动权.起诉是手段,收贷才是目的.在依法收贷中,收贷人员要明确自己是主角,法院人员是配角,收不回的贷款只会影响信誉社.因此,对已起诉的贷户不要形成对峙局面,要尽量通过谈话沟通,对无偿还力量的,要牢牢抓住胜诉权,对有肯定偿还力量的贷户,要通过给其算经济帐,让其明白,与其如今被起诉,不仅要本金利息照付,还要交上一笔诉讼费,不如如今就履行还款义务,才能将自己的损失减到最低.3.加强抵贷物管理,防止资产隐性流失.在收贷过程中,要防止贷户以残,次,冷等商品抵贷,来躲避还贷责任,同时又要区分对待,对质量好,易保存,易变现的物资要大胆收取抵贷,以防止资产的流失. 4.多法并举,对症下药,活化不良资产.(1).责任清收.对属于信誉社干部职工的个人责任贷款要登记,造册,敦促责任人准时还贷.(2).转卖,转租清收.对拥有肯定资产,但缺乏资金而执行困难的贷户,对取得的资产可以通过转卖或转租以后,获得的租金抵偿贷款.(3).言论清收.对那些长期拖欠信誉社贷款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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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锯木断,水滴石穿。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

风暖鸟声碎,日高花影重。

战无不胜,攻无不克。

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几点作法和建议作者:曹相云发布时间: 2010-02-01
11:05:51 2007年以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43件,其中2007年受理39件,2008年受理4件。

截止2009年11月审结34件,其中判决21件,调解、撤诉13件。

十堰中院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的具体做法:1、充分认识审理好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特殊性、重要性。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全球化趋势也在逐步加强。

为了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将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但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上我国金融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复杂,利益关系特殊。

事关全体国民和国家的利益,事关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基本信心,事关金融体制改革目的顺利实现。

既要考虑到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历史、现状,又要考虑到虽为不良金融债权,但并不能豁免债务。

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院始终做到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纪要》政策并重,坚持保护受让人债权与企业利益并重,把国家利益和企业正常秩序放在首位,力争办案社会效果与政治、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严格依法办事,注重法律效果。

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基础合同都是借款合同。

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是严格审查基础合同的效力及原始债权的真实性。

对借款合同、借据、借款双方的主体资格等逐一核实。

对一方未到庭的情况强调提供原件。

其次严格审查拍卖、受让的方式、受让主体的合法性。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无效。

对部分有效存在、转让合法的债权,在做大量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下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坚持调解优先,注重社会效果。

针对金融债权案件的特殊性。

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我们在审理案件时,结合每个国企债务人的历史、现状,让债权人充分认识不良债权的“不良性”。

“不良”就意味着风险、损失,尽量降低债权实现的期望值。

对每个债务人讲清债务必须履行,受让人与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并无实质区别,任何合法债权均应清偿。

打消国有企业债务人期望国家豁免、逃僻债务的幻想。

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我们审结的34件案件中13件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或案外和解债权人撤诉。

另有3件,债权人也是大幅度的降低了起诉金额。

比如受让人钱通公司对郧西
磷肥厂、郧西铸造厂、郧西上津冶炼厂分别享有11061400元、9857700元、13860236元的债权。

在诉讼时,分别起诉金额为1000000元、500000元、2000000元。

同时,我们在判决的债权转让案件中,严格按照《纪要》精神,对受让的利息不予保护,降低债务人的负担。

对今后不良资产转让的几点建议: 1、正确认识“国有资产流失”和“一案暴富”现象。

以后在资产转让处置中,禁止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出让债权。

所谓“国有资产流失”我们理解主要应该是指,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银行剥离债权后,在变现过程中,实际收回的与帐面金额大大不符。

这中间既有正常的因素,也有非正常的因素。

既为不良债权,它就不可能增值,并且还有收不回的风险。

非正常的因素就是,资产管理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处置不良金融债权后,在债务人或担保人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受让人往往能够通过审判和执行程序全额或高比例受偿。

对资产管理公司来说,本应该高额或全额清收的国有债权以极低的价格转让了,让受让人占了便宜,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对作为债务人的国有企业来说,它是履行了它早该履行的义务。

既不存在资产流失,更不存在所谓的“国有资产双重流失”之说。

国有资产流失的最终实现,有一部分可能是通过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实现的,但源头不在法院。

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所谓“一案暴富”主要是指受让人受让的资产包中只要有几笔甚至一笔大额债权钱额受偿,打包受让人即可获利。

对法院来说,受让人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调解,若双方达不成协议,只能依据法律规则判决、执行。

受让人的“暴富”是通过“一案”来实现的。

但这同时也是法律规则的实现。

资产包的转让价格与受让人最后实际收回出现如此大的差别,并不是资产包本身能增值、升值,也不是打包受让人有什么超级才能,根源仍然是金额资产管理公司低价处置了不良债权。

根据上面分析,人民法院应积极回应有关人员基于上述现象而对法院的非议。

同时有关部门应该禁止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中打包转让。

若要转让,只就个案转让。

防止打包中良莠不齐,难以准确评估。

尽量减少转让环节。

不良债权中不确定因素较多,转让环节越多,涉及的机构人员越多,增加不稳定的机会也越多。

国家既然设置了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置不良债权,就应该由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处理,不再打包转让,如果通过诉讼仍收不回来的,依政策核销即可,以解除债务链。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在人民法
院收集通过诉讼获得全额或高比例清偿的不良债权转让的案例,以此作为线索,倒查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时是否有内幕人员、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现象。

3、取消国有企业的诉权。

《纪要》规定,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诉讼……。

对此规定,我们认为不妥。

理由主要是不良债权的转让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受让人与原债权人具有同一法律地位,在此之前的转让行为中若有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国有企业债务人可以行使举报权,而不是诉权。

此外,即使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也不会导致国有企业免责,不管谁是债权人,债务总是要履行的,对债务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被转让的债权是否存在,是否有免责的事由。

亡羊补牢,未为迟也。

春心莫共花争发,一寸相思一寸灰。

一叶浮萍归大海,人生何处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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