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的金融不良债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该不良债权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债权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的不良债权(以下简称“转让债权”)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受让上述转让债权。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债权文件的移交3.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凭证移交给乙方。
3.2 乙方应妥善保管上述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债权转让的效力4.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再享有转让债权的任何权利,乙方取得转让债权的全部权利。
4.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债权转让的法律手续。
第五条债权转让的声明与保证5.1 甲方声明并保证其对转让债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且未对转让债权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
5.2 乙方声明并保证其具备受让转让债权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转让价款的________%。
6.2 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李某因购买汽车需要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请了汽车抵押贷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
然而在还款期限内,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李某抵押的汽车拍卖变现,用以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金融机构发现仍有部分债权未能收回。
于是金融机构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同时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评估和拍卖,因此对于未能收回的债权部分,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需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李某也应予以承担。
本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在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否则一旦违约,可能会面临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法律承认的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于2018年5月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某按约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了首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自2018年7月起,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每月的借款本息,至2019年3月,李某累计逾期金额已达2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李某联系,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李某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小额贷款公司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逾期还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本案。
2. 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李某辩称,其无力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减轻其还款责任。
3. 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小额贷款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李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4. 评议与判决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合议庭认为:(1)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借款合同的债权,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李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逾期还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逾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还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罚息。
2.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金融维权案例
金融维权案例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套路和骗局浮出水面,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维权成为了投资者维护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以下是一些金融维权案例,供大家参考。
1. 北京某P2P网贷平台虚假宣传案2019年初,北京市崇文区一家P2P网贷平台的投资者反映,该平台虚假宣传,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调查发现,该平台在宣传中宣称其借款人信用评级均为A级,实际上却存在大量的D、E级等风险极高的借款人。
维权团队代表投资者多次协商无果后,最终将该平台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2. 上海某基金公司擅自更改合同案2018年,上海某基金公司在旗下某基金销售时,擅自更改了投资者合同,将原本的8%年化收益率降至6%。
此举引起了众多投资者的不满,律师代表投资者起诉该公司,最终取得了胜诉,并获得全额赔偿。
3. 沈阳某股票经纪公司内部买卖案2017年,沈阳某股票经纪公司的一名经纪人在其客户账户内进行了买卖操作,结果导致客户的账户亏损近百万。
客户起诉该公司,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客户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赔偿金。
4. 北京某期货公司恶意平仓案2016年,北京某期货公司在其客户账户内进行了恶意平仓操作,导致客户亏损严重。
律师代表客户提起诉讼,最终取得了胜诉,并获得全额赔偿。
5. 上海某保险公司虚假宣传案2015年,上海某保险公司在宣传其产品时夸大了收益,并隐瞒了产品存在的风险。
该公司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罚款,并需要对受影响的客户进行赔偿。
以上金融维权案例向我们证明了:投资者可以通过维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投资时,要选择正规平台和产品,并注意风险,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不良资产案例
不良资产案例在金融领域,不良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资产。
不良资产对于金融机构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它们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不良资产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某银行的个人信用贷款不良资产。
由于经济不景气,借款人收入下降,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银行在追索过程中发现,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并非消费或者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投资股票和期货交易,导致资金亏损无法偿还贷款。
这个案例反映了个人信用贷款的风险管理不足,银行需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的审查。
第二个案例是某地方房地产开发商的不良资产。
在房地产市场泡沫过大的情况下,该开发商盲目扩张,负债过高,项目销售不佳,导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审慎评估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可行性和还款能力,避免过度依赖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第三个案例是某企业的不良资产。
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竞争激烈,该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在追索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存在严重的问题,负债远大于资产,现金流不足以支撑日常经营。
这个案例反映了银行在放贷过程中需要更加关注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避免因为贷款过度而导致不良资产的增加。
综上所述,不良资产对于金融机构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有效管理不良资产,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审查,审慎评估风险,避免因为贷款过度而导致不良资产的增加。
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在债务追索过程中加强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的审查,避免因为追索不当而导致不良资产的增加。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对不良资产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法律催收真实案例分享稿(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用卡、网贷等消费信贷业务日益普及,逾期还款现象也随之增多。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催收行为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分享法律催收的力量,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张先生在2018年向某网络贷款平台申请了一笔5万元的贷款,用于装修新房。
由于工作原因,张先生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
随后,该平台开始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收,但张先生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平台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平台提供了以下证据:1. 贷款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2. 借款凭证:证明张先生已收到贷款。
3. 催收记录:证明平台已按照规定进行催收。
4. 通话录音:证明张先生在催收过程中存在拒绝还款、辱骂催收人员等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台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且平台已尽到催收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逾期还款,平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胜诉。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合规催收:平台在催收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未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体现了合规催收的力量。
2. 证据充分:平台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催收记录等,使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情。
3. 法院支持: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张先生偿还贷款,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五、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合规经营: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2. 重视催收:金融机构应加强催收管理,采取合法合规的催收手段,降低逾期率。
3. 法律意识:消费者应树立法律意识,按时还款,避免逾期带来的不良后果。
4. 依法维权: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告郴州宾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郴民二初字第6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郴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186号。
代表人丁晓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录荣,男,1965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忠义,男,1984年3月4日出生。
被告郴州宾馆,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雷荣,该宾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群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南公司)因与被告郴州宾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信达湖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录荣、张忠义,被告郴州宾馆的委托代理人李群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达湖南公司诉称,被告郴州宾馆2001年起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发生以下金融贷款业务:(1)2001年2月21日借款200万元,期限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569,570.58元;(2)2001年3月30日借款3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357,433.27元;(3)2001年3月30日又借款9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900万元,利息8,011,387.49元;(4)2001年8月13日借款275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275万元,利息2,313,553.87元;(5)2001年11月5日借款2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招商银行不良清收案例分享
招商银行不良清收案例分享背景招商银行是中国领先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和广泛的金融服务网络。
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金融风险的增加,招商银行面临着不良资产增加和不良贷款违约的风险。
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并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招商银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不良清收。
这些措施包括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债务、与债务人协商解决问题以及转让债权等方式来减少不良资产。
本文将分享一个代表性的招商银行不良清收案例,以展示其在处理不良资产方面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名为XYZ公司(化名)的制造业企业。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经营管理不善,XYZ公司逐渐陷入困境,并无法按时偿还其与招商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XYZ公司的不良贷款规模较大,给招商银行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并减少损失,招商银行决定启动不良清收程序。
过程1. 调查与评估招商银行首先进行了对XYZ公司的调查与评估。
该调查涵盖了XYZ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招商银行确定了合适的清收策略和措施。
2. 法律追讨在确认XYZ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后,招商银行启动了法律追讨程序。
招商银行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代表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XYZ公司偿还债务。
在诉讼过程中,招商银行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索偿请求,并与律师团队密切合作以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3. 协商解决除了采取法律手段外,招商银行还主动与XYZ公司展开协商,试图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
招商银行派遣专业团队与XYZ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困境,并提出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债务重组方案。
通过双方的协商努力,招商银行与XYZ公司达成了一项债务重组协议。
根据该协议,XYZ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其欠款,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改善以确保未来能够按时还款。
4. 债权转让为了进一步减少不良资产规模,招商银行考虑将部分不良贷款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
金融维权案例
金融维权案例在金融市场中,维权案例屡见不鲜,投资者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遭受到不公平对待,而维权案例的处理也成为了金融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金融维权案例,以及相关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P2P网贷平台的典型维权案例。
某投资者在某P2P网贷平台上投资了一笔资金,但该平台因经营不善而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
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向该平台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项。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P2P网贷平台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金融维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提醒了投资者在选择P2P网贷平台时要审慎谨慎,避免陷入类似的风险。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证券投资的维权案例。
某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后来该公司因为财务造假等问题导致股票价格暴跌,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
投资者通过证券监管部门投诉该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经过调查和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对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表明了证券市场的维权机制的有效性,也提醒了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要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蒙受损失。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银行理财产品的维权案例。
某投资者在某银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但后来发现该产品存在违约风险和不当销售行为,导致投资者的收益无法实现。
投资者向银行进行投诉和维权,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银行在得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和处理,最终同意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这个案例体现了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的监管和维权机制的健全性,也提醒了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注意产品的风险和合规性,避免因为不当销售而蒙受损失。
通过以上几个典型的金融维权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市场中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也提醒了投资者在金融投资中要审慎选择投资标的和关注风险,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伯爵毛皮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伯爵毛皮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628号原告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西环路125号,注册号:451323000149751。
法定代表人莫国色。
委托代理人杨炯,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俊驹,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伯爵毛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管理区,营业执照:企合粤莞总字第000201号。
法定代表人梁耀全。
原告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伯爵皮毛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炯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3月6日,被告与广发行东莞分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该银行向被告提供港币2650000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1996年3月5日至1996年4月6日止,利率为15%/年,被告应按季度缴纳利息,否则将利息转入借款本金计收复息,若未经银行同意延期或未办理手续的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20%。
在合同签订后,广发行东莞分行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被告没有按期还本付息。
2006年10月31日,广发行东莞分行与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粤财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广发行东莞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
后粤财公司依法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
2014年8月13日,粤财公司委托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10项债权,原告竞拍成功并已交清成交款。
原告与粤财公司在2014年9月19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
至此,原告已合法取得案涉借款债权及相关从权利。
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拖欠借款本金港币2650000元及利息13675409.4元。
招商银行不良清收案例分享
招商银行不良清收案例分享背景:招商银行作为中国领先的商业银行之一,在金融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良贷款在银行的贷款组合中不可避免地出现。
面对这些不良贷款,招商银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不良清收,保障其资产质量和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描述:该案例中,招商银行面临一笔不良贷款,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但银行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回收资金。
在判断无法通过和解和重整的方式实现回收后,招商银行开始进行不良清收的程序。
第一步:整理资料和准备文件招商银行的不良清收团队首先进行资料整理,包括借款合同、借款人财务资料等。
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程序,以便在后续进行法律追偿时使用。
第二步: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招商银行委托律师团队进行法律追偿。
他们起草起诉书,并在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进行偿还款项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步:资产查封和拍卖一旦法院判决支持招商银行的诉求,银行可以申请对借款人的相关资产进行查封。
通过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招商银行增加了追回债权的机会。
如果借款人持有有价证券,招商银行可以卖出这些证券以还款。
第四步:债权转让在某些情况下,招商银行可能会选择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专业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或第三方机构。
这样一来,招商银行可以将不良资产从其贷款组合中剥离,并且能够及时收回资金。
结果:通过招商银行的不良清收措施,该案例中成功追回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并且保障了银行的资产质量。
尽管清收不良贷款是一个复杂和耗时的过程,但招商银行的专业团队通过采取不同的措施,使得清收效果得以最大化。
结论:作为一家领先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在不良清收方面展现出了强大的实力和专业能力。
通过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查封资产和转让债权等方式,招商银行有效地降低了不良贷款带来的风险,维护了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客户利益。
法律金融纠纷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案由:金融纠纷基本事实:某企业于2015年10月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贷款到期后,企业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诉讼过程复杂、成本高昂,且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减少损失,双方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调解过程1. 调解组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组织。
2. 调解员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两名调解员负责本案的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1)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在贷款纠纷中的诉求。
(2)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事实,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看待问题。
(3)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提出调解方案,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的偿还方式、还款期限等。
(4)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5)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调解方案进行修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 企业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归还银行贷款本金500万元。
2. 企业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归还银行贷款利息25万元。
3. 企业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归还银行贷款利息25万元。
4. 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调解结束后,不再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纠纷调解案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以下作用:1. 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看待问题,避免情绪化。
2. 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3. 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提高调解效率。
4. 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的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因素:1.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认可和支持。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的几个案例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的几个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
为了减少风险,金融机构往往选择将不良债权转让给其他买家。
然而,这种转让往往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国内某大型银行的案例。
该银行在一次贷款中,将一笔逾期的贷款转让给了一家地方金融机构。
然而,地方金融机构并没有有效追讨债务。
原本逾期的贷款在转让后变得更加难以收回,给该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这一案例揭示了金融机构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更加谨慎和审慎的态度。
另一个案例来自于国外的一个投资银行。
该投资银行将一笔不良债权转让给了一家专门收购此类债务的投资公司。
然而,该投资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种种手段逃避债务的偿还义务,最终使得债务无法追回。
这一案例揭示了金融机构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也需要关注买方的信誉和诚信度。
不良债权转让还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
有些金融机构在转让不良债权时,往往不对外公开披露债务的真实状况,或者将一些问题资产捆绑转让给买方。
这种行为导致买方在购买不良债权时,无法真正了解债权的风险和价值。
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买方,甚至可能给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
除了以上的案例,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与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问题。
比如,在转让过程中,金融机构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将不良债权转让给关联方,从而规避了一部分风险。
这种行为的后果是,金融机构自身并没有真正的解决不良债权问题,反而将问题转嫁给了其他机构。
这种链条效应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连锁反应,引发金融危机。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风险和问题。
金融机构在转让不良债权时,需要更加谨慎的选择买方,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更加关注债权的真实状况,以防止买方在购买不良债权时受到误导。
此外,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的监管,防止市场出现不健康的竞争和操纵。
法律金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一笔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了一定金额的资金。
同年5月,张某发现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银行推荐的某金融产品。
张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金融消费者权益,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事实1. 事实一:张某在2019年3月,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10万元人民币。
2. 事实二: 2019年5月,张某通过银行APP查询账户余额时,发现账户内余额不足,经核实,发现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银行推荐的某金融产品。
3. 事实三:张某联系银行客服,要求退还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但银行以张某在开户时已同意银行代为投资为由拒绝退还。
4. 事实四:张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银行退还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金融消费者权益?2. 银行是否应退还张某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行推销或者变相推销金融产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权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风险、费用等信息。
五、案例分析1.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属于强行推销金融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几个案例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几个案例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债权转让案XX年11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将一笔本金万元、利息约万元的不良债权以全价转让给一家公司,但债务人对这一转让提出质疑并将农行衡水分行告上了法庭法庭援引央行XX年下发的银办函()号《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说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上诉到河北高院,河北高院则请示最高院,农行总行也以书面形式请示银监会,但至今最高院与银监会均未给出正面答复,目前河北高院尚未作出判决此案中,涉及到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效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不良债权”作出明确定义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看,资产所包含的项目为:国外资产、储备资产、中央银行债券、对中央*债权、对企业或者其他部门债权、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其中,后四类属于债权;在债权中,贷款占主要部分由于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上,因此,银行不良债权主要指不良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范围,根据我国传统的贷款分类法,贷款被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俗称“一逾两呆” 由于传统的分类法不利于衡量贷款的真实质量,中国人民银行于XX年和XX年相继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借鉴国际通用的银行贷款划分办法,按贷款的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项为不良贷款目前,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十分有限,主要为直接扣收、正常催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依法清收、贷款核销等传统方式自XX年起,国家决定组建东方、信达、华融、长城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可以将特定范围的不良债权相应转让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竞标、竞价、拍卖转让或者打包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良资产(包括不良债权),而且,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一般的企业法人,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一般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虽不包含信用业务,但作为合格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仍然可以受让债权值得注意的是在债权受让方是否当然地取得计收利息的权利问题上,目前仍存在争议那么,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能否将不良债权转让给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的企业法人吗? 目前业界对此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商业银行可以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委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等约定应当有效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将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存在如下法律障碍:第一,关于受让方主体资格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担保、*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上述规定均明确指出,贷款等金融业务只能由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机构来经营,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如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该受让方因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第二,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如果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则受让债权的企业成为新的债权人,对原借款人享有债权,原来贷款合同的主体将变更为非金融机构,将构成企业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如果认定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将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规定相悖由此导致银行向其他非金融企业转让债权的合同无效第三,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问题不良债权的定价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目前尚未有国际公认的定价标准和程序,不良债权定价已成为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最大困难况且,《贷款通则》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而既然是不良债权的转让,通常是回收有困难的债权,不管是作为转让方的债权银行,还是作为受让方的企业,均希望采取打折的方式进行,按照账面价值转让不良债权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在《贷款通则》如此严格的禁令之前,以市场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的道路是行不通的第四,核销方面的障碍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方可认定为呆帐:(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二)借款人死亡;(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四)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终止法人资格的;(五)借款人触犯刑律,受到制裁,财产不足归还债务又无其它债务承担者的;(六)经法院对借款人、担保人强制执行、裁定执行终结的;(七)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小于贷款本息差额的部分;(八)因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垫款;(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由于财政部规定了严格的贷款核销条件,对除此之外的贷款损失,将导致无法核销的结果,因此,也在客观上限制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让操作第五,关于银行债权转让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既然是不良债权转让,那么债权资产的实际收回率就不可能达到%,但是另一方面,在转让过程中,确实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有的债权受让人以相当于不良债权百分之几、甚至更为低廉的价格购买不良债权,然后向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成为另一种“一案暴富者”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将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查处如果商业银行进行债权转让的,将涉及到债权转让给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x月x日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把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到一定高度,而且对当前审理和执行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仍然面临着诸多障碍和政策限制,除*相关部门特殊批准的情形外,商业银行不应与非金融机构进行不良债权的转让,即使进行了不良债权转让的,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效中国银监会公布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第六十四条规定:“贷款受让方必须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贷款转让,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合法有效吗一、典型案例XX年12月,内蒙古某商业银行向某县化肥厂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万元,贷款期限4年,到XX年12月到期;化肥厂以其所有的万元房屋和万元其他财产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化肥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XX年 12月,某县人民*与自然人王某签订《王某并购某县化肥厂合同》,约定王某整体购买化肥厂全部资产,承接某银行和化肥厂因购销与各企业和个人形成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待企业好转后,逐年偿还上述协议签订后,王某在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了某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化肥厂被工商部门注销XX年 12月,某银行与化工公司签订《承债协议》,约定原化肥厂所欠某银行贷款本金万元,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由化工公司全部承担,并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本金从XX年开始分期偿还,至XX年全部还清 XX年,某银行根据总行关于集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精神,向其直接上级行请示处置原化肥厂不良贷款,其上级行批复“同意某银行对原化肥厂债权合理确定出售的保留价,尽快组织公开拍卖出售”同年10月,某银行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该贷款债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委托拍卖保留价为万元拍卖公司在相关报纸上刊登拍卖债权公告,最终个体户吕某竟拍获得该笔债权,并按约支付拍卖价款万元,拍卖结果依法办理了公证拍卖成交后,某银行向化工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将贷款债权凭证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吕某11月,吕某以化工公司为被告、某银行为第三人,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万元一审中,被告化工公司辩称,某银行拍卖贷款债权给吕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行为某银行辩称,该债权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被告化工公司,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化肥厂与某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购买并组建化工公司,与某银行约定承担化肥厂的贷款本息,符合企业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基本法律原则,化工公司应当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责任;某银行虽经法定拍卖机构,通过拍卖方式将其对化工公司享有的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吕某,并就转让的事实通过公证履行了通知的义务,但某银行转让该贷款债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行为无效,原告吕某不能合法取得该笔债权,遂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XX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二、分析与点评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加快,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资本充足率,采取各种措施不断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依法清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为尽快处置不良贷款,一些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但此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本案即是一起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直接转让给个人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是否合法有效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转让违法无效金融业是一种特殊行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的业务,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必须是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本案中,某银行自行转让贷款本金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债权受让人的吕某不具备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资格,且该贷款债权有足额的抵押担保,即使属于不良资产也应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吕某与某银行的债权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其要求化工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不能向公众出售贷款债权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合同法》也只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某银行出售该笔贷款债权获得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批准,且其已按照要求委托拍卖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某银行、拍卖公司和吕某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方协商一致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受让人吕某支付拍卖价款后已合法取得该笔债权,化工公司应向吕某承担偿付债权本息的责任我们赞同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的观点,不认同一、二审法院认为“某银行转让该贷款债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行为无效”的判决结果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本案债权转让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人民银行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本案转让合同标的是不良贷款债权,而非经营贷款业务的特许权利而且,某银行以拍卖形式向吕某转让债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因此,该转让行为应为有效在某银行向债务人化工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后,化工公司受该转让行为的约束,应向债权人吕某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商业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不属于特许业务《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前述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属于商业银行需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开展的特许业务除此以外商业银行实施的其他普通民事行为,则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实施商业银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并不属于前述需要批准才能开展的特许业务非金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竞买等方式获得债权后,其受让的债权应理解为一般债权,不论是将债权再次转让,还是直接向债务人进行追索,都是对债权本身的一种管理或处分,也不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不应以未经批准为由否定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三是商业银行直接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与金*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并无本质区别实践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有两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一种是直接转让,即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其他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另一种是间接转让,先将不良贷款债权剥离给金*产管理公司,金*产管理公司再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将其转让给其他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就债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而言,上述两种方式并不存在本质区别,都将形成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最终持有债权并向债务人进行追索的局面由于金*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已经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如果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否定商业银行直接转让不良贷款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势必造成法理上矛盾四是否定本案转让行为效力将导致不良影响目前,在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已经存在一些通过公开拍卖形式处置不良贷款债权的成功案例如果否定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势必对商业银行已经通过公开拍卖形式处置不良贷款债权产生重要不利影响因此,为保护和促进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方式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提高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效率和资产质量,避免因处置方式受限导致大量不良贷款债权沉淀于银行内部无法处理,应当肯定本案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是,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问题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财政部、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最终认为不宜认定本案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倾向于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无效,主要考虑到如允许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在有关部门未出台有关规范意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商业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随意性,有可能形成金融风险,而且在实际转让过程中,因不良贷款债权通常收回难度很大,按照账面价值转让的可能性很低,往往采取打折处理方式,转让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按照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享有自行减免贷款本息的权利,如认可该类转让行为有效,有可能造成国有金*产流失三、相关启示本案是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生效判决,可以说本案判决结果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对“商业银行直接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倾向态度因此,商业银行在目前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或未得到国家有权机关特殊政策许可的情况下,不宜将不良贷款债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因此,对于转让成交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的,必然涉及贷款豁免、停息等政策性问题,以低于贷款本息的价格进行转让存在违规风险,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而且,不良贷款债权一旦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后,受让人因受预期收益影响,必然会积极采取措施向债务人进行追索,而诉讼追索是其中的主要追索方式如贷款发放或担保手续存在瑕疵、对利息计算问题产生争议,或因商业银行自身原因导致法院判决受让人的债权受损,商业银行和受让人之间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存在承担贷款债权转让无效的法律责任风险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商业银行最好在履行合法的清收程序后,通过拍卖贷款抵质押物或债务人其他资产等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债权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效力问题——林许生诉广东省渔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问题提示]商业银行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商业银行将该逾期贷款转让给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个人,该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商业银行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依约清偿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与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个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并得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批准同意,个人也就所受让的债权向商业银行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且个人在取得债权后并未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催收债务故实际上商业银行对原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基本已收回,其金融经营行为已结束商业银行与个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利益因此,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债权转让合法成立后,个人依法取得了该债务的债权人地位 [案例索引]一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霞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XX年x月x日) 二审: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中法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XX年x月x日) 再审: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中法民再字第47号民事判决(XX年x月x日) [案情]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渔业公司)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渔业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许生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湛江市商业银行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霞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XX年x月x日林许生与湛江市商业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湛江市商业银行将其拥有对湛江渔业公司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到期债权,以及对湛江市霞山水产交易中心市场经营权的质押转让给林许生XX年x月x日,林许生依约向湛江市商业银行还贷款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元XX年x月x日经湛江市公证处公证,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湛江渔业公司湛江渔业公司以林许生与湛江市商业银行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为由,不愿向林许生履行债务而引起纠纷林许生于XX年x月x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处理另查,XX年x月x日,湛江渔业公司与湛江市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湛江渔业公司与湛江市商业银行借款万元,借款月利率为‟,借款期限为XX年x月x 日至XX年x月x日同日,湛江渔业公司与湛江市商业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湛。
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法院强制执行案例
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法院强制执行案例案号:XXXXX号承办法院:XXX市XXX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案情简介:某某银行向某某公司发放了一笔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
经过多次催收,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为保护银行权益,某某银行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经过:1. 某某银行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详细列明了借款合同、还款计划等相关证据材料。
2. 本院受理了申请并对申请人、被执行人进行了合法诉讼通知,并安排时间进行听证。
3. 本院开庭审理该案,听取了申请人、被执行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 经过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及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的调查,本院确认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拥有的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情况。
5. 本院作出了《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决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等共计人民币XXXX万元。
执行结果:1. 本院向银行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通知银行提供强制执行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2. 银行依照法庭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强制执行担保证明、财产查封冻结证明等。
3.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冻结相关资金。
4. 本院向某某公司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相应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
5. 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依法对该公司的一些固定资产进行了拍卖。
总结:本案是一起涉及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法院强制执行案件,通过法学手段和程序,最终保护了申请人某某银行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固定资产,并利用该资产变现偿还了相应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确保了申请人的利益得到合法维护。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金融纠纷是指在金融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在金融领域,纠纷类型繁多,解决方式也多种多样。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案例。
一、股权纠纷: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双方对公司的股权比例存在争议。
通过法律诉讼,通过证据和法律条款的解释,最终法院判决了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
二、债权纠纷:甲公司借贷给乙公司一定金额,但乙公司未按时还款,引发债权纠纷。
通过调解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乙公司同意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借款。
三、担保纠纷: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但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导致担保纠纷。
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甲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需承担相应的债务。
四、金融诈骗纠纷:某个投资公司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进行投资,但最终发现是一场金融诈骗。
该案件由警方介入调查,投资公司负责人被判刑,受害者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保险纠纷:某人购买了人寿保险,但在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通过法律途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六、外汇交易纠纷:某人在外汇交易中发生亏损,怀疑交易平台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
通过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判决交易平台需要赔偿其亏损部分。
七、证券欺诈纠纷:某公司在上市前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证监会介入调查,最终该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损的投资者。
八、信托纠纷:甲公司设立信托基金,乙公司作为受益人,但甲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信托资金。
乙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最终获得相应的赔偿。
九、资金挪用纠纷:某公司利用客户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引发资金挪用纠纷。
警方介入调查,该公司负责人被判刑,并追回了一部分受害者的资金。
十、金融产品合同纠纷:某人购买了金融产品,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获得相应的回报。
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金融机构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以上是十个典型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了股权纠纷、债权纠纷、担保纠纷、金融诈骗纠纷、保险纠纷、外汇交易纠纷、证券欺诈纠纷、信托纠纷、资金挪用纠纷和金融产品合同纠纷等不同类型的纠纷。
金融债权执行典型案例
金融债权执行典型案例金融债权执行是指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债权的过程。
下面是一些金融债权执行的典型案例。
1. 大型企业债务违约案:某大型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巨额债务,债权人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企业进行债权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冻结企业的资产、查封企业的银行账户等,最终通过拍卖企业的资产,将债权得到偿还。
2. 个人借款欠款案:某个人向银行借款,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
银行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债权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封借款人的房产、冻结其银行账户等,最终通过拍卖借款人的财产,将债权得到偿还。
3. 信用卡透支违约案:某个人持有信用卡,透支金额超过了信用额度并未按时还款。
信用卡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持卡人进行债权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冻结持卡人的银行账户、查封其财产等,最终通过拍卖财产,将债权得到偿还。
4. 企业债券违约案:某企业发行债券,但未能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
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企业追讨债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冻结企业的资产、查封其银行账户等,最终通过拍卖企业的资产,将债权得到偿还。
5.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案:在债权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偿还债务。
债权人可以放弃继续执行债权,而债务人则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6. 个人破产案:某个人因个人经营状况不佳,无法偿还巨额债务。
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对个人进行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将被清算,债权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得到偿还。
7.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案:某银行的贷款客户发生违约,无法偿还借款。
银行将不良资产转让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负责处置。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不良资产变现,从而实现债权的回收。
8. 抵押物拍卖案:某个人因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其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告郴州宾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郴民二初字第号20116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郴民二初2011字第号6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号。
代表人丁晓杰,该公司186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录荣,男,年月日出生。
711965委托代理人张忠义,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郴州319844宾馆,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雷7荣,该宾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群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南公司)因与被告郴州宾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2520115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2072011了审理。
原告信达湖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录荣、张忠义,被告郴州宾馆的委托代理人李群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达湖南公司诉称,被告郴州宾馆年起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发生以下金融贷款业务:(1)2001年月日借款万元,期限个月,年利率为602001200221%,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年月日,尚欠2036.6332011贷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年月(2)200132001,569,570.58日借款万元,期限为个月,年利率为%,6.6336030300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年月日,尚欠贷款本金3202011万元,利息元;年月日又借32,357,433.27(3)200130300款万元,期限为个月,年利率为%,用于技6.63360900术改造。
截止于年月日,尚欠贷款本金万9003201120元,利息元;年月日借款万2758,011,387.4913(4)2001 8元,期限为个月,年利率为%,用于技术改造。
6.63360截止于年月日,尚欠贷款本金万元,利息2020113275元;年月日借款万元,期限2005112,313,553.87 (5)2001为个月,年利率为%,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6.63360年月日,尚欠贷款本金万元,利息2002020113元;年月日借款万元,期限20028(6)2001111,433,881.65为个月,年利率为%,用于技术改造。
到期后归6.63360还本金元。
截止于年月日,尚欠贷20235,058.002011 3款本金.元,利息元。
年(7)20021,276,689.7500l,764,942月日借款万元,期限为个月,年利率为62501225%,用于转贷。
被告将郴房全字第号、郴房全字24375.04第号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对上述贷款进10629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郴房他字第号他项权证。
00192003截止年月日,尚欠贷款本金万元,利息2502020113元;年月日借款万元,期限30(8)200393101,969,633.02为个月,年利率为%,用于借新还旧。
截止 5.31122011年月日,尚欠贷款本金万元,利息2,245,577.51331020元;年月日又借款万元,期限个月,1230(9)20034009年利率为%,用于借新还旧。
截止于年月205.3132011日,尚欠贷款本金万元,利息元;(10)4002,898,692.67年月日还借款万元,期限个月,年利率1258020039 30为%,用于借新还旧。
截止于年月日,尚35.31201120欠贷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年2580(11)20014,203,106.83月日被告将郴房全字第号、郴房全字第号10629212437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并办理了郴房他字第2001号、郴房他字第号、郴房他字第号20011402001295294他项权证,用于对年月日至年月日3112200111 2005之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抵押担保;年月309(12)2003日,被告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签订郴中银抵合字(2003)02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将贵宾楼在建工程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并办理了郴房在建抵字第19222003号《在建工程贷款抵押登记备案监证书》,用于对年2003月日至年月日之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3020036309抵押担保。
与此同时,双方又签订《关于确认贷款抵押物所有权人的协议》,抵押人在房屋竣工手续办理完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办好理房屋所有权证日内通知5抵押权人,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年月日,309(13)2003被告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签订郴中银抵合字号(2003)024《抵押合同》,被告将地号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1-62-l 给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并办理了郴他项字第号(2003)39《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用于对年月日至2007120012年月日之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抵押担保。
上述1231抵押获得了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郴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
年月日,原告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签2520046定《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中国银行郴州分行享有的对被告的上述债权。
受让债权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已经依法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债权人。
原告受让债权后,多次与被告协商债务问题,但被告仅归还贷款本金235,058.00元。
截止年月日,被告拖欠贷款本金2032011元,贷款利息元,贷款本息合28,279,526.6435,914,942.00计元。
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64,194,468.64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元,其中64,194,468.64贷款本金元,截止年月日的贷款203201135,914,942.00利息元年月日后利息按照中国人328,279,526.64(2011 20民银行利率计算;、确认郴中银抵合字号《抵押)(2001)12合同》、郴中银抵合字号《抵押合同》、郴中银抵合(2002)24字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郴中银抵合字(2003)(2003)023号《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02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费用。
被告郴州宾馆3答辩称:、对原告诉请贷款本金元的事实予以35,914,9421认可;、对原告诉请的利息元不予认可,因228,279,526.64为原告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营业性金融机构,是国家授权不良资产的处置机构,不能继续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并收取利息;、原告应该以其从贷款人中国银行郴州分行3取得债权的对价价款为依据向答辩人主张权利,原告应该向法院提供收购该不良资产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收购价格。
原告不能把已经深陷困境且已被中国银行谅解并减免的债务又作为其获取巨额利益的契机来向答辩人主张上述所谓的债权。
、答辩人愿意在上述合理对价债权范围内尽力履4行还款义务,愿意在万还款范围内以债转股的方式偿2800还全部债务。
请求公正审理,并驳回原告的不当诉请。
原告信达湖南公司于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证据材料一、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4长沙办事处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欲证明原告受让了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对被告的债权。
证据材.料二、年月日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欲证明郴州982004宾馆确认了其所欠债务。
证据材料三、年月日债822005权转让及催收公告,欲证明原告年月日通过湖南22005 8日报向债务人、抵押人主张权利。
证据材料四、年82005月日郴州宾馆《关于中国银行可疑类贷款有关情况的复2函》,欲证明被告郴州宾馆承认所欠债务。
证据材料五、年月日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欲证明年22200712007月日向被告郴州宾馆主张权利。
证据材料六、年320081月日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欲证明年月日20200820 3向被告郴州宾馆主张权利。
证据材料七、年月日82008 12债权催收公告,欲证明原告年月日通过湖南日8122008报向被告郴州宾馆主张权利。
证据材料八、年月1032009日《郴州宾馆关于清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务的报告》,欲证明年月日被告郴州宾馆承认债务,并同意3200910清偿。
证据材料九、年月日债权催收公告,欲证1120109明原告年月日通过湖南日报向被告郴州宾馆主9201011张权利。
证据材料十、年月日借款合同及借款凭2122001证,欲证明年月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2200121州分行贷款万元。
证据材料十一、年月日人3020013200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欲证明年月3032001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万元。
证据300材料十二、年月日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及借款303 2001.凭证,欲证明年月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3032001郴州分行贷款万元。
证据材料十三、年月日1389002001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欲证明年月1382001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万元。
证据275材料十四、年月日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及借款1120015凭证,欲证明年月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1120015郴州分行贷款万元。
证据材料十五、年月28112002001日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欲证明年112001月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万元。
200证据材料十六、年月日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25200212及借款凭证,欲证明年月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2512 2002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万元。
证据材料十七、年122002250月日抵押合同,欲证明年月日被告郴州宾1225200225馆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签订抵押合同。
证据材料十八、郴房他字第号他项权证,欲证明抵押办理了抵押20030019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证据材料十九、年月日人3020039民币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欲证明年月日被告309 2003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万元。
证据材料二310十、年月日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欲证明3092003年月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3020039万元。
证据材料二十一、年月日人民币借款3040020039合同及借款凭证,欲证明年月日被告郴州宾馆3092003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万元。
证据材料二十二、580年月日抵押合同,欲证明被告郴州宾馆与中国银212001 2行郴州分行年月日签订抵押合同。
证据材料二2120012十三、郴房他字第号、第号、第号他项2952942001140权证,欲证明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证据材料二十四、年月日最高额抵押合同,欲证明被3092003告郴州宾馆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年月日签订最9200330高额抵押合同。
证据材料二十五、年月日《关于9232003确认贷款抵押物所有权人的协议》,欲证明被告郴州宾馆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约定房屋竣工后手续需及时办理房产权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