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法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常见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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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法务疑难问题解析与 常见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I. 担保公司与金融借贷纠纷
一、金融借贷纠纷的主要类型
• 1、金融机构借贷纠纷 • 2、企业间的借贷纠纷 • 3、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的借贷纠纷 • 4、民间借贷纠纷
二、与司法审判相关的 担保公司合规性问题
•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 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企业间借贷的合同效力
• 《贷款通则》第61条:“企业之间不得违 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 务。”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 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 批复》(法复[1996]15号)中作出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 无效合同。”
• 征求意见稿: • 企业之间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合同? • (一)企业以自有的预算外资金,税后留
•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 门依法予以查处。
•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 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 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 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 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 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 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意见》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 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计息。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
• 1、利息上限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
见》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 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2、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处理 •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
利资金或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 项下的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生 产急需,未约定收取利息的借贷合同? • (二)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 委托,从银行贷款进行转贷,中间无加息 牟利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 四、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责任
• 1、本金
• 2、利息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的会议纪要》债权转让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 相关规定处理;受让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赔 偿损失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 失为限。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 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III. 民间借贷纠纷的 法律适用
一、民间借贷的范围
•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 2、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
借贷 • (1)自然人为债权人的 • (2)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债权人的
二、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
• 1、管辖 • (1)地域管辖 • (2)债务人下落不明 • (3)约定管辖
wenku.baidu.com
• 2、当事人 • (1)夫妻共同债务的识别与推定 • (2)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谁是债权人 • (3)冒用他人名义 • (4)虚构的名义 • (5)共同债务人 • (6)合伙债务人
•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 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 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 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三、担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 1、合规担保业务中的债务风险 • 2、高额费率的效力风险 • 3、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违法风险 • 4、以股东名义实施民间借贷的风险
•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 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 率支付利息。
• 五、基于不法原因已经完成的给付
• 1、已经履行完毕的非法借贷合同
• 2、就超出法定利息水平的金钱赔偿义务, 另行订立结算协议予以确认
•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 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 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 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归国家、集体所 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 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 督其清算过程。
•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 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 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吸收存款。 • (二)发放贷款。 • (三)受托发放贷款。 • (四)受托投资。 •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 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 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 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 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 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II. 企业间借贷纠纷的法律 适用
• 一、企业间借贷的范围 • 二、企业间借贷的种类 • 1、直接签订借贷合同 • 2、变相的企业间借贷
• 1、名为联营、投资实为借贷 • 2、以存单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 • 3、以融资租赁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 • 4、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 • 5、通过预付货款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 6、以证券、票据回购为表现形式的借款
I. 担保公司与金融借贷纠纷
一、金融借贷纠纷的主要类型
• 1、金融机构借贷纠纷 • 2、企业间的借贷纠纷 • 3、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的借贷纠纷 • 4、民间借贷纠纷
二、与司法审判相关的 担保公司合规性问题
•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 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企业间借贷的合同效力
• 《贷款通则》第61条:“企业之间不得违 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 务。”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 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 批复》(法复[1996]15号)中作出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 无效合同。”
• 征求意见稿: • 企业之间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合同? • (一)企业以自有的预算外资金,税后留
•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 门依法予以查处。
•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 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 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 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 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 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 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意见》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 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计息。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
• 1、利息上限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
见》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 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2、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处理 •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
利资金或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 项下的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生 产急需,未约定收取利息的借贷合同? • (二)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 委托,从银行贷款进行转贷,中间无加息 牟利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 四、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责任
• 1、本金
• 2、利息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的会议纪要》债权转让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 相关规定处理;受让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赔 偿损失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 失为限。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 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III. 民间借贷纠纷的 法律适用
一、民间借贷的范围
•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 2、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
借贷 • (1)自然人为债权人的 • (2)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债权人的
二、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
• 1、管辖 • (1)地域管辖 • (2)债务人下落不明 • (3)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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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事人 • (1)夫妻共同债务的识别与推定 • (2)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谁是债权人 • (3)冒用他人名义 • (4)虚构的名义 • (5)共同债务人 • (6)合伙债务人
•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 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 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 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三、担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 1、合规担保业务中的债务风险 • 2、高额费率的效力风险 • 3、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违法风险 • 4、以股东名义实施民间借贷的风险
•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 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 率支付利息。
• 五、基于不法原因已经完成的给付
• 1、已经履行完毕的非法借贷合同
• 2、就超出法定利息水平的金钱赔偿义务, 另行订立结算协议予以确认
•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 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 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 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归国家、集体所 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 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 督其清算过程。
•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 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 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吸收存款。 • (二)发放贷款。 • (三)受托发放贷款。 • (四)受托投资。 •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 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 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 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 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 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II. 企业间借贷纠纷的法律 适用
• 一、企业间借贷的范围 • 二、企业间借贷的种类 • 1、直接签订借贷合同 • 2、变相的企业间借贷
• 1、名为联营、投资实为借贷 • 2、以存单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 • 3、以融资租赁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 • 4、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 • 5、通过预付货款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 6、以证券、票据回购为表现形式的借款